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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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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第四十二次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七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下设检务督察室,是检务督察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检务督察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领导和组织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 二 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制度; 三 审查和批准检务督察工作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四 听取检务督察工作汇报; 五 研究处置督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作出督察决定; 六 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指导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二 了解和掌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 起草检务督察工作决定和工作制度; 四 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五 组织、指导检务督察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六 检务督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1 一 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部署、决议、决定、指示的情况; 二 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落实办案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 三 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 严明执法作风、遵守检容风纪的情况; 五 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 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 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 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 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 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 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决议、决定的行为责令督察对象予以纠正; 二 对督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队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三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检察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四 对违反枪支、警械、车辆等警用装备使用规定的,暂扣其枪支、警械、车辆等; 五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抗拒督察的,建议所在单位检察长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一 妨碍、干扰、拒绝检务督察部门及检务督察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督察的; 二 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 故意包庇违纪违法人员的; 四 拒不执行督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督察建议的; 五 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或者督察人员的; 六 其他严重影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违反检察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损害检察机关形象; 二 不得干扰被督察单位和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三 不得利用督察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得接受被督察单位和人员的宴请、娱乐等安排; 五 不得对告状求助群众、单位采取冷漠、生硬、推诿、蛮横态度; 六 不得泄露督察和办案工作秘密。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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