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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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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检测机构能力„„„„„„„„„„„„„„„„„„„„„„„„„„„„„„„4 4.1 检测人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工程建设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目 次 1 总则„„„„„„„„„„„„„„„„„„„„„„„„„„„„„„„„„„„1 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检测机构能力„„„„„„„„„„„„„„„„„„„„„„„„„„„„„„„4 4.1 检测人员„„„„„„“„„„„„„„„„„„„„„„„„„„„„„„„„4 4.2 检测设备„„„„„„„„„„„„„„„„„„„„„„„„„„„„„„„„5 4.3 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6 4.4 检测管理„„„„„„„„„„„„„„„„„„„„„„„„„„„„„„„„6 5 检测业务流程„„„„„„„„„„„„„„„„„„„„„„„„„„„„„„„8 5.1 取样送检„„„„„„„„„„„„„„„„„„„„„„„„„„„„„„„“8 5.2 业务受理„„„„„„„„„„„„„„„„„„„„„„„„„„„„„„„„8 5.3 检测准备„„„„„„„„„„„„„„„„„„„„„„„„„„„„„„„„9 5.4 检测操作实施„„„„„„„„„„„„„„„„„„„„„„„„„„„„„„10 5.5 检测原始记录„„„„„„„„„„„„„„„„„„„„„„„„„„„„„„10 5.6 检测报告„„„„„„„„„„„„„„„„„„„„„„„„„„„„„„„„11 5.7 样品处理„„„„„„„“„„„„„„„„„„„„„„„„„„„„„„„„12 5.8 检测档案„„„„„„„„„„„„„„„„„„„„„„„„„„„„„„„„12 6 检测管理软件„„„„„„„„„„„„„„„„„„„„„„„„„„„„„„„14 6.1 基本要求„„„„„„„„„„„„„„„„„„„„„„„„„„„„„„„„14 6.2 安全性要求„„„„„„„„„„„„„„„„„„„„„„„„„„„„„„„14 6.3 检测数据管理„„„„„„„„„„„„„„„„„„„„„„„„„“„„„„14 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15 6.5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15 6.6 检测软件的维护„„„„„„„„„„„„„„„„„„„„„„„„„„„„„15 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 „„„„„„„„„„„„„„„„„„„„„„„„„„„„„16 7.1 基本要求„„„„„„„„„„„„„„„„„„„„„„„„„„„„„„„„16 7.2 基本功能„„“„„„„„„„„„„„„„„„„„„„„„„„„„„„„„16 7.3 系统维护„„„„„„„„„„„„„„„„„„„„„„„„„„„„„„„„16 附录A 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及人员配置 附录B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变更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附录C 检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主要内容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为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 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1 2 术语 2.0.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2.0.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0.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 通过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2.0.5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2.0.6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试的活动。 2.0.8 检测合同 Detection of contract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2.0.9 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原始记录 The original record 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并能再现检测过程的记录。 2.0.11 检测报告 Test report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成果文件。 2.0.12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r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2.0.13 自动采集 Automatic acquisition 通过检测设备和计算机软件将检测过程中的信息及延续时间自动采集并保存的过程。 2.0.14 复颂确认 Re Chung confirmation 检测过程中,对于需书面记录的数据或说明,由一名检测人员读取数据或口述说明,另一名检测人员口头重复,经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数据或说明进行记 录的过程。 2 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0.2 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具备相应能力,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0.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0.4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和技术能力范围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6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 3.0.7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3.0.8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0.9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检测项目/参数)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10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1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 3.0.12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4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0.15 检测机构及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0.16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比对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对活动。 3 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测人员 4.1.1 检测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机构考核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2 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 见证取样及专项资质类: 检测人员人数要求:见证取样每项目至少2人,专项检测不少于4人;单独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或单独专项检测机构不少于10人; 职称及注册师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并应通过考核;专项类项目检测人员 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相应注册师资格(幕墙工程检测类除外),并应经过考核。 4.1.2.2 其他检测项目: 检测人员人数要求:建筑材料检测每类别不少于4人;智能建筑、室检测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检测信息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检测操作员等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4.1.4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应通过考核。