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原始凭证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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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明确业务执行责任和会计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日期。
(三)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章。
(四)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五)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三条 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具体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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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公司相关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业务内部控制需要确定)、公司领导的签章(根据业务内部控制需要确定)。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需要入库记账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记账的实物,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凭证或者汇款凭证等代替。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用银行的有关凭证作为临时收据进行往款项核算处理,待收到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后,再根据收款证明作核销往来款项处理。
(六)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的原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复印件,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文件的存放地点,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记录真实:填写的日期、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该项经济业务实际情况。
(二)内容完整: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内所要求填写的项目都要逐项填写齐全,包括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如果类别繁多,可汇总填开,但须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或税务发票专用章;对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税务发票专用章。
(三)报销手续完备:报销程序中有关报销事由、凭证张数要准确写明,报销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签章,对该项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四)填制及时: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及时填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送交财务部进行审核及核算处理。
(五)书写规范:凭证上填写的数字和文字,应字迹清晰、整齐、易于辩认,大小写数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凭证配套手续应完整。如退货须有退货发票;收回职工借款,应另开收据。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传递按照公司的各项业务审批程序处理。
第六条 原始凭证粘贴要求:
(一)整理不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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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角的凭据。
(二)归集同类型业务凭据,并将同金额的凭据归类叠放。
(三)以不超出报销封面为限整齐折叠原始凭据,并按扇形状粘贴在原始凭据粘贴卡上。
第七条 原始凭证应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并折叠整齐,按记账凭证的编号顺序分期装订成册;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存放位置。
第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用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经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第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
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日期、金额、内容等,由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如车票、机票等原始凭证,应当由当事人写出情况报告,经证明人签章和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账。
第十条 内部管理责任:
(一)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会计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原始凭证承担补正责任,乃至不予以报销的经济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严把审核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所载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进行把关;二是按照原始凭证的基础规范性要求把关,未达到规范要求的,要责成经办人员补正、完善。对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仍同意报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性质,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财务部要严格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包括业务处理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及其相应手续的完整性、报销审批程序、原始凭证本身的合法合规性(除公司条件不可控制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鉴别等)和其他会计规范处理要求等。对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同意报销,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性质,由财务部负责人、经办会计共同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