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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学简答论述题电大劳动法学简答论述题 劳动法学简答题 1、简述19世纪下半叶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2、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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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劳动法学简答论述题 劳动法学简答题 1、简述19世纪下半叶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国际劳动立法于19世纪下半叶有了开端,其原因是:?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国际间约束 2、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3、简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4、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有哪些, ?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 ?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5、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主要有哪些, ?列举式方法 ?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区别式方法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6、简述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 ?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然有一部分也涉及财产关系,如工资报酬和人身关系、如职业安全,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 ?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为平等主体、等价有偿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瓦,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如女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如社会保险中的一些关系 7、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8、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9、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我国劳动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根据制定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规范使用范围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其表现形式有不同的名称 ?宪法,为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各部制定的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大量的劳动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 ?国际法律文件。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国际惯例。在涉外劳动问题上,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也需要在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劳动力跨国流动等方面参照一些国际惯例 10、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有哪些, ?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 11、简述劳动者个人的权利有哪些,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12、简述劳动者集体的权利有哪些, 劳动者的集体权利主要包括结社权、集体谈判权、罢工权和参与权 13、简述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我国劳动者应履行以下基本劳动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14、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缔结劳动关系,所缔结的劳动关系便具备了法律关系的形式,而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就联系方面而言,国家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关系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实际的劳动关系也正式通过法律关系的形式得到巩固和保护。 两者区别:?、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15、简述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法律特征, 我国劳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16、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这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0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其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另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17、简述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8、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和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 ?集体合同的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集体合同的签订须经以下几个步骤:?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20、简述劳动就业的法律特征, ?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21、简述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是根据社会的需求,组织失业人员按照自愿结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兴办生产、生活、劳务性的集体经济,实现生产自救 22、简述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主要包括:妇女、残疾人、退役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23、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发的集体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如利息、股份分红、风险补偿、雇工收入、资产增值等 24、简述我国工资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保障劳动者工资水平的立法、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的立法和严禁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立法 25、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国务院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劳动部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就现阶段而言,具体包括?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煤矿井下、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26、简述休息时间的种类, ?工作日内的间歇休息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休假时间?探亲假?年休假 27、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可由本单位适当 按排。 ?、探亲假期间待遇。?工资待遇。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探亲路费的报销。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 28、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特征,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29、简述职业安全法律保障的特征,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3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是国家为实现社会目标的一种宏观调控性质的法律制度。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具有高度的法律强制性。 31、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的意义, ?、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 32、简述我国职业纪律的基本特征, ?、职业纪律是为了劳动者的自身利益服务的。 ?、职业纪律是由劳动者自觉遵守的纪律。 ?、职业纪律是劳动者自愿执行的纪律。 33、简述我国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的关系, 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关系密切,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或缺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者区别:?、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二者联系:?、主体相同。二者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 ?、调整对象相同。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最终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34、简述职业纪律法律保障的主要内容, 我国政府制定了对职工的奖惩制度,从法律上对职工纪律给予必要的保障。这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8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 按照有关立法解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只适用于企业单位。但为避免杂一个单位内部引起矛盾,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可以适用该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设的企业性机构不能参照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办法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罚条件、处罚种类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35、简述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的对象范围仅限于职工——劳动者,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社会保险的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险种,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依据是基于客观原因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岗位,不包括主观因素所致的此类损害;?