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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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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年第 期总第 期68 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道路交 通事故频发。为减少机动车造成的损 害,我国制定了特别法律,规定相关责任 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得到 及时的救济,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损害 发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人即机 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机动车 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特定情 况下包括国家),有时也被称为机动车保 有人或运行供用人。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损害的费用应 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和损害的活 动者承担。其基本方法是在处理社会活 动造成的损害时,分析参与活动的关系 人,找出能...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和实务
年第 期总第 期68 随着汽车数量的急剧增长,道路交 通事故频发。为减少机动车造成的损 害,我国制定了特别法律,规定相关责任 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障受害人得到 及时的救济,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损害 发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人即机 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承担机动车 损害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特定情 况下包括国家),有时也被称为机动车保 有人或运行供用人。 法经济学理论认为,损害的费用应 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和损害的活 动者承担。其基本方法是在处理社会活 动造成的损害时,分析参与活动的关系 人,找出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发生的 人,令其承担损害费用,促使其积极采取 预防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最大限度地抑制事故发生。 机动车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机动 车保有人,因此让造成损害的人承担损 害赔偿是最经济、最符合经济学理论的 选择。完善侵权法律制度,是在一定的 社会资源条件的约束下,能够最大程度 地减少损害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 资源浪费的法律制度。 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承租人、受 雇人,甚至盗车者或与机动车有特定关 系的第三人都可能成为机动车侵权损害 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此,确认承担责任 的主体就显得极为复杂。 一、认定机动车保有人的一般依据 与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 颁布后,我国在认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 任主体方面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此 前,审理类似案件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 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司法解释,最高人 民法院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 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问题的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 1069次会议通过。该批复明确 了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被盗后机 动车辆肇事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此 类似,最高人民法院还给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院的《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 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另外,还有 2 个文件也是关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 体的认定,但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仅具有参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沿 袭了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的精神。笔者 从理论上分析实践中有关认定机动车侵 权责任主体的具体情形,并对即将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德国从 2个方面来界定保有人:一 是获得运行利益,提供运行费用者。而 运行利益者是对机动车运 行拥有自己经济利益者, 这种利益也可以是为了获得便利。二是 处分权。拥有实际的处分权,是否是机 动车所有人并不重要。日本《机动车损 害赔偿保障法》第 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 损害赔偿责任人是“将机动车供为自己 的运行之用者”,与我国法学界之“运行 供用说”相同,即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 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 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即某人是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的主体,要同时符合 2个标准:对该 机动车的运行在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地 位;对该机动车的运行本身获得利益。 在这点上,德国关于“提供运行费用者” 的考虑值得借鉴,即这些费用不仅包括 燃料费、车库费、驾驶员经费、修理费、保 险费、税金,还包含车辆折旧费以及购入 机动车费用的利息等。 总结国外经验,笔者以为,认定机动 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必须把握“二原 则”。原则一:有利于救济受害者原则。 原则二:运行控制或运行利益原则。如 果存在运行控制或运行利益的可能,就 将提高有连带关系的损害赔偿人的几 率。在考虑控制人或获利者的内部关系 时,应优先保证受害人最高效率、最大限 度地获得补偿,对于赔偿人内部的份额, 应该依据对运行控制的驾驭能力程度或 运行利益的追求获取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强制地 将第三者责任保险划为首先责任人,而 机动车保有人只承担一般侵权行为的责 □ 缪明月 陈艳艳 程 诚 10.3963/j.issn.1006-8864.2010.02.031DOI: 工作研究 风险管理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 基金项目:国际红十字会资助项目 (M06HP001) 责任主体认定的 理论和实务 69年第 期总第 期 任。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在某种程度上保 证责任实现的财源,是实现受害人救济、 化解社会风险的一种手段。尽管对于保 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中的诉讼 地位存在争议,但毫无疑问,保险公司不 能成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这是 由侵权损害赔偿的性质决定的。 