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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权属及托管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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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权属及托管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权属及托管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权属及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国资公司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的各项法律、政策、规定,依据《兵团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国资公司《章程》,结合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公司权属企业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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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权属及托管企业的财务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权属及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行为,维护国资公司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的各项法律、政策、规定,依据《兵团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的要求,根据国资公司《章程》,结合企业业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资公司权属企业是指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兵团国资委)明确授权以国有权益直接进入国资公司注册资本的企业,国资公司与权属企业存在直接的产权关系;本办法所称国资公司托管企业是指国资公司与这些企业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产权关系,但兵团国资委授权国资公司对其进行托管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是国资公司对企业进行各项经营、财务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按实际需要,将陆续出台的与本办法相配套的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与本办法具有同样效力。除权属的保险公司外,国资公司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条企业的经营活动、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及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的监督检查。企业财务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或国资公司派出的财务总监对财务工作的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国资公司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一)国资公司对企业的终极财务目标是出资人权益最大化; (二)国资公司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实行产(股)权代表、财务总监负责制。 第六条对财务总监的管理按照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制定的《兵团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设财务部门,企业可根据其业务的具体情况增设会计部。财务部门是企业进行财务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财务风险分析、所属企业财务监督检查和企业日常会计核算的职能机构。 第八条企业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本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负责实施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制定的财务指标; (三)负责本企业财务收支工作,负责筹措本企业业务所需资金; (四)为本企业项目操作中有关财务风险、效益分析等提供技术支持; (五)负责本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六)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七)其他应该由财务部门完成的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门岗位本着分工、协作、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设置。财务人员岗位可分为:主管、核算、稽核、出纳、电算化管理员等,按实际业务量需要,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计划,可以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及稽 核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要做到“钱账分开,印鉴分管”。 第十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月、季、年)。会计年度、季度、月份的划分及起讫日与公历日历相同,即1月1日起,12月31日止。 企业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的文字使用中文。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涉及外币业务时,按照人民币和各有关外币分别记账。企业记账单位为人民币“元”,“元”以下记至“分”。企业核算的数量,采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由财务部门负责人提出,由企业总经理审定。 第三章财务预算 第十二条财务预算是企业开展经营业务、控制财务收支的重要依据。企业的财务预算必须符合国资公司整体的预算管理要求,能体现国资公司的决策,并由本企业的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指未改制企业)批准。 第十三条财务预算的编报程序是:企业财务部门应按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的要求做好本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在本期末28日前将本企业的下期财务预算(报审稿)报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由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汇总平衡,经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报请国资公司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批准后由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下达至企业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预算需调整时,由企业财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告,报送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经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财务预算的主要内容为投资预算、期间费用预算、营运资金预算、资本预算、损益分配预算和现金流量预算等。 第十六条财务预算分为全年度预算和半年度预算。 第四章资金与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由本企业负责筹集,并监督所筹集资金的安全性及去向。 第十八条严禁企业用银行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用于委托理财,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展此项业务,必须报国资公司批准。 第十九条企业的投资活动遵照《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日常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资产由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组成。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现金收支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除符合允许的现金使用用途和金额标准外,一律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各企业由开户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当天必须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二十二条企业按实际业务需要,由财务总监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银行账户的开户和撤户。企业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种结算制度和纪律,并通过必要的审批手续。 企业财会人员办理各种银行转账结算业务时,一律凭《项目资金呈批单》、《支票领用单》和《借款单》办理,并作为付款凭证的附件记账备查。报销各种费用时应严格执行企业有关费用报销管理规定。 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每月必须要核对一次,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为防止意外的发生,由出纳人员对账,由指定的会计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如发生超过两个月的未达账项,应及时追查清理。 第二十三条短期投资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短期投资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期末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相应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 第二十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企业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用政策,以降低信用风险。 