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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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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06月25日 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将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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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06月25日 个人投资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区别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将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分别向各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其投资的全部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个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本企业投资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本企业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税额 (2)投资者兴办企业中有合伙企业的,将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应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投资于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确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税务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对于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由纳税人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经营管理所在地办理汇算清缴,并且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以后需要变更的,或者汇缴企业所在地的所办企业停止经营的,投资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汇缴地点。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应补缴的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各个企业预缴的税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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