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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热点问题   基金项目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 (05SFB3007)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江苏  苏州   215006) 摘要 :死刑的废除问题 ,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 ,既与生命权是否入宪相 关 ,也与是否设立了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对于死刑是否违宪 ,目前世界上存在“违宪说”、“合宪 说”和“折中说”等多种学说 ,它们分别代表不同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 ,决定着死刑的存废。宪法中的...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热点问题   基金项目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资助项目 (05SFB3007)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上官丕亮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江苏  苏州   215006) 摘要 :死刑的废除问题 ,归根结底是一个宪法学问题。世界各国死刑的废除 ,既与生命权是否入宪相 关 ,也与是否设立了死刑的违宪审查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密切相关。对于死刑是否违宪 ,目前世界上存在“违宪说”、“合宪 说”和“折中说”等多种学说 ,它们分别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不同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 ,决定着死刑的存废。宪法中的生命 权及其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是我国死刑制度屡遭诟病的重要原因。我国应当从宪法上的生命权入手 ,有 步骤分阶段地将生命权入“宪”、入“法”,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 ,并设立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 ,以实现限制 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 :死刑   宪法学   生命权   违宪审查制度 近年来 ,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许多人从不同的 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然而 ,鲜有学者从宪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其实 ,死刑的存废问题 ,与 宪法特别是宪法中的生命权以及违宪审查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鉴此 ,笔者拟从宪法学的角度对死刑的 存废问题作些探讨。 据资料显示 ,截至 2006 年 4 月 ,世界上已有 86 个国家和地区完全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 ,有 11 个国 家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 (战时犯罪除外) ,还有 26 个国家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虽然在法律上保留了死 刑 ,但在过去 10 年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死刑 ,而且不执行死刑已成为一个原则或习惯) 。三者相加 , 全球已有 123 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只有 73 个国家和地区保留了死刑。①另外 , 大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也都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很少实际判处和执行死刑 ,其中有些国家已经多 年不判处、不执行死刑了 ,只是因未满 10 年而尚未计算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②由以上数据不难看 出 ,废除死刑目前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世界各国死刑的存废与生命权是否入宪密切相关 ,在宪法上规定了生命权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废除了 死刑 ,即使尚未废除死刑 ,也往往限制死刑的适用。据笔者统计 ,全球 123 个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废除了 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 ,有 87 个国家和地区在宪法中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生命权 ,占废除死刑国家和地区 总数的 70 %。而目前仍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在宪法中规定生命权的则相对较少。 需要指出的是 ,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虽然在宪法中规定了生命权 ,但仍保留了死刑 ,只是限制死刑的 适用。一般而言 ,一个国家是否废除死刑 ,既与这个国家的宪法是否规定了生命权相关 ,也与这个国家是 ·3· 否设立了死刑的违宪审查制度密切相关。 一、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宪法学考察 一般而言 ,宪法都提倡保障每个人的生命权 ,而一些国家又在刑法中规定了死刑 ,为此 ,人们不禁要 问 :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 ? 对于这一问题的答案 ,目前各国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 (1)实行死 刑制度违宪。该种观点认为 :“死刑构成了对人的生命权的基本侵犯 :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极端形式的残忍 的、不人道的、有损于人的尊严的刑罚”, ③因而它是违宪的。(2) 实行死刑制度合宪。该种观点认为 :“那 些谋杀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 ,也就应当失去自己的生命权。”④因此 ,在有些国家 ,这种观念被 用来论证对严重危害社会或他人人身的犯罪适用死刑的合法性。 在实践中 ,各国对于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问题的处理 ,也主要有两种做法 : 11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这又分为两种情形 : (1) 明确规定废除死刑。据笔者 统计 ,目前至少有 63 个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废除死刑。例如 ,1991 年《马其顿共和国宪法》第 10 条规 定 :“人的生命权不可侵犯。在马其顿共和国的任何地方都不能适用死刑。”⑤1992 年《斯洛伐克共和国宪 法》第 6 条规定 :“1)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人的生命在出生前就受到保护 ;2)任何人的生命都不得剥夺 ;3) 废除死刑。”⑥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在宪法中明确宣告死刑制度违宪。(2) 明确规定死刑不属于剥夺生命。 例如 ,1993 年《莱索托宪法》第 5 条 (生命权) 规定 :“每个人都享有固有的生命权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 生命。