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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视野下的刑事拘留制度研究.pdf.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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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视野下的刑事拘留制度研究.pdf.doc人文精神视野下的刑事拘留制度研究.pdf.doc 号 : , , , , 人 文 精 神视野 下 的 刑 事拘 留 制 度研 究 : 妒 柯 畚 恼 R: 被 告 人主 体地 位 的 尊 重。 【 关 键 词】人 文 精 神刑 事拘留 羁押人 权 司法 审查 , , , , , , , , , , , ,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〆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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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精神视野下的刑事拘留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研究.pdf.doc 号 : , , , , 人 文 精 神视野 下 的 刑 事拘 留 制 度研 究 : 妒 柯 畚 恼 R: 被 告 人主 体地 位 的 尊 重。 【 关 键 词】人 文 精 神刑 事拘留 羁押人 权 司法 审查 , , , , , , , , , , , ,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瑚 ,,, , 了 谢 意。 一 作 者签日期: ,Γ,駗 名 : 口 杜 人 文 精 神视野 下 的 刑 事拘 留 制 度研 究 强, 到 中 国 愣是变成 了 审 查 起 诉前 的 “黑 户”, 没 有 身 份和 地 位 。检 察 官限 制 律 思 想上 的 一 种体现 :把 法 治与 人文 精 神 对 立 起 来 , 人们 在 关 注 法 的 同时却 忘 记 关 这种错误也 是我 国 整个刑 事诉讼的 痼 疾所 在 。本文 以 其 作 为 着 眼 点 , 就 我 国 刑事拘留制 度作 一探讨。 希望 以这一 法 制 规 定不善 、实 践 运 用 频繁的 制 度为 场 景, 为 我 国 刑 诉制 度的 改 革 和 完善 纳 入 一 些人 文 主 义 气 息 。在 人的 生 命 价 值得 到 关 怀 的 同时去 推 进 我 国 的 法 制 及 法 治进 程, 使法 制 建设与 社 会 秩 序 达 到 持 久 的 繁荣 与 和 谐 。 一、 自从党 的 十 六 大 以来 , “坚 持 以人为 本”、“实 现 科学 发 展观”、“构 建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等 重 大 理 论 的 提 出 , 人文 精 神 作 为 当 代文 化 建设的 一 种精 神 内 涵 , 日 益成 为 我 们 生 活 中 的 一 种普 遍 意 识 和 普 遍 精 神 , 并活 跃在 我 们 的 意 识 形 态 和 精 神 文 明 建设的 基本范 畴 和 日 常 话 语 中 。同时, “人文 精 神 ”这个概念 也 成 为 近 些 年来 学 术 界研 究 的 一 个热点 问题 , 更是频频出 在 在 大 众 传 媒 中 。但 究 竟 什 么 是人 , 籼 , 停 骸 堵 鄯 ㄖ 蔚 娜 宋 木, 瘛 罚, 于 读 侥厦 褡 逖 г貉П ā, 哲 礼 版 , , , 甑 , 期。 由 “自 由 ”的 词根组 成 的 ,比 如“人 文教 育 ”, , , , 由于 古 希 腊 的 历史过 短 , 可 用 于 研 究的 立 法 范 例 并 不 多 , 但 从 留存 下 来 的 唯 文艺 复兴 不 久 后 , 在 人 文主 义 思潮 的 酝酿下 , 在 西 方 爆 发了 自由 、 平等 、 人 权、 博 爱 和以 现 代 民 主 为 追求 的 启 蒙 运动 。