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
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交付使用和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
结构的,适用本办法。
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房屋装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市、县(区)房产管理部门主管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房屋装修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规划、建筑管理、公安等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
房屋装修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房屋。
对破坏房屋结构安全和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五条房屋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做到安全实用,并
符合抗震、消防、供电、市容环境等有关规定,不得因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房屋使用人装修房屋必须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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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变更时,对影
响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委托市容环境专业队伍清运,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
自行清运到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不得乱扔乱倒。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装修房屋,确需改变下列房屋结构的,必须报经房产管理部
门批准,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
(一)拆改柱、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和在窗间墙上打洞;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糟安装各类管道;
(五)其他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
第九条申请房屋装修许可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属东湖、西湖、青云谱及郊
区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装修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房屋装修申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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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验房屋所
有权证或者租赁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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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屋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协议以及装修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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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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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工图;
(二)房产管理部门接到装修申请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现场勘查,核定装
修项目、具体部位、时间等事项,对符合装修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或者镇人民政府签订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对不符合装修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签订好的装修垃圾清运合同或者自行清运责任书,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
房屋装修许可单。
房屋装修涉及室外的,还必须向规划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装修质量,
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十一条房屋装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聘请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施
工。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接受检
查。
第十三条房屋装修竣工后,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房产管
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容环境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房屋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装修:
(一)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未经修缮加固处理的;
(二)属于整栋危险房屋的;
(三)属于临时建筑的;
(四)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在健全的房产管理机构,并配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的,可以受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本单位公房(包括房改出售的住房)或者
经营的物业装修进行管理,代发房屋装修许可单。
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必须经市、县房产管理
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装修许可单擅自装修的;
(二)装修中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乱扔乱倒装修垃圾的,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处以每次10元至50
元罚款,垃圾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清运,费用由乱扔乱倒者支付。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
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房屋装修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