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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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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二)百度文库-赵诚作品百度文库-赵诚作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二)  一、选择题  单选:  1.持票人张某持有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日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他最迟可以在哪一天提示承兑?  A2005年6月11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5年8月1日  D2005年12月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根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求,第一次背书...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二)
百度文库-赵诚作品百度文库-赵诚作品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二)  一、选择题  单选:  1.持票人张某持有出票日期为2005年6月1日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他最迟可以在哪一天提示承兑?  A2005年6月11日  B2005年7月1日  C2005年8月1日  D2005年12月日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根据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要求,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是:  A付款人  B收款人  C出票人  D承兑人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3.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王某,王某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拒绝承兑,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王某可以直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B王某向丁公司行使追索权后,仍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C王某只能要求被追索人支付汇票金额和利息  D甲公司向追索权人支付法定金额后,不享有追索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的说法正确。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向追索权人支付一定金额后,不再享有追索权,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根据《票据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4.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合作企业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和合作企业章程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  B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章程的效力最高  C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D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合作企业章程自合作企业成立之日起生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作企业合同和合作企业章程三者中,合作企业合同的效力最高,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作企业协议不是设立合作企业的必备文件,所以A选项不正确。第11条规定,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正确。第47条规定,合作企业的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  5.关于财产保险,以下各项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与人身保险共同组成保险经营的两大种类  B包括责任保险  C只对有形财产进行保险  D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由此可知,财产保险并不仅对有形财产进行保险,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由此决定了财产保险合同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财产损失为其惟一目的,这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损害填补原则。根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责任保险。  6.王某欲自己出资成立一个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王某的出资不得少于:  A3万元  B5万元  C10万元  D30万元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所以C选项正确。  7.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依据是:  A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授权任命书  B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的职权  C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D个人独资企业与受托人、被聘用人签订的委托或聘用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任他人管理企业,受托人或受聘人管理企业的依据是投资人与受托人或受聘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委托合同或聘任合同的一方主体是投资人而非独资企业。  8.李某、陈某、张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李某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陈某同意,张某不同意,以下关于出质行为的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撤销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李某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行为无效。  9.以下关于公司转投资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向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B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合伙企业投资  C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时其累计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D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行为也是一种转投资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由此可知,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由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所以公司不能向合伙企业投资。由此可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原《公司法》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修订后的《公司法》将该法定数额限制删去,而是赋予公司自主权。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由此可知,C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不是转投资行为,因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已,分公司的全部财产都是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故D选项不正确。  10.关于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以下描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在我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可以由个人或者单位担任  B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都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  C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人处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  D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都不自己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第12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只能是单位,保险代理人的业务活动是基于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活动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所以A、B选项不正确。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人处取得手续费或者佣金,所以C选项正确。《保险法》第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的活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第130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二、案例分析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万元,有股东5人,刘某、关某,张某和赵某是自然人股东,各持有公司2万元的股份,甲企业是法人股东,持有公司12万元的股份。刘某欲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书面通知关某、张某、赵某和甲企业,关某不同意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张某、赵某同意刘某转让,甲企业收到刘某的书面通知后迟迟不作出答复,直至两个月后通知刘某不同意转让。张某、赵某都向刘某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是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甲企业拒绝购买刘某的股份,刘某遂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关某坚决反对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刘某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关某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公司拒绝购买,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购买自己的股份、法院判决关某败诉。张某决定出国定居,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后来经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降低至8万元,并且办理了变更登记。由于公司经营困难,关某、赵某和甲企业均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根据《公司法》,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为什么?  正确答案:  刘某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刘某书面通知了其他股东,甲企业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张某和赵某也同意转让,4个股东中有3个同意转让,已超过半数,所以刘某有权转让股份。  2.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购买刘某多少股份?刘某能否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和赵某如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各自购买刘某1万元的股份。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题中股东张某和赵某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购买比例不成,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张某和赵某的出资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他们相互之间的出资比例是1:1,所以应各购买刘某50%的股份,即1万元股份。根据该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张某和赵某提出的购买条件低于乙企业,所以刘某有权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3.法院判决关某败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只要不符合这些情形,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本题中反对股东向公司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的情形不符合公司收购股东股份的法定情形,所以法院判决关某败诉符合法律规定。  