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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有感学习宪法有感 学习宪法有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城市没有交通法规,将是一片混乱。国家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它需要有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国家、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刑法、民法等具体的实体法组合而成的,宪法是其中一门法,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和共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其他一般法的特殊性。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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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有感 学习宪法有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城市没有交通法规,将是一片混乱。国家也同样是这个道理,它需要有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国家、社会的正常秩序。国家的法是由宪法、刑法、民法等具体的实体法组合而成的,宪法是其中一门法,宪法具有法的共性和共同特征,又有着区别于其他一般法的特殊性。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一)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序言明确宣告本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里指的显然不仅是国家政体以及人民同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原则,而且包括了我国的阶级本质、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内容。 (二)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一是宪法是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宪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必然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可能代表全民的意志和利益,这就是宪法的阶级性。二是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三是当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三)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一是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二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如有抵触,法律即无效。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也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是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我国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方能修改宪法,而法律几其他议案则需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即可通过。 二、我国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主要原则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其主要原则为: (一)权利属于人民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权利属于人民这一宪法原则的保证。 (二)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基本内容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规均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并不排斥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1.平等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指:一是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逍遥法外;三是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指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最基本的一项政治权利,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基本形式。 3.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形式。但是,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4.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通过这项权利的行使,既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同时又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免遭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侵害。 (2)​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日常生活中,容易发生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非法拘禁。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拘禁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以拘留、监禁的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主要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2.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包括电报、电话、信件,他人不得隐匿、毁弃、拆阅或者窃听。 4.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或那种宗教的自由。但宪法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 (3)​ 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4)​ 特定人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 在实际生活、学习、工作各个方面,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都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人们的言行、行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体现。我局承担着海河下游地区防汛抗旱任务,保障天津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所履行的职责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水法》赋予的职权,在实际工作中,充分体现了宪法的原则,如: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涉及局发展的重大事项、凡是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都是采取广泛听取和采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发挥工会参与、管理作用和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再如:保护妇女的权利方面,按照上级的有关要求,对选拔一定比例的女同志担任领导职务,我局落到了实处,目前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女同志占干部总数的1/10,科级占1/8;为照顾女同志,局规定所有值班不安排女同志值夜班等等。在保障离退休人员权利方面也积极做了有效的工作。 总之,通过学习宪法,进一步加深了对宪法原则的掌握,特别是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深化认识,这有助于在实际生活工作中做到学法、懂法和用法,做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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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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