在下列情形下违反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 ,应当毫无例外地承担责任。但是 ,在下列情形下如果死亡 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正当合理地使用武力造成的 ,则不视为违反本条所规定的剥夺生命 ⋯⋯执行法院根 据莱索托法律对业已证明的犯罪行为所作的死刑判决。”⑦又如 ,1994 年《马拉维宪法》第 16 条 (生命权) 规 定 :“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如果是执行有权法院根据马拉维法律对业已证 明的犯罪行为所作的死刑判决 ,则不视为任意剥夺生命。”⑧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在宪法中宣告实行死刑制 度并不违宪。 21 由违宪审查机构 (往往是宪法法院) 对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作出裁决。这一做法主要出现在宪 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或者虽然规定了生命权但并没有对死刑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的国家。这也分为两 种情形 : (1)宣布实行死刑制度违宪。例如 ,《匈牙利宪法》和《阿尔巴尼亚宪法》虽然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 命权或规定人的生命受法律保护 ,但没有表明对死刑的态度。1990 年 10 月 ,匈牙利宪法法院在对“反对 死刑联盟”的提议进行听证后 ,宣布实行死刑制度因侵犯人的生命和尊严等基本权利而违宪。⑨阿尔巴尼 亚宪法法院则在 1999 年 12 月裁定实行死刑制度违宪。⑩ (2) 宣布实行死刑制度合宪。例如 ,《韩国宪法》 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也没有对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作出明确的规定 ,但 1996 年 11 月 28 日韩国宪法 法院作出了实行死刑制度并不违反宪法的判决。韩国宪法法院认为 ,生命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宪法典 之中 ,但它作为人类生存的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础 ,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 ,构成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 前提。生命权从理念上具有绝对的价值 ,但在现实生活中 ,生命权本身成为法律保留的对象。一切人的生 命作为自然的存在具有同等的价值。当同等的价值之间出现冲突或出现重大公共利益的损害时 ,有保障 国民生命、财产义务的国家必须优先保护生命或公共利益。对否定人的生命的犯罪行为在限定的范围内 实施死刑是出于对死之本能的恐惧 ,现在仍有其合理的功能。韩国宪法法院同时也指出 ,虽然作为法定刑 的死刑是妥当的 ,但宣告死刑时必须慎重。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确具有国家以法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的 “制度杀人”的属性 ,其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问题是值得关注的。当一个国家的文化得到高度发展 ,剥 夺生命的死刑失去其预防犯罪的必要性时 ,死刑作为刑罚制度继续存在必然违反宪法。λϖ 韩国宪法法院在上述判例中指出 ,规定死刑的个别刑事法律条款在其构成要件行为的不法程度与行 为者责任之间显失平衡时 ,死刑可能被称之为违背人的尊严的残酷刑罚 ,或者当其超越刑罚目的必要的限 度时 ,可能会因违反宪法解释上的比例原则而被认为是一种违宪的刑罚。λω也就是说 ,死刑条款不违反宪 法上的比例原则就属于合宪 ;否则 ,就属于违宪。显然 ,这是一种折中的对待实行死刑制度的做法。目前 ·4· 法  商  研  究 2007 年第 3 期 (总第 119 期) 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刑法中保留死刑但又限制死刑的适用 ,明确规定死刑只限于适用某一种或几种犯 罪的做法 ,也可归类于这种折中做法的范畴。实际上 ,这些国家对待死刑的态度是 :符合宪法规定的死刑 制度属于合宪 ,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死刑制度则属于违宪。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折中的做法对于当前强调 “保留死刑 ,严格控制死刑”λξ的我国颇具借鉴意义。 2004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 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载入宪法。“人权”的内涵是非常丰富的 ,生命权属于基本人权是全世界人民的共识。因此我们完全可 以作这样的理解 :《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人权”包括生命权。正因为如此 ,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问题 开始进入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那么 ,面对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质疑 ,我们应当采取怎样的对策呢 ? 对此我国学术界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学说 : (1)“违宪说”。该说在将宪法所规定的“人权”理解为包括生命权 的基础上 ,对人权及生命权作严格的解释 ,认为生命权是绝对的 ,作为剥夺罪犯生命权的死刑是违宪的。 显然 ,在“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文化背景下 ,在死刑仍被广泛适用的今天 ,该说在短期内难以 为我国民众所接受。(2)“合宪说”。该说对人权及生命权作了宽松的解释 ,认为判处罪犯死刑不属于侵犯 生命权 ,是合宪的。显然 ,在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面前 ,该学说也难以被许多人特别是学者们所赞同。(3) “折中说”。该说认为 ,对严重的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 ,不视为侵犯宪法上的生命权 ,是合宪的 ;而对那些非 暴力性犯罪适用死刑 ,则侵犯了宪法上的生命权 ,属于违宪。比较上述三种学说 ,笔者认为“折中说”比较 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因而主张采用该说 ,以推动我国向限制死刑进而废除死刑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死刑制度屡遭诟病的原因解读 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世界潮流的今天 ,简要地回顾一下我国的死刑立法与司法便不 难发现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我国是目前世界上规定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 1997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规定的死刑罪名多达 68 个 ,几乎占整个罪名的 1/ 7 , λψ与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相比 ,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 ,都位居世界榜首。从世界范围 看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 ,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罪名都在 20 种以下 ,并且大都仅仅适用于谋杀、叛国等重 罪。