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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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
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
率,根据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行政
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广
州市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萝岗区卫生监
督所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责任,逐级分解到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对本所各监督执法科室
和执法人员进行检验和评价的监督制度。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
客观的原则。
成立萝岗区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小组,由所长任组长,副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各科科长
任成员。所综合科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行政许可;
(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三)卫生行政处罚;
(四)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五)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
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
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材料齐全规范。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
程序,符合规范要求,表明身份;
(二)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三)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
(四)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完成督办案件,
及时上报处理情况。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
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
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要求;
(六)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装订、归档。
(七)涉嫌犯罪的案件,请示海珠区卫生局,并及时移送司
法机关。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我所《受理群众投诉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信箱,畅通举报
投诉的渠道;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对非职权范围内的投诉,
及时作出合理解释,履行首问责任制,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
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
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
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
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萝岗区卫生监督所对本所各监督执法科室和执法
人员按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日常与
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进行1-2次考评,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核成绩。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9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各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科室专项执法检查、大案要
案调查处理情况等的归档工作,建立本科室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
议档案,定期将档案资料上交所综合科,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
要依据。
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
评议结果为优秀的科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科
室或个人予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在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评议考核小组发
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行行为确有严重错误的,造成严重影响或
后果,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上报区卫生局,经上级部
门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本制度由广州市萝岗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