在 这 两 股 思潮 人 文主 义 思潮 影响 和指 导 下 的 资产 阶级 革命 运动 , 在 ,、 ,世 纪的 欧洲大陆逐 渐展 开 , 并 随 着 资本 主 义 的 扩 张而 带到了 全 世 界 。在 法 律上 , 伴 随 的 是英 国的 《 权利 法 案 》 、‘人 民请 愿 墙马 长山 著 :《 国 家 、市 民 社会 与法 泊》, 商务 出 版社, , 年版(第 , 岩 , 帅 页 。 ,《 管子 ?霸言 》 核 心思想 是?仁 ”, 而 ?仁 者爱 人 ”是其 最 具 人 文 主 义韵味 的主 张; 及 至 孟子 , 则 提出 ?民为 贵 , 君为 轻 ”。虽 然 彼 时 之 ?民”并 非 此 时 之 公 ?民”, 但 这种重 视 ?人 ”的思想 反 映了人 文 主 义的 实 质 。在 法律 上, 孔子 主 张?教而 后诛”、?赦小 思想 学 派 , (而 以 董仲 舒 ?仁 者爱 人 ”的思想 为 代 表 过”、?刑 罚 中 ”; 苟 子 提出 了?宁 僭 无滥 ”, 并 强烈 反 对 的儒学 人 文 也有了更大的 发挥 余地 。在 西 汉 , 对 老 、幼 、妇 、残 有 罪者均 予 以 ?族诛”和 ?连坐”之 罪。 减 轻 ; 对 ?年八 十 以 上、八 岁 以 到 西 汉 时 期, 儒学 经董仲 舒 的发扬 和 光大, 成 为 下, 及 孕 者未 乳、师、侏 儒当 鞫 系者, 须采 之 ”。?而 文 当 时 唯一 得到 统 治者支 持 的 景 的刑 制 改革, 废除 肉刑 , 虽 有精 卫为 父 求 情之 传 说 , 但 对 人 民的矜恤 是毫无疑 问 的。 董 仲 舒的“罢黜 百家 , 独 尊儒 术 ”被采纳后 , 儒 家 思 想 就 变 成 了 御 用 思 想 。 它 不 再以其对现实 的批判 和指 摘 而 立足, 而 是依 附 于统 治阶 层 , 从而 也 就 失 去 了 前 进 的动力 , 相反 只 是适 应 政 治需要 被动调 整 就 可 以了 。 相形之 下, 西 方 的人 文 主 义 似 乎法 治的确 立, 只 是为 了 应 付 统 治者的需要 。 法 治相较于人 治, 最 大 的区 别 在 于程 序, 这 是事实 , 但 推动这 种 治理方 式 根 本变 革 的动力 之 源在 于对人 的价 值 、 生 存 和发 展关 怀 的认 识 。 恣 意人 治与 法 治的最 关 键 区别 就 在 于前 者并不以对 人 的关 怀 为 目标, 它关 心 的只 是自 己, 是一个 人 的生 存 、 生 活 和发 展, 并随 着自 己的喜 怒哀 乐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治理的方 式和手 段 ;法 治则 不同 , 它以法 定 的方 式、 手 段 、 主 体 制 定 并经 法 定 程 序公 布 的规 范为 依 据。 任 何 人 都不必 担 心 别 人 的情绪变 化 会 影 响 自 己, 这 只 是关 注 对象 的差 别 。 在 对社会 的规 范引 导作 用 方 面 , 由于人 治没 有 明确 的规 则 , 而 是随 着个 人 思 绪状 况的变 化 而 变 化 , 也 就 无 法 示 人 , 他 人 也 就 无 法 以其来指 导、 规 范自 己的行 为 , 这 也 就 是所 谓的“刑 不可 知 , 威 不可 测 ”的效 用 吧。 法 治则 有 明确 的公 开 的行 为 规 范。 人 们只 要 依 法 行 为 , 就不会 有 任 何 担 心 , 其行 为 的效 果也 将获得 规 范的保 障。 可 见 , 法 治是通 过 公 开 自 己, 从而 让 人 们遵 从自 己, 形成 秩 序; 人 治则 通 过 隐藏 自 己, 以威 慑 以达 到人 们不敢作 任 何 行 为 , 借以形成 秩 序统 治。 最 为 重要 的是, 在 人 治社会 中, 一切都是以人 治人 的, 也 即 是把 人 作 为 手 段 、 工具和客体 , 任 何 人 都是达 成 少数 人 目标的一种 手 段 。 在 这 样 的社会 里 , 大 多 数 人 都是被奴 役 的、 被驱 使 的。 与其相反 , 在 法 治社会 里 , 一切 活 动都是为 了 引 导人 、 规 范人 , 从而 保 护 人 。 人 是手 段 , 更 是目的。 