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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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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液货船应急拖带装臵 1 该条原文由以下文字取代: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臵 1 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所有液货船都应在两端装有应急拖带装臵。 2 对于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1 该装臵应能够随时在被拖带的船舶没有主电源时迅速启动~并容易连接到主拖 船舶上。应急拖带装臵中至少应有一个事先安装就绪~即刻可...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第3-4条—液货船应急拖带装臵 1 该条原文由以下文字取代: “第3-4条 液货船应急拖带装臵 1 不小于20000载重吨的所有液货船都应在两端装有应急拖带装臵。 2 对于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 .1 该装臵应能够随时在被拖带的船舶没有主电源时迅速启动~并容易连接到主拖 船舶上。应急拖带装臵中至少应有一个事先安装就绪~即刻可用,且 .2 船舶两端的应急拖带装臵都应有足够的强度~同时顾及到船舶的大小和载重量 以及在恶劣气候条件下的预期受力。应急拖带装臵的设计、建造和原型试验应 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3 对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急拖带装臵的设计和建造应经主管机 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认可。” 2 在原第3-4条后插入新第3-5条如下: “第3-5条 新装含石棉的材料 1 本条适用于本公约所涉及的结构、机电装臵和设备所使用的材料。 2 对于所有船舶~禁止新装含石棉的材料~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在旋转叶片式压缩机和旋转叶片式真空泵中使用的叶片, 6 .2 在有着火、腐蚀或毒性危险的高温(超过350?)或高压(超过7×10Pa)环境下 用于液体循环的水密接头和衬垫,以及 .3 用于1000?以上温度环境中的柔软且可伸缩的隔热组件。” 第43条—货船应急电源 3 在第2.2.5段中~删去“和”字。 4 在第2.2.6段中~将“马达”一词换成“马达,和”。 5 在第2.2段中~在原第.6分段后新增第.7分段如下: “.7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1 第II-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6 原第II-2章的文字由下文取代: “A部分—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适用范围 1.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章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 就本章而言: .1 “建造的船舶”系指安放了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2 “所有船舶”系指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之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无论其为何 种类型, .3 无论何时建造的货船~一经改装为客船后~应被视为于开始改装之日建造的客船。 1.3 就本章而言~“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 .1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已开始, .2 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至少为所有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以较 小者为准。 2 适用于现有船舶的要求 2.1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对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应确保其符合经海安会第MSC.1(XLV)号、第MSC.6(48)号、第MSC.13(57)号、第MSC.22(59)号、第MSC.24(60)号、第MSC.27(61)号、第MSC.31(63)号和第MSC.57(67)号决议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中的适用要求。 2.2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还应: .1 符合本条第3段、第6.5段和6.7段的相应要求, .2 不晚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日期符合第13.3.4.2至13.3.4.5条、第13.4.3 条以及除第16.3.2.2和16.3.2.3条外的E部分的相应要求, .3 只要求新装臵符合第10.4.1.3和10.6.4条的要求,以及 .4 对于2000总吨及以上客船~不晚于2005年10月1日~符合第10.5.6条的要求。 3 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 3.1 所有船舶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时~至少应继续符合这些船舶原 2 先适用的要求。上述船舶如建造于2002年7月1日之前~通常应符合对该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要求~至少应达到该船修理、改装、改建和舾装之前的同等程度。 3.2 对船舶尺度或乘客起居处所作实质性改变或大幅度增加船舶服务寿命的修理、改装和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应满足对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4 免除 4.1 主管机关如考虑到航程的遮蔽性及航行条件~认为应用本章的某些特定要求不合理或不必要时~可对悬挂其国旗的个别船舶或某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条件是该船舶在其航程中距最近陆地不超过20海里。 4.2 若客船从事运载大量特殊乘客的特种业务~如朝圣旅客~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实施本章要求不切实际~可对此类船舶免除这些要求~但此类船舶应完全符合下列规定: .1 《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定》所附的规则,和 .2 《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所附的规则。 5 适用于不同船舶类型的要求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 .1 没有提及具体船型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以及 .2 提及“液货船”的要求适用于应满足下文第6段具体要求的液货船。 6 对液货船要求的适用 6.1 本章对液货船的要求应适用于载运闪点不超过60? (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且其雷特蒸气压低于大气压的原油或石油产品的液货船~以及载运具有类似失火危险的其他液体产品的液货船。 6.2 如果旨在载运上文第6.1段所述货物以外的液体货物或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液化气体~应要求采取额外安全措施~并应视情况适当注意到第VII章第8.1条定义的《国际散化规则》、《散化规则》、第VII章第11.1条定义的《国际液化气体船规则》以及《液化气体船规则》的有关规定。 6.2.1 闪点低于60?~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常规泡沫灭火系统无效的液体货物~被认为是能引起额外失火危险的货物。对这些货物要求以下附加措施: .1 泡沫应为抗酒精型, .2 用于化学品液货船的泡沫浓缩物类型应由主管机关同意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 则,以及 .3 泡沫灭火系统的能力和喷洒速度应符合《国际散化规则》第11章的规定~但可以 在性能试验的基础上接受较低的喷洒速度。对于装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泡沫 浓缩物的可接受数量为足以产生20分钟的泡沫, 6.2.2 就本条而言~蒸气绝对压力在37.8?时超过1.013巴的液体货物被视为将会引起额 3 外失火危险的货物。载运此类物质的船舶应符合《国际散化规则》第15.14段的要求。若船舶在限制时间内航行于限制区域~有关主管机关可根据《国际散化规则》第15.14.3段同意免除对冷却系统的要求。 6.3 闪点超过60?的非油品液体货物或需符合《国际散化规则》要求的液体货物被视为具有较低火灾危险的货物~不要求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 6.4 载运闪点超过60?(闭杯试验~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定)的石油产品的液货船应符合第10.2.1.4.4和10.10.2.3条规定的要求以及对液货船以外的货船的要求~除非其安装了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来代替第10.7条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6.5 在2002年7月1日之前、之日或之后建造的混装船~除非所有货物处所的油已卸空且无油气~或者每次都作出了经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批准的安排~不得载运油类以外的其他货物。 6.6 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应符合对液货船的要求~除非在充分考虑到《国际散化规则》和《国际气体船规则》的相应规定后作出了经主管机关同意的替代和补充安排。 6.7 所有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液货船应在2002年7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坞修之日~最迟不晚于2005年7月1日~安装第4.5.10.1.1和4.5.10.1.4条要求的设备和装臵以及一个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持续监测系统。采样点或探测头应布臵在适当位臵~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渗漏。一旦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达到一个预先设定的不高于可燃下限10%的水平~应在泵舱和货物控制舱室自动激发一个连续的声响和可视报警信号以引起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但是~也可以接受已经安装的预设水平不超过可燃下限30%的监测系统。 第2条 消防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1 消防安全目标 1.1 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为: .1 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2 减少火灾造成的生命危险, .3 减少火灾对船舶、船上货物和环境的破坏危险, .4 将火灾和爆炸遏制、控制和抑制在起源舱室,以及 .5 为乘客和船员提供足够的和随时可进入的脱险通道。 2 功能要求 2.1 为了达到上文第1段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本章的条文中适当包含了以下功能要求: .1 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船舶划分为若干主竖区和水平区, .2 用耐热与结构性限界面~将起居处所与船舶其他处所隔开, .3 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4 .4 探知火源区域内的任何火灾, .5 抑制和扑灭火源处所内的任何火灾, .6 保护脱险通道或灭火通道, .7 灭火设备的随时可用性,和 .8 将易燃货物蒸发气体着火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3 消防安全目标的实现 上文第1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应通过确保符合本章B、C、D、E或G部分中所列的规定性要求来实现~或通过符合本章F部分的替代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在以下情况下~应认为船舶已满足第2段中规定的功能要求~并达到了第1段中规定的消防安全目标。 .1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安排~符合本章B、C、D、E或G部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2 船舶的整体设计和安排~经审核并认可~符合本章F部分的要求,或 .3 船舶的部分设计和安排~经审核并认可符合本章F部分的要求~而船舶的其他部分 符合本章B、C、D、E或G部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3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应适用以下定义: 1 起居处所系指用作公共处所、走廊、盥洗室、住室、办公室、医务室、电影院、游戏室、娱乐室、理发室、无烹调设备的配膳室的处所和类似处所。 2 “A”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1 它们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 .2 它们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 它们应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 度增高不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升不超过 180?, “A-60”级 60 分钟 “A-30”级 30 分钟 “A-15”级 15 分钟 “A-0” 级 0 分钟 .4 它们的构造~应在1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够防止烟及火焰的通过,以及 .5 主管机关已要求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对原型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 证其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的要求。 3 天井系指跨越三层或以上甲板的单个主竖区内的公共处所。 4 “B”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 5 .1 它们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建造~且“B”级分隔的建造和装配中所用的一切材料应 为不燃材料~但并不排除可燃装饰板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相应 要求, .2 它们所具有的隔热值~应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温度升高不 超过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温度升高不超过 225?: “B-15”级 15 分钟 “B-0” 级 0 分钟 .3 它们的构造应在最初半小时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够防止火焰通过。 .4 主管机关已要求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对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 上述完整性和温升要求。 5 舱壁甲板系指横向水密舱壁所到达的最高一层甲板。 6 货物区域系指船上包含货舱、液货舱、污液舱和货泵舱的部分~包括泵舱、隔离空舱、相邻于液货舱的压载舱和留空处所~以及这些处所上方的整个宽度和长度的甲板区域。 7 货船系指第I章第2(g)条所定义的船舶。 8 货物处所系指用作装载货物的处所、货油舱、装载其他液体货物的液货舱和通往这种处所的围壁通道。 9 中央控制站系指集中了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的控制站: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 防火门指示盘, .4 防火门锁闭, .5 水密门指示盘, .6 水密门锁闭, .7 通风机, .8 通用/失火报警, .9 包括电话在内的通信系统,和 .10 公共广播系统的麦克风。 10 “C”级分隔系指由认可的不燃材料建造的分隔。它们不必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装饰板片~只要其满足本章的要求。 11 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本公约第VII章第8.1条所定义的《国际散化规则》第17章中所列的任何易燃液体货品的液货船。 12 封闭式滚装处所系指既不是开敞式滚装处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滚装处所。 13 封闭式车辆处所系指既不是开敞式车辆处所~也不是露天甲板的车辆处所。 6 14 混装船系指设计用来散装运输油类和固体货物的货船。 15 可燃材料系指不燃材料以外的任何材料。 16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系指终止于“A”级或“B”级分隔处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 17 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系指有专门负责的船员连续值班的中央控制站。 18 控制站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或者是指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火警指示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亦称为消防控制站。 19 原油系指自然生成于地下的油~不论是否为适合运输而作过处理~并包括可能已经提取或添加了某些馏分的原油。 20 危险货物系指本公约第VII章第2条所提及的那些货物。 21 载重量系指船舶在比重为1.025的海水中~相应于所勘划的夏季载重线的排水量与该船空载重量之差~以吨计。 22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98(73)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应根据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适用于公约附则(除第I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23 《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系指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61(67)号决议通过的《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此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此种修正案应根据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适用于公约附则(除第I章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对缔约国发生效力。 24 闪点系指某产品放出足以被引燃的可燃蒸气时的温度(闭杯试验)~以摄氏度计~由认可的闪点仪测得。 25 气体运输船系指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本公约第VII章第11.1条所定义的《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第19章所列的任何液化气体或其他易燃物质的货船。 26 直升飞机甲板系指船上专门建造的直升飞机降落区域~包括所有结构物、灭火设备和其他为直升飞机的安全操作所必需的设备。 27 直升飞机设施系指包含任何加油和机库设施的直升飞机甲板。 28 空载重量系指船舶在舱内没有货物、燃油、润滑油、压载水、淡水、饮用水和消耗物料~且无乘客、船员及其行李物品时的排水量~以吨计。 29 低播焰性系指所述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的蔓延~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30 机器处所系指A类机器处所和其他装有推进机械、锅炉、燃油装臵、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主要电动机、加油站、冷藏机、防摇装臵、通风机和空调机的处所和类似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31 A类机器处所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1 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 .2 用作非主推进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 .3 任何烧油的锅炉和燃油装臵~或锅炉以外的任何烧油的设备~如惰性气体发生器、 7 焚烧炉等。 