、社会保险是一种兼有补偿性质(指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或所缴保险费的补偿)和物质帮助性质(指这种支付带有互助互济性质,主要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36、简述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 ?、促进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 37、简述失业保险的基本特点, 、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失业保险以失去劳动机会为前提,只适用于失业的劳动者,而且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 ? ?、享受保险待遇有一定期限。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我国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待遇水平较低。失业保险待遇只能保障失业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般都将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控制在社会救济水平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之间; ?、保险功能的特殊性。一是通过预先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方面的经济援助,以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二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生产自救等综合性服务措施,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提供帮助,以提高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力,并尽早实现重新就业的愿望。 38、简述工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特点:?工伤保险对象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 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差别 作用:?保证受伤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得到及时医治 ?补偿损失,维持生活 ?减轻企业负担,稳定保险待遇支付 ?预防职业危害,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 39、简述职工福利的特征, 职业关联性、普遍性、功利性、集体性、效益性 40、简述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职工福利与公共福利共同构成社会福利体系,二者都是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基本任务,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物质帮助形式。但二者也存在区别,主要有:?经费来源不同。职工福利的经费由行业或单位负担;公共福利的经费则由国家或社会负担或筹集。?享受主体不同。职工福利的享受主体只限于特定的职工及其家属;而公共福利的享受主体则是全体社会成员。 41、简述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权利 ?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帮助、指导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交涉和协商的权利 ?监督和调查的权利 ?参与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 义务:?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根据政府委托,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42、简述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特点和作用, 基本特点:第一,职工民主参与是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而不是指职工有权代替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企业的管理;第二,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是劳动者以职工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不是以股东或其他身份行使管理权;第三,职工民主管理是指劳动者对企业内部事务的管理,虽然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涉及有关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内部企业事务,如有关职工的福利、劳动保护、工资等,但是企业的发展与职工的利益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职工民主管理涉及的事务范围并不仅限于这些方面,应该包括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 职工民主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其主要作用: ?职工与企业形成了利益与共、休戚相关的共同体,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有了保障 ?职工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而不再盲目追求企业的短期效益或利润,企业资产配置更趋优化、合理 ?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劳资双方彼此互通信息,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有利于消除劳资隔阂,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43、简述劳动法中行政处罚的几种形式, 警告。这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较轻的违法行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 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 ?罚款。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强制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法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 ?吊销许可证、执照。是剥夺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严厉处罚 ?通报批评。是劳动行政机关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诸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 44、简述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的特殊性, 在劳动关系缔结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与一般的民事关系不同,除了具有平等性以外,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具有一定的人身隶属性,劳动者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考虑到劳动关系的这一特性,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劳动法中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体现出“法定责任优先”的原则。 此外,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劳动者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法律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也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 45、简述劳动监察的基本属性, 法定性、行政性、专门性、惟一性 46、简述群众监督的形式和主要特点, 形式:?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监督?报刊等传媒监督?其他群众组织的监督,如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的监督 在劳动监督体系中,群众监督是对行政监督和工会监督的必要补充。其主要特点是:?监督主体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监督方式具有特定性和任意性 47、简述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8、简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49、比较劳动争议的基层调解与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都是第三者从中调和 ?都依法进行 ?都着重说服教育 不同点:?主持者不同。基层调解是在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和诉讼中调解分别在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 ?遵循的程序不同。基层调解遵循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特定程序,仲裁和诉讼中调解遵循 各自的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 ?调解书的效力不同。经过基层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而仲裁和诉讼中形成的调解书经送达人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简述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仲裁,实行一案一庭及合议制,具体的仲裁程序包括如下步骤: ?管辖。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企业劳动争 议处理条例》确定 ?仲裁参加人。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依法成立的其 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申请与受理。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首先必须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无权仲裁。《劳动法》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 ? 规则》组成仲裁庭 ?案件受理。案件受理一般包括:通知、调解、开庭裁决、结案等程序 ?法律文书的生效和执行。仲裁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决书在起诉期满之后生效,即自 当事人受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仲裁监督。 51、简述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劳动法的产生,是大工业时期“人类理性”的体现 ?、劳动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大工业生产的客观要求 ?、劳动法的产生,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家为协调劳雇双方利益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而颁布某些改善劳工条件的法律 5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立法三个阶段的主要内容 ?1949年至1966年。为调整这一时期的劳动关系,颁布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国有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劳动安全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等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国政治经济处于不正常的历史时期,在法律虚无主义影响下, 劳动立法工作停顿,法制工作被破坏 ?1976年以后至今。中国的劳动立法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中国实行劳动制度改革,打下了一定基础。