检测报告批准人应经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应通过考核。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应通过考核。 4.1.5 每个检测人员须根据自身通过考核的项目从事检测工作,且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6项。审核人员须根据自身考核通过项目及授权范围从事审核工作,且在岗审核项目不多于6项目。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根据自身通过考核项目从事报告签批工作;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如通过考核的,其签发项目不受限制。凡违反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并给与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 4 相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入检测人员个人档案。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其上岗前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4.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的档案,其检测人员的流动应有序,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满1年后方可变更从业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变更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2 检测设备 4.2.1 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其主要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2.2 检测机构检测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墙体材料、混凝土芯样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学性能试验及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等采用的设备应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上传功能。以上项目若不进行数据自动采集,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4.2.3 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验证。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仪器设备必须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检测/验证应送至具有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4.2.4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按计划执行。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4.2.5 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并经技术负责人确认。 4.2.6 设备自校应按现行有效的方法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4.2.7 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校准或检测/验证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4.2.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主要检测设备应一机一档,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9 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4.2.10 设备使用前应核对设备状态及适用性,试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停止检测工作。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4.2.11 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现场检测设备应采取专门的措施使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 4.2.12 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的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和日常检查制度,并遵照计划执行和作好相应记录。 4.2.13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鉴定/校准或检测: 1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 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 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 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4.2.14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 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 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 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2.15 检测机构应对报废设备进行及时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4.3 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 4.3.1 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2 检测机构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的要求,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3.3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4.3.4 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5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管理 4.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 6 管理体系运行。 4.4.2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 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 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 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 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4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 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 无样品或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 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7 5 检测业务流程 5.1 取样送检 5.1.1 建筑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建筑材料,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5.1.2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建立送检台帐。 5.1.3 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1.4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1.5 施工过程中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1.6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重大、 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1.7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1.9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2 业务受理 5.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本规程第3.0.2条规定资格的检测机构。 5.2.2 签订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 8 及相关要求。