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县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重大安
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岫岩县校
园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发生的
工作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
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
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校舍安全;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学校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
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
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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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第四条 县教育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辖区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辖区学校师
生生命、财产安全,负责对本辖区学校或者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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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的妥善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
故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
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学校必须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学校安
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县教育主管部门
备案。
第八条 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
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
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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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
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
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
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
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降级直
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学校应当按照
“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
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
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教育
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
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
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
意见。有关人民政府及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
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有权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
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县教育局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岫岩满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