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人 民 医 院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督管理规定(暂行)
1、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督查小组负责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每月进行统计排名,对病区和门诊用量排名前三名的人员予以通报;对超过相关使用规定且连续2次排名第一的医生暂停处方权一周;对排名二,三名医师进行诫勉谈话。对连续三个月排名第一的抗菌药物品种给予暂停使用一个月。对抗菌药物使用率较低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3、医务科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门诊及病房抗菌药物使用前10名的医生的处方、医嘱实施点评,每月由药剂科随机抽查100份处方,考评组随机抽取50份住院病历。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和晋升晋级评优评先的考核依据。对超过相关使用规定且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排名第一的医生,当年不得晋升晋级评优评先。
4、严格执行江苏省卫计委2015年新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各级医师应严格执行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在紧急情况下,病区值班医师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必须请示科室负责人,在得到授权后,越级使用的抗菌药物仅限1日量,并及时在病历中记录说明情况。
5、对违反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盗用其他医生工号的的医生,查实1次扣除其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30%;查实2次,扣除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50%;查实3次或以上,扣除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100%,暂停处方权一周。对故意提供工号的医生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分别扣除违规所用抗菌药物总金额的10%、25%、50%。
6、门诊、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分别不超过20%、40%,信息科每月统计各位门诊、急诊医师处方总数,如门诊比例超过20%,急诊超过40% ,每超1%,扣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特殊使用级及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带(*)不得在门诊使用。
7、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对腹外疝(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乳腺、关节镜、颅骨肿瘤、颈内动脉剥脱术这六类手术,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如发现一例违规使用,扣当事人奖励性绩效工资3%。
8、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根据各科情况。制定抗菌药物使用比例(见下表)。如科室抗菌药物使用超过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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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超1%扣除科室医生组奖励性绩效工资2%。
临床各科抗菌药物使用比例
科 室
内五科
放疗科
肿瘤科
内二科
内一科
儿科
胸外科
普外科
内三科
比 例%
40
30
20
50
50
90
65
70
60
科 室
血透室
骨一科
妇产科
脑外科
骨二科
头面科
感染科
ICU
内四科
比 例%
30
55
55
60
55
85
50
90
40
9、各科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级(二线)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的送检率>=50%,接受特殊使用级(带*)抗菌药物治疗的送检率>=80%。每下降1%扣科室医生组奖励性绩效工资10分。
10、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按照国家抗菌药物使用规定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六个月内不得恢复):
⑴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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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不合格的;
⑵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⑷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11、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发现并查实后扣除当事药剂人员当月绩效5-10%。
12、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⑵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⑶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⑷索取、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3、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⑵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⑶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⑷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以上规定从2015年4月1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