对于运行利益与运行支配归属分离 及其派生出来的诸多复杂案例,有必要 依据上述“二原则”进行个别分析和具体 认定。 二、认定机动车保有人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 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 简称《民法(草案)》)(2002年 12月 22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 稿)第四章规定了“机动车肇事责任”,其 中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出租、 出借、盗窃、修理、委托保管、出质以及分 期付款等 7种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的认 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 中心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 编〉草案建议稿》(下简称《侵权法(建议 稿)》)第十七节“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一 百九十四条至第二百条规定了雇佣、出 租、出借、出租车、承包、修理、出质、有偿 搭乘、无偿搭乘、擅自驾驶、分期付款、机 动车所有权移转等 12种情形下的损害 赔偿主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集合各方智慧,经过反复审 查,最后对租赁、借用、买卖、盗抢、逃逸 等情形下的损害赔偿主体认定进行了具 体规定。 以下是笔者依据上述“二原则”,对 常见的几种情形下损害赔偿主体认定进 行理论分析。 1.受雇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 赔偿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受雇人执 行职责对他人造成的损害,雇用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法理上称为替代责任或 转承责任。 (1)雇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何 向受雇人追偿、追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 题。笔者以为,首先应该按照双方的约 定,没有约定的,应该充分运用“原则二” 进行赔偿责任的再分配。如果受雇人完 全按照雇用人的路线、要求行驶,没有重 大过失和私人的运行利益,则不用承担 赔偿;随着雇用人控制驾驭能力的减弱、 受雇人运行控制过失的升级或包含受雇 人私人利益的增加,其承担的赔偿分量 将增加。 (2)对“执行职务”本身产生疑问, 如何界定受雇的驾驶人在执行职务外驾 车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例 如,受雇人在上下班的路上驾驶单位车 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执行职 务”?受雇人在上班时间擅自驾车外出 办私事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执行 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对“从事雇佣活动”的解释 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 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形式是 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 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据 此,笔者认为,除非有足够证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受雇 人非执行公务,否则,产生的损害赔偿责 任应由雇用方首先承担。雇用人与受雇 人的关系是内部合同,外人无从知晓,根 据上述“原则一”,从最有利于保护受害 者角度出发,仍由雇用人承担替代责任。 赔偿受害人后,雇用人可以对受雇人进 行一定程度的追偿,但雇用人管理过失 不在追偿的范围之内。 2. 承包、租赁、出借期间机动车发 生交通事故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机动车的承包、租赁一般为有偿行 为,根据“原则二”及其“运行支配”、“运 行利益”的标准,承包方、租赁方享有运 行利益,发包方、出租方一般也具有运行 利益,所以“运行支配”的有无成为认定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关键。在机 动车承包场合下,承包方对机动车具有 直接的支配力,所以一般认为承包方为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一般租赁也是如此。 根据“原则一”,采用连带责任制度。但 在附带司机的机动车租赁中,占有机动 车者为出租方的司机,而承租人实际上 对机动车并没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所 以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应为机 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但考虑到“原则 一”及运行利益的存在,承租人须承担补 充连带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 责任法》把出借和租赁完全看为同样的 情形对待,笔者认为不妥。出借不同于 机动车的承包、租赁,一般是无偿行为, 出借方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但 考虑到“原则一”,受害人可以向出借方 要求赔偿,之后可全额向借用人追偿。 3. 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 故致人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是指对于未经机动车的 所有人或保管人同意擅自驾驶的情形。 如果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 理上的过失,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 任;如果不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不需承 担赔偿责任。 4. 盗窃、抢劫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盗窃是通过窃取的方式占有机动车 运行控制权。中国有句古话“防君子,不 防小人”,意为盗贼防不胜防,此时追究 同是受害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保管人的 管理过失甚为不妥,也无从评断其过失 大小。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标准来 看,前者由于盗窃、抢劫行为的既遂完全 丧失,后者则为负利益。 事实上,任何法理的研究,或者法律 法规的制定,都是为了促进实践的进步。 如何减少交通灾害的发生,如何保障受 害人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如何使已有 的灾害责任得到更为公平的分担,就是 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的目的。 法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要求,是如何 以最低的社会成本避免损害的发生。从 结论上说,损害的费用要由能以最低成 本回避损害者、损害的活动者承担。因 此,加强对掌握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 驾驶人的宣传和管理,提高他们的自觉 性,是减少交通事故的最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诚然, 现在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较多, 从确保畅通的角度讲,投入较大力量对 行人、非机动车进行宣传和管理是毋庸 置疑的,但从预防交通事故的角度看,对 行人、非机动车“宜疏不宜堵”。笔者以 为,应该抓住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心 理,通过修建、完善过街设施、隔离设施, 减少事故的发生。(作者单位:北京市人 民警察学院) 工作研究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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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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