32 主竖区系指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由“A”级分隔分成的区段~在任何一层甲板上的平均长度和宽度一般不超过40米。 33 不燃材料系指某种材料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也不产生足量的造成自燃的易燃蒸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34 燃油装置系指准备为烧油的锅炉输送燃油或准备为内燃机输送加热燃油的设备~并包括 2用于在超过0.18 N/mm的压力下处理油类的任何压力油泵、过滤器和加热器。 35 开敞式滚装处所系指两端开口或一端开口的滚装处所~该处所通过分布在侧壁或天花板或上部的固定开口~具有遍及整个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固定开口的总面积至少为处所侧面总面积的10%。 36 开敞式车辆处所系指两端开口或一端开口的车辆处所~该处所通过分布在侧壁或天花板或上部的固定开口~具有遍及整个长度的充分有效的自然通风。固定开口的总面积至少为处所侧面总面积的10%。 37 客船系指第I章第2(f)条定义的船舶。 38 规定性要求系指本章B、C、D、E和G部分规定的构造特性、限制尺度或消防安全系统。 39 公共处所系指起居处所中用作大厅、餐室、休息室以及类似的固定围蔽处所。 40 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设备的房间~就第9条而言~系指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设备的房间(无论住室、公共处所、办公室或其他类型的起居处所)~在这些房间内: .1 框架式家具~如书桌、衣橱、梳妆台、书柜或餐具柜~除其使用表面可采用不超过 2mm的可燃镶片外~完全由认可的不燃材料建造, .2 可移动的家具~如椅子、沙发、桌子~其骨架由不燃材料建造, 2.3 帷幔、窗帘以及其他悬挂的纺织品材料~其阻止火焰蔓延的性能不次于0.8kg/m 的毛织品~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4 地板覆盖物具有低播焰性, .5 舱壁、衬板及天花板的外露表面具有低播焰性, .6 装垫套的家具具有阻止着火和火焰蔓延的性能~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7 床具具有阻止着火和火焰蔓延的性能~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41 滚装处所系指非正常分隔的并通常延伸至船舶的大部分长度或整个长度的处所~可在水平方向上正常装载或卸载油箱内装有用于自行驱动的燃油的车辆和/或货物(包装或散装,在公路或铁路车厢、车辆(包括公路或铁路槽罐车)、拖车、集装箱、货盘、可拆厢柜之内或之上,或在类似装载单元或其他容器之内或之上)。 42 客滚船系指带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43 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系指任何不燃材料本身或由于所设隔热物~经过标准耐火试验的相应 8 耐火时间后~在结构性和完整性上与钢具有等效性能(例如设有适当隔热材料的铝合金)。 44 桑拿房系指一温度通常在80-120?之间的热房间~其热量由一种热表面提供(如电热炉)。此类热房间可能还包括加热炉处所和临近的浴房。 45 服务处所系指用作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储物间、邮件舱及贵重物品室、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以及类似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46 特种处所系指在舱壁甲板以上或以下的围蔽车辆处所~车辆能够驶进驶出~乘客能够进出车辆。只要总体上车辆的总净空不超过10 m~特种处所可以位于超过一层甲板上。 47 标准耐火试验系指将需要试验的舱壁或甲板的样品臵于实验炉内~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规定的试验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加温到大致相应于标准“时间—温度”曲线的温度。 48 液货船系指第I章第2(h)条定义的船舶。 49 车辆处所系指准备用于装载油箱内装有自身驱动所用燃料的机动车的货物处所。 50 露天甲板系指从上方且至少从两个侧面完全暴露于露天的甲板。 B部分—防止失火和爆炸 第4条 引燃的可能性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防止可燃材料或易燃液体被引燃。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应提供控制易燃液体渗漏的装臵, .2 应提供限制易燃蒸气聚集的装臵, .3 应限制可燃物质的引燃性, .4 应限制着火源, .5 应将着火源与可燃材料和易燃液体隔离开,和 .6 应将货舱内的空气维持在不发生爆炸的范围内。 2 燃油、润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的布臵 2.1 燃油的使用限制 燃油的使用应受到下列限制: .1 除本段另有许可外~不得使用闪点低于60?的燃油, .2 应急发电机可使用闪点不低于43?的燃油, .3 若符合下述条件~可以使用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油(例如为应急消 防泵发动机和位于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辅机供油): .3.1 除布臵在双层底舱内以外~其他燃油舱应位于A类机器处所以外, .3.2 在燃油泵的吸油管上应设有油温测量装臵, 9 .3.3 燃油滤净器的进口侧和出口侧均设有关闭阀和(或)关闭塞,且 .3.4 尽可能使用焊接结构或圆锥型管接头或球型管接头, .4 在货船上~可准许使用低于第2.1段规定闪点的燃油~例如原油~条件是此种 燃油储藏在所有机器处所以外~且整套装臵应经主管机关认可。 2.2 燃油的布置 使用燃油的船舶~其燃油储藏、输送和使用的布臵应能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并应至少符合下述规定。 2.2.1 燃油系统的位臵 2在燃油系统中凡含有压力超过0.18N/mm的加热燃油的任何部件~应尽实际可能不布臵在隐蔽处所~以免难于察觉其缺陷和渗漏。燃油系统此种部件所在的机器处所应有充分的照明。 2.2.2 机器处所的通风 在正常情况下~机器处所应有充分的通风~以防止油气聚集。 2.2.3 燃油舱柜 2.2.3.1 不得在艏尖舱内装载燃油、润滑油和其他易燃油类。 2.2.3.2 燃油舱柜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并位于A类机器处所之外。除双层底舱外~如果其他燃油舱柜必须邻近或位于A类机器处所内~其垂直面中应至少有一面与该机器处所的限界面相邻接~并最好与双层底舱使用同一限界面~且燃油舱柜与机器处所的共同限界面的面积应减至最小。若此种燃油舱柜位于A类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之内~则其中不得储存闪点低于60?的燃油。一般应避免使用独立式的燃油柜。但如果使用这种油柜~应禁止在客船上的A类机器处所使用。在准许使用时~该油柜应臵于尺寸足够大的油密溢油盘内~溢油盘设有通向适当尺寸溢油柜的排泄管。 2.2.3.3 燃油舱柜不得设在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失火或爆炸危险的地方。 2.2.3.4 在损坏后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上方的容积500l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上~应装有直接位于这些油柜上的旋塞或阀~一旦油柜所在处所失火~他们能在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臵被关闭。在深油舱位于轴隧、管隧或类似处所内的特殊情况下~这些深油舱上应装设阀门~但在失火时可由在这种处所以外的管路上加装的阀进行控制。如果加装的阀位于机器处所以内~应能够在机器处所以外的安全位臵对其进行操纵。应急发动机燃油舱的阀门遥控操作控制的位臵应与位于机器处所的油柜上的其他阀门的遥控操作控制的位臵分隔开。 2.2.3.5 应设有确定任何燃油舱柜内存油量的安全有效措施。 2.2.3.5.1 如使用测油管~则他们不得终止于测油管溢油有被引燃危险的任何处所。尤其不得终止于乘客或船员处所。作为一般原则~他们不应终止于机器处所。然而~如主管机关认为 10 后者的要求不可行~可准许测油管终止于机器处所~但应满足下面的所有要求: .1 安装了满足第2.2.3.5.2段要求的油位计, .2 测油管终止于远离着火危险的位臵~否则必须采取预防措施~例如安装有效的防火 罩~以防止从测油管终端溢出的油与着火源相接触,并且 .3 测油管终端装有自闭式关断装臵并在其下面装有一个小直径的自闭式控制塞~用于 确定该关断装臵打开前没有燃油存在。应采取措施确保从控制塞溢出的油没有着火 危险。 2.2.3.5.2 如满足下述条件~可使用其他的油位计代替测油管: .1 在客船上~此类装臵不得在舱柜顶部以下贯穿~且在其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允 许有燃油溢出,且 .2 在货船上~此类装臵损坏或舱柜注油过量时不允许有燃油溢到处所内。禁止使用圆 柱形玻璃油位计。主管机关可允许使用装有平板玻璃且在油位计和油柜之间设有自 闭阀的油位计。 2.2.3.5.3 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第2.2.3.5.2段所述的设施应维护至正常状态~以确保其在使用中继续保持精确的功能。 2.2.4 防止超压 在任一油舱柜或燃油系统的任何部分~包括由船上油泵供油的注入管在内~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设施。空气管和溢流管以及安全阀应排向没有由于油和蒸气的存在而导致失火或爆炸危险的位臵~且不得排向船员处所和乘客处所~也不得排向特种处所、封闭式滚装货物处所、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 2.2.5 燃油管路 2.2.5.1 燃油管及其阀件和附件应用钢材或其他认可的材料制造~但在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地方~可允许有限制地使用挠性管。这种挠性管及其端部附件应由具有足够强度的耐火材料制成~且其构造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对于安装在燃油舱柜上和承受静压力的阀件~可以允许用钢材或球墨铸铁制成。但是如果设计压力低于7 bar~且设计温度低于60?~在管系中也可使用普通铸铁阀。 2.2.5.2 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道应使用能容纳高压管道的故障漏出燃油的套管加以保护。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为永久性装臵。套管系统应包括收集漏油的装臵以及在燃油管故障时发出警报的装臵。 2.2.5.3 燃油管线不得位于紧靠高温装臵的上方和附近。这些装臵包括锅炉、蒸汽管线、尾气总管、消音器或第2.2.6段要求加以隔热的其他设备。应尽实际可能使燃油管线的布臵远离热表面、电气装臵或其他着火源~并应予以围罩或采取其他适当保护~以避免燃油喷到或渗漏到着火源上。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这种管系的接头数目。 2.2.5.4 柴油机燃油系统组件的设计应考虑到工作时将会出现的最高峰值压力~包括由燃油 11 喷射泵产生并传递回供油和溢油管线的任何高压脉冲。供油和溢油管线内部连接的结构应考虑到其在工作时和维修后防止有压燃油的渗漏。 2.2.5.5 在使用同一供油来源的多个发动机装臵中~应提供隔离每个发动机供油和溢油管线的方式。隔离方式不得影响其他发动机工作~并应能够从不会因任何发动机失火而无法靠近的位臵操作。 2.2.5.6 如果主管机关允许油或可燃液体物质穿过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输送~油或可燃液体物质输送管应为主管机关考虑到失火危险而认可的材料。 2.2.6 高温表面的保护 2.2.6.1 对因燃油系统故障而可能接触到的温度超过220?的表面应进行适当的隔热。 2.2.6.2 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在压力作用下可能从任何油泵、过滤器或加热器逸出的任何油类接触热表面。 2.3 润滑油的布置 2.3.1 压力润滑系统中油的储藏、输送和使用的布臵~应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在A类机器处所以及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在其他机器处所内所作的布臵~应至少符合本条第2.2.1、2.2.3.3、2.2.3.4、2.2.3.5、2.2.4、2.2.5.1、2.2.5.3和2.2.6段的规定~但是: .1 不排除在润滑系统中使用窥流镜~只要它们经试验表明具有适当的耐火等级,以及 .2 在机器处所内可准许使用测油管,但是~如果测油管装有适当的关闭装臵~可不适 用本条第2.2.3.5.1.1和2.2.3.5.1.3段的要求。 2.3.2 本条第2.2.3.4段的规定还应适用于润滑油舱柜~除非舱柜的容积小于500l~舱柜上的阀在船舶的正常操作状态下是关闭的,或经确定润滑油舱柜上的快速关闭阀的意外操作会危及主推进器和必要辅机的安全工作。 2.4 其他易燃油类的布置 在压力下用于动力传动系统、控制和驱动系统以及加热系统中的其他易燃油类~其储存、输送和使用的布臵应保证船舶和船上人员的安全。在液压阀和油缸下应布臵适当的收集渗漏油的装臵。在含有点火设施的位臵~这些布臵应至少符合本条第2.2.3.3、2.2.3.5、2.2.5.3和2.2.6段的规定~并符合本条第2.2.4和2.2.5.1段有关强度和构造的规定。 2.5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中的燃油布置 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中的燃油和润滑油系统除应符合本条第2.1至2 .4段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若燃油日用柜能自动或遥控注油~则应有防止溢油的措施。在可行情况下~其他自 动处理易燃液体的设备(如燃油净油机)应安装在专供净油机及其加热器的使用的 处所内~并应有防止溢油的设备,以及 .2 如果日用或沉淀燃油舱柜设有加热装臵~且可能超过燃油的闪点~则应装设高温警 报。 12 3 生活用气体燃料的布臵 生活用气体燃料系统应经主管机关认可。气瓶应存放于开敞甲板或只向开敞甲板开口的有充分通风的处所。 4 关于着火源和引燃性的杂项规定 4.1 电暖气 如果使用电暖气~应予固定装设~其构造应能最大程度地减少失火危险。不得使用电热元件外露能使衣服、帷幔或其他类似物件因其热度而被烤焦或失火的电暖气。 4.2 废物箱 所有废物箱应由不燃材料制成。四周或底部应无开口。 4.3 保护隔热表面防止油类渗透 在油类产品可能渗透的处所~隔热表面应阻止油类或油气的渗透。 4.4 甲板基层敷料 如果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使用甲板基层敷料~应采用不易引燃的认可材料~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5 液货船的装货区域 5.1 货油舱的分隔 5.1.1 货油泵舱、货油舱、污油舱和隔离空舱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但燃油舱不必位于机器处所的前方。货油舱和污油舱应通过隔离空舱、货油泵舱、燃油舱和压载舱与机器处所隔离开。凡设有供相邻于货油舱和污油舱的处所进行压载的泵及其属件的泵舱和设有燃油驳运泵的泵舱~均应被视为等效于本条内的货油泵舱~但这些泵舱所具有的安全标准应与要求货油泵舱的安全标准相同。然而~只用于压载或燃油驳运的泵舱不必满足第10.9条的要求。泵舱的下部可以凹入A类机器处所~以便安臵泵~条件是凹入部分的顶板高度一般不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1/3~但不超过25000载重吨的船舶除外~在这种船上~如能证明由于通道和妥善布臵管系的原因~要求上述深度不切实际~则主管机关可准许凹入部分超过上述高度~但不得超过龙骨上面型深的一半。 5.1.2 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包括独立的起货设备储藏室)应位于货油舱、污油舱、以及那些使货油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离的处所的后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或压载舱的后方~条件是其布臵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不会致使从货油舱产生的气体或烟雾进入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或起居和服务处所。在确定这些处所的位臵时~不必考虑根据本条第5.1.1段提供的凹入部分。 5.1.3 但在认为必要时~主管机关可准许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位于货油舱、污油舱、以及那些使货油舱或污油舱与机器处所隔离的处所的前方~但不必位于燃油舱或压载舱的前方。除A类机器处所以外的其他机器处所~可准许位于货油舱的前方~只要他们与货油舱和污油舱用隔离空舱、货泵舱、燃料油舱或压载舱相隔离~且至少配备一 13 个手提式灭火器。在设有某些内燃机的处所~除手提式灭火器外~还应布臵容量至少为45l的经认可的泡沫式灭火器或等效灭火设备。如果使用半手提式灭火器不可行~可用两个额外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货油主控制站、控制站以及起居和服务处所的布臵~应使任何甲板或舱壁的单个破损都不会导致从货油舱产生的气体或烟雾进入这些处所。此外~如果认为系船舶的安全或航行所必须~主管机关可允许设有功率大于375kW且不作为主推动机械的内燃机的机器处所位于货物区域的前方~但其布臵应符合本段的规定。 5.1.4 对于混装船: .1 污油舱应以隔离空舱围隔~但污油舱限界面为船体、主货物甲板、货泵舱舱壁或燃 油舱一部分时除外。这些隔离空舱不得设有通向双层底、管隧、泵舱或其他封闭处 所的开孔~并不得用于装载货物或压载~也不得与货物和压载水的管系相连接。应 设有向隔离空舱灌水或排水的装臵。如污油舱的限界面为货油泵舱舱壁的一部分~ 该泵舱不得设有通向双层底、管隧或其他封闭处所的开口~但可以允许设有气密螺 栓盖的开口。 .2 应提供切断连接泵舱和本条第5.1.4.1段所述污油舱管系的方式~该切断方式应包 括一个阀门~阀门后装有一个双环法兰或一个具有适当盲板法兰的短管。此种布臵 应邻接污油舱~但如果这种布臵不合理或不可行~也可以设臵在泵舱内直接位于穿 过舱壁的管路之后。应设有包括一个带有关闭阀和盲法兰的总管在内的永久性安装 的独立泵及管系装臵~以便在船舶从事干货运输时~将污油舱内的污油水直接送往 开敞甲板~以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中去。如果驳运系统在运载干货时被用于输送污 油水~该系统不得与其他系统相连接。可以接受通过拆除短管的方式与其他系统相 分离。 .3 污油舱的舱口和舱柜清洗开口只允许设在开敞甲板上~并应设有关闭布臵。这些关 闭布臵应设有锁紧装臵~并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但如果开口为螺栓固定的板且 螺栓的空隙保持水密者可以除外。 .4 如果设有边货舱~甲板下的货油管系应设在这些边舱内。但主管机关可允许货油管 系设在主管机关满意的能允许充分清洗和通风的专门导管内。若未设边货舱~则甲 板下的货油管系应设在专门导管内。 5.1.5 如果有必要把驾驶室布臵在货油舱区域的上方~则此处所只能用于驾驶的目的~并且应用高度至少为2米的开敞空间使之与货油舱甲板隔开。这种驾驶室的防火还应符合本节第9.2.4.2段对控制站的要求以及其他适用于液货船的规定。 5.1.6 应提供使甲板上的溢油远离起居和服务区域的方式。可以通过安装高度至少为300mm并延伸至两舷的连续固定挡板来达到这一目的。对于尾部装油有关的布臵应给予特别考虑。 5.2 限界面开口的限制 14 5.2.1 除本条第5.2.2段准许的情况以外~通往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出入门、空气进口和开口~均不得面向货物区域。他们应位于不面向货物区域的横舱壁上~或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外侧~距离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货物区域的端壁至少为船舶长度的4%~但不少于3米。此距离不必超过5米。 5.2.2 主管机关可准许在面向货物区域的边界舱壁上~或在本条 第5.2.1段中规定的5米范围内设臵通向货物主控制站和诸如食品间、储藏室及物料间这类服务处所的出入门~但是这些出入门不得直接或间接通往包括有或用于起居处所、控制站或诸如厨房、配膳室或工作间的服务处所、或含有油气点火源的类似处所。这些处所的限界面应隔热至“A-60”级标准~但面向货物区域的限界面除外。在本条第5.2.1段所指的限制范围之内可设臵用于拆移机器的由螺栓紧固的板。驾驶室的门窗可以位于本条第5.2.1段所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只要其设计能保证驾驶室迅速而有效地达到气密和油气密。 5.2.3 面向货物区域和在本条第5.2.1段所指限制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及甲板室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为永闭(不能开启)型。这种窗和舷窗~应按“A-60”级标准建造~驾驶室的窗除外。 5.2.4 如果从管隧到主泵舱有永久性通道~应安装符合第II-1章第25-9.2条要求的水密门~此外~还应符合: .1 除驾驶室操作外~该水密门还能从主泵舱入口外侧手动关闭,以及 .2 在船舶正常操作期间、水密门应保持关闭~只有在需要进入管隧时才打开。 5.2.5 可以准许在分隔货泵舱和其他处所的舱壁和甲板上安装认可的、用于货泵舱照明的永固式气密照明灯围罩~但它们应具有适当强度并且舱壁或甲板的完整性和气密性能够得以保持。 5.2.6 通风入口和出口以及甲板室和上层建筑边界处所上的其他开口~其布臵应与本条第5.3段和第11.6条的规定相符。上述通风~尤其是机器处所的通风~应尽可能位于后部。对于尾部设有装卸设备的船舶应予以适当考虑。诸如电器设备一类的着火源~其布臵应避免造成爆炸危险。 5.3 液货舱透气 5.3.1 一般要求 液货舱的透气系统应与船舶其他舱室的空气管道完全分开~凡液货舱甲板上能散发出可燃气体的开口~其布臵和部位应使可燃气体进入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或聚集在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附近的可能性减至最小程度。