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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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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原始凭证管理办法会计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明确业务执行责任和会计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日期。 (三)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章。 (四)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五)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三条 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具体要求: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

会计原始凭证管理办法
会计原始凭证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管理,保证会计核算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明确业务执行责任和会计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一)原始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日期。 (三)填制单位及有关人员签章。 (四)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五)经济业务的基本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三条 特殊情况的原始凭证具体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相应的,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公司相关业务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业务内部控制需要确定)、公司领导的签章(根据业务内部控制需要确定)。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实物验收工作由经管实物的人员负责办理。需要入库记账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员验收后在入库单上如实填写实收数额,并加盖印章;不需要入库记账的实物,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进行验收,由实物保管人员或者使用人员在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凭证或者汇款凭证等代替。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用银行的有关凭证作为临时收据进行往款项核算处理,待收到收款单位的收款证明后,再根据收款证明作核销往来款项处理。 (六)职工因公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的原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附复印件,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原文件的存放地点,以便确认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记录真实:填写的日期、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该项经济业务实际情况。 (二)内容完整: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内所要求填写的项目都要逐项填写齐全,包括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如果类别繁多,可汇总填开,但须附有明细清单并加盖业务公章或税务发票专用章;对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税务发票专用章。 (三)报销手续完备:报销程序中有关报销事由、凭证张数要准确写明,报销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审核签章,对该项业务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四)填制及时: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及时填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送交财务部进行审核及核算处理。 (五)书写规范:凭证上填写的数字和文字,应字迹清晰、整齐、易于辩认,大小写数字应符合规范要求。 (六)凭证配套手续应完整。如退货须有退货发票;收回职工借款,应另开收据。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条 原始凭证的传递按照公司的各项业务审批程序处理。 第六条 原始凭证粘贴要求: (一)整理不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边角的凭据。 (二)归集同类型业务凭据,并将同金额的凭据归类叠放。 (三)以不超出报销封面为限整齐折叠原始凭据,并按扇形状粘贴在原始凭据粘贴卡上。 第七条 原始凭证应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并折叠整齐,按记账凭证的编号顺序分期装订成册;对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存放位置。 第八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借用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经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第九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 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日期、金额、内容等,由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如车票、机票等原始凭证,应当由当事人写出情况报告,经证明人签章和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账。 第十条 内部管理责任: (一)业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计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会计原始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原始凭证承担补正责任,乃至不予以报销的经济责任。 (二)各部门负责人严把审核关,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原始凭证所载的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处理程序是否符合内部控制管理要求进行把关;二是按照原始凭证的基础规范性要求把关,未达到规范要求的,要责成经办人员补正、完善。对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仍同意报销,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性质,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财务部要严格审核会计原始凭证,包括业务处理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及其相应手续的完整性、报销审批程序、原始凭证本身的合法合规性(除公司条件不可控制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鉴别等)和其他会计规范处理要求等。对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原始凭证,一律不得同意报销,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性质,由财务部负责人、经办会计共同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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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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