例如 ,日本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是 18 种 ;韩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为 17 种 ;美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 名不过 9 种 ,而且有 29 个州的死刑仅适用于谋杀罪 ; λζ人口已经超过 10 亿的印度 ,其刑法规定的死刑罪 名仅有 6 个。λ{ (2)我国是目前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我国历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字一直没有公 布。虽然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数字在逐年递减 , λ| 但一般认为我国目前仍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 家。例如 ,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在关于死刑的第 6 个五年报告中指出 ,中国是所报道执行死刑最多的 国家。λ}在人口仅次于我国并将很快超过我国的印度 ,从 1982 - 1985 年的 3 年间 ,总共才执行了 35 例死 刑 ,平均每年不到 12 例 ;而在 1996 - 2000 年的 5 年间 ,总共适用死刑 49 例 ,平均每年不到 10 例。λ∼ (3) 我 国还存在比较严重的死刑错判等问题。例如 ,近年来被媒体曝光并引起学者们广泛关注的杜培武冤案、聂 树斌冤案、佘祥林冤案等。 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 ,既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 ,同时也使我国的死刑制度屡遭世界人权保障组 织与一些西方国家的诟病。笔者认为 ,我国在死刑制度方面存在上述诸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其中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宪法中的生命权缺失以及死刑制度违宪审查的缺位。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 有生命权 ,更没有明确表明对死刑制度的态度 ,这使刑法在规定死刑时缺乏宪法的指导和约束 ,立法者在 保障生命权方面的考虑明显不足 ,这也是 1997 年修订《刑法》时死刑罪名未减反增 (1979 年《刑法》规定有 28 个死罪 ,1997 年《刑法》增至 68 个死罪)而成为“世界之最”的一个重要原因。此外 ,由于宪法中的生命 权之缺失 ,使得法官们保障生命权的意识淡薄 ,不能从宪法中生命权的角度来理解死刑并慎用死刑 ,这也 是造成我国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成为“世界之最”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再加上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 ,所以我国尚未出现实行 死刑制度是否违反宪法中的生命权的违宪审查活动。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 ,公民不能对死刑罪名提 ·5·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出违宪审查 ,因而造成减少死刑罪名的渠道不畅、机会不多 ,死刑罪名立法后就难以减少 ,只剩修改刑法一 条路。与此相对应 ,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 ,被判处死刑的人无法就相关死刑提出违宪审查 ,这又使减 少死刑判决和误判以及减少死刑执行的可能性不大。 三、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鉴于“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传统文化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的国情 ,显然目前要在我国彻 底废除死刑制度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 ,我们必须认识到 ,废除死刑毕竟是当今世界的大趋势 ,也是我国 政府已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而且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 罚 ,人死不能复生 ,一旦错杀 ,就无法挽回。因此 ,我国今后应尽可能地限制死刑的适用 ,并向最终废除死 刑制度的目标前进。如前所述 ,由于死刑的限制及废除与宪法中的生命权密切相关 ,因此 ,我们应重视发 挥宪法中的生命权在限制及废除死刑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建议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并限制死刑的适用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也尚无有关生命权的宪法解释。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 方式使生命权成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 ,正如一些宪法学者所主张的 ,我们可以对 2004 年《宪 法修正案》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的“人权”进行扩张解释 ,例如 ,宣布人权包含生命权 ,属于公民基本 权利的一种 ,但是 ,笔者仍主张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明确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理由如下 : (1) 目前我国尚未 真正建立起宪法解释制度 ,通过宪法解释的方式明确生命权的可行性不大。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 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 ,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尚未真正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都没有正式解释过 宪法。然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 1982 年制定以来 ,已经进行了 4 次修正 ,并通过了 31 条修 正案。这一事实说明在我国修改宪法比解释宪法更为容易。(2)通过修宪明确规定生命权 ,更有利于督促 国家机关履行宪法义务。在我国 ,宪法是部门法的立法基础和依据的观念比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根本 法的观念更能为人们所接受 ,并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此背景下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生命权 ,显然有助于 国家立法机关积极立法 ,尽快修改刑法 ,限制死刑 ,保护公民的生命权。(3)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往 往比宪法解释更完整、更具体 ,也更有利于违宪审查机构今后开展死刑方面的违宪审查活动 ,并不易引起 争议。 笔者认为不仅应将生命权写入宪法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人人享有生命权”,而且应在宪法中表明国 家对死刑的态度 ,明确规定对死刑的判处和执行应加以限制。我们可以借鉴世界上法制发达国家的立宪 经验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在宪法中明确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生命。 死刑只能由法律规定用于惩罚故意侵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 同时 ,笔者还认为应尽快建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违宪审查制度 ,积极开展死刑是 否违宪的审查活动。