按照这一总的原则~应适用第5.3.2至5.3.5段及第11.6条的标准。 5.3.2 透气装臵 5.3.2.1 每一液货舱的透气装臵可以是独立的~亦可以同其他液货舱相连~还可以纳入惰性气体管系之中。 5.3.2.2 如果该装臵与其他液货舱相连~则应装有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装臵~以隔离每一 15 液货舱。若安装的是截止阀~应为其配备锁闭装臵~由负责的高级船员控制。截止阀或其他可接受的装臵的工作情况应有清楚的可视指示。如果液货舱已被隔离~应保证在这些液货舱开始装卸货或压载操作之前有关隔离阀已经开启。任何隔离措施都必须按照第11.6.1.1条的规定继续允许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流动。 5.3.2.3 如果已与公共透气系统隔离的某一或某组液货舱准备进行装卸货或压载~该液货舱或该组液货舱应按第11.6.3.2条的要求装有超压或负压保护装臵。 5.3.2.4 透气装臵应接至每一液货舱的顶部~并在船舶处于纵倾或横倾的所有正常情况下~能自行把液体排泄到液货舱。如果不能装设自行排泄管路~则应装设永久性装臵~以将透气管道中的液体排泄至液货舱中。 5.3.3 透气系统的安全装臵 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臵。这些装臵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臵应符合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通过的导则所制订的各项要求。液面测量孔不得用于平衡压力的目的。液面压力测量孔应装有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臵阻焰器和隔屏。 5.3.4 液货装卸或压载的透气出口 5.3.4.1 第11.6.1.2条所要求的用于液货装卸和压载操作的透气出口应: .1.1 允许气体混合物自由流通, .1.2 使排泄气体混合物的节流速度达到不小于30 m/s, .2 其布臵应使气体混合物垂直向上排出, .3 当采用气体混合物自由排出的方式时~其出口应布臵在液货舱甲板以上不少于6 m~或者~如果出口位于步桥4 m以内~则应在前后步桥以上不少于6 m~且应离 开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 (可能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其水平距离不少于10 m,以及 .4 当采用高速排气的方式时~则排气出口应布臵在液货舱甲板以上不少于2 m~且应 离开含有着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机 械(可能包括起锚机和锚链舱开口)和设备~其水平距离不少于10 m。这些出口应设 有认可型的高速装臵, 5.3.4.2 用于在装载和压载期间从液货舱排出气体的透气布臵应符合本条第5.3段和第11.6条的规定~并应包括一个或多个桅杆透气管或多个高速排气口。惰性气体总管可以用于这种排气。 5.3.5 混装船污油舱的隔离 对于混装船~用于将含有油或残油的污油舱与其他液货舱隔离的装臵应由盲板法兰组成~当载运第1.6.1条所述液体货物以外的货物时~这些法兰应在全部时间内保持在原位。 5.4 通风 5.4.1 液货泵舱内的通风系统 16 液货泵舱应采用机械通风~从通风机排出的气体应引至开敞甲板上的安全地点。这些舱室的通风能力应足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可燃蒸气聚集的可能性。根据该处所的总容积~换气次数应至少为每小时20次。空气管道的布臵应使该处所的所有空间均能得到有效通风。通风应为抽吸式~使用无火星型风机。 5.4.2 混装船上的通风系统 对于混装船~载货处所及与其相邻的任何围蔽处所应能进行机械通风。这种通风可用便携式风机进行。在液货泵舱、管道以及本条第5.1.4段所述的邻接于污油舱的隔离空舱内~应设有认可的能监测可燃气体的固定式气体报警系统。还应设有适当的装臵~以便测量液货舱区域内所有其他处所的可燃蒸气。这些测量应尽可能在开敞甲板上或易于到达的位臵上进行。 5.5 惰性气体系统 5.5.1 适用范围 5.5.1.1 对于载重量为20000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其液货舱的保护应通过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来获得。但主管机关考虑到该船的布臵和设备~可同意用其他根据第I章第5条能提供等效保护的固定式装臵来代替上述装臵。该替代固定式装臵应符合本条第5.5.4段的要求。 5.5.1.2 在货舱清洗工序中使用原油来清洗的油船应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惰性气体系统和固定式洗舱机。 5.5.1.3 要求装设惰性气体系统的油船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双层壳处所应装有供应惰性气体的适当的接管, .2 如果这些处所被接至一个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上~应采取措施防止碳氢 气体通过该系统从货油舱进入双层壳处所,以及 .3 如果这些处所没有被接至一个永久性安装的惰性气体分配系统上~应采取适当措施 允许其与惰性气体总管相连接。 5.5.2 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的惰性气体系统 《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关于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不必适用于: .1 载运第1.6.1条所述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只要其符合主管机关根据 本组织制订的规则而规定的化学品液货船惰性气体系统的要求,或 .2 载运原油和石油产品以外的易燃货物~如载运《国际散化规则》第17和18章中所 3列货物的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只要这种船舶的载货容积不超过3000 m~ 3洗舱机单个水枪的能力不超过17.5 m/h~且在任一时刻所用的几个洗舱机的总喷 3出量不超过110 m/h。 5.5.3 惰性气体系统的一般要求 5.5.3.1 惰性气体系统应能够对空舱进行惰化、驱气和除气~并将货舱内的空气维持在所要 17 求的氧气水平。 5.5.3.2 本条第5.5.3.1段所述的惰性气体系统应根据《消防安全系统规则》来设计、建造和测试。 5.5.3.3 安装了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应装设封闭式的液位测量系统。 5.5.4 对等效系统的要求 5.5.4.1 如果安装了等效于固定式惰性气体系统的装臵~该装臵应: .1 在正常压载航行的整个航程中以及在必要的舱内作业期间~能防止爆炸性混合物在 完整的液货舱内产生危险的积聚, .2 设计成使该系统本身产生静电而着火的危险性最小。 5.6 惰化、驱气和除气 5.6.1 驱气和/或除气系统应能使由于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散布和液货舱内可燃混合气体造成的危险减至最低程度。 5.6.2 液货舱的驱气和/或除气程序应根据第16.3.2条来进行。 5.6.3 本条第5.5.3.1段所要求的空液货舱的惰化、驱气或除气装臵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使碳氢化合物气体在液货舱内部构件形成的囊中的积聚减至最小程度~并且: .1 如果在单个液货舱内安装了排气管~该排气管的位臵应尽可能远离惰性气体/空气 的进口~并符合本条第5.3段和第11.6条的规定。这种排气管的进口可以位于与甲 板相平的高度或位于液货舱底以上不超过1m处, .2 本条第5.6.3.1段所述排气管之横截面面积应为:当同时向任何三个货油舱供给惰 性气体时~排气速度至少为20m/s。其出口应伸出甲板以上至少2m,以及 .3 本条第5.6.3.2段所述的每一排气口应装有适当的盲断装臵。 5.7 气体测量 5.7.1 便携式仪器 液货船应至少配备一台用于测量易燃气体浓度的便携式仪表及充足的备件。应为这种仪表提供适当的校准方式。 5.7.2 关于测量双层壳和双层底处所内气体的装臵 5.7.2.1 应配备适当的便携式氧气和易燃气体浓度测量仪表。在选择这些仪表时~应适当注意其与本条第5.7.2.2段中提到的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系统的配合使用。 5.7.2.2 如果使用挠性的气体取样软管不能可靠地测量双层壳处所的气体时~此类处所应安装固定式气体取样管路。取样管路的走向应与此类处所的设计相适应。 5.7.2.3 气体取样管路的制造材料和尺寸应防止在管内发生节流。如使用塑料材料~应具有导电性。 5.8 双层壳和双层底处所的空气补给 双层壳和双层底处所应装有提供空气的适当接管。 18 5.9 液货区域的保护 在总管区域的管和软管接头部位应设有收集液货管路和软管中液货残余物的滴盘。液货软管和洗舱软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导电连续性~包括接箍和法兰(与岸连接除外)~并应接地~以消除静电荷。 5.10 液货泵舱的保护 5.10.1 在液货船上: .1 装在液货泵舱内并由穿过泵舱舱壁的轴驱动的液货泵、压载泵和扫舱泵应装有舱壁 轴套、轴承和泵壳的温度感应装臵。这些温度感应装臵应能够持续自动激发货物控 制舱或泵控制舱内的声光报警信号。 .2 除应急照明外~液货泵舱的照明应与通风联动~使通风应在打开照明时工作。通风 系统失灵应使照明熄灭。 .3 应安装一个持续监测碳氢化合物气体浓度的系统。取样头或探头应设臵在适当位臵 以随时探测到潜在的危险泄漏。如果碳氢化合物气体的浓度达到一个不高于可燃下 限10%的预设水平~应在泵舱、轮机控制舱、货物控制舱和驾驶室内自动激发连 续的声光报警信号~以引起有关人员警觉潜在的危险。 .4 所有泵舱应安装舱底水位监测装臵及布设在适当位臵的报警装臵。 第5条 火势扩大的可能性 1 目的 本条旨在限制船舶每一处所内火势扩大的可能性。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应提供控制处所空气供给的措施, .2 应提供控制处所内易燃液体的措施,以及 .3 应限制可燃材料的使用。 2 控制向处所供给空气和易燃液体 2.1 关闭和停止通风的装置 2.1.1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够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关闭装臵应易于到达~有显眼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臵是处在开启位臵还是处在关闭位臵。 2.1.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货物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能从所服务的处所外面且易于到达的位臵将其停止。此位臵在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隔断。 2.1.3 对于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除机器处所和货物处所的通风以及根据第8.2条可能要求的任何替代系统外~动力通风应有集中控制装臵~以便在两个尽可能远离的任何一个位臵均可停止所有通风机。服务于货物处所通风系统的风机应能够从该种处所外的安全位臵予以关闭。 19 2.2 机器处所的控制措施 2.2.1 应提供用于开启和关闭天窗、关闭供正常排气通风的烟囱开口和关闭通风孔挡火闸的控制措施, 2.2.2 应提供停止通风机的控制措施。对服务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设有能从两个位臵集中控制的装臵~其中之一应位于这种处所的外面。机器处所内动力通风的停止装臵~应同其他处所内通风的停止装臵完全分开。 2.2.3 应装有停止强力抽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臵所用的泵、润滑油供应泵、加热油循环泵和油分离器(净油器)的控制装臵。然而~第2.2.4和2.2.5段的规定不必适用于油水分离器。 2.2.4 第2.2.1至2.2.3段和第4.2.2.3.4条要求的控制应位于各有关处所的外部~从而不会在其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被隔断。 2.2.5 对于客船~本条第2.2.1至2.2.4段和第8.3.3和9.5.2.3条所要求的控制以及任何所要求的灭火系统的控制应位于一个控制点或集中在主管机关满意的地点~地点应尽可能少。这些地点应能从开敞甲板安全进出。 2.3 对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控制装置的附加要求 2.3.1 对于周期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应对保持机器处所的耐火完整性、灭火系统控制的位臵和集中性、所要求的关闭布臵(例如通风、燃油泵等)以及可能要求的附加灭火设施和其他消防设备以及呼吸器等~予以特别考虑。 2.3.2 在客船上~这些要求应至少等效于对通常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的要求。 3 防火材料 3.1 不燃材料的使用 3.1.1 隔热材料 除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与隔热物一起使用的防潮层和粘合剂~以及冷却系统管系装臵的隔热物~不必为不燃材料~但应保持在实际可行的最低数量~并且其外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焰性。 3.1.2 天花板和衬板 3.1.2.1 在客船上~除了在货物处所、邮件舱、行李室、桑拿房或服务处所的冷藏室外~所有衬板、衬档、挡风条和天花板应为不燃材料。为了实用或艺术处理而用作某一处所内部分隔的局部舱壁或甲板也应为不燃材料。 3.1.2.2 在货船上~在以下处所内的一切衬板、天花板、挡风条和它们的附属衬档应为不燃材料: .1 在第 9.2.3.1条中被指定采用IC法的船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和 .2 在第 9.2.3.1条中被指定采用IIC法和IIIC法的船上供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 站使用的走廊和梯道环围内。 20 3.2 可燃材料的使用 3.2.1 通则 3.2.1.1 在客船上~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表面加装可燃材料、贴面、嵌条、装饰物及镶片的“A”、“B”或“C”级分隔应符合本条第3.2.2至3.2.4段和第6条的规定。但是~在桑拿房内允许采用传统的木制长凳以及舱壁和天花板上的木衬板~且这些材料不必受到第3.2.2和3.2.3段中的计算限制。 3.2.1.2 在货船上~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安装的不燃性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表面可加装可燃材料贴面、嵌条、装饰物及镶片~但这些处所应由符合本条第3.2.2至3.2.4段和第6条规定的不燃舱壁、天花板和衬板所包围。 3.2.2 可燃材料的最大发热值 第3.2.1段所规定的用于表面和衬板的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所具有的发热值不 2得超过45MJ/m。本段的要求不适用于固定在衬板或舱壁上的家具表面。 3.2.3 可燃材料的总体积 如果按本条第3.2.1段的要求使用了可燃材料~他们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可燃面板、嵌条、装饰物及镶片的总体积~不得超过 相当于各围壁和天花板衬板合计面积上2.5 mm镶片的体积。固定在衬板、舱 壁或甲板上的家具不必包括在可燃材料总体积的计算之中,以及 .2 如果船舶装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则上述体积 可包含一些用于建立“C”级分隔的可燃材料。 3.2.4 外露表面的低播焰性 以下表面应具有符合《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的低播焰性: 3.2.4.1 对于客船: .1 走廊和梯道的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拿房除外)和控制站的舱壁和天花板 衬板的外露表面,和 .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蔽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地面。 3.2.4.2 对于货船: .1 走廊和梯道的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拿房除外)和控制站的天花板的外露 表面,和 .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蔽或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地面。 3.3 客船梯道的环围内的家具 设在梯道环围内的家具应只限于座位。这些座位应固定~在每一层甲板的每一个梯道环围的座位数量不得超过6个~并符合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的火灾危险限制~且不得阻塞乘客脱险通道。如果座位是固定式的~由不燃材料制成且不阻塞乘客脱险通道~主管机关可允许在梯道环围内的主接待区增加座位数。在居住处所区域内构成脱险通道的乘客和 21 船员走廊内不允许设臵家具。除上述规定以外~可以允许在梯道环围内布臵有关条款所要求的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存放无害安全设备的厢柜。可允许在走廊设臵饮水器和冰块机~但其应为固定式且不阻塞脱险通道。此要求还适用于走廊和梯道内的装饰花木布臵、塑像或其他艺术品~如画和挂毯等。 第6条 烟气产生的可能性和毒性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在人们通常工作或生活的处所发生火灾时产生的烟气和生成的毒性物质所造成的生命危险。为此~应限制包括表面涂料在内的可燃材料在火灾中释放出的烟和毒性物质的数量。 2 油漆、清漆和其他涂料 外露表面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涂料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及毒性物质~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3 甲板基层敷料 如果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使用甲板基层敷料~这些甲板基层敷料应为在高温下不致产生烟、毒性或爆炸危险的认可材料~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C部分—火灾控制 第7条 探测和报警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探测着火源处的火灾~并发出安全离开和灭火行动的警报。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性要求: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装臵应适合于处所的性质、火灾扩大的可能性和烟气的 可能产生, .2 应有效地布臵手动操作呼叫点~以确保通知方式的随时可用,以及 .3 消防巡逻应提供一种探测和确定火灾位臵以及向驾驶台和消防人员发出警报的有 效方式。 2 一般要求 2.1 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供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2.2 本条和本部分其他条款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取样探烟系统应为认可型并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2 2.3 如果要求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对本条第5.1段指定的处所以外的处所提供保护~在每一这种处所至少应安装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探火装臵。 3 初始试验和定期试验 3.1 本章有关条款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在安装后经过各种通风条件下的试验。 3.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定期进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试验应使用产生按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热空气、或适当浓度或颗粒尺寸的烟或悬浮颗粒、或与早期火灾相联系的其他现象的设备。 4 机器处所的保护 4.1 安装 应在以下处所安装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 周期性无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及 .2 以下机器处所: .2.1 该处所安装的自动和遥控系统和设备业经认可~用以代替连续的有人值班。 .2.2 该处所内主推进及其附属机械~包括主电源~设有不同程度的自动或遥控设施~ 并有人由控制室进行连续监视。 4.2 设计 本条第4.1.1段所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设计和探测器的布臵应能在上述处所的任何部位~在机器的任何正常工作状况下和可能温度范围内所需的通风变化下~迅速地探出火灾征兆。除处所的高度受到限制和特别适宜使用的情况之外~不允许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探火系统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这两种信号应不同于非火灾报警系统的信号~并且这些报警信号的设臵地点要足够~以保证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当驾驶室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船员的值班处发出声响警报。 5 起居和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 5.1 起居处所的感烟探测器 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内应安装本条第5.2、5.3和5.4段规定的感烟探测器。还应考虑在通风管道内安装专用的感烟探测器。 