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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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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明细表高新 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五级科目 六级科目 归集内容 记账原始单据 研发支出 **研发项目 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人员人工费 工资薪金 参与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加班工资。 1、已审批的立项报告书;2、项目预算表;3、参与某*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派工单/工资表/工时申请单等 奖金补贴 参与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与奖金,年终加薪等 *其他 其他相关的外...

最新研发费用科目设置及明细表
高新 研发费用的科目设置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五级科目 六级科目 归集内容 记账原始单据 研发支出 **研发项目 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 1、自行开发        2、合作开发        3、集中开发 人员人工费 工资薪金 参与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以及加班工资。 1、已审批的立项报告书;2、项目预算表;3、参与某*项目的研发人员名单/派工单/工资表/工时申请单等 奖金补贴 参与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与奖金,年终加薪等 *其他 其他相关的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及其他支出等。 直接投入 材料燃料和动力 从事研发活动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动力费用(水,煤气与电)。 参与研发有关的材料领用单/燃料动力使用申请单/样品、样机及模具领用单等。 测试手段购置费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工装及检验费 工艺装备开发制造费,设备调整检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等 费用发生时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附件以及计提费用时的依据经(比如参与项目的设备清单) 仪器设备维护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简单维护费 仪器设备租赁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等租赁费 设备购置费 主要是仅提供目前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使用的研发设备, *其他 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及用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赁费 折旧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仪器设备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参于研发项的设备清单及使用的起止时间,折旧及摊销的方法。 长期待摊费用 研发仪器、设备在改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 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费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费用发生时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附件 装备调试费 工装准备过程中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包括研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费用发生时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附件 无形资产摊销 研发软件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研发软件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参与研发的无形资产清单及摊销方法 专利权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利权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非专利发明(技术)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非专利发明(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其他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专用技术所 其他费用 勘探现场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费用发生时的相关付款凭证以及附件 研发成果相关费用 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图书资料及翻译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其他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4、委托开发 委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付款凭证等 注:六级子科目中,带*的“其他”可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范围,但不得作为加计扣除研发费归集范围。 (一)小企业费用化: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现金等;资本化:借: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贷:现金等 (二)满足资本化条件的5个方面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但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对照表 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对照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费用项目明细 国科发火[2008]172号 企业财企[2007]194号 财税【2006】88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 差别 1 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 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有一定出入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一致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无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一致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后者无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 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工艺规程制定费、新产品设计费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5 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设备调整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 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无 加计扣除由受托单位申报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 其他费用 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国科发火[2008]172号采用的罗列法范围大,有***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技术图书资料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9 文件在用 文件在用用于平时财政科技项目的研发核算 文件过期 文件正在执行税务要求 “高企”研发费用归集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出具经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的研发费用、近一年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一) 人员工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化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为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10%。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尽管用正列举的办法从八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且没有兜底条款,但企业在日常涉税处理实务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正确判断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开发费用,比如对一些与八项费用相关或相近,或从会计核算角度应该作为研究开发费归集,但又不属于八项费用范围的究竟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的问题,一直是企业实务工作中的难点,企业在汇算清缴计算加计扣除时不准确,造成扣除费用增加,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理解为:   (一)“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必须是在职,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不可加计扣除;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的内容是“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三费、五险、一金”均不可以加计扣除。   二、文件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理解为:   (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专用的仪器、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二)必须是仪器设备,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三)必须是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才可加计扣除,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三、文件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可以理解为:    必须是“专门用于研发产品的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发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不可以加计扣除。   四、文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理解为:   (一)必须是到研发成果验收完毕止,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研发成果后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二)对企业研发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五、由于文件没有兜底条款,许多费用也不得扣除,特别注意三点:   (一)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如企业为研究开发支付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等因没有合规票据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   (三)凡是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加计扣除。 济南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收入核算科李焕庆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及时进行项目确认及登记   某企业年度汇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经审定不予享受税收优惠,原因是企业研发立项后,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确认及项目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一般包括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   项目确认是指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项目,需经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实行常年受理,集中确认的原则,企业申报项目确认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超过期限的原则上不再受理;企业当年立项或变更立项的研究开发项目,应自项目立项或变更立项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企业跨年度开发的研发项目,在首次立项研发的年度申请项目确认和登记,以后年度不再报送研究开发项目确认和登记资料。   项目登记是指企业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流程受理项目登记,不再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税务机关在审核过程中,对情况不清的,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对无异议的,向企业发放《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   案例: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是一个利用三废产品进行生产的大型生产型企业,2009年企业经过对市场的研究决定对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如果成功将作为企业今后的生产方向。2010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研究经费190万元在税前进行了扣除,并加计扣除了95万元。但税务机关却要求该企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5万,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的规定,该项研究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但该企业在从事研究开发时,没有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因此,没有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政策规定,企业需拿到确认书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进行登记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这时,企业才具备加计扣除研发经费的资格。   企业应及时备案方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有纳税人认为,只要是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税务部门都应当允许加计扣除,资料备案并不重要,这种观点给企业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日前,溧水县开发区某企业王会计来到办税服务厅询问,该企业是南京某集团旗下的一个子公司,集团总部在内部审计时发现该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没有对研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导致多缴了税款。问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充加计扣除?或者申请退税或抵税呢?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加计扣除属于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项目,必须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年度汇算清缴期过后,不能在以后年度补充扣除加计部分。   [案例]以上A废旧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如果在2009年进行热能回收利用及尾气净化系统和设备进行开发研究时,到当地政府科技部门或经信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和税务部门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后,是否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加计扣除?   [解析]研发费加计扣除是实行备案管理的一项优惠政策,如果A公司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了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可以扣除。如果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还没有备案,那么其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95万就不可以扣除。因为该项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并且只能在发生当年享受,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就不可以享受政策了。   九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非创造性运用科技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三、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五、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的开发项目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七、企业集中研究开发的项目的研发费应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合理分摊,各公司申请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机关依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对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八、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案例]C公司是一家中药生产企业,在生产中药产品的同时,2009年开展新药的研制。该新药是用于防治心脑血管疾病的中药新药。该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该单位研究人员在研发新药时要使用中药材,因为中药材在很多药的配方中会有重复的药材使用,所以该企业在使用药材时并没有对生产使用数量和研发使用数量进行分类分别核算。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备案时,将本年总消耗原材料1700万,扣除按照以往年度产品耗材比率计算生产所需的中药原材料1500万元后,其余的200万耗材计入研发费用要求加计扣除。问,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00万。   [解析]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C公司如果不能准确核算研发新药所耗用的原材料,那么这部分支出就不能加计扣除。   常见问题解答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企业在研发新品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因为该企业参加了财产保险,损失的一半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问获得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而意外事故损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是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所以不应加计扣除。   3.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内地和香港,差旅费金额较大,向税务人员咨询,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南京税务局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解析]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研发项目的下列费用支出,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据此,上述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都不得享受加计扣除,故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也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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