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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课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史秀志二00六年七月本课程目的了解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打下良好的基础。本课程内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1基本法学原理1.2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与特征1.3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与作用1.4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与地位1.5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1.6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法制运行机制本课程内容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与现状2.1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2.2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2.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2.4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本课程内容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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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史秀志二00六年七月本课程目的了解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为申报注册安全工程师打下良好的基础。本课程内容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1基本法学原理1.2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与特征1.3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与作用1.4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与地位1.5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1.6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法制运行机制本课程内容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与现状2.1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2.2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2.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2.4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本课程内容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3.2实施的背景3.3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本课程内容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课程内容第五章 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5.1煤矿安全监察条例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4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5.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5.7工伤保险条例5.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本课程内容第六章 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6.1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暂行规定6.2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6.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6.46.56.66.7本课程内容第七章 安全生产的国际法律事务7.1概述7.2国际劳工组织及其公约7.3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事务7.4我国对跨国公司的安全生产要求本课程内容第八章 安全生产法制管理8.1安全生产责任制8.2安全审核制8.3安全检查制 8.4安全教育制8.5事故报告制8.6职业卫生监护 8.7企业经济合同中的安全管理条款本课程内容第九章 安全生产监督监察8.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8.2安全生产监督理论与技术8.3安全生产国家监察 8.4工会劳动保护监督8.5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8.6矿山安全监察 第一部分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1.1基本法学原理   1.1.1法的起源 法律不是自古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调整人们的关系和行为靠氏族习俗。国家出现,调整人们之间新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出现了。现代社会由于政治、经济、文件活动的频繁,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复杂,更需要法律发挥协调、平衡、规范、导向的作用。1.1.2法的概念   法律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法律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属于广义范畴。1.1.3法的本质特征   (1)权力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权力所表现的某些特征。   (2)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3)规范性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但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的特点。1.1.4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3)关于时间的效力1.1.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1.1.6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1.1.7法的作用   法通过自身的力量,保证人们能够具有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   劳动是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是创造财富的重要手段,也是最基本的生产力。安全生产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此,运用法治的功能和手段,发挥法的作用,对于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职责。1.1.8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1)政治与经济   经济是从事物持生活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活动。它是社会生活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政治是政权实施的治理,法律是政治的手段之一。它主要的功能是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其中包括经济秩序。       (2)法律与经济   ①经济依赖于法律;1)正常的经济利益必须要法律来保护。2)经济活动中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法律来裁决。3)违法的经济活动必须靠法律来惩治。4)社会的经济秩序必须靠法律来维护。  ②法律依赖于经济。1)执法机构的建立、执法人员的培训、执法队伍的建设都需要经费。2)法律在社会中的实施需要很多设施。3)对违法犯罪的立案、侦破、检察等需要经费的保障。  (3)经济影响法律  1.1.9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2)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二)社会主义法治有3层含义:1)社会主义法治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2)社会主义法治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3)社会主义法治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三)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3)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四)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另一层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原则主要有3个: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1.10我国法律体系与安全生产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如下五大领域。   (1)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   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是规定国家的各项制度和国家机构的性质、任务、职权、组织构成、活动原则的基本法律,是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重点熟悉的法律。  (2)民事方面的法律   民事方面的法律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以及调整诉讼主体就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活动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实体法和民事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事故赔偿、工伤保险等方面,民事方面的法律是基本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3)经济方面的法律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是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行政方面的法律   是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属于产业振兴和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有:电力法、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5)刑事方面的法律   是确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中包括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条款。1.2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与特征   1.2.1安全生产法规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人们通常说的安全生产法规是指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程、条例、规范(规定、规则及标准等)的总称。  安全生产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享有国家立法的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还可表现为各种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   1.2.2安全生产法规的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国家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它具有法的一般特征。