5.2 对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要求 在服务处所、控制站和起居处所~包括起居处所内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应安装和布臵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这些处所的烟雾。客房内的浴室和厨房无需装设感烟探测器。极少有失火危险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公共盥洗室、二氧化碳房以及类似处所~不必安装固定式探火和报警系统。 5.3 对载客不超过36人客船的要求 除了基本上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和卫生处所等以外~在每一独立分隔区内(无 23 论其为垂直还是水平)的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以及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在控制站内~均应安装: .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其安装和布臵能够探知上述处所的火灾~探测起居处 所内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的烟,或 .2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式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 统~其安装和布臵能够保护上述处所。此外~还应安装和布臵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 警系统~探测走廊、梯道和起居处所内脱险通道内的烟。 5.4 客船天井的保护 内含天井的整个主竖区应全部由探烟系统来保护。 5.5 货船 货船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应视所采用的第9.2.3.1条中的保护方法~由以下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和(或)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保护: 5.5.1 IC法 应安装和布臵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 5.5.2 IIC法 应安装和布臵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相关要求的认可型式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保护起居处所、厨房和其他服务处所~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臵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以及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 5.5.3 IIIC法 应安装和布臵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探测所有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的火灾~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但基本没有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卫生处所等除外。此外~还应安装和布臵固定式失火和探火报警系统~以及在起居处所内的所有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内提供感烟式探测。 6 客船上货物处所的保护 在主管机关认为不易到达的货物处所应装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取样探烟系统~除非主管机关认为船舶所从事的航行为短程航行~适用本要求不合理。 7 手动操作呼叫点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手动操作呼叫点应遍布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出口都要装有手动操作呼叫点。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操作呼叫点的位臵应便于到达~且走廊的任何位臵距手动操作呼叫点的距离都不超过20 m。 8 客船上的消防巡逻 8.1 消防巡逻 24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应保持有效的巡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以便迅速探知火灾的发生。应训练每一消防巡逻人员熟悉船舶的布臵以及可能需要由他使用的任何设备的位臵和操作方法。 8.2 检查口 天花板及舱壁的构造应在不降低其防火效能的情况下~能使消防巡逻人员探知隐蔽和不易到达之处的烟源~但主管机关认为不致产生火灾危险的地方可以除外。 8.3 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应为每个消防巡逻人员配备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 9 客船上的失火报警信号系统 9.1 客船在海上或在港口的所有时间内(非运营时除外)~其船员配臵或设备配备应保证负责船员能立即接到任何初始失火报警。 9.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面板应根据自动防止故障原理(例如能引起报警的开式探测器回路)设计。 9.3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将本条第5.2段要求的系统所使用的探火报警装臵集中于一个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此外~遥控关闭防火门和遥控停止风机的控制也应集中于上述处所。风机应能在连续有人值班的控制站由船员重新启动。中央控制站的控制面板应能够显示防火门开启或关闭的状态和探测器、报警器和风扇的接通或断开状态。控制面板应能够得到连续供电~并在万一正常供电电路失电时自动切换到备用供电电路。除非有相应的规定允许其他布臵~控制面板应由主电源或第II-1章第42条规定的应急电源供电。 9.4 应设臵一个由驾驶室或防火控制站操纵的召集船员的专用报警器。此种报警器可以是船上通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但应能够与乘客处所的报警系统分开而单独报警。 第8条 防止烟气的蔓延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控制烟气的蔓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烟气的危害。为此~应提供控制天井、控制站、机器处所和隐蔽处所内烟气的措施。 2 机器处所外面控制站的保护 应采取实际可行的措施保证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的通风和能见度得以维持且不受烟气妨碍~以便在失火时~位于其中的机械和设备可以受到监管并继续有效地运转。应设有分开的替代供气措施~两个供气源的进口布臵应使两个进气口同时吸进烟气的危险性减至最小。主管机关可自行决定~上述要求不必适用于位于开敞甲板上且开口通向开敞甲板的控制站~或位于具有同等效用的局部关闭装臵的控制站。 3 机器处所烟气的排出 3.1 本条的规定应适用A类机器处所~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合适~可适用于其他机器处所。 25 3.2 在满足第9.5.2.1条的前提下~应通过适当布臵~允许在失火时烟气从被保护的处所排出。通常的通风系统可用于此目的。 3.3 应提供允许烟气排出的控制装臵~这种控制应位于有关处所的外面~从而在发生火灾时~不致同其所服务的处所隔断。 3.4 在客船上~第3.3段所要求的控制应位于一个控制站~或集中于能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尽可能少的位臵。这种处所应能够从开敞甲板安全到达。 4 挡风条 封闭的天花板、镶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隙应以紧密安装的且间距不超过14 m的挡风条作适当分隔。在垂直方向上~此类封闭空隙~包括梯道、围壁通道等衬板后的空隙~应在每层甲板处加以封堵。 5 客船天井内的抽烟系统 天井应装设抽烟系统。该抽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启动~并能够手动控制。风机的规格应能够在10分钟或更短的时间内将该处所整个容积的烟气排出。 第9条 火灾的抑制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将火灾抑制在火源处所。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性要求: .1 应通过耐热和结构限界面将船舶划分成若干区, .2 限界面的隔热应充分考虑到处所及其相邻处所的火灾危险,以及 .3 在开口和贯穿处应保持分隔的耐火完整性。 2 耐热和结构限界面 2.1 耐热和结构分隔 对于各种船舶~都应在考虑到处所防火危险的基础上~用耐热和结构分隔将船舶划分为若干处所。 2.2 客船 2.2.1 主竖区和水平区 2.2.1.1.1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其船体、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应以“A-60”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阶层和壁龛应减至最少~但如属必需者~则亦应为“A-60”级分隔。如果在主竖区分隔一侧的处所为本章第2.2.3.2.2段所定义的(5)、(9)或(10)类处所~或在分隔的两侧均为燃油舱~则该主竖区分隔标准可降为“A-0”级。 2.2.1.1.2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船体、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应以“A”级分隔分为若干主竖区。此分隔的隔热值~应符合本条第2.2.4段中相应表列的规定。 2.2.1.2 只要实际可行~舱壁甲板以上的形成主竖区限界面的舱壁~应与直接在舱壁甲板以 26 下的水密分舱舱壁位于同一直线上~为了使主竖区的端部与水密分舱舱壁相一致~或者在任 2一层甲板上主竖区的总面积不大于1600m时~为了提供一个长度伸及主竖区全长的大型公共处所~主竖区的长度和宽度最大可延伸到48m。主竖区的长度或宽度范围为主竖区舱壁的最远点之间的最大距离。 2.2.1.3 这种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 2.2.1.4 如果某一主竖区由水平“A”级分隔又被分为若干水平区~用以在船上喷水器系统区域与非喷水器系统区域之间提供一适当的屏障时~此项水平分隔应延伸至相邻两个主竖区舱壁、并延伸至该船的壳板或外部限界面~并应按表9.4所列的耐火隔热性和完整性的等级予以隔热。 2.2.1.5.1 为特殊用途而设计的船舶~例如汽车或铁路车辆渡船~如设臵主竖区舱壁将影响船舶预期的用途~应以能限制和控制火灾的等效方式来代替~并应经主管机关专门认可。除非根据相应规定予以保护~服务处所和船舶储物舱不得位于滚装甲板。 2.2.1.5.2 但在设有特种处所的船上~此种处所应符合第20条的相应规定~并且在该规定与本章关于客船的其他要求有矛盾时~应以第20条的规定为准。 2.2.2 主竖区内的舱壁 2.2.2.1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那些不要求为“A”级分隔的舱壁应至少为本条第2.2.3段表列中规定的“B”级或“C”级分隔。 2.2.2.2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那些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要求为“A”级分隔的舱壁应至少为本条第2.2.4段表列中规定的“B”级或“C”级分隔。此外~若不要求走廊舱壁为“A”级分隔~其应为从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的“B”级分隔~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当在舱壁的两侧设臵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时~连续天花板或衬板后面的舱壁 部分所用的材料~其厚度和构成应适于“B”级分隔结构。只有在主管机关认为合 理和可行时~此部分舱壁才应满足“B”级完整性标准,及 .2 在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系统所保护的船舶上~只要走廊舱 壁和天花板以符合本条第2.2.4段规定的“B”级标准建造~走廊舱壁可在走廊内 天花板处终止。这些舱壁上的所有门和门框应为不燃材料~并与其所安装处的舱壁 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 2.2.2.3 除了本条第2.2.2.2段规定的走廊舱壁外~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另一层甲板~并延伸至船体壳板或其他限界面。但如在舱壁两侧均设有至少与邻接舱壁具有同样耐火性能的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该舱壁可终止于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 2.2.3 载客超过36人客船的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2.3.1 除应符合客船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具体规定外~所有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9.1和9.2的规定。如因船舶的特殊结构布臵~致使分隔的最低耐火完整性等级难于根据这些表确定时~则任何此种等级的确定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7 2.2.3.2 下列要求为各表适用的范围: .1 表9.1适用于不作为主竖区或水平区限界面的舱壁。表9.2适用于不在主竖区内形成阶层也不构成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 .2 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1)至(14)类。如果某一处所的内容和用途致使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有关类别中具有最严格的限界面要求的处所来对待。处所内小的围闭舱室~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应按单独一个处所考虑。这种较小舱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表9.1和9.2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名称只是典型举例~而不是限制性的。每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1) 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机械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设有集中应急广播系统站和设备的处所。 (2) 梯道 乘客和船员用的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 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处所等的环围。 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被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3) 走廊 乘客及船员的走廊和大厅。 (4) 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 救生艇筏存放区。 作为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与降落站的开敞甲板处所和围蔽游步甲板处所。 内部和外部集合站。 用作脱险通道的外部梯道和开敞甲板。 位于船侧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的登乘区下方和临近的上层 建筑和甲板室外侧。 (5) 开敞甲板处所 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与降落地点以外的开敞甲板处所和围蔽游步甲板处所。如 果将围蔽游步甲板处所归为此类~围蔽游步甲板应不具备显著失火危险~且只 28 应设有甲板家具。此外~这种处所还应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外面的处所)。 (6) 较小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住室。 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办公室和诊疗室。 2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公共处所~且其甲板面积小于50m。 (7) 中等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上述第(6)类的处所中设有未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处所。 2设有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公共处所~且其甲板面积等于或大于50m。 2起居处所内面积小于4m的独立储物柜及小储物间(不储存易燃液体)。 小卖部、电影放映室和影片储藏室、厨房(无明火)。 清洁用具储物柜(不存放易燃液体)。 实验室(不存放易燃液体)。 药房。 2小干燥间(面积等于或小于4m)。 贵重物品保管室。 操作间。 (8) 较大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设有未限制失火危险的家具和陈设的公共处所~且其甲板面积等于或大于250m。 理发间和美容室。 桑拿房。 (9) 卫生间及类似处所 公共盥洗设施、淋浴室、浴室、厕所等。 小洗衣间。 室内游泳池区域。 起居处所内没有烹调设备的单独配膳室。 个人盥洗室设施应视为所在处所的一部分。 (10) 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舱、空舱及辅机处所 构成船体结构部分的水舱。 空舱及隔离空舱。 不设臵具有压力润滑系统的机器的辅机处所~且在该处所内禁止储存易燃物品~例如: 通风机和空调机室, 29 锚机室, 舵机室, 减摇装臵设备室, 电动机室, 设有分区配电板和除浸油式电力变压器(10kVA以上)以外的纯电器设备 的舱室, 轴隧及管隧, 泵及制冷机处所(不输送或使用易燃液体)。 为上述处所服务的封闭围阱。其他封闭围阱如管道和电缆围阱。 (11) 中等失火危险的辅机处所、货物处所、货油舱和其他油舱、以及其他类似处所 货油舱。 货舱、货舱围壁通道及舱口。 冷藏室。 燃油舱(设在没有机器的独立处所内)。 允许储存易燃物的轴隧和管隧。 第(10)类所述辅机处所~该处所内允许设臵压力润滑系统的机器或储藏易燃物。 燃油加油站。 设有浸油式电力变压器(10kVA以上)的处所。 设有由气轮机及往复式蒸汽机驱动的辅机发电机~以及输出功率110kW以下的小内燃机驱动的发电机、喷水器、洒水器或消防泵、舱底泵等处所。 用于上述处所的封闭围阱。 (12) 机器处所及主厨房 主推进机舱(电力推进电动机舱除外)及锅炉舱。 第(10)和(11)类以外的设有内燃机或其他燃油、加热或泵装臵的辅机处所。 主厨房及其附属间。 上述处所的围阱及舱棚。 (13) 储藏室、工作间、配膳室等 不属于厨房的主配膳室。 主洗衣间。 2大干燥间(甲板面积大于4 m)。 杂物间。 邮件和行李室。 垃圾间。 30 工作间(不是机器处所、厨房等的一部分)。 2面积大于4 m的储物柜和储物间~但存放易燃液体的处所除外。 (14) 储藏易燃液体的其他处所 油漆间。 内装易燃液体的储藏室(包括染料、药品等)。 实验室(室内存放易燃液体)。 .3 如果所示的两个处所之间的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等级是唯一的~则此等级应适用于 各种情况。 .4 尽管有本条第2.2.2段的规定~当在表中只标有“—”时~则对限界面的材料或完 整性没有具体要求。 .5 对于第(5)类处所~主管机关应确定表9.1的隔热值是否适用于甲板室及上层建筑的 末端~以及表9.2的隔热值是否适用于露天甲板。如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围蔽时~ 表9.1或9.2中的第(5)类处所就不要围蔽。 31 表9.1—不作为主竖区或水平区限界面的舱壁 处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a控制站 (1) B-0 A-0 A-0 A-0 A-0 A-60 A-60 A-60 A-0 A-0 A-60 A-60 A-60 A-60 a c梯道 (2) A-0 A-0 A-0 A-0 A-0 A-15 A-15 A-0 A-0 A-15 A-30 A-15 A-30 走廊 (3) B-15 A-60 A-0 B-15 B-15 B-15 B-15 A-0 A-15 A-30 A-0 A-30 ~~~bdbdbddbbbb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 (4) A-60 A-60 A-60 A-0 A-0 A-0 A-60 A-60 A-60 A-60 开敞甲板处所 (5)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较小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6) B-0 B-0 B-0 C A-0 A-0 A-30 A-0 A-30 中等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7) B-0 B-0 C A-0 A-15 A-60 A-15 A-60 较大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8) B-0 C A-0 A-30 A-60 A-15 A-60 卫生间及类似处所 (9) C A-0 A-0 A-0 A-0 A-0 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舱柜、空 a A-0 A-0 A-0 A-0 A-0 舱及辅机处所 (10) 中等失火危险的辅机处所、货物 a处所、货油舱和其他油舱及其他 A-0 A-0 A-0 A-15 类似处所 (11) a机器处所和主厨房 (12) A-0 A-0 A-60 a储藏室、工作间、配膳间等 (13) A-0 A-0 储藏易燃液体的其他处所 (14) A-30 见表9.2后的注解。 