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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复合调味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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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态复合调味料标准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JSGFQ/JSGF0028S-2016固态复合调味料2016-04-15发布2016-05-15实施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JSGF0028S-2016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红九、何卉、黄承。本标准于2016年4月首次发布。Q/JSGF0028S-20161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

固态复合调味料标准
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Q/JSGFQ/JSGF0028S-2016固态复合调味料2016-04-15发布2016-05-15实施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JSGF0028S-2016I前言本标准是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井神盐化股份有限公司起草并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红九、何卉、黄承。本标准于2016年4月首次发布。Q/JSGF0028S-20161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或低钠盐、复合调味粉或复合调味汁为原料,添加海藻糖、味精、磷酸二氢钾(稳定剂),添加或不添加氯化钾(其他功能),经配料、混合、干燥或不干燥、包装制得的固态复合调味料(以下简称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0-2003酱卫生标准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方法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23529海藻糖GB255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二氢钾GB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钾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T4445-2012制盐工业通用检测方法钾的测定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Q/JSGF0028S-201623.1产品按风味分为:山珍味固态复合调味料、鲍鱼味固态复合调味料、干贝味固态复合调味料、火腿味固态复合调味料、牛肉味固态复合调味料、海鲜味固态复合调味料、大骨味固态复合调味料、鸡肉味固态复合调味料、老鸭味固态复合调味料、菌菇味固态复合调味料。3.2产品根据是否可以直接食用分为:即食类和非即食类。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4.1.2低钠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4.1.3复合调味粉应符合规范性附录A的规定。4.1.4复合调味汁应符合规范性附录B的规定。4.1.5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4.1.6海藻糖应符合GB/T23529的规定。4.1.7氯化钾应符合GB25585的规定。4.1.8磷酸二氢钾应符合GB25560的规定。4.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浅黄色或浅棕色组织形态均匀颗粒,允许有少量粉末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浓郁滋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氨基酸态氮,g/100g≥0.2总氮,g/100g≥0.22水分,g/100g≤5.0食盐(以NaCl计),g/100g≤50氯化钾(以KCl计)a,g/100g≤3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9备注:a仅限添加低钠盐和/或氯化钾的产品。4.4微生物指标(仅限即食类)微生物指标(仅限即食类)应符合表3规定。Q/JSGF0028S-20163表3微生物指标(仅限即食类)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15000大肠菌群,MPN/100g≤90沙门氏菌n=5,c=0,m=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n=5,c=2,m=100CFU/g,M=10000CFU/g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的规定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检测6.1.1外观:取样品约30g于无色清洁的清品杯(5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外观,并检查其有无杂质。6.1.2滋味与气味:取样1g于小烧杯中,加水20mL搅匀,以鼻嗅鉴定其气味,然后用吸管吸取0.5mL滴入口中,用舌尖涂布满口,鉴别其滋味。6.2理化指标6.2.1氨基酸态氮按GB/T5009.40-2003中4.1规定的方法检验。6.2.2总氮按SB/T10371-2003中5.2.5规定的方法检验。6.2.3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6.2.4食盐、氯化钾按GB/T12457的规定测定氯离子的含量,并按照QB/T4445的规定测定钾离子含量,根据测定的氯离子、钾离子的含量计算出氯化钠、氯化钾含量。6.2.4.1氯化钾6.2.4.1.1钾离子称取适量试样,称准至0.001g,加水溶解、过滤,再按照QB/T4445-2012中第3条规定执行。6.2.4.1.2计算氯化钾含量按式(1)计算:W1=W2×1.9068…………………………………………………………(1)式中:W1-氯化钾的质量分数,%;Q/JSGF0028S-20164W2-钾离子的质量分数,%;1.9068-钾离子换算为氯化钾的系数。6.2.4.2食盐6.2.4.2.1氯离子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6.2.4.2.2计算食盐含量按式(2)计算:W3=(W4-W1×0.4756)×1.6845…………………………………………(2)式中:W1-氯化钾的质量分数,%;W3-食盐的质量分数,%W4–氯离子的质量分数,%;0.4756–氯化钾换算为氯离子的系数;1.6845–氯离子换算为氯化钠的系数。6.2.5总砷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6.2.6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6.2.7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3微生物指标6.3.1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大肠菌群按GB/T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沙门氏菌按GB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4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组批与抽样7.1.1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规格产品为“一检验批”。7.1.2抽样从同一班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最小销售单元,取样量500g。7.2检验分类7.2.1出厂检验Q/JSGF0028S-20165每批产品出厂前均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氨基酸态氮、水分、食盐、菌落总数(仅限即食类)、大肠菌群(仅限即食类)、净含量。7.2.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00g。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当原料来源、设备、工艺变化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如全部合格,即判为合格品。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若除微生物外其它指标不合格可重新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签、标志标签应符合GB7718、GB28050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露,不得有破损,包装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食品卫生要求。8.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货物混装。运输途中应防止重压、碰撞、烈日暴晒、雨淋。8.4贮存应贮于阴凉、干燥、通风、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堆放在一起。9保质期在以上条件下,产品不启封情况下的保质期为24个月。Q/JSGF0028S-20166附录A(规范性附录)复合调味粉技术指标以干制水产品(干贝、鲍鱼、虾米)和/或鲜(冻)畜禽肉(年肉、猪肉、鸡肉、鸭肉)、火腿、食用盐(含碘低钠菇盐、无碘低钠菇盐、普通碘盐)、谷氨酸钠(味精)、食用菌(松茸、姬松茸、香菇、鸡腿菇、杏鲍菇)、液体复合调味料(水、食用盐、香菇、葵花籽、大豆)、食用葡萄糖、海藻糖等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5,-肌苷酸二钠等食用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公告的规定)的一种或多种,经配料、造粒、搅拌混合、制浆、造粒、干燥、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即食复合调味粉。A.1感官指标应符合表A1的规定。表A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浅黄色或浅棕色均匀颗粒,允许有少量粉末,无杂质气味与滋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浓郁滋味,口感纯正鲜美,无异味包装容器清洁,封口严密,无异物黏附,无渗漏,标贴准确端正A.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A2的规定。表A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干燥失重,g/100g≤5.0氨基酸态氮,g/100g≥2.0总氮,g/100g≥3.0食盐(以NaCl计),g/100g≤3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Q/JSGF0028S-20167附录B(规范性附录)复合调味汁技术指标以酿造酱油、酿造食醋、黄酒、白砂糖、香辛料(桂皮、花椒、八角、小茴香)、食用菌(松茸、姬松茸、香菇、鸡腿菇、杏鲍菇)、食用盐、味精为原料,经前处理、煮沸、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制成的复合调味汁。B.1感官指标应符合表B1的规定。表B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组织形态略带白色絮状沉淀物,无肉眼可见杂物滋味、气味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色泽黄褐色液体或深褐色液体包装完整、标记标识清楚B.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B2的规定。表B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以NaCl计),g/100g≤20氨基酸态氮,g/100g≥0.1铅(以Pb计),mg/kg≤1.0B.3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B3的规定。表B3指示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法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cmM大肠埃希氏菌52101000霉菌和酵母b5350010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b不适用于以发酵制品(如发酵酱类、腐乳、豆豉等)为主要原料,且后序无杀菌工艺的产品。B.4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B4的规定。表B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法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10000产气荚膜梭菌(即食)5220100产气荚膜梭菌(非即食)5210010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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