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检测合同主要委托登记:检测机构在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受理送检样品时应核查样品及相关证明资料、见证取样证明(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时),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受理人员应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严禁无样品办理委托。 5.2.4 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工程项目、合同或委托的信息实时输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5.2.5 样品管理人员应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态与委托登记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下达检测任务书(单)。试件入库及流转应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盲样管理。检测机构应有措施确保样品编号的唯一性。试件接收应按年度建立台账。 5.2.6 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7 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的流转过程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品标识的完整性和样品的特性及状态不发生改变。 5.3 检测准备 5.3.l 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委托信息屏蔽系统。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 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工程现场检测人员开始检测前,应对检测方案和检测对象状况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5.3.3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3.5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况。 5.3.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5.3.9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 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 9 托双方协商确定。 5.3.10 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4 检测操作实施 5.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 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具备岗位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对于手工记录的数据或文字描述,其读取和记录应复颂确认。 5.4.3 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原始记录的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重新试验。 5.4.5 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5.4.6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同时进行环境清理、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5.4.7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检测机构名称、检测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 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 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 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 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 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 5.4.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 5.5 检测原始记录 5.5.1 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要求。 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软件中保存力值和时间的关系曲线,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10 5.5.2 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自动采集数据的应打印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5.3 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人员应报技术负责人查明原因,需要更正时必须有更正依据,并说明异常的原因。 5.6 检测报告 5.6.1 检测机构应按其对委托方承诺的检测时限完成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6.2 检测报告应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对含抽样结果在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6.6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操作人完成编制; 2 检测报告应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检测报告应由该项目规定的审核人签字,审核人员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 检测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签发人对检测报告负责; 5 检测报告必须加盖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备案)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6 当采用电子签名方式时,检测机构应有可靠措施保证电子签名真实、可靠。 5.6.7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信息。 11 5.6.8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 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7 样品处理 5.7.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 5.7.2 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 1 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砂浆、混凝土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在见证人员见证下及时进行标识; 2 检测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应明确本条对砂浆、混凝土试块管理的要求,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的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时不应加盖“见证取样检测 章”; 5.7.3 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试样留置制度。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检试件留置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2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唯一性标识,其封存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3 已检试件留置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4 已检试件有相关规定或有合同约定,需返还委托方的,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返还时应做好记录,领取人应在样品返还记录上签字确认。 5.8 检测档案 5.8.1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5.8.2 档案档案应用书面资料存档,并以书面资料为准,同时用电子文档辅助保存但不得违背原档案文件管理的要求。