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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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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知识目标:1、熟悉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2、掌握新创业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3、了解创业企业名称设计的一般规律;4、掌握新创业企业登记注册时的相关手续。能力目标:1、能针对新创企业的实际,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形式;2、能根据企业名称设计的要求,设计出适合的企业名称;3、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计出相应登记注册时的操作步骤。9.1案例导入案例9-1胡强的防盗系统公司[]胡强准备与他的3个朋友一起创办一家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他们一共凑齐了50万元,随后就开始张罗着选址、注册公司,并给公司起名字。4个从...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
创业企业设立与登记注册知识目标:1、熟悉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2、掌握新创业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3、了解创业企业名称设计的一般规律;4、掌握新创业企业登记注册时的相关手续。能力目标:1、能针对新创企业的实际,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形式;2、能根据企业名称设计的要求,设计出适合的企业名称;3、能针对不同类型企业,设计出相应登记注册时的操作步骤。9.1案例导入案例9-1胡强的防盗系统公司[]胡强准备与他的3个朋友一起创办一家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他们一共凑齐了50万元,随后就开始张罗着选址、注册公司,并给公司起名字。4个从来没有创办企业经历的年轻人从公司注册这一步就开始“晕菜”了。虽然在产品的设计开发中他们个个都是好手,但是在准备创办企业这件事上,他们甚至连工商管理部门的大门朝哪边儿开都不清楚,这让他们心里没了底。为了了解注册程序,他们先到工商管理部门拿了一套注册公司的程序介绍。几个人回来研究了一番,却发现越研究越不明白。像他们这样开发防盗系统的公司究竟应该注册成什么类型的企业?应该提供哪些资料?具体的费用是多少?究竟该怎么给自己的公司起名?几个人商讨了好几个晚上还是没有个结果。烦琐的注册程序,使几个人同时产生了畏难情绪。【思考与讨论】1、胡强准备创业开公司,那么第一步应该做什么呢?2、胡强的公司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比较合适呢?3、你能给胡强的公司起个好名字么?9.2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为方便投资者创业,各级政府及其管理部门都为创业人员提供包括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在内的全方位服务。为方便登记者,企业登记机关也会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虽然如此,创业者自身也应该了解和熟悉创业企业设立的一般流程,这对于提高创建的效率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般而言,创业企业设立流程如下:第一步,企业选择,即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第二步,名称设计,即设计新创企业和企业产品的称呼;第三步,登记注册,具体包括企业名称登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其他登记备案事项。9.2.1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我想创业,我注册一家什么样的公司合适?”或者“我想创业,我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合适?”这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是创业者创业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毫无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创业过程,就是一个建立组织和组织逐渐成长、发育的过程。创业第一步,除了资金上的准备、资源上的准备、心理上的准备等之外,极为重要的一件事就是针对自身情况,选择一个合适的创业组织形式。每种创业组织形式均各有其利弊,选择合适,便可趋利避害,选择不恰当,就会为将来的运作带来巨大的隐患。一般来说企业选择的法律组织形式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在我国实践中还存在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形式。9.2.1.1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自己个人的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市场经营主体。1、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个体工商户的设立条件较为简单,包括:(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2、个体工商户的优劣势个体工商户的优势主要有:(1)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2)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3)税收负担轻。个体工商户的劣势包括:(1)信誉较低,很难获得银行大额贷款;(2)经营规模小,发展速度慢;(3)管理不规范,有的个体工商户甚至对经营所得和工资所得都不加以区分。9.2.1.2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最为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型企业,个人独资的财产属投资人个人所有,在企业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以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尤其适于初涉市场、资金实力有限的创业者。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此外,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事务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比如国家公务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外,其他人都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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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委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3、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业务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规定偿还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2)雇佣人数不同。雇员8人及以下为个体工商户,8人以上为个人独资企业。(3)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则以家庭财产承担。(4)适用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列》的规定设立。(4)法律地位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并领取独资企业营执照。9.2.1.3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型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现代企业中,合伙企业所占比例很高,中外实践证明,合伙企业是一种灵活、简便又不失一定规范和规模的企业组织形式。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应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设立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例如国家公务员。合伙人都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存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2)合伙企业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协商一致,明确各合伙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合伙协议应采取书面方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进行补充。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其他必要条件。2、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法律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出现退伙等法定事由,否则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2)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不像公司企业那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有其自身特点。