第二十五条企业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采用先进先出法确认当期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存货数量盘存的方法采用实地盘存制。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提取存货跌价准备,计入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采用分期摊销或一次摊销法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流动资产的盘盈、盘亏,保管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当实际发生盘亏时,在报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的同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方可作为盘亏损失。 第二十七条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限额管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本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企业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固定资产的的出售、报废、毁损实现的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按原值的3%—5%确定。折旧年限按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确定后不得任意改变。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有关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待摊的办法。 企业于每年年度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企业可以于会计期末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固定资产计提,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的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类无形资产应按预计使用期限分期平均摊销。预计使用期限无法确定的,应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取得的净收入,计入公司的营业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九条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的各项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或改良工程的有效使用期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企业对外的长期投资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根据已签订投资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规定的 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由本企业财务部按期足额拨付资金。 企业长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时,或投资并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时,或投资不超过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长期债权投资的溢、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补交所得税。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收入与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企业应对长期投资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进行检查,当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时,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投资收益。 第三十一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提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其他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暂按原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第六章资产损失核销管理 第三十二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项财产、债权及其它经济权利的损失(含资产报废及转让损失),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它资产损失。 第三十三条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范围: (一)应收款项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2、债务人破产或撤销,以其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二)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投资的企业已破产或关闭,经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额; 2、所投资的项目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造成资产灭失或专项评估后发生贬值部分。 (三)存货与固定资产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由于客观原因丧失原有效能,不再有使用价值的; 2、按国家、自治区、兵团、市有关规定应被淘汰和不准再使用的; 3、经财产清查盘点,账实核对发生盘亏的; 4、经削价处理或评估后,发生减值或贬值的。 (四)无形资产损失核销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并且该项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申请核销资产损失需向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资产损失核销的数额、形成的过程、原因以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二)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 (三)审计、财税、工商、司法等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已出具或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各种审查报告、检查报告、评估报告及其它证明材料; (四)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五)企业产(股)权代表和财务总监的明确意见。 第三十五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依照下列规定审定: (一)资产损失在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企业逐级申请,国资公司审定,报兵团国资办备案; (二)资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企业逐级申请,国资公司审核,兵团国资办审定; (三)资产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逐级申请,国资公司审查,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兵团国资委审定。 第三十六条企业申报核销的资产损失经审批同意后,若企业已计提了各种准备的(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首先冲抵相应的准备,不足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公司制改制或企业转让时,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可以冲减净资产。 第三十七条企业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及相应资料应以协议约定方式将其权益归属转移到国资公司,由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企业继续追索。 第七章资产剥离 第三十八条国资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对企业进行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在此过程中,国资公司可视情况对企业中不利于改制工作的部分资产进行剥离。 第三十九条企业的资产剥离可以采取划转、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并须依法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第四十条企业的资产剥离由企业提出申请,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提出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经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国资公司董事会批准,向兵团国资办申请审批。 第四十一条经兵团国资办批准的资产剥离业务,不视为交易行为。 第八章日常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负债由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组成。流动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短期借款、短期债券、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债券、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付账款按应付金额入账,应付票据按票据面值入账。第四十四条企业长期债券的溢、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可转换债券在未转换为股份前,按期计提利息,并摊销溢、折价,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份的,按债券的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转换损益。 第九章债务重组及贷款担保 第四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对现有债务进行重组,以减轻负担,渡过难关。 第四十六条债务重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为资本; (四)修改其它债务条件; (五)以上几种方式的组合。 