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在法定担保方式中,质押与抵押最为接近,两者有很多共同之处,如抵押人和出质人对担保物都必须具有处分权,又如抵押权和质押权都属于无权担保和从属性权利,再如两者都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地处全等。但是,两者毕竟是两种不同方式的无权担保,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1.担保物种类不同
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而质物必须是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动产不能适用质押,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动产可以质押,主要理由是不动产由于性能决定不可转移占有,所以只能适合抵押担保。
动产即可抵押,也可以质押。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还是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通常都由当事人选择。但是,有些动产适宜质押,而不适合质押,如正在建造的船舶,不能交付债权人占有。
2.担保物权设立的条件不同
质押和抵押权都是担保物权,但设立的条件要求不同:质押自质物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或者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应当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物不需要登记的,抵押权自抵押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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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之日起设立。
3.同一财产能否再担保不同
某一财产的价值能够满足两个以上债权要求的,抵押人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就同一财产向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可以形成多个抵押权。质押以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为生效要件,当某一财产作为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后,出质人不可能就同一财产再交付另一个债权人占有,因而无条件再质押。
文章来源投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