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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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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2001 年 7 月                   理论学刊                    Jul. 2001 第 4 期  总第 104 期               Theory Journal                No. 4 Ser. No. 104 论 法 治 与 德 治 的 关 系 ———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程增学 (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 ,山东 青岛 266500)     〔中图分类号〕D92 ; B82     〔文献标识码〕A    ...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2001 年 7 月                   理论学刊                    Jul. 2001 第 4 期  总第 104 期               Theory Journal                No. 4 Ser. No. 104 论 法 治 与 德 治 的 关 系 ———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程增学 (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 ,山东 青岛 266500)     〔中图分类号〕D92 ; 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 3909( 2001) 04 - 0086 - 0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是 新问题 ,古今中外都有人论述过。不同时期、不同国 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 ,回答也各异。在古 代中国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法”关系的形 式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的 ,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 法的关系形式。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 ,有的主张德 治 ;有的主张德主法辅 (我国古代法即刑法 ,可以表 述为德主刑辅) ,有的主张法主德辅 ,还有的认为德 与法无主辅之分 ,两者相辅相成。本文拟从对道德 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入手 ,就法治与德治的 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大方 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一 1.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 ,道德以善恶、 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 ;法律具有统一性、 确定性 ,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阶级社会只 有统治阶级的法律 ,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 自己的道德观念 ,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 道德观念。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 ,可 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 ,比如大公无私者、 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 ,但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 国范围内的统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一些法 律制度 ,比如民法中的债权制度 ,甚至呈现全球范围 的一致性。从调整范围看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 得多 ,有些关系如友谊、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 整 ;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 ,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 动机、思想 ,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从而间 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实施保证看 ,法律的实施固 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 (此时 ,守法成为一 项道德要求) ,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 法庭、监狱等作保证 ,主要表现为“他律”;道德靠舆 论、习俗 (非习惯法意义上的习俗) 、内心信念保证 , 靠“内心法庭”、“道德法庭”来保证 ,表现为“自律”, 所谓“君子慎其独也”。 2.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随着社 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又都具有一定的历 史继承性。