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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合同监督检查办法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部2019年8月《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01总则02合同监督管理职责03合同订立与履行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0405附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合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合同、运行维护合同等。水利工程建设合...

4  合同监督检查办法
宜昌市水利水电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监理部2019年8月《水利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培训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01总则02合同监督管理职责03合同订立与履行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0405附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合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合同、运行维护合同等。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土建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材料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试验检测、咨询等合同。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包括委托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合同。第四条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二)合同的订立、履行、备案审批与验收情况;第一章总则(三)合同变更索赔与争议事项的解决;(四)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第五条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水利部指导并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本流域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第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合同的订立;(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四)组织合同完成情况验收;第二章合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问题分类第二章合同监督管理职责(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六)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第八条运行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合同的订立;(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四)组织合同完成情况验收;(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六)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第九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咨询等参建单位以及运行维护等承包单位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第十条合同订立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采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第十一条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价款支付、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相互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实施;运行维护合同验收应按照合同条款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履行(一)投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分包的,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分包项目内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相关内容。分包单位进场需经监理单位批准;(二)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采用劳务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投入人员的工种、数量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第十六条承包单位采用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第三章问题认定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履行第十七条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接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其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第十八条分包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报承包单位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第三章问题认定第三章合同订立与履行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合同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合同当事人是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第二十条合同问题分为一般合同问题、较重合同问题、严重合同问题、特别严重合同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及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第二十一条水利部按照“一省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发现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实施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整改(责成责任单位对合同问题限期整改);(二)约谈(针对合同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三)经济责任(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四)通报批评(针对合同问题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等);(五)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中可以规定不长于90日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第二十三条根据责任单位所发生合同问题的数量、性质、类别等,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追究。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水利部按年度汇总分析合同问题责任追究情况。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水利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二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条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其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水利部实施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其实施主体责任追究。被水利部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的单位,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第二十五条责任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属特别严重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进行即时责任追究,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转包:(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二)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三)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四)采取联营合作形式承包,其中一方将其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另一方施工;(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六)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七)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三)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四)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分包的;(五)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六)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关要求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单位人员的;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三)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单位资质中标后,以承包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四)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工程分包单位的;(五)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六)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七)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第二十九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一)经举报调查属实,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二)隐瞒、谎报合同问题等恶劣行为;(三)合同问题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的;(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第三十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一)主动自查自纠的合同问题;(二)其他依法应予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合同问题。第三十一条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水利部可责成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等合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记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公示6个月。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四章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限期组织整改落实。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第五章附则附件1-3监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序号合同问题分类1对施工单位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审核工作存在不足一般2监理指示未盖监理机构公章,没有相应监理工程师签字一般3配备现场的主要设备不符合投标承诺较重4未按照有关合同规定投保约定的险种较重5未督促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险种投保相关保险较重6监理规划、监理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编制缺项、不完整或有错误较重7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和安全控制体系较重8未根据实际情况批复开工申请、签发暂停施工指示等较重9未按规定协助建管单位编制控制性总进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向施工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场地较重10未按合同约定核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设备较重附件1-3监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序号合同问题分类11对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工艺试验未审核或审核不严格较重12未经核查即签发施工图纸给施工单位使用较重13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较重14未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较重15委托试验检测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较重16签订的委托试验检测合同不规范、内容不全,或未签订试验检测合同较重17未按合同要求进行驻厂监造,或无监造记录和检验资料较重18未对施工单位履行强制性条文情况进行检查较重19未按规范检查、检验工程施工质量较重20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复核工作不规范或不认真较重附件1-3监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序号合同问题分类21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发出监理指示较重22对工程进度滞后未提出滞后原因分析,也未要求施工单位提出调整进度计划较重23监理人员未经总监授权而发出权限范围外的指示较重24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文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较重25未按照合同要求开展施工环境保护监督较重26未核查施工单位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较重27未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进行旁站严重28未按规范及时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严重29未经复核即签认工序和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资料,或签认存在明显错误的质量评定资料严重附件1-3监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序号合同问题分类30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严重31监理单位联合体一方资质等级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严重32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严重33合同承诺专职的监理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严重34监理人员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严重35未按规范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严重36签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重37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分部工程签发开工令严重38未按规定进行测量和计量工作严重附件1-3监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序号合同问题分类39未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及跟踪检测严重40未按规定审核工程变更,并未及时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批严重41未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进行审核严重42未将施工单位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严重43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或转包行为失察,或发现后未立即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严重44无故拒收施工单位的上报文件严重45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严重46单元(工序)工程未经质量检验即允许下道工序施工严重47监理指示错误,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严重附件1-3监理单位合同问题分类标准序号合同问题分类48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投标承诺严重49派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数量、资格、专业配备不符合投标承诺严重50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未经建设管理单位同意严重51主要管理人员驻工地时间不满足合同要求严重一般问题2项,较重问题24项,严重问题2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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