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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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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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
2010年09月3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工作,提高和保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经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100号),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设立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下称化妆品标委会)。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提高和保
证化妆品标准的质量,根据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下承担化妆品标准专业的技术和咨询工作。
第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由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四条 化妆品标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 秘书处设置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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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的任务与职责:
(一)提出拟定化妆品标准发展规划和拟定化妆品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的建议;
(二)提出制修订标准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
(三)协助做好有关化妆品标准规划、计划的实施工作;
(四)评审化妆品标准草案,提出评审结论;
(五)开展化妆品标准、检测方法技术咨询;
(六)参与开展化妆品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化妆品标准信息,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八)为化妆品监管部门政策法规制定和决策、突发事件处理、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和技术咨询;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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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化妆品标委会工作计划、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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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规划等文件的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印制、发送和归档;
(二)负责化妆品标委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的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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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三)负责组织落实化妆品标委会的有关决议;
(四)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收文、拟办、督办、结办等工作,并按规定整理和归档;
(六)负责化妆品标委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七)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 员
第八条 化妆品标委会顾问、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
聘连任。
第九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德才兼备、作风严谨、廉洁公正、身体健康;
(二)对化妆品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业务水平,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熟悉和热心化妆品标准工作,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化妆品标准的信息和进展;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化妆品标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并承担分配的任务;
(二)积极收集有关标准的信息,追踪发展动态,对标准制定、修订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四)保守相关秘密。
第十一条 为使化妆品标准工作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化妆品标委会设立咨询成员。咨询成员应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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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企业推荐的本企业人员,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司局提出建议名单,送化妆品标委会审
议通过后,由化妆品标委会予以聘任。
咨询成员承担对化妆品标准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的职责,但无权参与化妆品标准的审评和表决。
第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换届时,原委员原则上应保留三分之一以上。因工作需要可进行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委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化妆品标委会的各项活动,科学、及时、公正、明确地
提出本人意见。
第十四条 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化妆品标委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因组织、机构、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重新推荐人选,经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批准后,解聘或另行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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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委会每年不定期地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但每年不少于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如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会议内容:
(一)审议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化妆品标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研讨化妆品标准政策和发展战略;
(四)审议标准化工作范畴内的有关重大问题;
(五)审议化妆品专业领域标准发展规划;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与程序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应在其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并通过决议。会议决议须形成正式的文件。
第二十条 会议须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档案。
对于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委员表决的情况、会议讨论的情况等,须有可查实的、详细的和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委会应按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标准评审,可采用会议评审或函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标委会日常工作会议、标准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一般邀请部分委员参加
。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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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标委会在做出有关决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确定的,须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会议人员同意
,方为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化妆品标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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