世界各国的经验早已表明 ,违宪审查是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有效途径。即使宪法没 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也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途径明确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 (由于违宪审查 者往往也是宪法的解释者 ,所以违宪审查的过程就是宪法解释的过程) , µυ 进而作出实行死刑制度是否违 宪的判断 ,宣告死刑制度的命运。为此 ,我国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 ,尽快建立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 ,积 极开展违宪审查活动 ,使死刑立法能够随时受到宪法的检验 ,及时纠正实行死刑制度过程中的违宪做法 , 保障宪法中的生命权的至上地位 ,不断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罪名 ,并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前进。 (二)建议将生命权的宪法精神入“法”,尽快修改刑法 ,废除所有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减少和限制死 刑的适用 在宪法明确规定生命权并明确限制死刑的适用之后 ,我国刑法自然要作相应修改 ,以废除与宪法相抵 触的死刑罪名 ,但这是将来的事情。现阶段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我国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是在 2004 年《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 ,树立生命权属于我国宪法所保障的最基 本“人权”的理念 ,充分领会和遵循宪法的人权精神 ,从保障人权特别是生命权出发 ,尽快修正刑法。正如 ·6· 法  商  研  究 2007 年第 3 期 (总第 119 期) 刑法学界的学者们所提倡的 ,首先要逐步废除经济犯罪等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以达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 目的。µϖ 据有的学者统计 ,在《刑法》规定的 68 种死刑罪名中 ,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为 44 种 ,占全部死 刑罪名的 64. 7 %。µω显然 ,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可以极大地减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 当然 ,为了避免因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而降低刑罚的威慑力和惩罚力 ,并继续有效地预防和打击 犯罪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而要进行配套改革。正如陈兴良教授所主张的 ,我们 应当调整现行刑罚结构 ,克服现有刑罚体系“生刑过轻而死刑过重”µξ的结构性缺陷 ,在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的同时或之前 ,应大幅度加重生刑 ,设立终身监禁等长期监禁刑 ,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为最终废除死刑创 造条件。例如 ,死缓期满后不再执行死刑的 ,原则上终身监禁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应当在关押 10 年以上 才考虑减刑 ,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 20 年 ;有期徒刑的上限应从现在的 15 年提高到 20 年 ,数罪并罚的最 高刑期应从现在的不超过 20 年提高到 25 年甚至 30 年。µψ (三)建议不断强化公民的生命权意识 ,尤其要让法官们充分领会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精神 ,慎用死刑 , 少判死刑乃至不判死刑 ,在事实上收到限制死刑乃至废除死刑的效果 从可能性来讲 ,将生命权明确写入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限制死刑 ,目前可能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 也许我们只能将它列为我国在较长时期内的追求目标。而修改刑法 ,减少死刑罪名 ,特别是要全面废除非 暴力性犯罪的死刑 ,也许我们可以把它列为中期目标。总之 ,二者在短期内都难以实现。 在现阶段 ,在不修宪、不修改刑法、不变动死刑条款的情况下 ,我们能够做到的是 :让全体公民尤其是 让法官们充分领会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精神 ,在审判案件适用刑法时 ,能够根据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精神来理 解、解释和适用有关的死刑条款 ,慎用死刑 ,尽可能少判死刑乃至不判死刑 ,从事实上收到限制死刑乃至废 除死刑的实际效果。在这方面 ,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学者 应当作出自己的贡献 ,积极开展生命权与实行死刑制度是否冲突的理论研究 ,大力倡导生命权属最基本人 权的理念 ,宣传人权入宪后生命权自然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性基本权利的思想 ,让广大法官们树立起保障 生命权的宪法理念。我们还要让广大民众包括新闻工作者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理念 ,防止过去那 种“民愤杀人”、“媒体杀人”的情况再次发生。在很大程度上 ,我们要废除死刑 ,首先必须宣告那些过时的、 错误的观念的“死刑”! 此外 ,值得强调的是 ,我们不仅要在宪法理念上让法官们明白慎用死刑、少判死刑、保障生命权的道 理 ,而且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来保障死刑在事实上的减少。为此 ,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死缓 制度在减少和限制死刑方面的作用 ;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死刑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上诉、复核和执行制 度 ,在程序上防止错判误杀并在实际上减少死刑的判决和执行 ; µζ还要激活并完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 制度。µ{这不仅是实施我国宪法的需要 , µ| 也是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 , µ} 更 是保障死刑犯的人权、减少、限制和废除死刑的现实需要。 注释 : ①See Abolitionist and Retentionist Count ries , http :/ / WWW. deat hpenaltyinfo . org/ article. php ? scid = 30 &did = 140 # de %20facto . ②例如 ,据大赦国际的统计 ,截至 2004 年仍保留死刑的 75 个国家和地区中 ,只有 25 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了死刑 ,人数至少为 3 797 人 , 而且 97 %的死刑执行集中在中国、伊朗、越南、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 ,其中伊朗 159 人、越南 64 人、美国 59 人。参见高一飞 :《程序超越体 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 ,第 81 - 84 页。 ③④⑨⑩参见[英 ]罗吉尔·胡德 :《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导论”第 12 页 ,“导论” 第 12 页 ,第 41 页 ,第 43 页。 ⑤⑥转引自姜士林等主编 :《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 1997 年版 ,第 1025 页 ,第 1153 页。 ⑦http :/ / WWW. lesot ho. gov. ls/ document s/ lesot ho_constitute. pdf . ⑧http :/ / WWW. af rica. upenn. edu/ Goven - Political/ mlwi - const . ht ml .λϖ λω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 :《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第 61 - 62 页 ,第 62 - 63 页。λξ参见 2007 年 3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 量的意见》。 ·7· 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 λψ参见陈兴良主编 :《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6 页。λζ参见乐欣 :《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检察日报》2005 年 12 月 27 日。λ{参见刘健 :《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对策》,载赵秉志主编 :《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 视角》(中英文对照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37 页。λ|2007 年 3 月 14 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虽然中国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 ,但真正执行的死刑在逐 年递减。“这些年来 ,只有极少数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多数是判处的缓期两年执行。中国执行死刑越来越 慎重 ,越来越严格 ,这是个趋势。”刘砥砺 :《“同命不同价”将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昨参加 审议“两高”报告》,《北京青年报》2007 年 3 月 15 日。λ}参见程味秋、[加 ]杨诚、杨宇冠主编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002 年版 ,第 358 - 359 页。λ∼参见刘仁文 :《死刑限制及其路径》,载赵秉志主编 :《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 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25 页。µυ正如苗连营教授所言 :“宪法解释往往是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适用)的前提 ,要审查某一行为是否违宪 ,首先就得由有权机关就相关宪 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对照性的解释 ;对宪法规范的解释不同 ,必然导致违宪审查结果的不同。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几乎成了同一实指的不同 表达。”苗连营 :《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法律科学》2004 年第 6 期。µϖ参见赵秉志 :《关于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研讨》,载赵秉志主编 :《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 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4 页。µω参见赵秉志 :《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 (2004 年度)第 1 卷 :死刑问题研究 (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772 页。µξ µψ参见陈兴良 :《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2005 年第 5 期。µζ2005 年 12 月 7 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 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 ,一律开 庭审理 ,并积极创造条件 ,在 2006 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2006 年 7 月 1 日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发布消息 :“从 今天开始 ,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 ,今后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参见陈永辉、何江 :《全国死刑二审 开庭全面推开》,《人民法院报》2006 年 7 月 2 日)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2004 - 2008)》 规定 2004 年至 2008 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 的部署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 ,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2007 年 1 月 1 日 ,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 一行使 (参见陈永辉 :《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人民法院报》2006 年 12 月 29 日) 。2007 年 3 月 9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无疑 ,这些做法是非常重要的 ,是一个良好的开端。µ{1959 年至 1975 年 ,我国进行了 7 次主要针对战争罪犯的特赦 ,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但此后再也没有进行过一次特 赦 ,特赦制度被虚置了。参见陈东升 :《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 256 - 262 页。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7 条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 ;第 81 条规定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发布特赦 令。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 条第 4 款规定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 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责任编辑   田国宝 ·8· 法  商  研  究 2007 年第 3 期 (总第 11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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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6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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