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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案例分析题税收筹划(双学位) 增值税、营业税 案例分析题 姓名:            班级:            学号:            学院:            第一部分  增值税案例 一、委托代销的税收筹划 【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协议,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 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方案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

增值税、营业税案例分析题
税收筹划(双学位) 增值税、营业税 案例分析题 姓名:            班级:            学号:            学院:            第一部分  增值税案例 一、委托代销的税收筹划 【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A企业欲同B企业签订一项代销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由A企业委托B企业代销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 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代销协议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有两个:一是采取代销手续费方式,B企业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A企业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企业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企业每代销一件A企业的产品,收取0.02万元手续费,支付给A企业0.08万元;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 B企业每售出一件产品,A企业按0.08万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企业在市场上仍要以每件0.1万元的价格销售A企业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之间的差额,即每件0.02万元归B企业所有。假定到年末,A企业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B企业售出该产品1000件。A、B企业应当采取哪一种方案较为适合? 方案1: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1×17% - 12 = 5(万元) B 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1×17% - 1 000×0.1×17% = 0(万元) B企业应纳营业税额 = 1 000×0.02×5% = 1(万元) A企业与B企业应纳税流转税额合计为6万元(5+1) 方案2 :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08×17% - 12 = 1.6(万元) B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1 000×0.1×17% - 1 000×0.08×17% = 3.4(万元) A 企业与B企业的应纳流转税额合计 5 万元(1.6+3.4) 。 方案2与方案1相比: A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减少3.4万元(5-1.6),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增加2.4万元(3.4-1),A企业与B企业应纳流转税额合计减少1万元。因此,作为A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作为B企业而言应当选择方案1 ;作为A、B企业的共同利益而言应当选择方案2。 在实际运用时,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首先,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如果一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其次,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万元,但A企业节约3.4万元,B企业要多缴2.4万元 。 所以A企业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企业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A企业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企业多缴的2.4万元,剩余的1万元也要让利给B企业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二、软件企业的税收筹划 【例】华电软件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自行开发并销售软件产品2000万元,收取提供安装服务、修理培训费用300万元 。 有两个方案可以选择:一是在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并结算以后分期收取安装服务费用。二是软件产品及其安装服务费用一起收回。 执行方案一:可以享受退2000×17%-2000×3%=280(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款 2000×17%-280=6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300×5.5%=16.5(万元),合计税收负担为76.5万元。 执行方案二:可以享受退税2300×17%-2300×3%=322(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2300×17%-322=69(万元) 由于安装服务费用和软件一起计算收入,只需要计算增值税,不需要计算营业税及其附加费,将比方案一 减轻税负7.5万元。 三、自2004年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此重新明确规定如下:“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同时对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此文件下发后,由于区分征税的主要依据是该项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这一关键点,而这个关键点在有些情况下又不是十分明晰的,所以,纳税人就可以以此进行税收筹划。如有些商业企业在可以预计供货方商品销售额的基础上,规定必须缴纳固定数额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不可预计的数额范围之外则按销售金额或数量收取变动费用,这样就可以将本应进行增值税进项转出的收入,转而只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结果。 【例】某商业企业预计某供货方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收入将达到1000万元以上,原本按照双方约定商业企业应按15%收取费用,预计可以收取150万元。为了降低税负,双方约定本月无论销售金额,收取固定费用(可以列明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100万元,其余按5%收取比例费用。那么,前后两种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缴纳税款结果如下(假设增值税税率均为17%): 方法一: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费用150万元,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150÷(1+17%)×17%=21.80(万元)。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增值税21.80万元。 方法二:形式上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而收取的固定费用 100 万元 , 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 应缴纳营业税 = 100×5%=5(万元) 其余 50 万元是按销售金额比例向供货方收取的费用 , 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50÷(1+17%)×17%=7.27(万元)。 即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150万元费用,应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12.27万元(5+7.27),比方法一减少税款9.53万元(21.80-12.27)。 如果将固定费用比例扩大,变动费用比例缩小,其减税效果更加明显。当然,商业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固定费用与变动费用比例的合理性,切不可违反事实,编造虚假的情况,人为调剂收入费用。 四、涉农企业增值税筹划思路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即对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 到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筹划思路   1、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前农业后加工业,相互形成购销关系   对于以农产品为原料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精加工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或者实行前道工序农业后道工序加工业,前后相互形成购销关系,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以期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例1】睿英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家集棉花收购加工、纺纱、织布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内部设有农场和纺纱织布分厂。