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党的安全生产政策有密切的关系。我国安全生法规具有以下特点:   (1)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具有政策性特点,又又科学技术性特点。  1.3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与作用   1.3.1安全生产法规的本质   安全生产工作的最基本任务之一是进行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即以法律,法规文件来规范企业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过程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国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生产经营人员的生产利益与效益,以及保障社会资源和财产的需要、方针、政策具体化、条文化。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以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及其过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1.3.2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3)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4)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1.4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与地位   1.4.1宪法与安全生产   宪法中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规定有: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的第42条,关于保证提供劳动条件方面;第43条,关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和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第48条,关于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   宪法对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表明了:   (1)国家保护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保护公民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国家通过各种途径保护公民的劳动活动,并逐步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4)国家保护公民进行劳动前的就业培训;   (5)国家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利。1.4.2一般法律与安全生产   (1)刑法与安全生产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专门规定了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规定在航空、铁路、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违反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判处的刑罚。(2)民法通则与安全生产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发生责任事故时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其中民事责任方面与生产相关。(3)工业企业法与安全生产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自198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企业的综合法规,在企业权利与义务方面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4)乡镇企业法与安全生产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对乡镇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5)其他法律与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是处理经济合同中安全生产方面问题的法律依据。1.5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1.5.1劳动保护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   劳动保护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前提和重要内容。劳动保护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国家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对于维护和巩固社会的安全,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的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   1.5.2企业职工劳动保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义务是: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是: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别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评、检举、控告。1.6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法制运行机制   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需要通过工程技术的对策、教育的对策和管理的对策来完成。管理的对策中包含行政、法制、经济、文化等手段。显然,法制对策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的安全生产法治对策是通过法规、制度、监察、指导、监督等手段来实现的。   1.6.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6.2实行强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   1.6.3推行行业的综合专业化安全管理   1.6.4依靠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第二部分安全生产法规发展与现状2.1安全生产法规的起源安全生产立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人员的利益和应享受的法定权利,保障社会生产资料和国家及人民财富安全的法律。它起源于18世纪工业革命后,是工业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是工人运动高涨、推动和斗争的结果。中世纪,人类生产从畜牧农耕业向使用机械工具的矿业转移,从此开始发生人为事故。随着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生产技术规模和速度不断扩大,矿山塌陷、瓦斯爆炸、锅炉爆炸、机械伤害等工作事故不断恶化。在工业社会初期,安全技术比较落后的状况下,人们想到的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控制日益严重的工业事故。人类最早的安全生产立法,可追溯到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针对世界范围的安全立法,人类进入20世纪才开始联合行动,这就是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的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英国、德国、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是劳动安全立法最早和最为完善的国度。除此,很多国家的安全立法一般在20世纪才开始起步,日本1915年才正式实施《工厂法》,比英国晚了近百年。 我国最早的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是于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了《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人的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条件等。2.2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   2.2.1国外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发展 18世纪中叶,英国已成为一个最大的资本主义的殖民国家。国外市场不断扩大,工场手工业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纺织工业为先行,揭开了工业技术革命的帷幕。纺织工业的技术革新,对其他工业部门提出了要求,促使那些工业部门也都采用新技术,大量使用蒸汽动力和机器,形成了大工业生产,工人集中在工厂劳动。英国工业革命期间,雇员的劳动时间、劳动工资以及其他劳动条件均由雇主与雇员签订“合同"确定,国家的法律只保护签订"合同"的自由,即"契约自由"和合同的履行,而并不保护雇员应在良好的劳动条件下劳动。1802年英国议会首先通过了一项限制纺织厂童工工作时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国外产生的第一个重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英国在183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厂法》,该法对工人的劳动安全、卫生、福利作了规定,成为“工厂立法”时期的先驱。1877年在马萨诸塞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个《工厂检查法》,该法的颁布大大推动了其他各州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制定工作。在日本1877年大阪府首先制定了《制造厂管理规程》。1897年日本政府应15个府、县的请求,草似了《职工法》,后改名为《工厂法》,但拖至1914年才予通过并颁布。1861年的废除农奴制度使俄国走了资本主义的道路,在工人运动的冲击下,沙皇俄国也在这一时期制定了《工厂法》。20世纪初期到70年代及以后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立法,正处于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这一时期的工业生产已形成现代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面貌日新月异,但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在安全卫生方面也带来许多新的风险和问题。不少国家都鉴于这种新的形势,为适应生产的发展,不断修改原来的《工厂法》。一些国家愈来愈感到只制定、颁布单一的、零星的,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范围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已不能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把职业安全卫生作为一个极重要的问题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综合的、全面的安全卫生基本法,这就是70年代时相继纷纷制定和颁布《职业安全卫生法》的原因。 国外最早颁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是美国。1970年,工伤事故和职业性危害日益严重,尤其是铀矿工人的悲惨遭遇震憾的全国上下。在这种峻的事实面前,美国国会终于经激烈的争辩后,通过了全美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美国之后是日本。日本在1972年6月8日颁布《劳动安全卫生法》。第三个颁布这类法律的是中国的台湾地区,法规定名为《劳工安全卫生法》,是在1974年4月16日颁布的。第四个是英国。   1972年罗宾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制定一个统一的,适用于所有雇员的安全卫生法来替代已有的,为数众多却显得零星的有关安全卫生的法规;加强监察力量;明确雇员的权利和义务,此建议被采纳。英国于1974年10月1日、1975年1月1日、1975年4月1日分3批颁布了《劳动安全卫生法》的全部条款。虽然比美国、日本晚了几年,但是这一法规是当时最全面、最严谨的,称之为法中有法,措施有力,规定详细,成为不少国家借鉴蓝本“。 之后,1974年12月1日联邦德国颁布了《职业安全法》,1978年加拿大颁布了《职业卫生与安全法》,1979年芬兰颁布了新的《职业卫生法》,另外墨西哥(1978)、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1979)也颁布了《安全卫生法》……。