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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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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制度2013年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工会民主选举制度, 加强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

2013年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制度
2013年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集团公司工会民主选举制度, 加强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会,各分、子公司工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由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集团公司工会根据会员人数,可设委员十一至十五人。 第八条 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选拔领导人员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热爱工会工作、员工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但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人员的近亲属不得作为集团公司工会委员的人选。 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会候选人的产生,均以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集团公司工会根据多数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 第十条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根据所辖工会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由集团公司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集团公司及各分、子会司工会委员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根据多数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工会委员的差额率为百分之五。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汇集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工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选举前,集团公司工会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 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代表从不是委员候选人的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所在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才能当选。 (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二)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 (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制度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新一届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集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四章 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其工作。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副主席、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领导人员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员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 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前征得集团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五章 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七人,设主任一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一人。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人选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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