社会 的关 注 在 于每个 人 的权利 和自 由, 并保 护这 种权利 和自 由的发 展。 法 律 不是限制 人 的, 而 是解放人 的。 剪张 能全: , 孕 淌滤 咚夏 康 牡男滤 伎肌罚, 赜凇 吨厍 煨 姓, , ?, 甑趌期 。 第 二章 我 国现 行 刑事拘 留制度的 评析 通 说 认 为,刑事拘 留是 指公安机关、 人民检 察 院对 于直 接 受 理 案 件 的 侦 查中 , 二 、 拘 留 适 用 对象 的 混 乱与矛盾 流 窜 作 案 、 多 次 作 案 ,和 结伙作 案 重大嫌疑的 作 了具体 解 释 ,但 从 中 也 难 以 发 现 三 、 拘留 证适 用 上 的尴 尬 四 、 拘留 决定 的行 政性 操 作 ,有 违基 本的程 序 要 求 ,【 法,鄣 滤 桂 ,骸堵 鄯ǖ木 ,,上 ,罚 ,攀ど钜 耄 ,涛裼? 楣,,,臧 妫 ,,,贞 ? 六、 权 利 规 范 缺乏 , 人 权 保 障 落 空 刑 事 诉讼的 目 的 在于保 障 人 权 , 当公民因出 于国家 利 益 的 需 要 被合 法的 采 取 村 侯 晓 焱 、 刘 秀 仿 : 《 关于刑 事 拘留 期 限 延长 的 实 让分析》 , 载 《 人 民检 察》 ,,年 第 ,期 ,,。 七、 执 行 方式 粗暴, 缺乏 人文 关怀 一 、 打 击 犯 罪 与保 护 人权 目 的 的 失 调 刑 事 诉讼 目 的 , 是以观 念 形式 表 达 的 国家进行 形式 所 期 望 达 到 的 目 标 , 是统 治者 按照 自 己 的 需要 和 基于 对 刑 事 诉讼 及其 对 象 固 有 属性 的 认识 , 而预 先 设 计 的 关于 刑 事 诉讼 结果的 理 想模 式 。刑 事 诉讼 的 目 的 是国家制定刑 事 诉讼 法的 基点 , 强制措施 制度也必然依此 而展开 。刑 事 诉讼 目 的 决 定强制措施 的 适 用条件 。通常 而言 , 刑 事 诉讼 目 的 偏重 于 惩 罚犯 罪 实 现国家刑 罚权 , 则 强制措施 的 适 用条件 就 较为 宽 松 ; 刑 事 诉讼 目 的 偏重 于 保 障 人权 , 体 现人文 精 神 , 则 强制措施 的 适 用条 件 就 较为 严格 。 二 、 法 律 规 定 的 缺 漏 与 无 序 有 罪 推定 思 想依旧 是 侦查人员的 基本 心 理 , “我 不能 证 明他 无 罪 , 怎 么 能 放 他 , 他 要 是真 有 罪 , 我 怎 么 能担得 起 责 任 ’, 这 是一 种普遍心 理 ””, 以致 侦查人 员在 采取羁 押 性强制措 施 后 , 为避免 嫌疑人无 罪 而 适 用 强制措 施 错 误的 尴 尬 场 面。 刑 事拘留 的 适 用 不是 为了 保 障 诉 讼顺利进行 , 而 是 以收 集 证 明犯罪 嫌疑人有 罪 证 据为目标。 到 案、 干 扰 证 人 或其他情况 的发生 ; 另一 方面 可以 弥 补 办 案期 限 不足 的问 题, 从 而 为 犯 罪 证 据 的收 集赢 得更多 的时间。至 此, “以 拘 代 侦 ”、 强制 拘 留、 任 意 拘 留 成 为 寻 常 之事 。 第 一 节德 国 “ 说 是 对公 民基本 权 利 的 妨 碍 , 因 此 无 论具 体 强 制 措施 的 力 度 强 弱 有 何 不 同 , 只要 赋 予 国 家行使 强 制 措施 权 时 , 就 必 须在法律 上严 格规定 , 并将 决 定 权 赋 予 法官, 为可能受 到 权 力 侵犯的 另 一 方 提 供 保障 性措施 和 救 济 手 段 。 这 说 明 , 德 国 刑 事 诉 讼 法律 更重 视诉讼 活动中 的 人权 保障 问 题 。 最 长 延长 到逮 捕 后 的次日 。 法 官 随 后 听 取嫌 疑 人 的陈 述 , 并 决 定 对其 施 行审 前 羁 , , , , , 两 种 。 从 法 律上 讲, 逮 捕 以 有证 逮 捕 为 原 则, 以 无证逮 捕 为 例外、。 逮 捕 证的有效 性 和执行逮 捕 的合 法 性 。 北 牵 吕珂 译:‘德国 刑事 诉 讼法 典 》, 中国 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 年 版 ( 第, 页 。 页 。 , , , 。 在 联 邦 第 三节 英 国? 川 , , , , , ( , 畂 , , , , 签发 , 被羁押人将 立 即 获得释 放。 