4.张某是否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为什么?  正确答案:  张某有权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根据该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本题中乙企业已经成为公司股东,所以张某有权不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  5.宏图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为什么?  正确答案:  宏图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法》修订后确立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同时对一人公司设置了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严格的限制。《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该条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高,必须为10万元,本题中宏图公司的注册资本已降低至8万元,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乙企业后,乙企业成为宏图公司惟一的股东,宏图公司不能继续存在  一、选择题  1.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的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贵任  C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画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C  【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  B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股本为5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200万元  C股东张某、王某和甲公司合计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B,C,D  【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该规定可知,BCD选项均正确(注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3),A选项中公司董事人数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不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 3.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将导致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或被没收?()  A董事长张某自己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所获得的收益  B副董事长王某自行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借贷给某公司,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  C总经理李某自行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  D副总经理赵某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又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该条规定,ABCD选项均正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经理”的称谓,新《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  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A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股东会作出的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因此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5.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是登记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企业住所  B张某的居所  C张某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答案】:A,B,C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根据试条规定,ABC选项均是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必要的从业人员虽然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要条件,但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不是设立申请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所以D选项不正确。  6.某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戊5名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因为决策失误造成合伙企业亏损,应当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B甲对乙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C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的委任  D戊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分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撤销该委托,不须向法院申请,所以C选项不正确。  7.加拿大一家公司与中国某企业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该外国企业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额,对其应当如何处理?  A外方应当向中方支付迟延缴资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  B双方应当协商修改合同,另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  C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出资,企业登记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  D可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答案】:A,D  【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该外国公司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8.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成立后,乙公司不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并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企业方能解散  B甲企业有权自行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  C乙公司应当对合营企业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D乙公司应当向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他方有权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该条同时规定,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合营一方不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9.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C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D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5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起算  【答案】:A,B,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即使债权人应申报债权而未申报,原投资人也应在5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年期限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起算,不是从债权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发生日起算。  10.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中,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在股票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奖励给公司的中高层管理者  B公司董事甲持有公司l万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甲将股份全部转让  C公司成立2年5个月,发起人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  D公司为了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法》规定的是3年,注意《公司法》修订后的期限为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注意: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作了较大的改变)。  二、案例分析  2000年1月,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 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模板销售合同范本产品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 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新入伙,周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 买卖合同 二手车买卖合同 免费下载二手设备买卖合同协议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房屋买卖合同免费下载车位买卖合同免费下载 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黄河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问题:  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作为合伙人的赵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红天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案】:  李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合伙人赵、钱、孙、周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注意:对外,退伙人李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李退伙前已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了结算,他对该债务并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其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赵聘任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  合伙人李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①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选择题  1.以下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事项中,不须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的事项为:()  A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B经理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  C经理的人选  D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  【答案】:C  【解析】: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所以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以D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69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只有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C选项正确。  2.某合伙企业有王某、张某、李某3个合伙人,经营状况良好,刘某希望加入,对于刘某加入以前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刘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A由于该债务是刘某入伙以前产生,所以对新合伙人没有约束力,刘某不承担清偿责任.  