特别是经过多年努力,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的颁布是中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重大发展,它为建立公正、平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 53、按照《宪法》《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主要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 54、简述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的主要内容 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分为外部义务和内部义务。 外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三 项:?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内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三项:即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55、简述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对人、时间和空间的法律约束力 ?人的效力。即集体合同对人的适用范围。合法有效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集体合同对人的效力还体现在它对个体劳动合同 的约束力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均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视为无效,必须执 行集体协议的规定 ?时间效力。即集体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范围。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 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经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集体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集体 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空间效力。即集体合同适用的地域范围。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因集体合同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而有所差 别。全国性的集体合同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区性或行业性的集体合同适用于该地区或产业范围内;企业 集体合同适用于该企业范围内。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订立集体 合同的企业范围内 56、简述下岗职工的特征 ?“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而下岗”,是指下岗的原因是用人单位,而不是职工本人,企业单位是因为经济原因,而不是非经济原因 ?“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任何工作”,是指职工从原来的工作单位离开, 不在原单位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在原单位内参加转岗培训或者其他学习的人员不应统计为下岗职工 ?“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是指职工下岗后在社会上没有找到工作,即没有找到稳定的职业或者说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与原单位还保留一纸劳动关系 57、简述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概念: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职业安 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 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简述劳动安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职责 58 ?制定统一执行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使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并力争同国际劳动立法标 准接轨 ?组织和推动职业安全卫生科学研究工作,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提供科学依据,开发更多的职业安全卫生保护产品,并负责组织推广?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基础制度。如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与处罚制度等?对用人单位执行职业安全卫生制度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职业安全卫生法规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59、劳动安全技术规定的法律特征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以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为目的,劳动者的生命权是最首要的权利,任何时期的劳动法都将此作为重点进行保护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对各种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的安全规定 ?职业安全法律保障具有突出的技术性特点 60、简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性 ?适用对象的特殊性。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只适用于女职工,不适用于男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只 适用于未成年工,不适用于成年职工?制度内容的特殊性。基于女职工生理健康及其抚育子女的需要和未 成年工生理、心理成长的需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内容上侧重于禁止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 事某些劳动。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内容,如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施的规定,未成年工体检制度和教育制度 等 61、简述对女职工生理变化过程中的保护有哪些, ?经期保护,是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其中包括:?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孕期保护,是指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女职工 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禁止夜间劳动和休息权的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期保护,是对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哺乳期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62、简述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妇女权益保护法》第8章,对有关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推矮、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等各种违法行为,也作出了较严重的处罚规定。 63、简述关于未成年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也明确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15条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3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人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64、简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区别 ?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而人身保险上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性质 ?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 ?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人身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之上的,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 ?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定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 ?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制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65、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委员会主要承担下列工作:?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组织?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66、简述如何理解违反劳动法的责任这一概念 理解这一概念,首先要明确,违反劳动法的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等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既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甚至是政府机关;其次要了解,必须是责任主体实施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才会引起法律责任这一消极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必须要有法律规范的事先规定,即事先存在着责任主体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有违法的法律事实,即存在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也可以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最后,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的追究,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实施 67、简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这一概念的涵义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从狭义上来说,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即是指劳动监察,指的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制度。从广义上来说,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还包括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群众自发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情况 68、简述劳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69、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简述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 70 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案件,除了必须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先行调解原则。