至于 讯问 期限 , ‘, , 年 警 察 与刑事证 据 法 》 允许 警 察 在 没 有提出 指 控 的 情 况 下 , 对 犯 罪 嫌 疑 人的 拘 留 期限 可 以长达 , 小时 , 而 且 如 果需 要 更 长期限 , 警 察 可 以向 治 安 法 官 申 请 延 长至, 个 小时 。 对 此申 请 , 治 安 法 院一 般 要 举行 专 门 的 听证 程 序, 签发 “进 一 步 羁 押令 状 ”。 这 种 听审由 两名 以上治 安 法 官 主 持 , 并 采 取 秘 密 的 方 式。 届 时 , 警 察 与嫌 疑 人作为 控 辩 警 察 与看 守人员分 离的监控 制约 双 方 参 与听审的 过 程 , 并 发 表 意 机 制和记 录 系统。 见, 进 行 辩 论 。 在 此过 程 中, 嫌 疑 人有权获 得 治 安 个 小时 以 法内。 院指 定的 事务 律师 的 免费帮 助。 羁 押 长官 的 另 一 项重 要责任 就是 监 督 警察在关 押 问 题上 的 违 法行为和 负 责 被 羁 押 人 的 待 遇 。 羁 押 长官 应当 保 证 任 何 被 拘 禁 在警察局的 人 在待 遇 上 按 照 法 律 和 规 程 办理 。 尤 其 在监 禁 的 时间 上 有 严格的 限 制。 最 基本 的 规 定 是 一 个人 不能 在 没有 指控的 情 况 下在警察局被 监 禁 ,小时以上 , 除 非得到 对 他的 继续 关 押 得到 授 权。 犯 罪 嫌 疑 人 最 多 在警察手 里 羁 押 ,小时, 在治安 法 官 手 里 最 多 ,小时, 共 计 ,小时。 对 超 过 ,小时的 拘 禁 有 严格限 制, 必 须 由 很 高级别的 警官 , 起码 是 警监 以上 的 官 员批 准 , 并且 只适用 于严重 的 可 捕 罪 , 但也只能 从 开 始监 禁 持续 至,小时。 从 开 始关 押 后 , 申 请 一 次或 多 次的 延 第 四节 日长关 押 以,小时为限 。 而 在后 本 ,小时里 , 羁 押 长官 必 须保 障对 犯 罪 嫌 疑 人 进行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 查 的 过程 。 限 于篇幅, 对 上 述四 国 相关制 度 的 介 绍 不 能做 到 面 面 俱到 。 , 陈, , 东 主 编: ‘模 范刑 事 诉讼 法 典 》 , 中 国 人民大学出 版 社 , , 年 版 , 第 , , , , 页。 观 点 一 把 拘 捕的 决定权赋 予 检 察 院或 者 人民法 院。 安, 公 安机 关 可 以不 经 签 发 逮捕 证 , 逮捕 犯罪 嫌 疑 人, 事 后 立 即 补办 逮捕 证 即 可 。 观 点 三则与 观 点 二 类似 , 不 再 赘 述 。 四 、 在 拘 留 的 适用条件 ,,在 身 边或 者 住 处 发 现 有犯罪 证 据 的 : ,,犯罪 后 企 图 自 杀 、 逃跑 或 者 在 逃的 : ,,正 在 毁灭 、 伪造 证 据 或 者 串 供 的 ; ,,有流 窜作案 、 多 次 作案 、 结 伙 作案 重大 嫌 疑 的 。 要 是考 虑到 这 项规 定被 滥用的 可 能 性较 大 , 与 逮捕 措施的 适用对 象不 太吻合 , 不 观 点三 则 明 确 划分 了有 证 拘 留 和无 证 拘 留 的不同适 用情形。 有 证 拘 留 的几 种情 形; , , 犯 罪后 企 图 自 杀 、 逃 跑 或者 在 逃 的; , , 有 隐 藏 、 毁灭、 伪 造证 据或 者 串 供 ,或者 妨 碍 知 情人作 证 的现 实 可能 的; , , 经 依 法留 置 盘问 ,不讲 真 实 姓名、 住 址 ,身 份 不明 ,或者 固 定 住 所 的; , , 有 流 窜 作 案 ,多 次 作 案 或者 结 伙 作 案 重 大 嫌 疑的。 对 于 有 证 据证 明 犯 罪嫌 疑人实 施了法定 最低刑为 三 年 有 期 徒 刑以 上的故 意 犯 罪,并 有 继 续 危 害 社 会 现 实 可能 的,也 可以 依 据前 款 规 定 予 以 拘 留 。 上甚 至 可以 减轻 法律修改所 带来 的不必要 的震 荡 。 其 次 ,从 以 上的观 点争鸣 中,从 中我们 可以 看 出 ,众多 学 者 在 拘 留 的期 限、 拘 留 的决 定 主体 以 及 拘 留 的具体 适 用条件 等方面都 存 在 着较 大 的分 歧 。 