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514-2004/ISO 3832:2002 (2004-05-17发布,2004-11-01实施) GB/T 19514-2004/ISO 3832:2002 (2004-05-17发布,2004-11-01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SO3832:2002(E)《乘用车行李舱标准容积的测量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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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康聪。 GB/T 19514-2004/ISO 3832:2002 乘用车 行李舱 标准容积的测量方法 Passenger cars—Luggage compartments— Method of measuring reference volume (ISO 3832:2002, ID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行李舱标准容积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基准量块 unit module 基准量块为长方体,其每条棱边的圆角半径不大于lomm,各部分尺寸和体积应符合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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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 表1 基准量块 2.2 行李舱标准容积 reference volume of luggage compartment 根据第3章规定的程序,能够放人行李舱中的基准量块的体积总和。单位用dm3表示。 注:以立方分米(dm3)表示的行李舱标准容积,可用于不同乘用车之间的比较(参见第5章)。 3 程序 3.1 与乘客舱不贯通的封闭式行李舱的容积测量 后部有舱门的(含二厢式)乘用车,用后窗台板的正常位置定义行李舱高度界限的,其行李舱的容积可按本程序测量。行李舱内部装置的数量和安放位置(备轮、千斤顶等)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其他选配装置或非原配附件如急救箱、灭火器等则不计。 a) 使用表l规定的基准量块,以能代表行李舱最大容积的方式填满行李舱,但量块的堆叠不能影响行李舱门的打开和关闭。 b) 按a)测得的基准量块总体积值,即是该行李舱的标准容积。单位用dm3表示。 3.2 与乘客舱贯通的行李舱的容积测量 行李舱内部装置的数量和安放位置(备轮、千斤顶等)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其他选配装置或非原配附件如急救箱、灭火器等则不计。 对制造厂为获得最大行李舱容积而采取的专门设施,如后排座椅或座椅靠背为可折叠式或可卸式,应按下述装载界限分别测量。 ——行李舱前部界限: 将后排可折叠式座椅折叠到位,将位于行李舱正前方的座椅设定在制造厂规定的正常驾驶或乘坐位置,位于行李舱正前方的座椅靠背背面,即为该行李舱前部界限; 对于装载高度界限是车厢内饰顶的行李舱,将后排可折叠式座椅或座椅靠背折叠到位或卸去后,与该行李舱正前方的座椅靠背后边缘相切的铅垂平面,即为该行李舱前部界限。 ——行李舱高度界限: 对于装载高度界限不是车厢内饰顶的行李舱,其高度界限是与位于行李舱正前方的座椅靠背上部边缘(不含头枕)相切且平行于行李舱地板主要部分的平面。对座椅靠背与头枕制成为一个整体的座椅靠背高度,应按制造厂的规定确认。 a) 使用表1规定的基准量块,以能代表行李舱最大容积的方式填满行李舱,但量块的堆叠不能影响舱门的打开和关闭。 b) 按a)测得基准量块的总体积值,即是运互兰菹丝昼-准容积。单位用dm3表示。 4 标准容积代码 行李舱的标准容积代码应按表2规定标识。 表2 行李舱的标准容积代码 5 标准容积的表示方法 为了便于比较,按本标准规定程序测得的行李舱标准容积,应按以下要素和次序表示: a) 名称--行李舱容积; b) 本标准号:GB/T 19514-2004/IS03832; c) 标准容积代码(见表2); d) 标准容积数值{见3.1b)[或3.2b)]} 例如,一个标准容积为235dm3的行李舱,与乘客舱贯通,其第二排座椅处于正常位置,其高度界限为一平行于行李舱地板主要部分的平面,且与座椅靠背上缘相切,应表示为: 行李舱容积 GB/T 19514-2004/ISO3832-V211-235 如需引用某一行李舱标准容积值(例如作为单项指标),而该值是按本项国家标准规定测得,对行李舱前方座椅状态描述清晰且不至误解的情况下,该容积值应以立方分米表示并加注;“符合GB/T 19514-2004/ISO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