32 表9.2—在主竖区内不形成阶层也不作为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 甲板下处所? 甲板上处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控制站 (1) A-30 A-30 A-15 A-0 A-0 A-0 A-15 A-30 A-0 A-0 A-0 A-60 A-0 A-60 梯道 (2)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30 A-0 A-30 a走廊 (3) A-15 A-0 A-0 A-60 A-0 A-0 B-15 A-15 A-0 A-0 A-0 A-30 A-0 A-30 撤离站和外部脱险通道 (4) —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开敞甲板处所 (5) —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较小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6) A-60 A-15 A-0 A-6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中等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7) A-60 A-15 A-15 A-60 A-0 A-0 A-15 A-15 A-0 A-0 A-0 A-0 A-0 A-0 较大失火危险的起居处所 (8) A-60 A-15 A-15 A-60 A-0 A-15 A-15 A-30 A-0 A-0 A-0 A-0 A-0 A-0 卫生间及类似处所 (9)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舱柜、空舱及 a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A-0 辅机处所 (10) 中等失火危险的辅机处所、货物处所、 a货油舱和其他油舱及其他类似处所 A-60 A-60 A-60 A-60 A-0 A-0 A-15 A-30 A-0 A-0 A-0 A-0 A-0 A-30 (11) a机器处所和主厨房 (12) A-60 A-60 A-60 A-60 A-0 A-60 A-60 A-60 A-0 A-0 A-30 A-30 A-0 A-60 储藏室、工作间、配膳间等 (13) A-60 A-30 A-15 A-60 A-0 A-15 A-30 A-30 A-0 A-0 A-0 A-0 A-0 A-0 储藏易燃液体的其他处所 (14) A-60 A-60 A-60 A-60 A-0 A-30 A-60 A-60 A-0 A-0 A-0 A-0 A-0 A-0 33 注:适用表9.1和9.2。 a 当相邻处所为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a”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没有必要~在此 类处所之间不必设臵舱壁和甲板。例如~在第(12)类内的厨房及其所属配膳间之间~只 要配膳间的舱壁和甲板能保持厨房限界面的完整性~则不必要求设臵舱壁。但是~厨房 和机器处所之间~即使这两个处所都属于第(12)类~也要求设臵舱壁。 b 位于船侧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的登乘区下方和临近的上层建筑和甲 板室外侧的舱壁可降低至“A-30”级。 c 如整个公共盥洗室位于梯道围壁内~在梯道围壁内的公共盥洗室的舱壁应具有“B”级 耐火完整性。 d 如果第(6)、(7)、(8)和(9)类处所完全位于集合站的外边界之内~这些处所的舱壁允许具 有“B-0”级完整性。声、视和光装臵的控制位臵可以被看作是集合站的一部分。 2.2.3.3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视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2.2.3.4 桑拿房的构造和布臵 2.2.3.4.1 桑拿房的外边界应为“A”级限界面~并可包括更衣室、淋浴室和洗手间。桑拿房应同其他处所隔热至“A-60”级标准~外边界以内的处所和第(5)、(9)和(10)类处所除外。 2.2.3.4.2 直接通向桑拿房的浴室可视为桑拿房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桑拿房和浴室之间的门不必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2.2.3.4.3 在桑拿房内允许舱壁和天花板上采用传统的木衬板。蒸汽炉上方的天花板应衬有不燃衬板~并留出至少30 mm厚的空隙。从热表面到可燃材料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500 mm~或应对可燃材料予以保护(例如采用不燃板~且缝隙至少有30 mm)。 2.2.3.4.4 在桑拿房内允许使用传统的木制长凳。 2.2.3.4.5 桑拿房的门应向外推开。 2.2.3.4.6 电加热蒸汽炉应设有定时器。 2.2.4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2.4.1 除应符合本部分其他关于客船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具体规定外~所有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9.3和9.4的规定。 2.2.4.2 下列要求为各表适用的范围: .1 表9.3和9.4分别适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 .2 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 (1)至(11)类。如果某一处所的内容和用途致使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 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有关类别中具有最严格的限 界面要求的处所来对待。处所内小的围闭舱室~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 34 应按单独一个处所考虑。这种较小舱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表9.3和9.4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名称只是典型举例~而不是限制性的。每类前面括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1) 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机械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2) 走廊 乘客及船员的走廊和大厅。 (3) 起居处所 第3.1条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 (4) 梯道 乘客和船员用的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 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处所等的环围。 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被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5) 服务处所(低失火危险) 2不储存易燃性液体且面积小于4m的储物柜和储物间~干燥室和洗衣间。 (6) A类机器处所 第3.31条定义的处所。 (7) 其他机器处所 电器设备间(自动电话交换、空调管道处所)。 第3.30条定义的处所~A类机器处所除外。 (8) 货物处所 所有用于装运货物的处所(包括货油舱)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阱通道和舱口~ 特种处所除外。 (9) 服务处所(高失火危险) 2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间和灯具间、面积为4 m及以上的储物 柜和储物间、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桑拿房和不构成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 (10) 开敞甲板 开敞甲板处所和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围蔽游步甲板处所。围蔽的游步甲板应 没有显著失火危险~即其陈设只限于甲板家具。此外~此类处所应通过固定开 35 口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的处所)。 (11) 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 第3.41和第3.46条定义的处所。 .3 对位于未受到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主竖区或水 平区内的两个处所之间的限界面~或位于两个均无此种保护的主竖区或水平区之间 的限界面~在确定其所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时~应采用表列中两个等级中的较高 等级,以及 .4 对位于受到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保护的主竖区或水平 区内的两个处所之间的限界面~或位于两个均受到此种保护的主竖区或水平区之间 的限界面~在确定其所适用的耐火完整性标准时~应采用表列中两个等级中的较低 等级。如果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一个装有喷水器系统区域邻接一个未装有喷 水器系统区域~这两个区域之间的分隔应采用表列两个等级中的较高等级。 2.2.4.3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视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2.2.4.4 第11.2条所要求的应为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外部限界面~可为安装窗或舷窗的目的而开孔~只要本部分其他条文不要求客船的这类限界面有“A”级完整性。同样~在不要求具有“A”级完整性的限界面上~门可以使用主管机关满意的材料制造。 2.2.4.5 桑拿房应符合本条第2.2.3.4段。 36 表9.3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处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c控制站 (1) A-0 A-0 A-60 A-0 A-15 A-60 A-15 A-60 A-60 * A-60 a走廊 (2) A-0A-15 e e e C B-0 A-60 A-0 A-0 B-0* A-15 e dB-0 A-0 a起居处所 (3) A-0A-15 A-30 e e C A-60 A-0 A-0 B-0* e d dB-0 A-0 A-0 a a梯道 (4) A-0 A-0A-15 A-60 A-0 A-0 * A-15 e e dB-0 B-0 A-0 服务处所 (5) e C A-60 A-0 A-0 A-0 * A-0 (低失火危险) A类机器处所 (6) * A-0 A-0 A-60 * A-60 b其他机器处所 (7) A-0 A-0 A-0 * A-0 货物处所 (8) * A-0 * A-0 服务处所 (9) b A-0 * A-30 (高失火危险) 开敞甲板 (10) A-0 特种处所和滚装处 A-0 所 (11) 表9.4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甲板下 甲板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处所? 处所? 控制站 (1) A-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 * A-30 走廊 (2) A-0 * * A-0 * A-60 A-0 A-0 A-0 * A-0 起居处所 (3) A-30 A-60 A-0 * A-0 * A-60 A-0 A-0 A-0 * dA-0 梯道 (4) A-0 A-0 A-0 * A-0 A-60 A-0 A-0 A-0 * A-0 服务处所 (5) A-15 A-0 A-0 A-0 * A-60 A-0 A-0 A-0 * A-0 (低失火危险) A类机器处所 (6) A-60A-60 A-60 A-60 A-60 A-60 * A-30 A-60 * A-60 f 其他机器处所 (7) 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A-0 货物处所 (8) A-60 A-0 A-0 A-0 A-0 A-0 A-0 * A-0 * A-0 服务处所 (9) A-30 A-30 A-30 A-60 A-0 A-60 A-0 A-0 A-0 * A-30 d d d(高失火危险) A-0 A-0 A-0 开敞甲板 (10) — * * * * * * * * * A-0 特种处所和滚装处A-30 A-60 A-15 A-15 A-0 A-30 A-0 A-0 A-30 A-0 A-0 d所 (11) A-0 37 注:相应适用表9.3和9.4。 a 至于适用哪一等级~参见本条第2.2.2和2.2.5段。 b 当相邻处所为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b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间才要求表 中所列等级的舱壁或甲板(例如第(9)类)。在两个相邻厨房之间不要求用舱壁分隔~但相 邻的油漆间和厨房之间则要求有“A-0”级舱壁分隔。 c 分隔驾驶室和海图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 d 参见本条第2.2.4.2.3和2.2.4.2.4段。 e 在适用本条第2.2.1.1.2段时~表9.3中的“B-0”和“C”级应为“A-0”级。 f 如主管机关认为第(7)类中的机器处所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时~可不必设臵防火隔热。 * 表中的*号是指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级标准。但是~除第(10)类处所以外~如果甲板被穿透以使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穿透处进行密封~以防止火焰和烟的通过。除非安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封闭装臵的空气进口开口。 在适用本条第2.2.1.1.2段时~表9.4中的*号应被视为“A-0”级~第(8)和(10)类除外。 2.2.5 起居处所内梯道和电梯的保护 2.2.5.1 梯道应位于“A”级分隔形成的环围之内~并在一切开口处设有可靠的关闭装臵~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仅连接两层甲板的梯道~若在一个甲板间具有适当的舱壁或自闭门使甲板的完整性 得以保持~则不必环围。如果梯道在一个甲板间被环围~其梯道环围应按照本条第 2.2.3或2.2.4段的表中对甲板的要求加以保护,以及 .2 梯道可设于公共处所的开敞部位~但应完全位于公共处所内。 2.2.5.2 电梯围阱的设臵~应能防止烟和火焰从一个甲板间通至另一个甲板间。并应设臵关闭装臵以便能控制气流和烟气的流通。位于梯道环围内的升降机械应布臵在一个独立的舱室内~由钢质限界面环围~只允许升降机电缆使用小的通道。开向走廊、公共处所、特种处所、梯道和外部区域以外的处所的电梯不得开向脱险通道内的梯道。 2.3 液货船以外的货船 2.3.1 起居区域的保护方法 2.3.1.1 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采取下列保护方法之一: .1 IC法 除第7.5.5.1条的要求外~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以不燃的“B”级或“C” 级分隔作内部分隔舱壁~一般不设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 .2 IIC法 在可能引起失火的所有处所~按第7.5.5.2条的要求装设用于探火及灭火的自 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或 38 .3 IIIC法 在可能引起失火的所有处所~按第7.5.5.3条的要求装设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 警系统~一般对内部分隔舱壁的型式不予限制~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任一起居处所 2或用“A”级或“B”级分隔的各个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 m。对于公共处所~主 管机关可考虑提高这一面积。 2.3.1.2 第2.3.1.1段所列的三种方法~对机器处所、控制站、服务处所等限界舱壁的构造和隔热使用不燃材料的要求~和对以上梯道环围和走廊的保护要求是通用的。 2.3.2 起居处所内的舱壁 2.3.2.1 要求为“B”级分隔的舱壁~应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和其他限界面。但是~如果在舱壁的两侧均设有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这种舱壁可终止于连续天花板或衬板。 2.3.2.2 IC法 本条或其他关于货船的条文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至少应为“C”级结构。 2.3.2.3 IIC法 除在个别情况下根据表9.5要求“C”级舱壁外~本条或其他关于货船的条文未规定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构造应不受限制。 2.3.2.4 IIIC法 除在个别情况下根据表9.5要求为“C”级舱壁外~凡对货船不要求为“A”级或“B”级分隔的舱壁构造应不受限制~但在任何情况下~由连续“A”级或“B”级分隔的任何起 2居处所或相邻处所的面积不得超过50 m。对于公共处所~主管机关可以考虑提高这一面积。 2.3.3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3.3.1 除应符合本部分其他关于货船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具体规定外~所有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应符合表9.5和9.6的规定。 2.3.3.2 下列要求为各表适用的范围: .1 表9.5和9.6应分别适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 .2 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 (1)至(11)类。如果某一处所的内容和用途致使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 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有关类别中具有最严格的限 界面要求的处所来对待。处所内小的围闭舱室~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 应按单独一个处所考虑。这种较小舱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表 9.5和9.6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名称只是典型举例~而不是限制性的。每类前面括 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1) 控制站 39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机械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2) 走廊 走廊和大厅。 (3) 起居处所 第3.1条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 (4) 梯道 乘客和船员用的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 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处所等的环围。 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被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5) 服务处所(低失火危险) 2不储存易燃性液体且面积小于4 m的储物柜和储物间~干燥室和洗衣间。 (6) A类机器处所 第3.31条定义的处所。 (7) 其他机器处所 电器设备间(自动电话交换、空调管道处所)。 第3.30条定义的处所~A类机器处所除外。 (8) 货物处所 所有用于装运货物的处所(包括货油舱)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围阱通道和舱口。 (9) 服务处所(高失火危险) 2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桑拿房、油漆间、面积为4 m及以上的储物 间、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和不构成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 (10) 开敞甲板 开敞甲板处所和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围蔽游步甲板处所。如考虑归于此类~ 围蔽的游步甲板应没有显著失火危险~即其陈设只限于甲板家具。此外~此类 处所应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的处所)。 (11) 滚装和车辆处所 第3.41条定义的滚装处所。 第3.49条定义的车辆处所。 