纺纱织布分厂的原料棉花主要由农场提供,不足部分向当地供销社采购,原料棉花在纺纱织布分厂被加工成坯布用于销售。2009年该公司自产棉花的生产成本为600万元,外购棉花金额为45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5万元,其他辅助材料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5万元。实现坯布销售2100万元。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的适用税率为17%。   (1)筹划前,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58.5+45=103.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57-103.5=253.5(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3.5×10%=25.3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253.5/2100=12.07%。 (2)筹划思路。 采取原来的经营方式,由于本公司农场提供的棉花原料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负担率较高。因此,税收筹划的出发点要从改变企业经营方式入手,采取划大核算单位为小核算单位的形式,即组建分公司,将农场和纺纱织布厂分别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分设开来,成为两个独立法入。分设后,农场生产出的棉花以市场价直接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纺纱织布厂再将棉花加工成坯布销售。 (3)筹划后,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①农场销售给纺纱织布厂的棉花价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润率核定。当年实现棉花销售600万元,由于其自产自销未经加工的棉花符合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条件,因而可享受免税待遇,税负为零。      ②纺纱织布厂购进农场的棉花作为农产品购进处理,可按收购额计提13%的进项税额,假如其他辅助材料都是在生产坯布过程中发生的,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及增值税负担率计算如下:   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17%=357(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00×13%+58.5+45=181.5(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为357-181.5=175.5(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75.5×10%=17.55(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175.5/2100=8.64%。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经过筹划以后,企业少缴增值税78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7.8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85.8万元。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比筹划前下降了3.43个百分点。 2、公司加农户 “公司加农户”,是将“大公司”与“小农户”联结起来。它是一种新的农业产业化模式,具有很高的创新性和极大的潜在力。它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其最主要和最普遍的联结方式是合同契约。“龙头”企业为生产基地、村或农户,提供全过程服务,有的还实行优惠价格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定时定量向企业交售 优质产品,由“龙头”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这种模式的提出,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提高了农户的积极性,拓宽了农民致富的途径,弥补了农户分散不集中的现状。   “公司加农户”,是目前税收筹划中一个比较成熟的思路。其关键就在于如何将部分农产品简单加工业务前移给农户通过其手工作坊进行加工制作成农业初级产品,然后公司再以收购的方式将农业初级产品收购过来,达到抵扣增值税进项的目的。这种生产方式特别适合于对种植物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 【例2】润济金银花饮品有限公司是专门生产金银花饮品的涉农工业企业,它所需要的金银花原料的采购可选择两种方案。   方案一:2009年公司直接收购农户生产的鲜金银花支付12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蒸制、杀青、烘干等工序所耗用的人工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费用19万元,电费等可抵扣进项税额1万元,生产金银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金银花茶、金银花啤酒、饮料等产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销售金银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20×13%+10×7%+1+3.4=27(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4-27=7(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10%=0.7(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7/200=3.5%。 方案二:与某县扶贫开发办签订金银花产业发展战略性 合作协议 股东合作协议书模板免费下载合作协议下载三方合作协议下载合伙人合作协议书下载战略合作协议模板下载 ,采取“公司+农户+基地”的模式。润济金银花饮品有限公司与农户签订产供合同,由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金银花种苗、样品、规格等,农户作为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完成金银花的种植、采集和整理,以及蒸制、杀青和烘干等生产流程,然后由公司再将农户生产的金银花干花饼收购过来,进行烘焙、提炼、包装等精加工,制成金银花茶、金银花啤酒、饮料等产品等上市销售。2009年公司收购农户生产的金银花于花支付140万元,上门收购运输费用10万元,生产金银花饮品耗用电费、辅助材料等进项税额3.4万元,销售金银花茶、金银花啤酒、饮料等产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其应纳增值税额及税收负担率计算如下: 销售金银花饮品取得收入200万元应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7%=34(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40×13%+10×7%+3.4=28.6(万元);   应交纳增值税=34-28.6=5.4(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4×10%=0.54(万元);   增值税负担率为5.4/200=2.7%。 从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看,方案二与方案一比较,企业少缴增值税1.6万元,少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16万元,企业在流转环节实际少缴税费合计1.76万元。企业的增值税负担率比筹划前下降了0.8个百分点。 【例3】某农场是个闻名全国的产粮区,生产优质小麦。2009年,根据市场调研,该农场决定新成立一家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的面粉加工企业,预计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8800万元,其中主产品面粉收入15850万元,副产品麸皮收入2950万元;加工成本15600万元,其中小麦成本14600万元, 制造成本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金2351.61万元,其中小麦进项税金2181.61万元,制造成本进项税金170万元。现在设立企业有两种方式: 1.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面粉加工企业,虽然加工面粉用的原材料小麦仍是农场生产的,但农场与面粉加工企业是两个独立核算的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法人,两企业间的业务应按独立交易原则分别进行购销业务处理。因此,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 的规定,面粉加工所需的小麦,对于面粉加工企业来说,属于外购的农业产品,用外购的农业产品所产出的面粉虽然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列举的农业产品,但不属于财税〔1995〕52号文件的免税范围,应征收增值税。副产品麸皮为饲料,符合备案类增值税免税条件,免征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5850×13% -[2351.61-(2950÷18800)×2351.61]=77.89(万元) 2.