仲裁庭在开庭裁决之前,应当先行调解,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次裁决原则。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都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再次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仲裁庭也由3名仲裁员组成劳动争议案件,当仲裁庭在处理一般劳动争议案件或仲裁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案件遇到分歧时,为了及时裁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71、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答:我国劳动法的具体表现形势可以根据制定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规范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同,其表现形势有不同的名称。(1)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休息权;第44条规定了退休制度;第45条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及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护;第53条规定了公民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等。(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制定的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制定的大量的劳动规章。其名称一般用“办法”、“通知”、“意见”等。(5)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6)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规。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别授权的经济特区制定的劳动法规,只适用于经济特区。(7)地方规章。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度的劳动规章,它们是大量的,内容也极广泛。(8)国际法律文件。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势。主要包括:?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国际间的双边协议。(9)国际惯例。在涉外劳动问题上,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也需要在劳动就业、职业安全、劳动力跨国流动等方面参照一些国际惯例。 72、简述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在待遇水平等内容上,一般不许投保人和被保人自由选择。?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同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劳动法学论述题 1、试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带有劳雇关系(或劳雇关系的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 2、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 ?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挂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 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3、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使用范围即劳动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在空间、时间对人的效力范围。 ?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限制定颁布的法律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 ?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的生效和失效时间,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而原有法规失效 ?劳动法在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哪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 4、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串通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 ?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全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 5、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试述劳动法体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这一概念强调构成劳动法体系应是内容完整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各项劳动法律制度相互间的内在联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体系和劳动立法规划体系和劳动法学体系是不同的,劳动立法规划体系是在一定的时期之内的劳动立法计划,它与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系结构是不同的。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劳动管理法(劳动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劳动就业法)、劳动关系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会的法律保障、劳动标准法(工资法、工时休假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障法、职业训练与职业资格标准法、员工奖惩规则法)、社会保险法(生育保险法、养老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疾病保险法、遗属津贴)、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劳动检查监督法(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职权) 6、试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 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是因为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经济制度、文化传统所决定的。 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民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能够覆盖劳动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和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这是劳动法基本原则与劳动法具体原则的区别。 7、试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二章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一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 8、谈谈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国家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 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固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谈谈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9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成为某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一旦公民丧失了劳动行为能力,也就不再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因此也就失去了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这种行为不仅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 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10、试述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坚持基本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这是由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不可分割性决定的,劳动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并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签订的。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从而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成为最佳状态 ?全面履行原则: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一方按照法律与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要求用人单位全面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条件及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合作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集体劳动客观上要求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指挥;同时,用人单位的领导者、管理者也必须关心职工,考虑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1、试述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意义。 ?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宗旨。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其中,劳动者联合起来,通过工会或以全体职工的名义与用人单位交涉,即以集体协商的方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别是带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是逐步被接受的有效方法,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劳动法制追求的目标。实现劳动关系协调有多种手段,其中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进一步明确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为个体劳动合同的订立提供依据,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资关系的共同做法。 ?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一般情况下,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标准是最基本的劳动标准。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可以高于劳动立法所规定的保障标准,这就可以起到弥补劳动立法不足的作用。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 12、试述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 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调处理的方式 13、试比较职业培训与普通教育的异同。 ?教育目的不同。职业教育以直接培养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其目标是使受培训者成为一定劳动领域的专门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职业和劳动力供求双方的需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性;而普通教育是以提高受教育者的基础文化水平为目标的,具有基础性和普及性 ?教育对象不同。职业教育是一种以劳动者为特定对象的人力资源开发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裕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 ?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 ?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实践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 14、试述我国目前的职业培训包括的具体形式。 ?学徒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招收学徒工,在师傅直接指导下,通过实际操作,让其掌握一定技能的培训形式 ?学校培训,是职业培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其中包括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教育等形式 ?就业训练中心培训,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导的就业训练实体 ?社会力量办学,是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机构 ?劳动预备制度,是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 ?再就业培训,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造和实施再就业工程中,为帮助下岗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职业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原劳动部制定了《“二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要求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实行在政府指导和扶持下,个人自学、企业组织和社会帮助相结合,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培训 ?创业培训 ?职工培训,也称职工教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15、试述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职工的区别。 ?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区别。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酬劳动,当前有就业可能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职工下岗后普遍有三种情况:一是下岗人员已通过各种渠道实现了再就业;二是下岗人员正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寻找工作;三是下岗人员没有寻找工作的行动。下岗职工中的第二种情况即正在寻找功过的人员我们可以称之为失业人员。下岗与失业的关系为,下岗为一种事实上的失业,失业人员中包含了下岗职工。下岗职工与失业人员的根本区别在于下岗职工恶化企业还存在着劳动关系,下岗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之签订“两个确保”,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藉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而失业人员与企业已无任何关系。 ?下岗职工与职工的关系。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以工资为生活费主要来源的从业人员。职工是从业人员中的一部分。下岗职工已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单位的劳动,不属于原单位的从业人员,从原单位领取的也不是劳动所得只是生活费,不属于工资,从此意义上说下岗职工不是职工也是合理的。但能否说下岗职工就是失业人员呢,这也是不科学的,虽然说下岗职工不符合职工的定义,但从劳动管理角度看,下岗职工仍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仍是原单位的职工。 16、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即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标准确立个人工资额。《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作为我国工资分配的一项重要原则,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和基础。 ?按劳分配原则存在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能是商品经济和生产力水平还不够高度发达的阶段。如果社会产品极为丰富,能够满足人们的各种自我消费需要,也就没有必要确定消费品分配的标准。 ?按劳分配原则,直接服务于《劳动法》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劳动是财富之母”,任何社会的经济发展均源于劳动者的劳动。 ?我国工资分配中的按劳分配原则,强调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取得工资的惟一标准,实行工资中的人人平等、同工同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基本分配规则,并不能因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的不同而在工资方面形成差别 17、试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论述工作时间的显著特点。 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内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从立法目的的角度而言,工作时间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工作时间制度既有标准工作日的规定,又有标准工作周的规定,同时也有其他工作时间的规定。立法上需要同时规 定标准工作周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以便于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制度仅仅确立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上不得突破的上限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立低于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制度。立法上的这种规定,一是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或经济组织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国家着重从宏观上加以调控;二是在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上,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制度,是工作时间适度的基础,法律允许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都必须依据上述两项标准测定相关的定额和因素。 18、试述工作时间法律规范的作用。 关于工作时间的法律规范,不能仅仅将其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时间上的一个标准,而应从工作时间规范的基本理论角度考察它的基本功能,使之充分发挥规范的更深层的作用。工作时间规范的特别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利用工作时间制度,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工作时间法律制度的这一功能,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工资实行宏观调控,协调行业之间的工资差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促进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企业的现代化管理以人、物、时间为基本要素。工作时间构成恶劣正常劳动秩序的基本前提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实现。休息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人权,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通过工作时间的立法,不仅使劳动者的休息权有了具体的尺度,而且也是反映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和政治进步的标志 ?调节劳动力市场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就业。工作时间除了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方面发挥作用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制定工作时间标准调节劳动力供需之间的矛盾 19、试述我国的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涉及、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安全卫生工作的长期经验的总结,各种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三同时”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定同时提出安全卫生设施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所需经费应纳入总投资计划。审批部门应一并审批下达 ?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单位在设计主体工程项目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篇》,详细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应采取的措施及其与其效果等,并严格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单位对安全卫生设施应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保证质量 ?工程项目竣工后,当地劳动、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对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进行试运行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对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20、试述职业纪律的调整范围 职业纪律所调整的范围,是整个劳动过程以及与劳动过程有关的一切方面,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态度,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等规程的要求,以及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考勤、考绩等方面的全部内容。执行职业纪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实现正常的工作程序,从而保证劳动义务的正确履行和劳动权利的顺利实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全新的思路对劳动纪律作了规定。这一思路主要包括: ?将劳动纪律作为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一项内容予以强化,并将劳动纪律的效力与劳动合同挂钩 ?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惩处权的角度,对劳动纪律的运用进行必要的制约 21、试述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性质不同。