(1)合伙事务执行的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或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两种方式。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包括: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3)合伙人的义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者处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损益包括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损益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合伙企业年度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4、入伙与退伙(1)入伙。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的资格。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出于真实意愿而退伙。自愿退伙包括:一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现: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二是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而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种情况。《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6、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程序如下:(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2)确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其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清偿;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法人之间的合伙。另外,目前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总会计师汇报材料会计师培训协议范本会计师求职简历模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底稿高级会计师评审表模板 事务所、医生诊所等也都不属于合伙企业,它们归各自的行政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所以,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9.2.1.4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当前,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大“工程”,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司制。由于公司是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成熟、最规范、最先进的,所以,不少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都选择了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1、公司的特点与分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1)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与其他商事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具有法人属性。公司的法人属性使公司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分开,从而使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所谓营利,就是获取经济上的利益。对利益的追求是公司的目的所在,也是公司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主要区别。(3)公司应依法成立。公司的依法成立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即《公司法》和其他有关的特别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公司成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三是公司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按照不同的标准,公司有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进行分类是最主要的一种分类标准,依此标准,公司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公司类型,是最基本、最典型的两种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我国《公司法》仅规定和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类型。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是公司内部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必须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该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的法定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标志。公司依法享有名称权,经注册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依法报经政府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如设立经营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就必须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经营桑拿、KTV等特种行业的公司也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3)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设立公司组织机构;(6)进行工商注册登记;(7)签发出资证明书。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部分。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1)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存在的基础,由出资人组成的股东会理所当然成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只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依照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以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①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②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③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④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⑤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⑥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3)董事会的性质与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向公司股东负责。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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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4)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此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5)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6)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劣势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有:(1)有限责任。由于拥有法人资格,天大的责任由法人承担,股东个人承担的责任仅仅以所出的股本为限,其他个人资产不受牵连,降低了个人投资风险。(2)运行稳定。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时,要求拥有完善的管理和财务制度,同时股东入股后不得抽回资金,这就在法律上保证了充裕的资金和健全的运行机制,不会因为个别股东的变故而使企业产生动荡。劣势包括:(1)注册手续较复杂、费用高。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严格审查,费用比较高,主要是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和验资费用。(3)税收较高。一方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不能撤回资金,转让困难。股东一旦出资就不能撤回资金,股东只能享受收益,不能随便转让股本。(5)信贷信誉不高,发展空间有限。根据统计,我国有2/3的企业采用公司的形式。