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5.8.4 检测机构应建立符合保存要求、拥有独立空间的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 12 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5.8.5 档案保存时间: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他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2 检测软件数据备份长期保存; 3 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4 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退休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8.6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13 6 检测管理软件 6.1 基本要求 6.1.1 检测软件设置的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应根据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规定及时更新和扩充。 6.1.2 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违规操作进行有效的控制并记录。 6.1.3 检测软件应能将数据用互联网同步传输到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监管系统。 6.1.4 检测机构的互联网接入带宽应满足检测数据和过程数据即时传输与下载的稳定。 6.1.5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检测数据在不同介质自动备份的功能,长期保存,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6.1.6 检测软件应能对检测数据等信息的修改情况进行记录,并保证所有记录可追溯。 6.1.7 检测软件应具备扩展接口的能力。 6.2 安全性要求 6.2.1 检测软件登录应采用权限控制机制。 6.2.2 检测软件应能实现对不同人员操作不同功能模块、不同检测项目的权限进行设定和管理。 1 委托登记:仅能对检测流程中委托登记部分规定的功能进行操作。 2 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在试验前不能看到委托单位信息。仅能对授权的检测项目进行操作,自动采集数据系统的数据和经检测得出的数据严禁随意修改。 3 审核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委托信息、检测数据、计算结果及结论进行审核,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签发人:仅能对检测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结果及结论进行签发,不能修改数据。若发现有误,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 系统管理员:能够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维护,但不能对已形成的检测报告进行修改、删除等操作。 7 查询:对查询、统计等进行权限设置。 6.2.3 系统管理员只能在允许的界面中维护,严禁对系统底层进行操作。 6.2.4 所有进入系统进行操作的事项均应以操作日志形式予以记录。 6.3 检测数据管理 14 6.3.1 检测软件应能够记载本规程要求的信息。 6.3.2 检测软件生成的数据、检测结论与描述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6.3.3 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等数据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6.3.4 检测软件应自动记录修改日志。日志检测软件应具备自动采集数据生成相应曲线图的功能,曲线图应能打印输出。 6.3.6 对录入的检测数据,经确认后需要更正,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可追溯到原数据。 6.3.7 数据库应有5年以上检测数据的容量。 6.4 检测数据自动采集 6.4.1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验项目:水泥胶砂强度试验,钢筋(含焊接与 )强度试验,砂浆抗压强度试验,墙体机械连接)力学性能试验,混凝土抗压(折 材料抗压强度试验,桩基静载试验等,其试验过程须由电脑程序控制的试验机自动完成,检测数据应实现自动采集和记录,若无异常不得实施人工干预。 6.4.2 自动采集的数据应直接进入检测软件,并可通过软件查询数据曲线。 6.5 检测软件数据信息上传 6.5.1 检测软件应具有数据上传接口功能。 6.5.2 所有检测报告经签发后,应通过上传接口即时传输到监管系统。 6.5.3 检测软件应具备通过上传接口将自动采集检测项目的全过程检测曲线的数据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的功能。 6.5.4 检测软件应具备通过上传接口将检测机构所有的工程信息、委托信息、人员信息、检测仪器设备信息、数据修改记录上传到监管系统的功能。 6.6 检测软件的维护 6.6.1 检测软件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软件进行核查,确保软件的功能持续符合本规程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6.6.2 当软件进行局部修改、升级或增添功能时,应对其适用性进行测试。 15 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 7.1 基本要求 7.1.1 监管系统由省、市两级监管系统及检测机构的检测软件组成,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及其数据库应设立在设区市的监管部门,各设区市建立的区域检测数据联网中心,所采用的相关软硬件系统必须满足相应要求,监管系统应能满足省、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均可按照各自权限查阅试验信息,进行日常监管,实现全省试验数据和监管的联网。 7.1.2 监管系统应能自动接收与存储辖区监管系统应具备以工程为核心对上述数据的各种分析、查询、统计、预警、跟踪功能,提供辅助管理手段。 7.1.4 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监管系统的过程监督,并有专人保障网络的畅通,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的上传。 7.1.5 监管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扩展性,为今后其它项目的实时监管预留接口。 7.2 基本功能 7.2.1 监管系统所有信息来源具备不可干预的特性,并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实时异常报警: 1 对检测机构超越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检测报告; 2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超资格签署报告; 3 仪器设备超规定使用或超过有效期使用; 4 试验检测数据异常; 5 人为干预试验过程制造虚假检测数据。 7.2.2 监管系统的授权用户应凭密码登录,为不同权限的授权用户提供相应的功能。 7.2.3 所有信息应具备统计电子表格导出功能。 7.3 系统维护 7.3.1 监管系统中应通过硬件防火墙和数据校验来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7.3.2 能对监管系统的基础信息进行维护,具备升级、备份、导出等;具备增减检测机构以及检测资质可配置的功能。 16 附录A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附录B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 变更申请表 26 附录C 检测合同的主要检测合同可包括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检测协议书等委托文件。 C.0.2 检测合同应明确如下主要 报告份数; 2) 双方约定检测报告交付方式。 7 检测样品的取样、制样、包装、运输: 1) 双方约定检测试件的交付方式,双方的工作内容及责任。乙方按有关规定对检测后的试件进行留样及特殊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说明; 2) 检测样品运输费用的承担。 8 甲方的权利义务。 9 乙方的权利义务。 10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若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11 违约责任。 12 其他约定事项。 13 争议的解决方式。 14 合同生效、双方签约及双方基本信息。 15 其他事项。 