职业纪律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是一种义务;而职业道德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是一种自律信条 ?直接目的不同。职业纪律的直接目的是保证劳动者劳动义务的实现,保证劳动者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而职业道德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企业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的手段不同。为了保证职业纪律的实现,法律、法规制定了奖惩制度,以激励和惩戒相结合的方式,以促使人们遵守职业纪律;而职业道德的实现,则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联系:?主体相同。虽然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存在显著的区别,但是它们共同赋予同一主体――劳动者,要求劳动者在遵守职业纪律的同时,也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调整对象相同。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调整的都是劳动者的职业劳动,是在劳动者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调整的是同一行为――劳动行为 ?最终目的相同。虽然二者的直接目的不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正常进行,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完善科学管理,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22、试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 ?基本保障性。社会保险是当劳动者遇到劳动风险,失去劳动报酬之后,仍能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 ?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必须参加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 ?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是依据社会共担风险的原则,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统一调剂、互助互济办法,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的再分配 ?主体特定性。社会保险关系的各方主体是特定的,除个体经营者外,社会保险的投保人特定为用工方,承保人特定为专门的保险机构,被保险人特定为职工,受益人特定为职工或其法定亲属 待遇的差别性。社会保险由于劳动者的工龄长短、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缴纳费用的多少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社? 会保险待遇也有所差别 ?补偿性。社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将一部分物质财富再返回给劳动者,其实质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的一种补偿;特别是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下,劳动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直接反映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 ?社会福利性。社会保险对于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给予各种保险金支付的同时,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医疗护理、伤残康复、职业培训及各种社会服务 23、试述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它同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优抚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体系。由于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城镇职业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通过社会保险就能使大多数暂时遇到经济困难的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支柱部分。 另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实施的对象不同?实施的依据不同?实施的条件不同?资金来源不同?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 24、试述社会保险法律调整的原则 现阶段我国对社会保险的法律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社会保险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社会保险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提供可能和创造条件,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社会财富较为丰富时,国家才有能力提供较高水平的社会保险;同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制约着社会保险的水平,社会保险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第71条规定:“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社会保险一体化和社会化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社会保险一体化原则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保障功能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制度是为实现社会公平而设立的,但社会保险在实质上不是超越劳动者自身行为以外的恩赐,它需要每个劳动者的积极参与和投入,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挂钩 25、试述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同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并构成了社会保障体系的三个子系统,但三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主要是: ?实施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限;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则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帮助对象。 ?实施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依据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法律事实而实施的;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依据全体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及家庭成员的负担等状况而定。 ?实施的条件不同。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度,即劳动者必须履行缴纳保险义务,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的实施,则不需要以缴费为前提 ?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资金来源于劳动者个人、社会(包括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基金则主要来自于国家或社会筹集 ?实施的时间效力不同。社会保险的时间效力从总体上说,是经常性、长期性的,就个别劳动者而言,是从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开始直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消失为止;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从总体上说,具有临时性和不固定性。 此外,还有保障水平不同,保障手段不同等。 26、试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的共同点和区别 从社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人身保险有共同点,即它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而且都具有应用保险原理的大数法则,集中众多人的力量,分散风险,抵御风险的功能。但是二者之间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而人身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它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具有营利性质 ?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有职工身份的劳动者;而人身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公民 ?费用负担不同。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和国家共同分担;而人身保险费用由投保人承担,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缴费率,当事人可自由选择 ?实施原则不同。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上,只要履行了劳动义务,就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强制性原则;而人身保险,则是建立在商业契约关系之上,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和自愿性为原则 ?保险关系确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关系的确立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双方当事人不能另行约定;而人身保险关系通过保险合同确立,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 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依据物质帮助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确定保障水平,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保障水平是法定? 的;而人身保险根据经济补偿原则和当事人的投保情况确定保障水平,以合同约定保障水平,差别较大 ?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社会保险的经营主体由政府制定;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是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 ?受益人不同。社会保险的受益人是法定的,一般为被保险人的法定亲属;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则可由投保人任意指定 27、试述工会的性质 所谓工会的性质,是指工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工会的性质,工会是作为工人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具有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阶级性、群众性和自愿性是各国工会、各个时期都具有的普遍性质。工会的阶级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为其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工会的会员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工会代表和维护工会阶级的合法利益。群众性,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组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是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社会基础。