如果考虑到综合成本与收益,一般营业额3万元以下可以选用个体工商户或独资企业;营业额3~10万元可以采用合伙企业;10~50万元,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9.2.1.5公司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办理筹建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须有公司名称和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1)发起人发起。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3)认购股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4)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5)募集方式设立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6)申请登记注册;(7)建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发起人的出资到位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发起人选举公司的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创立大会将选举出公司的董事、监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4、组织机构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1)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4)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4)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5、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势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势包括:(1)资本证券化。实行股份的等额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人数都没有限制,因而能广泛筹集资金,有利于企业规模扩大;(2)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完全分离;(3)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参与经营,企业经营权由董事会和经理掌握。劣势主要表现在,由于其自身特点,有要求非常高的注册资本和设立程序,而复杂的运作方式更不适合创业初期的小企业。9.2.2企业名称设计9.2.2.1企业名称要素企业名称,通常是该类产品某一企业的专有名称,是用文字形式表示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组织的特定标志,也曾被俗称“厂牌”。企业名称一般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2、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及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3、行业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五个以上大类。(2)公司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如:北京***四川火锅有限公司、北京***韩国烧烤有限公司。“四川火锅”、“韩国烧烤”均视为企业的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不应当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4、组织形式依据我国《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食品厂”、“南京**商店”、“杭州**技术开发中心”。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字,在某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局辖区内,冠以同一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企业名称的确立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年代有不同的色彩,它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思想文化的发展有很大关系。在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企业名称的确立一般是以企业创始人的名字或吉祥、响亮、含蓄、趣味等方面的因素来确定。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名称的构成绝大多数为“三段式”(地名+经营业务名称+企业组织形式,如上海汽水厂)或“四段式”(在“三段式”上再加上财产责任形式,如国营南京无线电厂)。用这两种方法命名企业,一方面可以看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另一方面,可以看出企业的所在地及本企业生产什么产品,但根本看不出企业产品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企业名称及其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是在企业名称中出现了字号。如北京四通集团,其中“四通”是企业字号。而且作为区别不同企业的企业名称,基本构成变成“两段式”,或是“地名+字号”,如“西安杨森”;或是字号+经营业务名称,如“春兰空调”;或是字号+企业组织形式,如“海尔集团”。而无论哪种“两段式”,字号都是必不可少的。字号虽然只是几个汉字的组合,但表现的绝不仅是几个汉字所固有的含义。作为企业标识,它储存着企业资信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信息,这就使其成为商誉的载体而具有财产价值。如“万宝路”的商誉价值已高达440亿美元,相当于其年营业额的两倍;家喻户晓的“可口可乐”,其商誉已值334亿美元。早在1967年,可口可乐公司就宣称,即使公司一夜之间化为灰烬,照样可以起死回生,因为凭商誉,立即就有大银行找上门来贷款,这就是著名字号所独有的魅力。9.2.2.2命名要求企业及企业产品的名称对消费者的选择是有直接影响的,所以每一位企业家,无一例外都会精心设计企业的名称,并深深认识到它在竞争中所起的作用。索尼公司创始人盛田昭夫曾经说过:“取一个响亮的名字,以便引起顾客美好的联想,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与竞争力。”具有高度概括力和强烈吸引力的企业名称,对大众的视觉刺激和心理等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一个设计独特,易读易记,并富有艺术和形象性的企业名称,能迅速抓住大众的视线,诱发其浓厚的兴趣和丰富的想象,能使之留下深刻的印象。因此,新创业企业在设计企业名称时,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注重人和,起名时致力挖掘企业名称的文化底蕴;(2)注重地利,起名时致力拓展企业名称的历史潜能;(3)注重天时,起名时致力开发企业名称的时代内涵;(4)应强化标志性和识别功能,避免雷同;(5)应加强企业命名与品牌、商标的统一性;(6)应避免无特征的企业名称,要突显名称的“个性”。9.2.2.3注意事项给企业或公司命名的几点注意事项。(1)字音念起来会不会很顺口、容易记得(一间叫“飞龙”、另一间叫“鼎毓”,比较容易记得哪个?)。(2)和别的公司名称有没有类似?会不会混淆?(同一条街上有“富林”、“永林”、“青林”等公司,那岂不混乱?)(3)字义的意境优美,符合公司形象(“香奈儿公司”的意境是否很适合其华丽的公司形象呢?)。(4)外国人容易发音、容易以英文字表达(如“维那公司”可翻译成“VenaCompany”)。(5)名称和所从事行业形象会不会让人感觉矛盾(公司名“圣文”,卖的产品却是健身器材,就给人感觉很矛盾)。(6)一秒钟之内,马上让人知道在卖什么商品(如“慈航公司”、“普度公司”,很容易联想到佛教用品)。9.2.3登记注册创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如果从事特定行业的经营活动,还须事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企业设立后,需要税务登记,需要会计人员处理财务,这其中涉及税法和财务知识,创业者需要了解企业需要缴纳哪些税项。9.2.3.1名称预先登记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北京安泰新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为行政区域;“安泰新世纪”为字号;“信息技术”为行业;“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我国在公司登记工作中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由创业企业的代表或其委托的代表人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非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名称不得称公司。非公司的企业称谓很多,如厂、店、楼、厦、行、社、中心、局、处、所、城、汇,等等。对非公司法人企业名称的核准,程序上没有专门规定,一般随投资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设立法人企业的申请一并进行。企业名称核准后,企业名称要遵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受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或者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9.2.3.2工商注册1、工商注册的基本条件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程序是指有关法规、规章所规定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应遵循的步骤和过程,它有两个基本要求。首先,开业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开业条件。根据《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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