这一时期可称为是"安全卫生立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安全卫生法是关于劳动安全与卫生问题的基本大法,又多是授权法,即该法规定授权其一臣、部长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从属性法规,例如:条例、规程等,毋须再经国会审议等繁杂立法手续。这样可以加速立法进程,及时发挥法律效力,解决存在的问题。 70年代以后是不断修订和修改已颁布的安全卫生法的阶段,其实施方式有两种:一是像日本那样每隔几年,将该法重新修订、颁布一次。二是像英、美那样发布公告,通知对该法的哪一条款作了修改及修改的内容,而不再去重新修订法的全文,重新颁布。2.2.2我国安全生产法规的发展   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规,应该是1922年5月1日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资本家合理地规定工时、工资及劳动保护等。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建时期(1949~1959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通过的《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第一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就有119种。1956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三大规程”,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关于编制安全技术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的通知》、《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等。 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8~1966年)   1958年下半年,出现了盲目冒进的苗头,造成新中国成立以来伤亡事故的第一个高峰。自1961年开始的调整中,安全生产工作也转入正轨。1963年我国进入国民经济三年恢复调整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先后发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安全生产法制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展开,全国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严肃处理伤亡事故、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形成了广泛的安全生产群众运动,全国职工伤亡事故逐年下降,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起步阶段。 第三阶段:动乱时期(1966~1978年)   经过三年调整,刚刚好转的局面由于十年动乱又被破坏。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被认为是"活命哲学"而受到批判,因此,使工业生产秩序混乱,劳动纪律涣散,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倒退,伤亡事故急剧上升,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二个事故高峰,这是安全生产工作遭受破坏和倒退的阶段。 第四阶段:恢复发展时期(1978~1990年)   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了中央(78)76号文件和国务院(79)100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对“渤海二号平台”等事故的严肃处理,强化了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安全监察体系和检测检验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逐步落实;安全生产的科研、教育工作也得到长足发展,同时,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加强了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阶段:逐步完善时期(1991年至今)   1991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程》的第75号令。1992年4月3日,新《工会法》。1992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加强事故多发行业的管理方面,国家还陆续制定了《矿山安全法》、《煤炭法》、《乡镇企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2002年6月29日《安全生产法》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  2.2.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趋势 (1)安全生产法规专门化走向综合化,从分散发展为体系。 (2)安全生产法规的任务更突出预防性,更强调超前和本质安全化的特点。 (3)安全生产立法的目标体系更趋明确。立法的目标不但包含防止生产过程的人员伤亡,还包括避免生产过程的危害(职业病)以及生产资料的安全保障和社会财产损失的控制等方面。 (4)安全生产立法的层次体系更为全面。国际通用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ISO标准、ILO法规、国际公约等)、各国的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世界范围及本国的行业安全生产法规(石油、核工业等)、地区安全生产法规(欧盟、亚太等)等,得到全面的发展。 (5)安全生产立法的功能体系更为合理。建议性法规,如ISO国际标准;强制性法规,一般各国制定的国内安全生产法规都属此类;承担不同法律功能的法规,如法律、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各守其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2.3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2.3.1安全生产法律的层次体系(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1.法律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法规(1)行政法规。(2)地方性法规。3.规章(1)部门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2.3.2安全生产法律的内容体系一、安全技术法规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1.设计、建筑工程安全方面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6.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二、劳动卫生法规劳动卫生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预防和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而制定的各种法规规范。包括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规定,也包括有关预防医疗保健措施的规定。1.工矿企业设汁、建设的工业卫生方面2.防止粉尘危害方面3.防止有毒物质危害方面4.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伤害方面5.劳动卫生个体防护方面6.工业卫生辅助设施方面7.女职工劳动卫生特殊保护方面 三、安全管理法规安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管理规范。从广义来讲,国家的立法、监督、监督检查和教育等方面都属于管理范畴。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教育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5.劳动保护措施计划6.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7.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察制8.工伤保险制度 2.4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2.4.1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分类   (1)按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①强制性标准:为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减轻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建立统一协调、功能齐全、衔接配套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强化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必须强制执行。②推荐性标准:从国家和企业的生产水平、经济条件、技术能力和人员素质等方面考虑,在全国、全行业强制性统一,执行有困难时,此类标准作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如OHSMS(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是一种推荐性标准。 (2)按标准对象特性分类   有以下3类。   ①基础标准:这是对劳动安全卫生具有最基本、最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概括起来说,就是具有最一般的共性,因而是通用性很广的那些标准。如名词、术语等。   ②产品标准:这是对劳动安全卫生产品的型式、尺寸、主要性能参数、质量指标、使用、维修等所制定的标准。   ③方法标准:把一切属于方法、程序规程性质的标准都归入这一类。如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设计规程、工艺规程、操作方法等。  2.4.2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的作用安全生产的各个领域,从事故预防、控制、监测,直至职业病诊断、统计,都需要有关的标准加以指导,。系统安全性指标的目标值是事故评价定量化的标准。经量化后的危险是否达到安全程度,这就需要有一个界限和标准进行比较,该标准称为安全指标(或安全标准)。所谓安全指标,就是社会公众可以接受的危险度。它可以是一个风险率、指数或等级,而不是以事故为零作为安全指标。 2.4.3安全生产技术国家标准颁布状况 我国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化工作,是在改革开放的80年代初期起步的,到2002年国家标准局已公布了400余个标准。这些标准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设计、管理类标准   ①作业环境危害方面:《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体务劳动强度分级》、《冷水作业分级》、《低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级》、《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等。  ②事故管理方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火灾事故分类》、《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致残鉴定》、《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等   ③安全教育方面:《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   这类标准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设备、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设备设计中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设计原则、一般要求、常见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护要求等三方面。  第三部分 安全生产法 3.1概述 3.1.1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1.安全生产的涵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2.安全生产立法的涵义一指立法活动,二指目前的法律法规文件.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三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和措施未能法律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4.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3.1.2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国发展的新阶段。