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公务车标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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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务车标识实施办法
第一条使用“公务车”标识只限于海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小型载人车辆。
第二条公、检、法、司的特种车和公安牌照的车辆不使用“公务车”标识。
第三条“公务车”标识形状为菱形,正面为高粘度夜光黄底印有“公务车”字样,并有“地区单位粘贴处”;背面为白色,印有市纪委对使用公车的纪律要求。
第四条“公务车”标识必须粘贴在车内前风档玻璃右下角,高出底边5厘米。不得乱粘贴,不得损坏,如果玻璃破损、标识受到损坏,及时申报更换。
第五条新增公务用车要及时申报“公务车”标识进行粘贴。车辆报废、转卖的,一律将“公务车”标识销毁,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六条区“公务车”标识在区纪委廉政办报领。各单位车辆登记表务于年3月20日前报区政府大楼124办公室。
第七条“公务车”标识不能乱发放,要认真做好登记,不属于第一条规定公车系列的车辆一律禁止使用“公务车”标识;私自印制、使用“公务车”标识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务车”标识不得随意揭下或遮掩,区纪委监察局将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范围内的单位不粘贴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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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务用车使用“公务车”标识情况进行监督,在车辆年检或新车落户时,对未粘贴“公务车”标识的一律不予年检或落户,同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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