自愿性,是指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组织和参加工会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或者不加入、建立或者不建立工会,工会的活动是建立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之上 28、试述工会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第一,工会的合法性。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认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第二,工会的独立性。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 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工会的惟一性和独立性。第二、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9、试述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及其特点 ?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形式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 ?其他形式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与企业之间就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到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 ?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工代表参加公司的监事会 30、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原则。所谓过错指的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过错责任原则上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直接相关的人(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不是根据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的危险性质与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责任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又称“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 31、试比较劳动监察与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之间的区别 一是监督主体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主体除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外,还包括公安、卫生、工商、财税、审计、防疫等专项行政管理部门,而劳动监察的监督主体则是享有劳动监察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二是监督范围不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只是在自己特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某一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而劳动监察机构则负责对企业遵守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三是监督过程中行使的职权不同。与其监督检查的范围相适应,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职权相对比较宽泛,涉及到监督检查的职权有一些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能享有的,同样,一些特定行政部门的特定权限也只有该行政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劳动监察机构不得享有 32、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意义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这也是劳动争议立法的直接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存在利益上的对立,又有相互依赖的一面。只有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坚决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利益,将企业的运行纳入法律的轨道,才能够使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在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权利义务相辅相成。通过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 33、试述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应着重采取调解方式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化解矛盾,当调解缺失无效时,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加以解决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这项原则要求处理劳动争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凡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不合法,所做出的调解、仲裁、审判结果都是无效的。所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只有严格遵守这一原则,才能保证劳动争议的正确处理。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的各个阶段,不论适用实体法还是适用程序法,? 对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尤其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双方都获得平等的保护,并承担相等的义务,一方不得享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任何特权 34、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即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劳动者就成为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式的,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的意志。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之道,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的和实现的。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35、试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只有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这一制度就是为了保障劳动法的实施,通过多主体全方位的监督,各种劳动法主体才能够切实体会调执行劳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所以必须依靠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来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各自的价值追求,纠正和杜绝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劳动力市场是重要的要素市场之一,应该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完善。但是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行使权利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依法行使劳动权力,才能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建立和健康、稳定的发展。为此,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手段去发现、纠正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使之始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权力既能充分行使,又符合法律的要求,形成和谐的劳动秩序和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对劳动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劳动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方面可以加强劳动执法工作,保证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对于劳动立法,可以密切结合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修正具体规定中不适合经济发展客观需要的内容,不断总结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律,从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劳动法制 36、试述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及对其的处理 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劳动法》只集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此外,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根据国务院1982年3月12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如果劳动者违反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当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劳动法》第25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37、试述我国目前职工民主管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及其主要内容 我国对于职工的民主管理所采取的主要形式为职工代表大会形式,也包括其他形式。?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包括:?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临时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有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的关系。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他形式包括?平等协商,指职工与企业之间就有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职工代表参加公司的监事会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的法律意义 38 ?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进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的。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无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还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都有利于提高人口的质量。而人口的质量和劳动者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又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本条件 ?