27 本规程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词: ”,反面词采用“不宜”; 正面词采用“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28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条 文 说 明 29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测人员„„„„„„„„„„„„„„„„„„„„„„„„„„„„„„„„ 4.2 检测设备„„„„„„„„„„„„„„„„„„„„„„„„„„„„„„„„ 4.3 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 4.4 检测管理„„„„„„„„„„„„„„„„„„„„„„„„„„„„„„„„ 5 检测业务流程„„„„„„„„„„„„„„„„„„„„„„„„„„„„„„„ 5.1 取样送检„„„„„„„„„„„„„„„„„„“„„„„„„„„„„„„„ 5.2 业务受理„„„„„„„„„„„„„„„„„„„„„„„„„„„„„„„„ 5.3 检测准备„„„„„„„„„„„„„„„„„„„„„„„„„„„„„„„„ 5.4 检测操作实施„„„„„„„„„„„„„„„„„„„„„„„„„„„„„„ 5.5 检测原始记录„„„„„„„„„„„„„„„„„„„„„„„„„„„„„„ 5.6 检测报告„„„„„„„„„„„„„„„„„„„„„„„„„„„„„„„„ 5.7 样品处理„„„“„„„„„„„„„„„„„„„„„„„„„„„„„„„„ 5.8 检测档案„„„„„„„„„„„„„„„„„„„„„„„„„„„„„„„„ 6 检测管理软件 „„„„„„„„„„„„„„„„„„„„„„„„„„„„„„„ 6.1 基本要求„„„„„„„„„„„„„„„„„„„„„„„„„„„„„„„„ 6.2 安全性要求„„„„„„„„„„„„„„„„„„„„„„„„„„„„„„„ 6.3 检测数据管理„„„„„„„„„„„„„„„„„„„„„„„„„„„„„„ 6.5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 6.6 检测软件的维护„„„„„„„„„„„„„„„„„„„„„„„„„„„„„ 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 7.1 基本要求„„„„„„„„„„„„„„„„„„„„„„„„„„„„„„„„ 7.2 基本功能„„„„„„„„„„„„„„„„„„„„„„„„„„„„„„„„ 30 1 总则 1.0.1 本条是本规程编写的宗旨和目的,以促进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监管工作的信息化、标准化。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建设过程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和建成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过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 1.0.2 本规程是规范山东省工程检测工作及检测成果、数据的依据,也可作为对全省检测机构考核及其技术管理工作的依据。 1.0.3 山东省工程检测技术管理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术语 本章列出14个常用术语,以简化和规范本规程条文,使用更方便、精炼、表达意思更一致。这些术语是针对本规程定义的,其他地方使用仅供参考。 3 基本规定 3.0.2 未取得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均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0.3 本条对检测工作提出基本原则要求,应正确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检测的技术标准。主要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材料标准、试验方法标准,以及工程结构检测鉴定等标准。 3.0.4 因检测的数据及结论是判定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工程安全,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在其认定的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的工作范围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明确了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强调了检测报告的重要性,必须达到真实、准确、科学、规范。 3.0.7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和现场工程实体见证取样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试件,无见证人员或无见证封样措施的不得接受检测;对要求现场实体检测的见证检测项目,无见证人员到场不得进行检测。 3.0.8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应建立管理体系,在检测过程中当检测工作出现不符合规范的问题时,能自行发现并改正,这是一个单位管理制度完善的体现,也是 及时纠正不足和持续改进完善技术管理的体现。 3.0.9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应有一个基本的技术要求,开展检测项目应具备 31 的基本要求,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基本技术要素,即附录A中列出的项目。 3.0.12 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做好已检试件的留置和保管,这样做是便于做到检测数据有可追溯性,当检测报告发现问题时,便于检查和验证。 3.0.15 检测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处理质量问题、解决质量纠纷的重要依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检测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并对工程质量的评判产生误导。本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作出了严厉的规定。其责任人认定为检测报告出具单位及所有签字人。 3.0.16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检测能力验证比对工作,包括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测人员 4.1.1 本条规定了对检测人员的基本上岗条件要求。 4.1.2 本条规定单独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或单独专项检测机构不少于10人,但见证取样单个项目所涉及的检测人员可以叠加,总数应满足不少于10人要求即可。 4.1.4 本条对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提出了要求。同时对报告审核人员也作出了规定。这是因为他们是检测机构的技术力量、核心力量、技术把关人员,不然检测工作很难做好。 4.1.5 本条规定,在同一个检测机构本条为保证检测人员检测技术知识的及时更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4.1.7 本条对检测人员的能力确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对检测人员实际操作能力考核的要求。 4.2 检测设备 4.2.1 本条规定强调检测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做不好检测工作。所以,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必要数量的、相应规格的、品种及精度的检测设备来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 4.2.2 本条对应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功能的设备进行了界定和要求。 4.2.7 本条规定仪器设备的标识主要是指仪器设备的名称、设备编号、检定状态、使用及保管人员等信息。 32 4.2.11 使用频次不高的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运行,以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设备的维护与保养计划,主要是针对设备的清洁、润滑、零件更换、查验等各项 工作。对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应形成详细的书面记录,以便更好的识别设备的使用状态。 4.2.13 本条规定了检测设备须重新检定/校准或检测的情况。 4.2.14 本条规定了检测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情况。 4.3 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 4.3.1 本条规定了见证类、专项类、备案类检测场所的功能要求,检测场所为试验操作场所,其面积应根据检测机构本身开展的检测项目进行累加。 4.3.5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安全和检测管理 4.4.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除应具备相应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技术能力的硬件条件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才能保证技术能力发挥作用。 4.4.2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要有自身的监督检查审核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落实,凭自身能力能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完善管理制度和保证能力。 4.4.3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报告主要技术工作。 5 检测业务流程 5.1 取样送检 5.1.1本条规定了建筑材料的检测取样,要建立取样人、见证人共同取样制度,这是为了保证取样的规范和真实,以防弄虚作假。取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选取。供应商参加见证的情况:一是采购合同中及有关标准中规定了的,供应商应参加。二是供应商要求参加的。否则供应 33 商可以不参加,在采购合同中就要明确。取样人员按规定取样,做好试件标识,并记录有关情况,见证人、取样人及供应单位确认人签字,以示负责。 