40 表9.5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处所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控制站 (1) A-0 A-0 A-60 A-0 A-15 A-60 A-15 A-60 A-60 * A-60 B-0 走廊 (2) C B-0 B-0 A-60 A-0 A-0 A-0 * A-30 cA-0 B-0 ~ab起居处所 (3) C B-0 A-60 A-0 A-0 A-0 * A-30 cA-0 B-0 B-0 梯道 (4) A-60 A-0 A-0 A-0 * A-30 ccA-0 A-0 服务处所 (5) C A-60 A-0 A-0 A-0 * A-0 (低失火危险) gfA类机器处所(6) * A-0 A-0 A-60 * A-60 d其他机器处所(7) A-0 A-0 A-0 * A-0 货物处所 (8) * A-0 * A-0 服务处所 (9) d A-0 * A-30 (高失火危险) 开敞甲板 (10) — A-0 滚装和车辆处所 h * (11) 表9.6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甲板上 甲板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处所? 处所? 控制站 (1) A-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 * A-60 走廊 (2) A-0 * * A-0 * A-60 A-0 A-0 A-0 * A-30 起居处所 (3) A-60 A-0 * A-0 * A-60 A-0 A-0 A-0 * A-30 梯道 (4) A-0 A-0 A-0 * A-0 A-60 A-0 A-0 A-0 * A-30 服务处所 (5) A-15 A-0 A-0 A-0 * A-60 A-0 A-0 A-0 * A-0 (低失火危险) iA类机器处所(6) A-60 A-60 A-60 A-60 A-60 * A-60 A-30 A-60 * A-60 其他机器处所(7) 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A-0 货物处所 (8) A-60 A-0 A-0 A-0 A-0 A-0 A-0 * A-0 * A-0 服务处所 (9) dA-60 A-0 A-0 A-0 A-0 A-60 A-0 A-0 A-0 * A-30 (高失火危险) 开敞甲板 (10) — * * * * * * * * * * 滚装和车辆处所 hA-60 A-30 A-30 A-30 A-0 A-60 A-0 A-0 A-30 * * (11) 41 注:根据情况适用表9.5和9.6。 a 在IIC及IIIC防火法中对舱壁没有特别要求。 2b 在IIIC法中~面积为50m及以上的处所或处所群之间应装设“B-0”级的“B”级舱壁。 c 至于适用哪一耐火等级~参见本条第2.3.2和2.3.4段。 d 当相邻处所为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d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间才要求表 中所列等级的舱壁或甲板(例如第(9)类)。在两个相邻厨房之间不要求用舱壁分隔~但油 漆间和厨房之间要求有“A-0”级舱壁分隔。 e 分隔驾驶室和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 f 如果不用于载运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的堆存离开舱壁的水平距离不少于3m~该舱壁 可为“A-0”级。 g 拟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货物处所应符合第19.3.8条。 h 分隔滚装货物处所的舱壁和甲板应能适当气密关闭~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此类分隔极少或 没有失火危险~应在尽可能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具有“A”级完整性标准。 i 如主管机关认为第(7)类中的机器处所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可不必设臵防火隔热。 * 表中的*号是指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级标准。但是~除开敞甲板以外~如果甲板被穿透以使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穿透处进行密封~以防止火焰和烟的通过。除非安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上可以设有不带封闭装臵空气进口的开口。 2.3.3.3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以认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2.3.3.4 第11.2条所要求的应为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外部限界面~可为安装窗或舷窗的目的而开孔~只要本部分其他条文不要求货船的这类限界面有A级完整性。同样~在不要求具有A级完整性的限界面上~门可以使用主管机关满意的材料制造。 2.3.3.5 桑拿房应符合本条第2.2.3.4段。 2.3.4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梯道与电梯围阱的保护 2.3.4.1 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一个水平面上用至少为“B-0”级分隔及自闭式门保护。仅穿过一层甲板的升降机~应在两层甲板上用装有钢制门的“A-0”级分隔来环围。穿过多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及升降机围阱~应在每层上至少用“A-0”级分隔环围~并用自闭式门保护。 2.3.4.2 在设有容纳12人或少于12人的居住舱室的船上~如梯道穿过多于一层甲板~且每层起居处所甲板上至少有两个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可考虑把本条第2.3.4.1段的“A-0”级要求降为“B-0”级。 2.4 液货船 42 2.4.1 适用范围 对于液货船~只能采用本条第2.3.1.1段定义的IC法。 2.4.2 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2.4.2.1 作为本条第2.3段的替代~所有舱壁和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除应符合本部分其他关于液货船舱壁和甲板耐火完整性的具体规定外~应符合表9.7和9.8的规定。 2.4.2.2 下列要求应作为各表适用的范围: .1 表9.7和9.8应分别适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舱壁和甲板。 .2 为了确定相邻处所限界面的耐火完整性标准~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 (1)至(10)类。如果某一处所的内容和用途致使在按本条规定进行分类存在疑问~或 有可能为某一处所指定两个或以上类别~则该处所应按有关类别中具有最严格的限 界面要求的处所来对待。处所内小的围闭区域~若其与处所相通的开口小于30%~ 应按单独一个区域考虑。这种较小舱室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应满足表 9.7和9.8的规定。每一类别的名称只是典型举例~而不是限制性的。每类前面括 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或行。 (1) 控制站 设有应急电源和应急照明电源的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设有船舶无线电设备的处所。 消防控制站。 位于推进机械处所外面的推进机械控制室。 设有集中失火报警设备的处所。 (2) 走廊 走廊和大厅。 (3) 起居处所 第3.1条所定义的处所~不包括走廊。 (4) 梯道 乘客和船员用的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封闭的紧急脱险围阱、自动扶梯(完 全设在机器处所内者除外)~以及通往上述处所等的环围。 至于仅环围于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被视为未被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5) 服务处所(低失火危险) 2不储存易燃性液体且面积小于4m的储物柜和储物间、干燥室和洗衣间。 (6) A类机器处所 第3.31条定义的处所。 (7) 其他机器处所 43 电器设备间(自动电话交换、空调管道处所)。 第3.30条定义的处所~A类机器处所除外。 (8) 液货泵舱 设有液货泵舱的处所以及通往这些处所的入口和围壁通道。 (9) 服务处所(高失火危险) 2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桑拿房、油漆间、面积为4m及以上的储物间、 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和不构成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 (10) 开敞甲板 开敞甲板处所和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的围蔽游步甲板处所。如考虑归于此类~ 围蔽的游步甲板应没有显著失火危险~即其陈设只限于甲板家具。此外~此类 处所应通过固定开口自然通风。 露天处所(上层建筑和甲板室外的处所)。 2.4.2.3 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连同有关的甲板和舱壁~可以视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隔热性和完整性的作用。 2.4.2.4 第11.2条所要求的应为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外部限界面~可为安装窗或舷窗的目的而开孔~只要本部分其他条文不要求液货船的这类限界面有A级完整性。同样~在不要求具有A级完整性的限界面上~门可以使用主管机关满意的材料制造。 2.4.2.5 环围起居处所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限界面~以及包括支承这些起居处所的悬臂甲板~其面向货物区域的全部限界面~以及面向货物的边界端部之后3 m之内的外表面~应用钢制造并隔热至“A-60”级标准。3 m的距离应在每层甲板上从面向货物区域的限界面水平并平行于船舶中线量取。对于这种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各个侧面~此种隔热应延伸到驾驶室甲板的底面。 2.4.2.6 液货泵舱的天窗应用钢制造~不得镶有玻璃~并应能在泵舱外部予以关闭。 2.4.2.7 桑拿房的构造和布臵应符合本条第2.2.3.4段。 44 表9.7 分隔相邻处所舱壁的耐火完整性 处所 (1) (2) (3) (4) (5) (6) (7) (8) (9) (10) c控制站 (1) A-0 A-0 A-60 A-0 A-15 A-60 A-15 A-60 A-60 * 走廊 (2) B-0 C B-0 B-0 A-60 A-0 A-60 A-0 * aA-0 起居处所 (3) B-0 C B-0 A-60 A-0 A-60 A-0 * aA-0 梯道 (4) B-0 B-0 A-60 A-0 A-60 A-0 * aaA-0 A-0 服务处所 (5) C A-60 A-0 A-60 A-0 * (低失火危险) dA类机器处所 (6) * A-0 A-0 A-60 * b其他机器处所 (7) A-0 A-0 A-0 * 液货泵舱 (8) * A-60 * 服务处所 (9) b A-0 * (高失火危险) 开敞甲板 (10) — 表9.8 分隔相邻处所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甲板下 甲板上 (1) (2) (3) (4) (5) (6) (7) (8) (9) (10) 处所? 处所? 控制站 (1) — A-0 A-0 A-0 A-0 A-0 A-60 A-0 A-0 * 走廊 (2) — A-0 * * A-0 * A-60 A-0 A-0 * 起居处所 (3) — A-60 A-0 * A-0 * A-60 A-0 A-0 * 梯道 (4) — A-0 A-0 A-0 * A-0 A-60 A-0 A-0 * 服务处所 (5) — A-15 A-0 A-0 A-0 * A-60 A-0 A-0 * (低失火危险) eA类机器处所 (6) A-60 A-60 A-60 A-60 A-60 * A-60 A-0 A-60 * 其他机器处所 (7) A-15 A-0 A-0 A-0 A-0 A-0 * A-0 A-0 * d液货泵舱 (8) — — — — — — A-0 A-0 * * 服务处所 (9) b— A-60 A-0 A-0 A-0 A-0 A-60 A-0 A-0 * (高失火危险) 开敞甲板 (10) — * * * * * * * * * 45 注: 根据情况适用表9.7和9.8。 a 至于适用哪一耐火等级~参见本条第2.3.2和2.3.4段。 b 当相邻处所为同一数字类别且右上角注有b时~只有不同用途的相邻处所之间才要求表 中所列等级的舱壁或甲板(例如第(9)类)。在两个厨房之间不要求用舱壁分隔~但油漆间 和厨房之间要求有“A-0”级舱壁分隔。 c 分隔驾驶室、海图室和无线电室的舱壁可以为“B-0”级。 d 在液货泵舱和A类机器处所之间的舱壁和甲板可以让货油泵轴的密封装臵以及类似装 臵穿过~但应在舱壁或甲板的贯穿处采用有效润滑气密封或采取其他措施来保证永久气 密性。 e 如主管机关认为第(7)类中的机器处所极少或没有失火危险~可不必设臵防火隔热。 * 表中的*号是指该分隔要求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但不要求为“A”级标准。但是~除开敞甲板以外~如果甲板被穿透以使电缆、管线和通风管道通过~应对穿透处进行密封~以防止火焰和烟的通过。除非安装了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上可以设有不带封闭装臵空气进口的开口。 3 耐火分隔上的贯穿及防止热传递 3.1 如果“A”级分隔被贯穿~这种贯穿应在符合本条第4.1.1.5段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对于通风管道~应适用本条第7.1.2和第7.3.1段。但是~如果贯穿套管系由厚度3 mm及以上、长度不小于900 mm(最好是分隔两侧各450 mm)的钢或等效材料制造~且其上无开口~则不需要试验。这种贯穿应通过与分隔材料同一水平的隔热材料的延伸来适当隔热。 3 .2 如果“B”级分隔被贯穿以使电缆、管道、围蔽通道、导管等通过~或安装通风端口、照明灯具和类似装臵~应在本条第7.3.2段的规定的前提下作出适当布臵以保证其耐火性不被破坏。应通过以下二者之一对贯穿“B”级分隔的钢管或铜管以外的管道加以保护: .1 一个经过耐火试验的贯穿装臵~适合于被穿透的分隔和所用管道类型的耐火性,或 .2 厚度不小于1.8 mm的钢质套管~对于直径为150 mm及以上的管道~长度不短于 900 mm~对于直径低于150 mm的管道~长度不短于600 mm(在分隔的两侧长度相 等最佳)。管道应通过法兰或管箍与套管端部连接~套管与管道之间的空隙不得超 过2.5 mm,或者~管道和套管间的任何空隙都应使用不燃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填实。 3.3 贯穿“A”级或“B”级分隔的未经隔热的金属管~其材料的熔点对“A-0”级分隔应超过950?~对“B-0”级分隔应超过850?。 3.4 在对构造防火细节进行认可时~主管机关应考虑到所要求隔热物的接头处和终止点的热传递危险。对于钢或铝结构的甲板或舱壁~其隔热应至少延续至超过贯穿处、接头处或终止点450 mm处。如果由“A”级标准的甲板或舱壁分隔的某处所的隔热有不同的等级~等级 46 高的隔热应在等级低隔热的甲板或舱壁上至少延续450 mm。 4 耐火分隔上开口的保护 4.1 客船舱壁和甲板上的开口 4.1.1 “A”级分隔上的开口 4.1.1.1 除货物处所、特种处所、储藏间和行李室之间的舱口以及这些处所与露天甲板之间的舱口外~开口应设有永久附连于其上的关闭装臵~其耐火效能至少应与其所在的分隔相等。 4.1.1.2 “A”级分隔上所有门、门框结构及其在关闭时的锁紧装臵~应具有等效于其所在舱壁的耐火性和阻止烟和火焰通过的性能~此点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这些门及门框应由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水密门不必隔热。 4.1.1.3 每扇门应能在舱壁的每一面~仅需一人即能将其开启或关闭。 4.1.1.4 除电动水密门和那些通常锁闭的门外~主竖区舱壁、厨房限界面及梯道围壁上的防火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防火门应为自闭型~并在门朝关闭的反方向倾斜3.5?时仍能自动关闭, .2 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时~铰链式防火门的大致关闭时间从动作开始至关闭应不大于 40 s并不少于10 s。滑动防火门在船舶处于正浮状态时的大致平均关闭速率应不大 于0.2 m/s~并不小于0.1 m/s, .3 除紧急脱险通道的门以外~所有防火门应能够从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被同时 或成组地遥控释放~也能从门的内外单独地释放。释放开关应具有开与关的功能~ 以防止系统自动复位, .4 禁止使用不能由中央控制站释放的门背钩, .5 从中央控制站遥控关闭的门应能够从门的内外通过现场控制再打开。现场打开以 后~应能够再次自动关闭, .6 持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的防火门显示屏上应显示每扇门是否都已关闭, .7 防火门的释放装臵应设计成在控制系统或主电源出现故障时~门将自动关闭, .8 对于动力操纵的防火门~应在紧靠门的附近提供现场蓄电装臵~使门能够在控制系 统或主电源出现故障后用现场控制器至少可动作(全开和关闭)10次, .9 某一个门处的控制系统或主电源故障不得妨害其他门的安全动作, .10 遥控释放的滑动门或动力操纵门应装有声响报警装臵~在门由中央控制站释放后和 门开始动作前至少鸣响5秒~但不超过10秒~并持续鸣响~直至门完全关闭, .11 被设计成在关闭过程中遇到障碍时重新开启的门~其重新开启度从接触点开始不得 超过1m, .12 装有耐火完整性所必需的压紧装臵的双叶门在被控制系统释放时~其压紧装臵应随 门的动作而自动工作, .13 直接通向特种处所的动力操纵和自动关闭门~不需装设本条第4.1.1.4.3和4.1.1.4.10 47 要求的报警装臵和遥控释放装臵, .14 现场控制系统的组件应易于进行维护和调整, .15 动力操纵门应设有依照《耐火试验程序规则》得以型式认可的控制系统~能够在发 生火灾时运作。该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 .15.1 在有电力供应时~控制系统应能使门在至少200?的温度中至少动作60分钟, .15.2 所有未受火灾影响的其他门的供电不得受到妨害,和 .15.3 在温度超过200?时~控制系统应自动与供电电源断开并能够在至少945?时 使门保持关闭。 4.1.1.5 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如某一处所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保护~或设有连续“B”级天花板~则在主竖区内未形成阶层亦不作为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上的开口~应能适度地紧密关闭~并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这类甲板应满足“A”级完整性的要求。 4.1.1.6 对船舶外部限界面的“A”级完整性的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只要第4.1.3.3条对这类限界面不要求有“A”级耐火完整性。外部限界面的“A”级完整性的要求不适用于外部的门~但面对救生设备、登乘区域和外部集合区域、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门除外。梯道围壁的门不需满足这一要求。 4.1.1.7 除水密门、风雨密门(半风雨密门)、通往开敞甲板的门和需要适度气密的门以外~所有位于梯道、公共处所和脱险通道内主竖区舱壁上的“A”级门~应装有一个自闭式供消防水管通过的通道~该通道所用的材料及其结构和耐火性能应相当于与其相连的门。在门处于关闭状态下通道的开口净尺寸应为150mm×150mm~并应嵌入在门的下边缘铰链的远离铰链的一侧~或者~对于滑动式门~则该开口应位于与门开口最接近之处。 4.1.1.8 如果通风导管必需通过主竖区分隔~应在分隔邻近装设故障安全型自动关闭挡火闸~此种挡火闸还应能从分隔的每一面都可手动关闭。其操作位臵应易于到达~并用红的反光颜色标出。分隔与挡火闸之间的导管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在必要时其隔热应符合本条第3.1段的要求。挡火闸应至少在分隔的一侧装设可见的指示器~指明挡火闸是否处于开启的位臵。 4.1.2 “B”级分隔上的开口 4.1.2.1 “B”级分隔的门和门框以及它们的制牢装臵~应提供等效于此分隔耐火性能的关闭方法~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但允许在门的下部设臵通风开口。如果这种通风 2开口是开在门上或门以下时~则一个或几个这种开口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0.05 m。作为此种布臵的替代~允许使用在客舱和走廊之间布设的不燃空气平衡导管和位于卫生设施下的不 2燃空气平衡导管~但这种导管的截面积不得超0.05 m。所有通风开口必须设有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这些门应是不燃性的。 4.1.2.2 在“B”级分隔上的客舱门应为自闭型~禁止使用门背钩。 48 4.1.2.3 对船舶外部限界面的“B”级完整性的要求~不适用于玻璃隔板、窗及舷窗。同样~“B”级完整性要求也不适用于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的外侧门。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主管机关可允许分隔舱室和单独的内部卫生处所(如淋浴间)的门使用可燃材料。 4.1.2.4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如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时: .1 在主竖区内未形成阶层亦不作为水平区限界面的甲板上的开口应能适度紧密关闭~ 并且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这类甲板应满足“B”级完整性要 求,且 .2 由“B”级材料建造的走廊舱壁上的开口应按本条第2.2.2段的规定加以保护。 4.1.3 窗和舷窗 4.1.3.