B新合伙人刘某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C新合伙人刘某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  D新合伙人刘某可以与其他合伙人约定从而对入伙前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一旦入伙,即取得与其他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同的责任;入伙人可以在入伙协议中约定对其入伙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这种约定仅有对内的效力而无对外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3.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3个合伙人,甲的出资为电脑3台。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遂将电脑以较低价格出售给了丁,丁并不知情。则该买卖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丁将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B由于该电脑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C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D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电脑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电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效力未定行为,但依物权法原理丁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可依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故A项正确。D项虽然判断合同有效,但错误地认为电脑的所有权属于甲(动产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应推定以所有权出资而非使用权出资)。  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何时起不能抽回其出资?()  A缴付出资后  B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以后  C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  D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因此B为正确选项。  5.下列条件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的是:()  A股东出资  B公司章程  C公司名称  D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答案】:D  【解析】:  《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不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备条件。注意:原《公司法》第19条规定中第(5)项是“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公司法》修订后将其修订为“有公司住所”。  6.盛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打算通过决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此项决议如何才能通过?()  A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2/3以上表决同意  B以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C以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D以全体股东人数2/3以上通过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C为正选项。应当注意“全体”和“表决权”都是关键词。  7.2003年1月23日,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第二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任期3年。2003年4月10日董事王某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同年5月15日,该公司股东大会年会表决通过王某辞去董事职务,同时选举李某担任公司董事。李某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应当是:()  A.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B.2003年4月10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C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1月23日为止  D.2003年5月15日至2006年5月15日为止  【答案】:C  【解析】:  依《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9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届董事会的任期是从2003年1月23日至2006年1月23日,李某的任期到2006年1月23日截止。故答案为C。  8.甲、乙、丙三人共同成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非专利技术出资,乙、丙则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丁经全体股东同意成为新的投资人。但不久发现甲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A重新估价并重新确定出资额  B取消甲的股东资格,其不足部分由乙、丙、丁3人分担  C由甲补足出资,乙、丙2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D由甲补足出资,乙、丙、丁3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应当由甲补足出资,而且乙、丙两人需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丁是公司设立后才成为股东的,因此其不必为甲的出资不足承担责任,故C为正确选项。  9.根据《公司法》,以下关于上市公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但是可以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C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需表决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D某企业起诉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200万元,上市公司应公布该诉讼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22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所以A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C选项的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2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10.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后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现该分公司由于无力支付贷款,与该贸易公司发生纠纷。以下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当事人独立承担  B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承担  C买卖合同有效,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利华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无利华公司的授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要由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项是正确的。  11.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5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A丙以其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闪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内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此处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2.刘某、关某、张某、朱某和赵某是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某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为股东秦某提供保证事宜,刘某、关某和张某表示同意,朱某明确表示反对,赵某弃权,会议召开情况被详细记载于会议记录,秦某还款前逃匿,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受严重损失,应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A刘某等5人  B刘某、关某、张某、赵某  C刘某、关某、张某  D5人均不承担  【答案】:B  【解析】:  《公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能决定,本题中董事会违反法律规定,对向股东提供担保事项进行决议,参加会议的董事应承担责任,但是朱某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所以朱某不承担责任,赵某仅表示弃权,未表示反对,所以也应承担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2005年8月1日甲公司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丙银行为付款人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汇票金额为50万元,付款日期为2005年11月1日作为预付货款。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承兑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资金足额注入丙银行,丙银行对该汇票承兑并收取费用。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作为预付工程款,并且在汇票上记载“只有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丁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2005年10月10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2005年11月20日丁公司向丙银行提示付款,丙银行告知丁公司,甲公司并未向自己提供资金,拒绝付款。丁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付款。丁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甲公司告知丁公司,乙公司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所以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付款。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关于丙银行拒绝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向丙银行提供资金,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B丁公司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丙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C丙银行已经作出承兑,没有正当理由,丙银行不能拒绝付款  D乙公司的背书附条件,背书无效,丙银行有权拒绝向丁公司付款  【答案】: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33条、第53条的规定,C选项正确。  2.关于乙公司和甲公司拒绝向丁公司付款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B乙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答案】:A,D  【解析】:  《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  3.关于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正确的是:  A丁公司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B丁公司不能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明的,不能对乙公司和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C丁公司应当自收到拒绝付款证明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前手  D丙银行必须向丁公司提供拒绝付款的证明,不提供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62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不提供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票据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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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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