在阶级社会里 ,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 是一致的 ,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共同服务于一 定社会的经济基础 ,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 和政治统治 ,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 ,统治阶级把维护 阶级统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 的要求 ,此即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和道 德在一定情况下互相转化 ,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改 变 ,原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只需要道德的调 整就可以了 ,而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 借助于法律加以调整。 法律和道德各有其特点 ,用于社会调整 ,一方的 不足 ,可以由另一方来补救。比如法律既具有明确、 统一、稳定的优点 ,也因此而具有僵化、保守、调整范 围窄的缺点。法律漏洞在所难免 ,当新的问题出现、 无法可依时 ,可以发挥道德调整的补救作用 ,以弥补 68 法律调整的不足。比如克隆技术出现后 ,能否克隆 人 ? 虽然“法不禁止即自由”,但道德观念却阻止克 隆技术应用于人类自身。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 ,道 德作用于法律 ,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上 ——— 立法上 ,解决法无德的问题 ,法律并不仅仅是主权者 的命令 ,确立秩序也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 ,法律应体 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道德准则 ,恶法非法 ,人们 拥有对恶法的反抗权 ;执法上 ,“徒法不足以自行”, 执法者不是“自动售货机”,执法者是否拥有和法律 相适应的道德观念 ,影响着法律的执行 ,这一点特别 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 ;在法律的遵守上 ,社会 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是否和谐 ,直接影响到法律能 否得到自觉的遵守。法律之于道德 ,可以发挥其明 确、统一、具有强制效力的特点 ,推进有利于维护社 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观念的普及。法律和道德只有互 相适应对方的变化 ,才能相辅相成地发挥社会调整 的作用。 二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柏拉图在 《理想国》中推崇哲学王的统治 ,由于无法实现 ,在 《法律篇》中他又转而寻求“第二等好的”政治 ,即法 治。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 :“法治应当优于 一人之治”,“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 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 的法律”。1959 年国际法学家会议在印度召开时通 过的《德里宣言》对法治阐述了这样的看法 :“(一)根 据‘法治’原则 ,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 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法 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 , 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 ,借以保证人 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司法独立 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转 引自王人博、程燎原著《法治论》第 193 页)法治特别 对权力提出要求 ,要求立法民主 ;要求所制定的法律 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良法 ;要求依法行政 ;要求司法 公正 (独立是公正的条件) 。 由于法律具有局限性 ,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来调 整社会关系 ,社会成本就比较高 ,因而必须注意发挥 道德的社会调整作用。道德调整具有灵活、简便、成 本低的特点 ,在特定地区 ,比如在农村社区 ,道德甚 至还发挥着法律难以替代的社会调节作用 ,因此 ,法 治国家 (或以此为目标的国家)还须高度重视道德的 作用。但应该明确的是 ,在法治的条件下 ,基本的社 会治理规范应是法律 ,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遵 守的规范 ,而道德是由社会精英倡导和体行、吸引大 众跟从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古已有之。《论语·为政》中 说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 ,齐 之以礼 ,有耻且格”,意即用政策来管理、领导 ,用刑 罚来整治、规范 ,民众只求免于受罚 ,心中并无耻辱 的感觉 ;用德行来管理、领导 ,用礼制来整治、规范 , 民众不仅有耻辱感 ,而且内心认同并归依。古代的 法治和德治概念 ,与现在所讲的有根本的不同。在 那时 ,法律和正统道德公开宣扬不平等 ,道德和法律 只是统治子民的工具 ,分别承担牧师和刽子手、胡萝 卜和大棒的角色 ,共同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而今 日所言的法治 ,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法治 ; 今日所言的道德 ,应是剔除封建糟粕 ,批判吸收各种 先进文化的精华而形成的道德。 传统上 ,人治和德治有密切联系 ,因为在人治的 情况下 ,国家强盛的希望被寄托在某个统治者的道 德和才能上 ,“其人存 ,则其政举 ;其人亡 ,则其政息” (《礼记·中庸》) 。当然 ,实行法治也要求掌握政权的 人德才兼备 ,但是“有治法 ,然后有治人”,“法”相对 于“人”更带有根本性的意义 ,有了“法”,人们通过一 定的程序将德才兼备的人推上去 ,把无才无德的人 拉下来。在法治的情况下 ,社会的发展更依赖制度 , 依赖大多数人在一定制度下充分发挥才智和创造性 所形成的合力。 一般说来 ,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 ,西方国家 特别对恃权为恶保持高度警惕 ,根据人趋利避害的 本性去设计法律规范 ,使守法者受到肯定或奖励 ,违 法者受到惩罚。德治则一般以性善论为逻辑起点 , 认为人人都有善端 ,发扬光大之 ,都能成为“尧舜禹” 式的人物。仁者居于高位 ,由内圣而外王 ,其身正 , 不令而行。