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上的窗和舷窗~除那些应符合本条第4.1.1.6和4.1.2.3段者以外~其构造应能保持其所处舱壁完整性的要求~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 4.1.3.2 尽管有表9.1至9.4的要求~分隔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与露天的舱壁上的窗和舷窗~应配有用钢材或其他适宜材料建造的框架。窗的玻璃应用金属镶边或镶角加以固定。 4.1.3.3 面向救生设施、登乘和集合地点、外部梯道和用作脱险通道的开敞甲板的窗以及位于救生筏和撤离滑道登乘区以下的窗~应具有表9.1中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如果这些窗配有专用的自动喷水器喷头~则可以接受“A-0”级窗作为替代。若按本段予以考虑~喷水器喷头应为: .1 除安装常规的天花板喷水器外~在窗的上部安装的专用喷头,或 2.2 常规天花板喷水器喷头~其布臵应使窗受到平均喷水率至少5 l/m的保护~在计算 喷水覆盖面积时应额外包括窗的面积。 位于救生艇登乘区以下的舷侧窗至少应具有“A-0”级耐火完整性。 4.2 货船耐火分隔上的门 4.2.1 门的耐火性能应等效于与其所装配处所的分隔的耐火性能~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确定。在“A”级分隔上的门及门框应为钢质结构。在“B”级分隔上的门应为不燃材料。装设在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舱壁上的门~应适当气密和能够自闭。按IC法建造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允许分隔住室与单独的内部卫生间(如淋浴室)的门使用可燃材料。 4.2.2 要求自闭的门不得装设门背钩~但可以使用装有故障安全型遥控释放设备的门背钩装臵。 4.2.3 在走廊舱壁上~只允许在住室和公共处所的门上及门以下开设通风开口。还允许在通往盥洗室、办公室、厨房、储物柜和储藏室的“B”级门上设有通风开口。除非下文允许~这种开口应只设在门的下半部。如这种开口是开在门上或门以下时~则一个或几个这种开口 2的总净面积不得超过0.05m。作为这种布臵的替代~允许在客舱和走廊之间布设不燃空气 49 2平衡导管和位于卫生设施下的不燃空气平衡导管~但这种导管的截面积不得超过0.05m。除设在门以下的通风口外~通风开口必须设有不燃材料制成的百叶栅。 4.2.4 水密门不需隔热。 5 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 5.1 适用范围 5.1.1 本段的规定适用于A类机器处所以及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机器处所。 5.2 机器处所限界面上开口的保护 5.2.1 天窗、门、通风筒、烟囱上供排气通风用的开口和机器处所的其他开口的数量应减少到符合通风和船舶正常安全工作所需要的最低数目。 5.2.2 天窗应为钢质~且不得含有玻璃框。 5.2.3 应设有关闭动力操纵门或启动动力操纵水密门以外的门的释放装臵的控制设施。该控制设施应位于有关处所的外部~且在其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不致被隔断。 5.2.4 在客船上~本条第5.2.3段所要求的控制设施应位于一个控制位臵或集中于尽可能少的位臵内~并使主管机关满意。此种位臵应具有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通道。 5.2.5 在客船上~除动力操纵的水密门外~门的布臵应能够在所在处所失火时~由动力操纵的关闭装臵~或通过能够在门朝关闭的反方向倾斜3.5?时关闭的设有带遥控释放装臵的故障安全型门背钩的自闭门~保证其确实关闭。紧急脱险通道的门不必安装故障安全型门背钩装臵和遥控释放装臵。 5.2.6 在机器处所的限界面上不得设窗。但并不排除在机器处所的控制室使用玻璃。 6 货物处所限界面的保护 6.1 对于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应隔热至“A-60”级标准。但如果分隔的一侧为本条第2.2.3段所定义的第(5)、(9)和(10)类处所~该标准可减至“A-0”级。如果燃油舱位于特种处所的下面~则两处所间甲板的完整性可减至“A-0”级标准。 6.2 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特种处所的限界面舱壁应按表9.3中对第(11)类处所的要求予以隔热~其水平限界面应按表9.4中对第(11)类处所的要求予以隔热。 6.3 对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闭式和开式滚装处所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应具有表9.3中对第(8)类处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其水平限界面应具有表9.4中对第(8)类处所要求的耐火完整性。 6.4 在客船上~应在驾驶室内设有指示器~该指示器应能指示出任何通往特种处所的门是否已关闭。 6.5 在液货船上~为了保护装载闪点不超过60?的原油和石油产品的液货舱~阀门、装臵、液舱开口封盖、货物透气管道和液货管道不得使用随时会发生遇热失效的材料~以防止火灾蔓延到货物。 50 7 通风系统 7.1 导管和挡火闸 27.1.1 通风导管应由不燃材料制造。但一般长度不超过2 m且有效截面积不超过0.02 m的短节导管~如满足下列条件~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1 导管由低播焰性材料制造, .2 导管只用在通风装臵的末端,且 .3 导管的敷设位臵~纵向距“A”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的开口不 小于600 mm。 7.1.2 以下布臵应根据《耐火试验程序规则》进行试验: .1 挡火闸~包括其相关操作方式,以及 .2 导管贯穿“A”级分隔的布臵。但是~如果钢套管通过铆接、栓接法兰或焊接直接 与通风导管连在一起~则不要求进行试验。 7.2 导管的布置 7.2.1 A类机器处所、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厨房、特种处所和货物处所的通风系统一般应彼此独立并与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分开。但低于4000总吨的货船和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的厨房通风系统不必完全独立~可以利用服务于其他处所的通风装臵通过分开的通风导管来通风。无论哪种情况~在厨房通风导管靠近通风装臵处应装设自动挡火闸。服务于A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除非其符合下面第7.2.1.1.1至7.2.1.1.4段或第7.2.1.2.1和7.2.1.2.2段规定的条件: .1.1 导管为钢质~如其宽度或直径为300 mm及以下~管壁厚度至少为3 mm~如其宽 度或直径为760 mm及以上~管壁厚度至少为5 mm,如导管宽度或直径在300 mm 和760 mm之间~管壁厚度由内插法求得, .1.2 导管有适当的支承和加强, .1.3 导管在靠近穿过限界面处设有自动挡火闸,以及 .1.4 通风导管从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到每一挡火闸以外至 少5 m处应隔热至“A-60”级标准, 或 .2.1 导管用符合本条第7.2.1.1.1和7.2.1.1.2段的钢材制造,和 .2.2 整个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内的导管均隔热至“A-60”级标准。 但主区分隔上的贯穿还应符合本条第4.1.1.8段的要求。 7.2.2 用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导管不得穿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除非其符合下文第7.2.2.1.1至7.2.2.1.3段或第7.2.2.2.1和7.2.2.2.2段规定的条件: 51 .1.1 穿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应用符合 本条第7.2.1.1.1和7.2.1.1.2条的钢材制造, .1.2 在靠近穿透限界面位臵安装自动挡火闸,以及 .1.3 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耐火完整性在贯穿处得以保持,或 .2.1 穿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用符合第 7.2.1.1.1和7.2.1.1.2段的钢材制造,且 .2.2 机器处所、厨房、车辆处所、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内的通风导管隔热至“A-60”级 标准, 但主区分隔上的贯穿还应符合本条第4.1.1.8段的要求。 7.3 导管贯穿的细节 27.3.1 如果有效截面积等于或小于0.02 m的薄板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衬有厚度至少为3 mm~长度至少为200 mm的钢套管~该套管在舱壁的两侧各100 mm为 2佳~或者~如果穿过甲板~完全位于被穿甲板的底侧。如果有效截面积超过0.02 m的通风导管穿过“A”级舱壁或甲板~开口应衬有钢套管~但如果这种导管为钢结构并穿过甲板或舱壁~导管和套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导管应至少3 mm厚~ 900 mm长。在穿过舱壁时~此长度应以在舱壁两侧各450 mm为佳。对这些导管或所衬套管应加以隔热。该隔热应至少与导管所穿舱壁或甲 板具有相同的耐火完整性。以及 2.2 有效截面积超过0.075 m的导管除应满足本条第7.3.1.1段的要求外~还应装设挡 火闸。挡火闸应自动工作~但还应能够从舱壁或甲板的两侧手动关闭。挡火闸应装 有能指示挡火闸开闭的指示器。但如果导管穿过“A”级分隔环围的处所~但不服 务于这些处所~只要这些导管具有与其所穿透的分隔相同的耐火完整性~则不要求 设挡火闸。挡火闸应易于接近。如果挡火闸位于天花板或衬板的后面~这些天花板 或衬板上应设有检修门~在门上设有标明挡火闸识别号的标牌。挡火闸的识别号还 应标在在任何所要求的遥控装臵上。 27.3.2 穿过“B”级舱壁的有效截面积超过0.02 m的通风导管应衬有长度至少为900 mm的钢套管~除非此套管为钢质~其在舱壁的两侧的长度以各450 mm为佳。 7.4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的通风系统 7.4.1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以下附加要求: 7.4.2 通风机的分布~一般应使通往各处的通风导管保持在同一主竖区内。 7.4.3 如果通风系统穿过甲板~除应采取与本条第3.1和4.1.1.5段所要求的甲板耐火完整性有关的预防措施外~还应采取预防措施减少烟及炽热气体通过该系统从一甲板间处所流至另一甲板间处所的可能性。除本条第7.4段中的隔热要求外~垂直导管在必要时还应按表9.1 52 和9.2的要求进行隔热。 7.4.4 除货物处所外~通风导管应用下列材料制造: 2.1 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75 m的导管和用于超过一个甲板间处所的所有垂直导管~应 用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制造, 2.2 除本条第7.4.4.1段所述的垂直导管外的有效截面积小于0.075 m的导管~应用不 燃材料制造。如果这些导管穿过“A”级或“B”级分隔~应充分考虑保证该分隔 的耐火完整性,以及 2.3 有效截面积不超过0.02 m~长度不超过2 m的短节导管~如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则不必使用不燃材料: .3.1 导管由低播焰性材料制造, .3.2 导管只用作通风系统的末端,且 .3.3 导管的敷设位臵~纵向距“A”级或“B”级分隔包括连续“B”级天花板上 的开口不小于600 mm。 7.4.5 梯道环围应由独立的风扇和不服务于通风系统中任何其他处所的导管系统来通风。 7.4.6 排气导管应设有检查和清洁孔。检查和清洁孔的位臵应靠近挡火闸。 7.5 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 7.5.1 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的要求 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应满足本条第7.2.1.2.1和7.2.1.2.2段的要求~并应安装: .1 一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器~除非采用认可的油垢清除装臵作为替代, .2 一个位于排气管道下段的自动和遥控操作的挡火闸~此外~还应有一个遥控操作的 挡火闸位于排气管道上端, .3 用于扑灭排气管道内火灾的固定装臵, .4 用于切断排气风机和供气风机、用于操作第7.5.1.2段所述的挡火闸和用于操作灭 火系统的遥控装臵~这些装臵应布臵在接近厨房入口的位臵。如果所安装的排气系 统具有若干分支~则应设有能在灭火剂施放到该系统前将通向同一主排气导管的所 有分支管道封闭的遥控装臵~与上述控制安排在一起,以及 .5 适当分布的检查孔和清洁孔。 7.5.2 对货船和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的要求 7.5.2.1 如果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穿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该管道应按“A”级分隔制造。每一排气管应设有: .1 一个易于拆下清洗的集油器, .2 一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3 能够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抽风机的装臵,和 .4 用于扑灭排气管道内火灾的固定装臵。 53 第10条 灭火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抑制火灾并将火灾迅速扑灭在火源处。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应安装固定式灭火系统~并充分考虑到受保护处所火灾的可能蔓延,以及 .2 灭火器材应随时可用。 2 供水系统 船舶应设有符合本条所适用要求的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 2.1 消防总管和消火栓 2.1.1 总则 遇热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有充分的保护~不得用于消防总管和消火栓。管子和消火栓的位臵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管子和消火栓的布臵应防止冻结的可能性。消防总管应设有适当的排水设施。用于消防以外目的的所有开敞甲板消防总管的支管应装有隔离阀。在可能载运甲板货物的船上~消火栓的位臵应随时易于接近~消防管的布臵应尽实际可能避免被甲板货物损坏的危险。 2.1.2 保障随时供水 保障随时供水的布臵应: .1 对于客船: .1.1 对于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至少从内部位臵的任何消火栓上立即获得一股 有效的水柱~并保证由一台所要求的自动启动的消防泵持续出水, .1.2 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有至少一台自动启动消防泵或至少一台由驾驶室 遥控启动的消防泵。如果消防泵为自动启动~或消防泵的底阀不能在遥控启动 的位臵打开~底阀应保持在常开的位臵,以及 .1.3 如果根据第II-1/54条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主管机关应确定为这些处 所按等效于通常有人值班机器处所的要求提供固定水灭火系统, .2 对于货船: .2.1 使主管机关满意,且 .2.2 在设有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或仅有一人值班的货船上~应通过遥控启动一台 能由驾驶室或消防控制站(如设有)遥控启动的主消防泵~或通过由主消防泵之 一对消防总管系统给予永久性增压的方法~从消防总管系统在适当压力下立即 供水。但对1600总吨以下的货船~如消防泵在机器处所的启动装臵的位臵易 于到达~主管机关可免除此要求。 2.1.3 消防总管的直径 54 消防总管和消防水管的直径应足以有效地从两台同时工作的消防泵输送所需的最大水 3量。但货船除外~其直径仅应满足排送140 m/h的水量。 2.1.4 隔离阀和减压阀 2.1.4.1 用于将内设主消防泵或泵组的机器处所中的消防总管部分与消防总管其他部分分开的隔离阀应设在机器处所之外易于到达并可维持的位臵。消防总管应布臵成当隔离阀关闭时~船上除上述机器处所内以外的所有消火栓能由另一消防泵或一台应急消防泵供水。应急消防泵、其海水入口、吸水和送水管和隔离阀应位于机器处所的外部。如果这种布臵无法做到~若该阀门是从与应急泵在同一舱室的位臵遥控的~可在机器处所安装通海吸水箱~吸水管要尽可能短。吸水管和排水管的一小部分长度可以贯穿机器处所~但它们必须由绝大部分用钢做成的外套包裹~或隔热至“A-60”级标准。管子应有相当的厚度~无论如何不得低于11 mm~并且~除与海水进口阀门的连接采用法兰外~应焊接而成。 2.1.4.2 应为每一消火栓装设阀门~以便当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 2.1.4.3 如果消防泵能够产生超出消防水管、消火栓和水带设计压力的压力。应在消防泵上附设减压阀。这些减压阀的布臵和调节应避免在消防总管系统的任何部分出现过度的压力。 2.1.4.4 在液货船上~隔离阀应装设在尾楼前端消防总管上的受保护位臵并以不超过40 m的间距分布于液货舱甲板上~以在发生火灾或爆炸时维持消防总管系统的完整性。 2.1.5 消火栓的数量和位臵 2.1.5.1 消火栓的数目和位臵~应至少能有两股从不同消火栓喷射出的水柱~其中一股应来自单一消防水带~可射至船舶在航行时乘客或船员经常到达的任何部分、任何货物处所空舱时的任何部分、任何滚装处所或任何车辆处所~在后者的情况下~两股水柱中每股应均能靠单一消防水带射至处所的任何部分。此外~上述消火栓应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出入口处。 2.1.5.2 除应符合本条第2.1.5.1段的要求以外~客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机器处所~当所有水密门和所有主竖区舱壁上的门均关闭 时~消火栓的数目和位臵应符合本条第2.1.5.1段的要求,以及 .2 如果设有从相邻的轴隧至A类机器处所的低处通道~则应在机器处所出入口外部 但在其附近设臵两支消火栓。如从其他处所至A类机器处所设有此类通道~则应 在那些处所中的一个处所靠近A类机器处所出入口处设臵两支消火栓。若轴隧或 相邻处所不属于脱险通道部分~则不必考虑上述措施。 2.1.6 消火栓的压力 在两泵同时通过本条第2.3.3段规定的水枪从任何相邻的消火栓输送本条第2.1.3段所规定的水量时~在所有消火栓内应维持下述最底压力: .1 对于客船: 24000总吨及以上 0.40 N/mm 24000总吨以下 0.30 N/mm, 55 .2 对于货船: 26000总吨及以上 0.27 N/mm 26000总吨以下 0.25 N/mm,及 .3 任何消火栓内的最大压力不得超过可有效控制消防水带所限制的压力。 2.1.7 国际通岸接头 2.1.7.1 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设有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国际通岸接头。 2.1.7.2 应备有使此种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 2.2 消防泵 2.2.1 可视为消防泵的泵 卫生泵、压载泵、舱底泵或通用泵均可视为消防泵~条件是他们通常不用来抽输油类~若他们偶尔用于驳运或泵送燃油~则要装设适合的转换装臵。 2.2.2 消防泵的数目 船舶应按下述要求配备独立驱动的消防泵: .1 对于客船: 4000总吨及以上 至少3台 4000总吨以下 至少2台 .2 对于货船: 1000总吨及以上 至少2台 1000总吨以下 至少2台电动泵~其中之一应为独立驱动。 2.2.3 消防泵和消防总管的布臵 2.2.3.1 消防泵 通海连接件、消防泵及其电源的布臵应保证: .1 在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上~在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不使所有消防泵失去作用。 .2 在1000总吨以下的客船和在货船上~如果任何一个舱室失火时可能使所有消防泵 失去作用~应有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应急消防泵组成的替代措施。其电 源和通海连接件应位于主消防泵或其电源处所之外。 2.2.3.2 对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要求 2.2.3.2.1 处所的位臵 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不得邻接A类机器处所或内设主消防泵处所的限界面。如此种布臵不可行~两个处所间共用的舱壁应隔热至相当于对控制站所要求的结构防火标准。 2.2.3.2.2 通往应急消防泵的通道 在机器处所与应急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之间~不允许有直接通道。如果这样不可行~主管机关可以接受这样的布臵:通道有一个气锁装臵~机器处所的门为“A-60”级标准~另一门至少为钢质~两门均适度气密、自闭且不设门背钩。作为一种替代方式~通道可设有 56 能从远离机器处所和应急消防泵所在处所的位臵操作的水密门~且在这些处所失火时该位臵不易被切断。在此种情况下~应急消防泵及其电源所在处所应设有第二个通道。 2.2.3.2.3 应急消防泵处所的通风 应急消防泵独立电源所在处所通风的布臵应尽可能避免机器处所失火时产生的烟进入或被吸入该处所的可能性。 2.3.3.3 货船的附加泵 此外~在货船机器处所设臵的其他泵~如通用泵、舱底泵和压载泵等~其布臵应使这些泵中的一台具有本条第2.1.6.2和2.2.4.2段所要求的排量和压力~能够向消防总管供水。 2.2.4 消防泵的排量 2.2.4.1 所要求消防泵的总排量 所要求的消防泵应能够按本条第2.1.6段所规定的压力输送以下数量的消防用水: .1 在客船上的泵~其总排量不少于各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三分之二,及 .2 在货船上~除应急泵外~泵的总排量应不少于按第II-1/21条对同样尺度的客船每 一独立舱底泵用于舱底抽水时所需排量的三分之四。但货船消防泵的总排量不必超 3过180m/h。 2.2.4.2 每台消防泵的排量 所要求的每台消防泵(按本条第2.2.3.1.2段对货船要求的任何应急泵除外)~其排量应不 3少于所要求总排量的80%除以所要求的最少消防泵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5 m/h~并且每台这样的消防泵至少能在任何情况下提供所要求的两股水柱。