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国有资产出资人、市属监管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市属监管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机制~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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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监管企业在年度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
第四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工效挂钩管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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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监管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而上下浮动。
,二,“两低于”原则~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三,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于经济效益增长的监管企业~通过效益增长提高职工工资水平,经济效益下降的~通过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约束机制~相应核减监管企业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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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控制监管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效挂钩管理
第六条 挂钩经济效益指标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利税总额指标为利润总额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之和。
第七条 亏损的监管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减亏额较大的~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监管企业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第八条 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监管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第九条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监管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列入国家计划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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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第十条 新挂钩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工资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工资后确定。
第十一条 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监管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核定应发放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一,上年列入国家计划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上年度人均挂钩工资水平核增核减。
第十二条 挂钩浮动比例根据监管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税率等经济指标以及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并适当考虑监管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一般控制在1:0.7以内。
第十三条 对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市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将从严审核其挂钩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适当下调浮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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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监管企业效益下降幅度过大的~原则上工资总额下降的幅度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条 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应按会计制度要求在当年计提完第十五
毕~对实提工资总额低于应提工资总额的~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监管企业第一年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同时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
,二,企业近三年的经营及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情况,
,三,企业近三年人均产值及人均实际工资水平,
,四,新,扩,建项目、产权关系变动等引起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五,确保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指标目标值实现。 ,
第二年以后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核定的应发放工资总额为基础~参照全市同等劳动力价格水平、人员增减变动及年度经营目标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以工资总额基数为基础按一定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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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企业新增效益工资=工资总额基数×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工资浮动系数
第十八条 工资浮动系数的确定按工效挂钩的挂钩浮动比例原则确定~控制在1:0.7以内。
第十九条 对于下列情况~相应调低工资浮动系数:
,1,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
,2,近几年工资总额增幅较大、人均工资水平较高的,
,3,亏损或经济效益较差的,
,4,未完成业绩考核目标的。
工资浮动系数的下浮比例按经济效益下降的相应幅度确定~原则上工资总额下降的幅度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第二十条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的监管企业~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公布的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水平。
第四章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监管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参照工效挂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在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和下线的区间内~根据当年业绩考核及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围绕基准线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上年度职工工资水平已达到,或超过,监管企业平均工资2倍的监管企业~当年工资水平增长幅度应不超过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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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资总额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提出适合的工资总额管理的具体方式~由市国资委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管企业每年根据劳动人事计划和年度经营预算编制并书面上报本企业工资总额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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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报的~市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指标比例。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年度工资指导线、劳动力价格水平等因素~对监管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方案的相关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有关内容与监管企业沟通后确定。
第二十八条 除受国家和本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核定的各项指标原则上不得调整。当出现重大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核定的各项指标时~监管企业应提交书面说明和修正方案~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建立工资性支出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应根据工资台账等基础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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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年度工资使用计划执行情况~于每年八月底以前将上半年工资总额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
对上半年工资总额执行情况偏差较大的监管企业~市国资委将及时给予警示~敦促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
第六章 工资总额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以企业集团为单位的统一管理体制。凡纳入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均由企业集团统一向市国资委申报核定工资总额。各监管企业应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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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向所属企业下达工资总额。
第三十一条 授权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监管的企业~由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按本规定对该企业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后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七章 工资总额的分配
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建立与现代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
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要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建立企业职工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在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合理增加职工工资。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工资亦不能增长。除经批准实行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负责人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按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5倍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绩效工资等各种有效的工资制度~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对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行更为灵活的薪酬制度~加大对企业关键人才的激励力度。
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人工成本调控制度~加强人工成本的统计、核算、分析和管理~建立和完善人工成本监控、预警体系。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福利制度和实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等制度时~不得突破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和列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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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要充分考虑本企业人工成本的承受能力~凡超出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导致企业效益下降的分配措施应暂缓执行或适当降低标准。
第三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制度~把企业职工工资、负责人收入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章 工资总额的监管 第八
第三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按照核定的工资总额计提和发放职工工资~不得超标准计提或发放~若有特殊情况~须报市国资委批准。职工的绩效工资和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纳入发放年度的工资总额中。
第四十条 监管企业效益指标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为准~职工人数以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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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各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公司应对授权监管企业、所属子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管企业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需对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做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三条 监管企业不经批准~擅自超提超发工资的~除在下一年从工资总额中扣除外~市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弄虚作假的~市国资委将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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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监管企业在实施重大工资管理事项前~应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其中~工效挂钩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年金方案、车改方案以及实施股,期,权激励等~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市国资委审批~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等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九章 附则 第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工资总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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