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女职工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的社会使命,未成年工是劳动力的后备力量,对他们给予健康、安全以及生活等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促进民族的兴旺发达、民族优秀体质的延续 39、试述试述劳动安全技术规定的基本作用和法律意义 40、结合马克思关于劳动价值的基本理论,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制度的本质及其特点 本质:以往几次工资改革,由于不涉及经济体制的巨大变化,工资制度也不可能进行全面的合理化的改革。推行市场经济之后,原先建立于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工资制度,已不可能通过“修补”来满足于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这一阶段的工资改革,是在抛弃原有的工资制度模式的基础上,重新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设计的。依据这一指导思想和思路,并经过几年来立法者的努力,随着《劳动法》的公布,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工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 特点:?在工资立法调整的主体范围方面,将社会全体劳动者划分为两大类: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取消了原来由国家直接规定企业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工资等级制度,并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职工个人工资标准的权利完全交由企业行使 ?在将工资自主权完全还给用人单位的同时,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使工资制度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经济的发展,又反映了社会公正,促进了社会进步 41、请结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的状况,分析加强职业教育的意义 职业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也会有不同。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的振兴,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对劳动者的素质和职业技能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劳动者的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获得与提高都有赖于职业教育的建立和发展。提倡“终身教育”观念,加强职业教育已成为全球共识,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更具有战略性意义。?加强职业教育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科教兴国”战略是我国政府于1995年,自深刻分析世界科技革命发展进程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做出的重大决策?加强职业教育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职业教育是劳动者素质持续培养和提高的主要途径,劳动者是社会成员的主体部分,他们的素质决定着、代表着全民族的素质。因此加强职业教育关系到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的提高问题,从而成为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加强职业教育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实现和保障。职业技能或职业能力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基础。而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帮助劳动者获得必要的职业能力,为其进入劳动力市场准备条件 42、试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依法为职工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他们的团体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集体合同是以职工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协议,其内容非 常广泛,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劳动条件、生活条件以法律规定为基础,更侧重于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从而达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 ?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由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草拟集体合同草案;其次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最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互相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集体合同的内容多涉及国家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它规定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国家劳动标准的基础上,向职工提供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这就使得集体合同具有本单位劳动基准法的效力 43、论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上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规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招收录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并且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专长,合理使用劳动力。劳动合同主体双方享有的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使得双方既可确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又可促使劳动力流动,从而达到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进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根本目的 ?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力、义务和责任,这对合同主体双方既是一种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 44、试述中国现阶段劳动法制建设新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其主要体现是什么 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基本上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基本形成了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律体系。通过《劳动法》及其大量配套法规的颁布,形成了完整的内容体系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原来只适用国有企业的法规逐步扩大到一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 ?初步建立了最低劳动标准,为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在最低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方面建立了法定最低标准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社会保障改革过程中,建立了法定的多层次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生育、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制度上,均有新的发展 ?逐步普遍实行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于集体合同法律制度的普遍实施,为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断完善解决劳动争议的程序法。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多元化与复杂化,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国已建立法定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机构 45、试述当代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世界各国普遍颁布适合本国特点的劳动法律、法规。各国制定颁布劳动法的时间及数量虽各有差异,但现在各国已普遍颁布了劳动法,从不同角度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虽然产生的时代较晚,但是劳动法在各国法律中数量较多。现在许多国家在不断制定颁布各项单行劳动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成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初期的劳动法规,适用范围较小。19世纪出现的“工厂法”,只适用较大的工厂,内容只涉及对女工和童工某种劳动条件的保护。自19世纪以后,各国劳动法适用范围已从少数工厂扩大到其他所有工业部门。20世纪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扩大到商业、海运等部门。既包括生产部门,也包括非生产部门,逐步扩大到各种经济部门,甚至涉及自雇者、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等等,只要存在劳雇关系,就开始制定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法已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虽有差异,现在各国劳动法律体系已逐步形成。内容完整而系统,几乎包括了调整劳动关系的所有内容 ?当代各国劳动法加强了责任条款及处理劳动纠纷的机构。初期的劳动法缺少责任条款,法律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现在各国劳动法加强了劳雇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一般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分别处理违反者,并设立了受理劳动纠纷的专门机构,如仲裁机构、劳动法院、法庭等。有些国家还设有代理劳动案件的专业律师,将劳动纠纷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体系中 ?各国劳动法一般均规定了各项最低劳动标准。各国劳动法的发展与完善,与经济发展程度、劳动关系特点、社会制度、劳工运动等因素有关。为保障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在当代各国劳动法中,一般都制定了主要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是强制性的,各企业可根据其发展条件,在执行时可以优于法定标准,可以通过集体谈判、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约定 ?国际劳动立法的发展对各国劳动法的影响。自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以来,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形式是制定和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包括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所有内容,各国制定颁布劳动法时,经常要参考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由于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因而在劳动标准上,不能完全适用统一标准,但各国逐步争取达到最低国际劳工标准还是应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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