唯物主义反对抽象的人性论 ,认为人刚 出生时 ,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成长在不同的制度 和社会环境下 ,性情、品格会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变 化 ,同时人又具有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动 性 ,由于人性的复杂性 ,应该实行德治与法治的结 合 ,既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设计法律制度 ,尽可 能堵塞法律漏洞 ,同时开展正反两方面的教育 ,促人 向善。 三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之 后 ,最近 ,江泽民总书记又提出了“以德治国”的重要 78 思想。我们应把这两大方略有机结合起来 ,为实现 社会主义祖国的长治久安努力奋斗。 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方略 ,当务之 急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违背“依法治国”和“以 德治国”精神的观念问题和实际问题。 1. 必须改造传统的价值观念 实行“依法治国”,我们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 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 ,最大限度地做到有法可依 ,但 和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却有很 强的独立性 ,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 ,从而可能阻碍法 治化的进程。传统观念中有许多落后的东西 ,如权 威崇拜 (崇拜的是非理性权威) 、“官本位”、“亲亲尊 尊”等等 ;在专制的高压下 ,传统社会产生的或是暴 民或是奴才 ,而非具有独立人格、具有平等意识的公 民 ;传统中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正义、人权、自由 等观念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等级观念和 差等伦理束缚人们追求普遍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公 正 ;宗法和家族观念妨碍人们自觉追求市场和法律 面前的真正平等 ,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官本位 妨碍了市民社会的成员自由进出市场和公平竞争的 权利意识 ;注重对传统权威的尊重和认同 ,创造性和 自发性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见《中国 1999 哲学 发展报告》第 189 页) 最近 ,一直倡导传统价值观的 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公开更改自己的观点 ,现任新加 坡总理吴作栋也发表文章说 :“我们感到特别幸运 , 因为 31 年来 ,新加坡一直由英明又正直的人统治。 他们没有滥用职权 ,他们使国会制度运作得很好。 因此 ,有些人会得出结论 ,认为既然现有制度没有什 么不妥 ,不必改善。不过 ,我却认为 ,我们的国会制 度能运作得这么好应该归功于当政者的素质及良好 的品格 ,而不是制度本身的优点。”事实上 ,新加坡的 发展不能全部归功于传统价值观 ,新加坡有殖民地 留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 ,有与国际接轨的高度竞争 的市场经济环境 ,加上良好品格的领导者 ,这一切促 成了新加坡的成功 ,传统价值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 , 而且具有很大的偶然性 ,因为良好品格的领导人不 是总能得到。新加坡的法治只是达到了有秩序的水 平 ,而且制度还不稳定 ,还有可能“人亡政息”。在市 场经济的条件下 ,也许会在一个国家的局部地区出 现德治的“理想国”(如人们津津乐道的“南街村”) , 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 ,不存在可行性。我们必须 在弘扬传统德治思想精华的同时 ,唱响“依法治国” 的主旋律 ,把治国安邦的立足点放到法治 (非传统意 义上的法治)上 ,只有这样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可以取得成功。 2. 防止德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必要补充。实行 “以德治国”,树立道德典型是需要的 ,俗话说榜样的 力量是无穷的 ,先进典型的推出的确对社会道德建 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先进典型的产生也存在一些 问题 :一是先进典型的评选过程成为平衡各方关系 和各种利益的过程 ,不少地方采取分配名额的方式 产生 ,这就不免会使某些先进典型“成色”不足 ,从而 导致群众对先进典型的不认同 ,使先进典型的评选 收不到预期的成效 ;二是有的评选少数人说了算 ,缺 乏民主 ;三是有的评选者不适当 ,如由政府评选“优 秀法官”就不太合适 ;四是有的楷模标准低 ,只是合 格而已 ,而把合格当优秀 ,只能降低合格的标准 ,比 如把不贪赃枉法作为评选“优秀法官”的标准 ,这是 否意味着贪赃枉法的可以算是合格者呢 ? 也许有人 说“不少法官都贪赃枉法 ,不贪赃枉法者当然就优秀 了”,但是如果出现大量的法官枉法时 ,首先要做的 就不是道德说教而是制度的改革了 ;五是有的先进 种类的设定存在问题 ,比如有的地方设立“优秀人大 代表”,本人认为人大代表只有称职与否的问题 ,不 存在优秀不优秀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的某些规范 ,原来只是道德规范 ,虽 然写入法律 ,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或 难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而仍然只有道德训诫 的意义 ,无法起到法律的规范作用 ,既有损于法律的 权威 ,对道德建设也没有多大作用 ,这类问题应当尽 早纠正 ,只有这样 ,才能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 国”的进程。 作者简介 :程增学 (1969 — ) ,男 ,山东青岛人 ,中共 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讲师。 责任编辑 :裴传永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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