5.1.2 本条规定了施工单位要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编制检测检测计划,配置相应的人员作好检测取样、试件制备、试件现场养护及现场检测的抽取检测部位及检测点的工作,而且应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规定。在送检同时做好登记台帐。 5.1.4 本条规定了取样试件的标识,要有唯一性。制备的试件除符合取样制备规定外,还应将试件的制作日期、代表工程部位、组的编号,以及设计要求等信息标在试件上,不得产生异议,并保证在养护、试验的流转过程中,不得脱落、变得模糊不清等。 5.1.5 本条规定了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要按有关国家现行的规范、标准进行。包括桩基、现场工程实体检测、鉴定检测等。 建筑基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的技术要求。基桩检测虽是施工过程工程实体检测,但其有很大的独立性,施工多数由专业队伍进行,故单独列出。其方法、 程序、抽样方法及数量、评价方法等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的有关标准。检测结果应给出基桩检测报告,给出单桩承载力能否满足设计要求、桩身完整性类别。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危险房屋鉴定检测以及为有质量争议提供判定依据的检测等。包括既有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在设计寿命使用期本条规定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均要事前编制检测方案,检测点选定后,应绘制检测点图,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对鉴定检测、危房检测及重大、重要的检测项目,以及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还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1.7 本条规定了对见证人员见证的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自行取样时应做好试件抽取记录。取样记录主要本条规定了对现场取样、制样需养护的试件,提出施工单位要建立现场试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取样、制样人员,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等,包括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保温材料试件以及制样设备、标准养护室(箱)等。 34 5.2 业务受理 5.2.1 本条规定检测委托的情况。施工过程的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的情况来委托;工程实体检测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委托;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目的是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客观、真实、规范等。 5.2.4 本条规定检测机构所有受理的检测业务均应及时输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5.3 检测准备 5.3.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开始前的工作要求,首先是要落实试件的管理,除了制样、收样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外,还应落实检测的保密工作。对作为质量证明的检测试件,检测收样人员、制样人员不得同时进行检测工作,并不得将委托方及试件的情况透露给检测人员,以防试件的数据等出现不公正。 5.3.3 本条规定检测前应对所用设备的状态进行全面了解,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正确进行。设备状态应符合使用规定,处于归零状态;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项目对设备及传感系统的配合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再开始检测。 5.3.6 本条规定各项检测设备应由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的专人使用。检查使用设备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有关设备的使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 本条规定检测工作开展前要列出检测依据的相关规范标准条文,进行熟识;并于检测前将检测环境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调整到其要求的状态。 5.3.8 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前要制定有关安全措施,以保证检测的安全。 5.3.10 本条规定检测委托方应为检测工作正常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提供正确试件;检测时间合理、充裕;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提供相应条件进行配合等。 5.4 检测操作实施 5.4.1 本条规定了检测采用的方法标准要是经双方确认的和检测方案中明确的。因为检测方法标准是检测结果准确的重要保证。 5.4.2 本条规定室本条规定对自动采集数据因检测设备故障引起的检测数据异常,规定了重新试验的程序。 5.4.7 本条规定了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的见证要求,并列出了见证记录的主要本条规定室内检测或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检测过程中如出现检测设备、环境、样品 35 状态、检测数据、检测结果等的异常情况,检测机构应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建立适宜的处理制度。 5.5 检测原始记录 5.5.1本条规定了检测原始记录的格式及检测报告 5.6.5 本条规定了对于检测机构实施抽样的检测报告应具备的信息,如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抽样也是检测的一个重要部分,所有相关信息在报告中必须明确。 5.6.6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出具的程序。要有检测人员签字、检测审核人员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员签字,加盖检测专用章、“CMA”标识章、见证取样专用章等。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表示检测报告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5.6.7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的发放登记、份数、领取人签名的事项,表示检测报告工作的严密性。 5.6.8 本条规定了检测报告结论的具体要求。 5.7 样品处理 5.7.1 本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应制定专门的样品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的执行。样品管理制度应贯穿从抽样(如有)至样品留样完成的全过程。 5.8 检测档案 5.8.3本条规定了检测档案的体现形式必须以书面资料为主,电子档案可以作为辅助形式,但不可仅有电子档案而无书面档案。 5.8.6 本条规定达到保管期限文件的销毁规定,销毁文件要登记造册,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销毁。销毁登记册保留期限不应少于5年。 36 6 检测管理软件 6.1 基本要求 6.1.5 本条规定为了防止由于断电、人为忘记保存数据、主机硬盘出现故障等偶然因素造成检测数据丢失,故作出本条规定。 6.2 安全性要求 6.2.1 本条规定为了防止非相关人员使用检测软件,必须要有保密措施。 6.2.2 在检测软件中应有对不同的使用人员设置不同权 限的功能。权限设置有不同的方式,故本条对权限的区分方式不作规定,但对其基本权限进行了划分,并规定了几种主要权限所拥有的操作范围。 6.2.4 本条规定所有进入系统的人员及其进行的操作均要予以记录并形成操作日志,包括系统更新及系统维护等操作。 6.3 检测数据管理 6.3.1 为规范数据格式,以及便于与其他管理软件(如质监站的监督管理软件)进行数据传输,作出本条规定。 6.3.10 数据库庞大会使检测软件运行较慢。该条主要是为了保证检测软件高效运行而制定的。 6.5 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 6.5.2 本条规定了应进行上传的检测报告应为经报告批准人签批的正式检测报告。 6.5.4 本条规定了检测软件应上传的基本信息检测软件的维护 6.6.1 本条规定的相应标准,主要指检测方法标准、材料标准、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 6.6.2 软件升级应进行审查,特别是增加检测项目,需要请专家进行审查。 37 7 检测工作远程监管 7.1 基本要求 7.1.1 本条规定的监管系统:即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是指安装在行业主管部门,自动接收、记录、分析辖区基本功能 7.2.2 本条规定了授权用户的登录方式。监管系统应针对授权用户的不同权限,提供相应授权范围内的功能。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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