横看 成 岭 侧 成 峰 ,角 度不同得 出 的结 论 自 然也 不尽相同。 把犯 罪嫌 疑人、 被告 人放 在 怎 样 的一个地 位 去 看 待, 绾 卧 诖 蚧 骱 捅 ; ぶ 醒 罢 移 胶 獾, 对 这类 问 题 看 法的分 歧 决 定 了制度设 计上的差 异。 一定 程 度的 行 动自 由和 基本生活待 遇; 公 检 法 机 关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被告 人 享 有 权 利 的 告 知; 对 于未 成 年 人 、 患有 严重疾 病 的 人 、 怀 孕 或 哺 乳婴儿的 妇 女等 弱势 群 体提 供 扶 助 等 等 。 ?梁 根林 主编 ; 《刑 事 政 策 :立 场 , 范畴 》(法 律 , 版 社, , 年 版 ,第 , — , 页 ( 曲季世 东 : 《程 序 比 较 论 》 ,载 《比 较 法 研究 》 第, 淼 趌 期 , , , , 。 , , ,, (, 一 ” 而 产 生 尊 的 感 觉 的 需 要。 ”没有 参 与的 机 会, 即 使 末 参 与者 也得到 了 甚至 比 参 与 解决 得到 了 更好 的 利益 , 他 们 仍然 会感 到 不公 正 , “他 们 被禁 止体 验 因 热 情 机 敏 地 履行某些社会义 务而 产 生 的自 我显 现 感 。 ”” 三 、 比 例 原 则 饥转 引 自 季, 东 : 《 法律程 序 的 意 义 》 (载 《 比 较 法研 究》 总 第, 期 。 , 【 德 】哈 特穆 特?毛 雷 尔: 《 行政法 学总 论 》 , 岛 家 伟 译 , 法律出版社, 轔 年 版, 第, , , , 页 。 五 、 反 对 强迫 自 证其 罪原则 相 来英辉 、 汤 维 建簧 ; 《我 困 讪 据 制度 的理 论 与实践 》 ,中 阉人 民公 安人 学 “, 妫畗, , , 年 版 , , , 页 。 证 据 证 明 犯罪嫌 疑人 实施 犯罪,但侦 查 机 关 只 有程 序定罪的权 力 ,没 有实体 定罪 的权 力 。由此 ,在构建拘 留 制度 时,应当 仅限 于 这 种 保障 ,根 据 需 要保障 的程 度 刑 事拘 留 是 在紧急情 况下适用的一 种 限 制人 身 自由措 施 ,既然 情 形的突发紧 行 批准,除 非 符 合 无 证 拘留 的情 形,否 则不 得 拘留 。 拘留 之后 ,应当 在合 理 的期间内 立即 带 到司 法 官 员的 面前 ,听取 其 对拘留 决 定的意 见 和 拘留 后 采取 其 它措 施 的意 见 ,确 保程 序的公 正 。 首 次 拘 留 期满后,侦查机关 应 立 即 把 犯罪 嫌 疑 人 待 到 裁判官 员面 前,并 对 是 否 进 一步 采 取 措 施提 出 意 见。 裁判官 员在 听 取 犯罪 嫌 疑 人 及 其 辩护人 的 意 见的 基 础 上 ,审 查拘 留 证 的合 法性及 是 否 应 当 继续 拘 留 或 采 取 其 它 保障措 施、 立 即 释 放。 犯罪 嫌 疑 人 与侦查人 员可以 相互 辩论 。 犯罪 嫌 疑 人 及 其 辩护人 也 可以 就拘 留 及 其 期限直 接 申请 司法审 查、 申诉 或 控 告 ,裁判官 员可以 强 制 把 犯罪 嫌 疑 人 纳入 自 己 的 控 制 之下。 对 违法拘 留 期间 获得 的 言 辞 证 据,可以 通过程 序 性制 裁机制 予以 排 除 。 长 期以 来我国在 司法审 判中奉行“口供 中心 主 义 ”, 造就了 侦查人员对 口供 ? 该 条规 定 : 辩护律 师 和其 他 辩护人 ,不得 帮 助 和嫌 疑 人 、 被告 人 隐 匿 、 毁 灭,伪 造证 据或 者 串 供 ,不得 二 、 编 著 类 , , 刘 晓 丹主编 : 《 美 国 证 据 规 则 》 , 中国 检察 出 版 社 , , 年版 。 , 、 陈 金 钊 、 袁付 平: 《 简 析法 治 的 概念 》 , 载《 山东大 学学报 》 , 苌 绨 , , 、 田 正恒 : 《 刑事被 告 之 沉 默 权 》 , 台湾 《 法 令月刊 》 , 第, 卷 第三 期。 五 、 报 纸 类 三 、 论 文 类 京大学 出 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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