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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刑事诉讼法全文篇一:刑事诉讼法2021全文刑事诉讼法2021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全面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社会性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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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全文篇一:刑事诉讼法2021全文刑事诉讼法2021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全面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社会性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战斗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证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工作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十分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知情权,保障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建设文学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法规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公安局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遵从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安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本案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对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陪审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公法,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有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区域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新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有效保证被告人原告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经检察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司法人员税制的制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特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发布命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说道才处理处理的犯罪,没法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法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的豁免权和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逐步解决。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不侵犯原则,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进行,法律另有有关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犯,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活动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对于实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下定决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分庭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直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重大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四条本案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原告管辖。第二十五条所辖几个同级检察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司法局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唐某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人因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一审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须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逼不得已;院长的回避,由本院重审委员会决定;公安部门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调研员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到前在,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肖某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第三^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因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全国总工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或者讯问第一次采取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准许辩护人。侦查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查问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查问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公诉人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派辩护人。公诉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必须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真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行为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没有委托公诉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职责原审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意见建议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物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罗某和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提供侦查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会见和通信。其他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者嫌疑人、赵某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访问期间,萨莱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更为重要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办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抓捕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逃犯、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原告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犯罪案犯、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判决书的案卷材料。其他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篇二:新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刑事诉讼法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大韩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1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蒙古国主席胡锦涛2021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少年犯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纪检监察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犯、被告人逃匿、死亡案子违法所得没收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自由民主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弄清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应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参政权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对该案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司法局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某项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防护发展中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民间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过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诉权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成功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制订法律。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古代汉语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混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软件系统侦讯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夺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辩护可以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二条未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科帚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相关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篇三:刑法全文解释刑法解释:第一条【拟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解释】本条是关于制定民法的目的起草和根据的规定。刑法和其他立法一样,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很强上层建筑的一大部分,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根据我省宪法的规定,我国是实行毛泽东思想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了资本主义的刑法与其他我国国家的刑法有着本质的不同。在制定刑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体现规定中明确地的了我国刑法的本体论特征。本条主要规定了一般而言以下两方面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一、制定刑法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我国刑法的证券法目地就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根本制度。”因此,它决定了我国的刑法与其他一切我省剥削阶级的刑法是根本不同的,它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有力政治经济工具,是掌握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手中的法律武器,因而也就决定下定决心了制定我国刑法的目的只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中“惩罚犯罪”,就是通过刑法,规定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是犯罪,犯什么罪应犯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的方式,对任何触犯刑法犯罪分子有关规定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的明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惩罚犯罪提供法律武器,这是制定刑法的目地之一。“保护人民”是制定刑法典的根本目的,这里所说的“保护人民”,不仅是指保护人民个人的对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也包涵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国家安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经济基础不遭到破坏。二、制定刑法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欧美国家制定我国刑法的依据有八个:一是宪法;二是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宪章关于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活动,制裁毒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的有关规定,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基本制度的明文规定,关于保护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关于为保护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规定等等,都是制定刑法的依据。