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加工车间 根据财税〔1995〕52号文件中《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对植物类粮食的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 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玉米渣等)。某农场是直接从事植物种植的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核算的面粉加工车间,经碾磨工艺加工后所生产的面粉仍为注释所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该农场加工销售的面粉属财税〔1995〕5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制造费用进项税金170万元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不得抵扣进项税金。应纳增值税为零。 第二部分  营业税案例   一、买房赠车与销售折扣纳税有别 A房地产企业在近期的促销活动中,举办了成交客户抽奖活动,最高奖项为一辆价值40万元的小轿车。若业主放弃奖项,可直接获得40万元的价格折扣。商品房单套售价200万元。 假设客户买房抽奖享受汽车奖项,A企业销售不动产应计算缴纳营业税:200×5%=10(万元) 销售奖品宝马车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业主购房参加抽奖的奖品汽车价值4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以,A企业赠送汽车应视同销售处理,收入为40万元,计税基础为40万元。 A企业认为,根据营业税、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定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A企业认为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性质只能属于其他单位,所以应当缴纳营业税不用缴纳增值税。 A企业在理解上适用政策错误,因为该项经济行为并不构成混合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在该项行为中没有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是销售不动产,不能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处理。根据增值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涉及的货物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40÷(1+3%)×3%=1.165(万元)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A企业应缴个人所得税:40×20%=8(万元) 若客户放弃奖项,享受房屋40万元价格折扣,A企业销售净额为160万元,按照160万元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由于营业税是对转让不动产的“有偿”行为进行征税,按照160万元计算营业税似乎没有问题。但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因此,减少的 40万元营业额存在纳税风险。 业主放弃获奖而享受的商品房价格折扣,仅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法认定个人所得税。      二、签订第三方合同的营业税筹划 建筑设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绘制图纸,同时还承揽一些工程建设业务。2009年5月份,该设计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建设业务,即负责承建某卷烟厂的卷烟厂房,合同整体款为3500万元,其中卷烟设备的价格为2000万元,实际上取得的收入为1500万元。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设计公司必须按全额缴税,应缴纳营业税为:3500×3%=105(万元)。 筹划思路:该设计公司可以修改交易方式,和卷烟设备厂签订第三方合同。该设计公司只负责施工,签订的合同价款为1500万元。卷烟设备厂负责供应卷烟设备,签订的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那么,该建筑设计公司卷烟设备部分就不需缴纳营业税,施工部分只按“建筑业”依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即可。 筹划后,该设计公司只需就负责的施工部分缴税,应缴纳营业税 = 1500×3%=45(万元)。   三、建筑公司将机械租赁变为工程分包可节税 某建筑公司的土石方工程由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运输机械的租赁公司完成施工的,合同约定,租赁设备费总价为300万元,另外加计租赁营业税金15万元,合同总价315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聘请的税务师事务所提出了,将租赁合同改为“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建筑公司可以节省营业税。 其一,可以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6万元。 1、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增加“建筑工程施”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建筑公司与具有施工资质的租赁公司签订《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的土方工程价值300万元。 3、建筑公司按照“建筑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支付土方工程营业税:300×3%=9(万元) 4、建筑公司节省租赁业与建筑业营业税的差额:15-9=6(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为5%,建筑工程营业税为3%。 其二,可以节省建筑工程营业税9万元。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建筑公司可以少交“土方分包工程” 的营业税。   四、关于股权问题的税收筹划 【例1】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房产置换协议,丰田公司将自建2幢办公楼价值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与华海公司置换其自建价值2400万元的职工宿舍楼,在置换过程中,丰田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600×5%=80(万元),华海公司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2400×5%=120(万元)。 纳税筹划思路:对于以上案例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所依据的税收文件为财税[2002]191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该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筹划方案:按上述文件规定,可制定筹划方案:丰田公司与华海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丰田公司将办公楼作价1600万元与800万元现金合计2400万元投资到华海公司,暂时成为华海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华海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同时办理办公楼过户手续,待华海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丰田公司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华海公司原股东,丰田公司可免缴营业税80万元。 采用同样方法,华海公司与丰田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华海公司将职工宿合作价2400万元投资到丰田公司,暂时成为丰田公司股东,并在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丰田公司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 资风险,同时办理职工宿舍楼过户手续,待丰田公司办理完工商变更手续后将240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丰田公司原股东,华海公司可免缴营业税120万元。 【例2】某物流公司决定将两台大型装卸设备以每月10万元的价格出租给客户甲,租期为半年。客户甲除需支付60万元的租赁费外,还需安排2名操作人员,两人半年的工资为6万元。 方案一:按照租赁合同执行,则物流公司应缴纳营业税=60×5%=3(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合计应纳税额为3.3万元。该公司纯收入=60-3.3= 56.7(万元)。 方案二:如果物流公司将租赁合同变为异地作业合同,由物流公司派遣两名操作人员并支付工资6 元,为客户甲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收取66万元服务费。则物流公司按“交通运输——装卸搬运” 税目应缴纳的营业税=66×3%=1.98(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98×(7%+3%)= 0.198(万元)。该公司的纯收入=66-6-1.98-0.198=57.822(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增收1.122万元。而且客户甲不需要安排操作人员,虽然支付的费用相同,但是省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对合作双方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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