第四十七条全资、控股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企业提出债务重组方案,重大的债务重组事项须由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经财务总监和产(股)权代表审定后,报送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审核; (二)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审核后,将债务重组方案提交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涉及重大债务处理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定; (三)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将审批后的债务重组方案下达至企业执行。 第四十八条企业贷款担保按《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被出售企业的债务由原产权单位担保的,担保责任原则上转由债务受让方承担,无法转移的,经与债权人协商,由受让方提供反担保后,原产权单位可继续担保。 第十章成本费用和营业收入管理 第五十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第五十一条企业成本和费用严格按预算管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预算纳入年度经营计划管理。企业管理费用预算、财务费用预算和销售费用预算由企业财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财务总监和产权代表审核后,报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经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由董事会审定批准。经国资公司批准后,由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下达至企业执行。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依据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确定成本项目及各成本项目包括的内容。依据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计算方法,并建立健全成本台账及成本报表。成本报表包括:经营收入表、成本核算表、管理费用表、销售费用表、财务费用表等。对不能直接放入成本核算对象的间接费用,应确定分配方法。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十三条企业每月应按工资总额计提: (一)工会经费2%,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二)职工教育经费1.5%,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三)职工福利费l4%,随工资分配列入有关成本、费用核算。 第五十四条企业收入按以下原则进行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冲减发生当期的营业收入。 第十一章收益管理 第五十五条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补贴收入等。企业亏损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弥补。 第五十六条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可供分配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已达注册资本金50%时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按照可供分配利润的5%——10%提取; (二)按照股东会议的决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收益按国资公司要求的征缴比例收缴,具体比例按照企业产(股)权代表、财务总监与国资公司签订的资产经营和业绩目标合同中另行制定;对企业其他股东而言,国资公司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经国资公司批准,企业可使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 (二)转增资本。根据股东会决议,可将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小于注册资本的25%。 企业的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定期向国资公司及其它出资人、债权人及统计和税务部门以及其他报表的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或由国资公司稽核审计部审查签字。 第六十一条编制财务报告的种类及上报时间 报表分类报表名称编报期上报时间 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天内 损益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天内 利润分配表年报年度终了后30天内 财务情况说明书年报年度终了后30天内 企业会计制度年报年度终了后30天内 规定的其他报表 成本报表经营收入表季报季度终了后10天内 成本核算表季报季度终了后l0天内 销售费用表季报季度终了后10天内 管理费用表季报季度终了后10天内 财务费用表季报季度终了后l 0天内资金报表现金流量表月报月份终了后5天内 第六十二条上报的会计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章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六十三条企业财务考核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按照效绩考核与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企业财务考核评价由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部、资 产管理部、稽核审计部组织进行。 第六十五条企业财务考核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股)权代表报告和财务总监报告为基础,企业财务报告应当经过国资公司稽核审计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六条企业的财务考核评价主要检查、分析国资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企业的经营业绩,并作为国资公司对委派的产(股)权代表、财务总监奖惩及任免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十七条国资公司对企业财务考核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资公司决策层下达效绩考评任务; (二)由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收集企业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总监报告,国资公司资产管理部收集外派产(股)权代表报告; (三)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资产管理部、稽核审计部按照有关业绩考评办法进行效绩评价,并出具《企业效绩评价报告》和《企业经营效绩分析报告》(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四)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上报国资公司决策层,并报国资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章稽核审计 第六十八条为了更有效地管理企业,国资公司对企业施行稽核审计。 第六十九条国资公司对企业的稽核审计由国资公司稽核审计部或由国资公司稽核审计部委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七十条国资公司对企业的稽核审计按《兵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试行)》及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国资公司财务管理部、稽核审计部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审计。 第七十二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施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违反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害出资者权益的; (七)财务总监或产(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或对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拖延国有资本收益的。 第七十三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不如实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的,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拒绝国资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审计的,国资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国资公司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产 (股)权代表或财务总监,由国资公司人力资源部上报处罚建议,由国资公司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章企业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五条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成立清算委员会,行使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十六条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后,编报清算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的会计档案,委托档案馆保管。 第十七章其他 第七十七条企业会计档案是指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内容及企业有关决议及其他有关相关文件、往来信函等。 第七十八条会计档案的立卷、保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等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企业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实行会计电算化。 第八十条会计保密。企业所有会计资料在未被公开披露前均属企业秘密,企业的财务人员及其他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自国资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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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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