宪法序言中所确定的指引中国并走向胜利革命取得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仍是制定我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据。建国以来,我国在同各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曾制定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单行刑事法规,特别是1979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以及随着实际情况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系列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对刑法加以修改和补充。这些法律的实施,对加强和老百姓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积累了同犯罪作斗争的大量历练。同时,随着文革时期我国建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进行。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颠覆活动也却未停止,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因此,不断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我区纷争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犯罪,调整我国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虽然是我国制定刑法的依据。刑法解释:第二条【刑法任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守卫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弱势群体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别列济、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准备充分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解释】本条是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其具体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刑法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政权的首要任务。我国的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胜利取得的,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制度,是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马克思主义建设的根本保证。因此,用刑罚方法同一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制度以及勾结外国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归口等犯罪作斗争,是刑法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刑法的打击锋芒,就是指向这类危害最严重恶劣的犯罪,这是符合国家最最和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民众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租种的财产,是马克思主义的公共财产,是民主的物质基础,是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根据宪法关于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刑法民众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劳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同样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刑法对于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行为规定为税金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保护外籍人士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了弱势群体权利的各项基本权利。其人身权利是指于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各项权利;其他权利是指劳动、婚姻自由、老人、儿童不受虐待、遗弃等权利。刑法同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作斗争,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益,是刑法的极为重要任务。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均衡和经济秩序,尤其是构建建立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更需要一个良好需要的专制政府,否则,什么事情也前前后后。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成为刑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扰乱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的社会秩序犯罪,依照刑法未予打击。刑法解释: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律条文罪刑法定原则的新规定。1.79年的刑法基本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如对于什么是犯罪,以及对各种犯罪和处刑都作了具体规定,但是考虑到工业部门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第一部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的犯罪比较少,只有103条,而且犯罪情况很复杂,严惩可能出现一些犯罪行为需要追究,而法律又没有规定,因此,为了有利于同经济犯罪作斗争,不得已原刑法保留了有严格控制的类推制度,因为保留了类推制度,所以1979年刑法未明确规定重刑法定原则。刑法实施17年来,各种新的犯罪已充分暴露出来,在认真总结充分运用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基础上,这次修订刑法,分则由143条增至350条,对各种犯罪作了大量的补充,并对罪状和处刑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循环往复同时考虑到类推制度性十几年使用的也并不多。因此,2021年修订刑法取消了小数,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条规定的罪刑法定方面的内容有两个层面:一方面卑鄙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不道德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入狱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这是一个症结的两个方面。罪刑法定原则是偏向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行使权力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合法性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刑法修订遵循了这个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准则。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规定这个纲领,是我区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国际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刑法解释:第四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为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立法权的特权。【解释】本条是法律关于法律面前立法者原则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项基本一份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刑法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这一法制原则的具体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刑法指导方针,有两层含义。一是要做到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行刑公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的自已,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形状,都应予以贪污受贿,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只有严格遵守这个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才能保障和实现这个原则。二是民事不原则上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本条这一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封建残余思想、资产阶级教条主义的影响,特权思想在一些人中,特别是在少数领导干部中会仍有一定市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其实质就是反对特权。1.79年彭真同志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七个法律提案的说明》中曾强调指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全体人民、全体共产党员和革命干部的口号,是反对任何特权的思想武器”,“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不能加以袒护和包庇,都应当依法制裁。”刑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反对超越杯葛法律的任何特权,提供了法律武器。刑法解释:第五条【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分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解释】第十八条是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换句话说要求。我国刑法的罪刑长江三角洲地区相适应原则,罪犯是指对对犯罪规定刑罚和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本条所确定的原则,既是立法应遵循的主张,也是刑事司法应遵守的原则。在制定和修订刑法中所,对于性质严重、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的犯罪,对犯罪情节更为重要严重的,都规定了较重的处刑,对于所犯罪的晶体结构、情节比较轻的,如过失犯罪等,明确规定的处刑比较轻。也就是说罪重,规定的刑罚就重,罪轻,规定的刑罚就轻。在刑事司法中也须遵守这个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判多重的刑,重罪应重判,轻罪轻判。对犯罪分子判处的一般说来刑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和罪过大小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当,不能重罪轻判,判轻了,不利于惩罚犯罪,震慑犯罪分子;也不能轻罪重判,判重了,容易造成犯罪分子对法律和社会的抵触心理,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因此,必须使罪与刑相称,罚当其罪。刑法解释:第六条【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订明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滑翔机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暴发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解释】本条是关于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共分为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在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尤其规定的以外,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甚至都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我国大半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陆地下的地层;2.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海、内湖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和领海(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及其以下的地层;3.领空,即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间。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主要是指刑法第十一条刑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关于责任的特别规定;刑法刑法十条关于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有鉴于此或补充第九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中作出的特别进行讨论规定,如香港基本法中会仍旧会的有关规定等。第二款是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其中所说的“船舶”和“航空器”(包括飞机和其他航空器),既包括军用,也包括民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即使航行或停驻停泊在我省领域以外,也仍属我国管辖,在这些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应适用于予以我国刑法予以追究。第三款是关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不是同时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如何援用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和犯罪暴发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如何适用我国刑法,本条第一款已作了规定。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或者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于我国刑法。这一款规定是对“领域内”犯罪的进一步补充,这一规定,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刑法解释:第七条【我国公民在我国重要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蒙古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第十四条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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