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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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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拖欠工程价款、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路灯、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书,是指一个单位或单项建筑安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第四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结算书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应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包括工程价款、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各市(行署)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七条 上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情况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编审单位和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执业活动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十条 发包人应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竣工结算书。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核对一次。发包人不得对已核对或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核对的竣工结算再次核对。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已经结算完毕的工程竣工结算再行审查。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书编制及审核依据: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 (三)工程竣工资料; (四)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五)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六)双方确认的现场索赔、签证事项及价款; (七)招、投标文件; (八)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及计价办法; (九)其他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填写《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 登记表 调解登记表下载应聘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调解登记表下载 》(见附件),向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应提供如下材料(电子文档): (一)《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三)已备案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四)竣工结算书以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五)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六)发包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供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在备案时一次性告知发包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视为已办理备案。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依据下列规定对备案材料进行检查: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标准; (二)竣工结算书的编制及审核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竣工结算书应由承包人的造价员(造价工程师)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应由具有审核能力的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四)竣工结算书应有发、承包人单位盖章。委托审核竣工结算的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造价员、造价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发包人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交《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 发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没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予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监督检查时,发现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责令其改正。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责令其改正,同时作为不良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一条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第十七条,经检查发现问题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中的不良记录,是确定停止其执业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包人提交的符合形式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不一次告知发包人需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对符合规定的材料,提出不符合规定意见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 竣结备, , 第, ,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工程名称 工程建设地点 中标价,万元, 小写: 大写: 结算价,万元, 小写: 大写: 资金来源 计价方式 承包范围 单位工程造价,元, 建设规模 工程结构 层 数 高度,M,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经手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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