1.有利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3.1.3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 3.1.4《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因此要科学地对《安全生产法》进行定性和定位,必须从全方位、多角度去把握。3.1.5二十年磨一剑——安全生产法立法历程1981年3月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87年5月报国务院审查1994年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1999年12月国家经贸委组织起草《职业安全法(草案)》报国务院审查2000年底国务院又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2001年11月21日第48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一审2002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次会二审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以江泽民主席70号令公布。3.1.6势在必行——安全生产实施的背景1.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适应市场经济,健全安全生产法制3.进入WTO后面临新的挑战1.安全生产形势严峻1.1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1.2重特大事故不断发生1.3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任务艰巨1.4安全生产基础薄弱1.5安全生产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2.适应市场经济,健全安全生产法制市场经济带来的新变化经济成分,用工制度政府职能,利益关系经济转轨期和高速发展的必然三个代表思想的体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3.进入WTO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公平竞争社会责任核心劳工标准—国际经济贸易优先条件全球制造业重心东移,中国—最大的世界工厂巨大的吸引力:最高的增长率和最低的市场饱和度ISO9000--ISO14000--SA8000--OHSAS18001国际玩具商协会—商业行为规范3.1.6《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安全生产法》它是一部调整安全生产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基本的社会关系有以下5种:(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3.1.6《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3)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4)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5)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3.1.6《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一致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三、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1~15条(国家政策)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53~67条(国家职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69~76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附则96,97条(术语及实施时间)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2、安全生产法条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国家政策,共15条)第一条目的与宗旨第九条安监部门的职责第二条调整范围第十条安全生产标准第三条方针第十一条宣教与意识第四条企业责任第十二条中介组织的技术服务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责任第十三条事故责任追究第六条职工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安全科技第七条工会作用第十五条安全奖励第八条人民政府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全面、准确地领会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把握以下5点:第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第四,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生产安全事故。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行为)。《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3.排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关于预防为主,主要体现为“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该项制度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二是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三是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四是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只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地位和责任,才能真正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是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必须享有最终决定权,如厂长、经理等。不能独立行使决策权的,不是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负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办公室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下载公司关于消防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有责必究、有罪必罚的原则,将依照下列法律规定追究责任:(1)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五、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 (一)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二)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三)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六、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举足轻重。《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七、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一)负责安全生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①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②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③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⑤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二)有关部门及其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国防科工委、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不取代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法律化、制度化。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八、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一)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以下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和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力(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力;(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义务(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4)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检查监督。(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安全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九、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二)事故责任主体(三)法律责任追究1.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2.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十、安全生产标准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特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十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十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十三、安全生产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企业责任共28条)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这里应当把握三点:(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一)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管理人员(二)按照从业人员的数量,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是强制性规定: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配备二是选择性规定;300人以上的单位可不设机构,但是必须配备专兼职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的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与培训相应的知识与能力(一般要求)危险品、矿山、建筑由主管部门的考核方可任职(特别要求)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二)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一是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是有关生产经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知识;三是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的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三)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七、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 文明施工目标施工进度表下载283施工进度表下载施工现场晴雨表下载施工日志模板免费下载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对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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