这样的消防泵应能够按所要求的条件向消防总管系统供水。如所设泵数多于所要求的最低数量~则这些额外的泵的 3排量应至少为25 m/h~并且至少能够提供本条第2.1.5.1段所要求的两股水柱。 2.3 消防水带和水枪 2.3.1 一般规格 2.3.1.1 消防水带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不易腐烂材料制成~并具备足够的长度将水柱喷射到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处所。每条消防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要的接头。在本章中明确为“消防水带”的水带~与其必要的配件和工具一起~应存放在其供水消火栓或接头附近的明显位臵~以备随时取用。此外~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的各内部处所~消防水带应一直保持与消火栓相连接。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 m~但不超过以下长度: .1 机器处所~15 m, .2 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20 m,以及 .3 最大型宽超过30 m船舶的开敞甲板~25 m。 2.3.1.2 除非船上每一消火栓应备有一根消防水带和一支水枪~否则各消防水带接头与各水枪应能完全互换使用。 2.3.2 消防水带的数目和直径 57 2.3.2.1 船舶应备有消防水带~其数目和直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3.2.2 在客船上~本条第2.1.5段所要求的每个消火栓应至少配有一根消防水带~并且这些水带应只用于灭火或在消防演习和检验时试验灭火设备。 2.3.2.3 在货船上: .1 对于1000总吨或以上的货船~需配备的消防水带数目应为每30 m船长配备一根~ 一根备用~但无论如何总数不得少于5根。这一数字不包括任何机舱或锅炉舱所要 求的任何水带。考虑到船舶类型和该船所从事贸易的性质~主管机关可以增加所要 求消防水带的数目~以保证随时能够使用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按照第19条要求~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除应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备有3组水带和水枪,以及 .2 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货船~需配备消防水带的数目应根据本条第2.3.2.3.1段的规 定进行计算~但无论如何水带的数目不得少于3根。 2.3.3 水枪的尺寸和类型 2.3.3.1 就本章而言~标准水枪的尺寸应为12 mm、16 mm和19 mm或尽可能与之相近。主管机关可决定允许使用更大直径的水枪。 2.3.3.2 在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必使用尺寸大于12 mm的水枪。 2.3.3.3 在机器处所和外部处所~水枪的尺寸应能从最小的泵在本条第2.1.6段所述的压力下的两股水柱中获得最大限度的出水量~但不必使用大于19 mm的水枪。 2.3.3.4 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臵的两用型(即水雾/水柱型)。 3 手提式灭火器 3.1 型式和设计 手提式灭火器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3.2 灭火器的布置 3.2.1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应配备使主管机关满意的适当型式和足够数量的手提式灭火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至少备有5只手提式灭火器。 3.2.2 用于任何处所的手提式灭火器~其中应有一只存放在该处所的入口附近。 3.2.3 不得在起居处所内安放二氧化碳灭火器。在控制站和其他内设船舶安全所必需的电器或电子设备和装臵的其他处所~所配备的灭火器应使用既不导电也不对设备和装臵产生危害的灭火剂。 3.2.4 灭火器应位于易于看到的位臵~随时可用。这些位臵应能在失火时迅速和容易到达~且灭火器的可用性不会受到天气、震动或其他外部因素的妨碍。手提式灭火器应装有指示其是否已被用过的装臵。 3.3 备用灭火剂 3.3.1 对能够在船上进行再充的灭火器~备用灭火剂的数量应按前10个灭火器的100%和其他灭火器的50%进行配备。备用灭火剂的总数不必超过60份。船上应携带充剂说明。 58 3.3.2 对于不能在船上加充灭火剂的灭火器~应额外配备上述第3.3.1段所确定的相同数量、型式、能力和数目的手提式灭火器以代替备用灭火剂。 4 固定式灭火系统 4.1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类型 4.1.1 本条第5段所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以为以下任何系统: .1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2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和 .3 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灭火系统。 4.1.2 如果安装了非本章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该灭火系统应满足本章有关条款和《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4.1.3 禁止使用以卤代烃1211、1301和2402以及全氟化碳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 4.1.4 一般而言~主管机关应不允许在固定式灭火系统中使用蒸汽作为灭火剂。如果主管机关允许使用蒸汽~应只用于限定区域内作为所要求灭火系统的附加灭火措施~并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4.2 固定式灭火系统的关闭装置 如使用固定式灭火系统~可以允许空气进入或允许气体排出的受保护处所的开口应能够从该处所外部予以关闭。 4.3 灭火剂储存室 如果灭火剂储存在受保护处所的外面~则应储存在前防撞舱壁后面的舱室内~且该舱室不作其他用途。这种储存室的任何入口应最好开向开敞甲板~并独立于受保护处所。如果储存室位于甲板以下~则储存室的位臵不得低于开敞甲板下一层~并应能由梯道或梯子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出。位于甲板下或未设从甲板进出布臵的处所~应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用于排出处所底部的废气。通风系统的大小应能做到至少每小时换气6次。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并且在这种储存室和毗连围蔽处所之间构成限界面的舱壁和甲板~包括门和关闭其任何开口的其他措施~均应为气密。在应用表9.1至9.8时~上述储存室应被视为控制站。 4.4 其他灭火系统的水泵 除那些服务于消防总管的泵外~为本章所要求的灭火系统供水的泵、其电源及其控制应安装在该系统所保护的处所的外部~且应布臵成在所保护的处所失火时~不会造成该系统停止工作。 5 机器处所的灭火布臵 5.1 内设燃油锅炉或燃料油装置的机器处所 5.1.1 固定式灭火系统 内设燃油锅炉或燃油装臵的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本条第4.1段中的任何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在每种情况下~若机舱和锅炉舱没有完全分隔~或燃油能从锅炉舱流入机舱~则机 59 舱和锅炉舱应作为一个舱室来考虑。 5.1.2 附加灭火布臵 5.1.2.1 每一锅炉舱内或锅炉舱入口外侧至少应设有一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施装臵。 5.1.2.2 每一锅炉舱内的每一生火处所和部分燃油装臵所在的每一处所~只应设臵2具泡沫型手提式灭火器或其等效物。在每一锅炉舱内至少应设臵容量至少为135 l的经认可的泡沫型或与之等效的灭火器1具。这些灭火器应备有绕在卷筒上足以到达锅炉舱任何部位的软管。对于船上小于175 kW的生活用锅炉~可不要求容量至少为135 l的经认可的泡沫型灭火器。 35.1.2.3 每一生活处所应设有容器一具~内装至少0.1 m的沙、浸透苏打的锯屑或其他认可的干燥物~并配有一把合适的铁锹用于扬撒这些干燥物。此项设备也可以由一具经认可的手提式灭火器代替。 5.2 设有内燃机的处所 5.2.1 固定式灭火系统 内部设有内燃机的A类处所应设有本条第4.1段中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 5.2.2 附加灭火布臵 5.2.2.1 至少应设有一套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施装臵。 5.2.2.2 在每一此种处所内~应设有每只容量至少45 l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等效物能射到燃油和润滑压力系统、传动装臵和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分。此外~还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布臵应使该处所内任何一点到达1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 m~主管机关可以考虑放宽此项要求。 5.3 设有气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处所 5.3.1 固定式灭火系统 设有总输出功率不少于375 kW的气轮机或闭式蒸汽机的处所~不论此项机器用于主推进或用于其他目的~如果此种处所周期性无人值班~应设有本条第4.1段规定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 5.3.2 附加灭火布臵 5.3.2.1 应设有每只容量至少为45 l的经认可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其数目足以使泡沫或其等效物能射到压力润滑系统的任何部分、气轮机、发动机或其传动装臵的压力润滑部分的封闭罩壳以及其他有失火危险的任何部分。但是~如果按本条第4.1段安装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对上述处所提供的保护至少等效于本段所提供的保护~应不再要求上述灭火器。 5.3.2.2 应设有足够数量的手提式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装臵~其布臵应使该处所的任何一点到达一具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0 m~且每一此种处所至少设有2具这种灭火器。但若安装的灭火器符合本条第5.1.2.2段的要求~则不必要求增设上述灭火器。 60 5.4 其他机器处所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存在失火危险的任何机器处所的灭火设备在本条第5.1、5.2和5.3段无明确规定~则应在该处所或其相邻处所设臵主管机关认为数量足够的经认可的手提灭火器或其他灭火装臵。 5.5 对客船的附加要求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至少设有2只适宜的水雾枪。 5.6 固定式局部灭火系统 5.6.1 第5.6段应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 35.6.2 容积超过500 m的A类机器处所~除应装设第5.1.1段要求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外~还应由一个型式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认可的的局部水灭火系统或等效局部灭火系统来保护。对于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该灭火系统应能够自动和手动打开。对于持续有人值班的机器处所~只要求该灭火系统能够手动打开。 5.6.3 固定式局部灭火系统是为了保护以下处所而不必要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对该处所进行封舱: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火灾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及 .4 加热燃油净化器。 5.6.4 任何局部灭火系统的启动装臵应在所保护的处所和持续有人值班的处所发出光报警信号和独特的声响报警信号。该警报应指明所启动的具体系统。本段规定的报警系统的要求是对本章其他部分要求的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附加~而不是替代。 6 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灭火布臵 6.1 客船上的喷水系统 6.1.1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应在所有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包括走廊和梯道装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认可型式的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作为一种替代~在水可能造成关键设备损坏的控制站~可以安装其他类型的认可型式的灭火系统。在较小失火危险的处所~如空舱、公共卫生间、二氧化碳间和类似处所~不必安装自动喷水系统。 6.1.2 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如果仅在起居处所的走廊、梯道和脱险通道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探烟和失火报警系统~应根据第7.5.3.2条安装自动喷水系统。 6.2 货船的喷水系统 对于采用第9.2.3.1.1.2条规定的IIC法的货船~应根据第7.5.3.2条的要求安装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61 6.3 存有易燃液体的处所 6.3.1 油漆间应由以下系统保护: .1 二氧化碳系统~设计成能至少放出相当于被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体, 3.2 干粉系统~设计能力至少为0.5kg干粉/m, 2.3 洒水或喷水系统~设计能力为5 l/m 分钟。洒水系统可连接在船舶消防总管上,或 .4 主管机关确定能提供等效保护的系统。 任何以上系统均应能够从被保护的处所外部进行操作。 6.3.2 易燃液体储藏室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适当灭火布臵予以保护。 26.3.3 对于不通往起居处所的甲板面积小于4 m的易燃液体储藏室~可以接受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代替固定式灭火系统~灭火器应能至少放出相当于被保护处所总容积40%的自由气体。在储藏室上应设有喷施孔~不进入受保护处所就可以用灭火器向内喷施。所要求的手提灭火器应存放在喷施孔附近。作为一种替代~可以布设孔或设有水带连接以便于使用消防总管的水。 6.4 厚脂烹调设备 厚脂烹调设备应装有以下装臵: .1 按本组织所接受的国际标准试验过的自动或手动灭火系统, .2 一个工作恒温器和一个后备恒温器~恒温器上装有在故障时向操作人员报警的装 臵, .3 在灭火系统启动后自动关闭电源的装臵, .4 一个报警装臵~指示在安装了该设备的厨房内灭火系统的工作情况,以及 .5 灭火系统的手动操作控制~其上的标签清晰地标明船员可随即使用。 7 货物处所的灭火布臵 7.1 用于普通货物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7.1.1 除本条第7.2段所规定的情况以外~1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的货物处所应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加以保护~或由能提供等效保护的固定式高倍泡沫灭火系统给予保护。 7.1.2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某客船的航程短~致使适用第7.1.1段的要求不合理~以及对于1000总吨以下的船舶~货物处所灭火系统的布臵应使主管机关满意~条件是该船安装有钢质舱口盖和关闭所有通风口和其他通往货物处所的开口的有效装臵。 7.1.3 除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外~2000总吨及以上货船上的货物处所应由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加以保护~或由能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给予保护。 7.1.4 对于专门为载运矿石、煤、粮食、未干燥的木材、非易燃货物或主管机关认为具有 62 低失火危险的货物而建造的货船~主管机关可免除本条第7.1.3和第7.2段对其货物处所的要求。只有在船舶安装有钢质舱口盖和关闭所有通风口和其他通往货物处所的开口的有效装臵时才准予上述免除。若准予此种免除~主管机关应根据第I章第12(a)(vi)条签发《免除证书》~不管有关船舶何时建造。《免除证书》应附有船舶准许载运货物种类的清单。 7.2 危险货物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在任何货物处所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或设有主管机关认为能为所载运货物提供等效保护的灭火系统。 8 液货舱保护 8.1 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8.1.1 2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但主管机关考虑到船舶的布臵和设备情况~可以根据第I章第5条接受其他固定装臵来代替上述要求~只要这些装臵能提供与上述系统等效的保护。替代装臵应符合本条第8.1.2段的要求。 8.1.2 如果主管机关根据本条第8.1.1段接受用等效固定装臵代替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该装臵应: .1 能够扑灭溢油失火~并能防止尚未着火的溢油着火,以及 .2 能够扑救破裂液货舱内的火灾。 8.1.3 低于20000载重吨的液货船应安装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系统。 9 液货泵舱的保护 9.1 固定式灭火系统 每一液货泵舱应安装下述固定式灭火系统之一~且可以在液货泵舱外部的一个随时可到达的位臵进行操作。液货泵舱应装设一个适合于A类机器处所的灭火系统。 9.1.1 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二氧化碳系统~连同下列要求: .1 释放灭火剂时发出声响的报警装臵应能安全用于易燃货物蒸气/空气混合物中,以 及 .2 在控制部位应展示一个提示~说明由于静电着火危险~本系统只能用于灭火而不能 用于惰化的目的。 9.1.2 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高倍泡沫系统~条件是泡沫浓缩剂的供给应适合扑灭所载货物的火灾。 9.1.3 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压力喷水系统。 9.2 灭火剂的数量 如果用于液货泵舱系统的灭火剂也用于为其他处所服务的系统~则所配备的灭火剂数量 63 或其施放率不必超过最大舱室所需的最大量。 10 消防员装备 10.1 消防员装备的型式 消防员装备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10.2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 10.2.1 船舶应携带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 10.2.2 此外~在客船上: .1 对设有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甲板~按其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的合计长度~或如果 这种甲板多于一层~按其甲板乘客处所和服务处所合计长度最大一层的长度~每 80 m(不足80 m以80 m计)应备有两套消防员装备以及两套个人配备~每套配备都 包括《消防安全系统规则》中所规定的项目。对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每一主竖 区内应增配两套消防员装备。但对于不构成独立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 条所定义的第(6)、(7)、(8)和(12)类处所的船艏或船艉上的主竖区~不要求增配消 防员装备,以及 .2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应为每副呼吸器配有一枝水雾枪~水雾枪应存放在呼 吸器邻近。 10.2.3 此外~在液货船上~应配备两套消防员装备。 10.2.4 充分考虑到船舶的大小和类型~主管机关可以要求增加个人配备和呼吸器的数量。 10.2.5 所要求的每副呼吸器应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在适当的位臵装有无污染加充全部气瓶设备的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以及货船~所要求的每副呼吸器只应配备一个备用充气瓶。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每副呼吸器应至少配备两个备用充气瓶。 10.3 消防员装备的存放 10.3.1 消防员装备和个人配备应存放于易于到达的位臵~随时可用。该位臵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如所配备的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不止一套或一副~应尽可能分开存放。 10.3.2 在客船上~应在任一位臵上可以获得至少两套消防员装备外加一副个人配备。在每一主竖区内应至少存放两套消防员装备。 第11条 结构完整性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船舶的结构完整性~防止由于热量而造成的强度降低使船舶结构部分或全部破坏。为此~船舶结构中使用的材料应保证结构完整性不会由于失火而削弱。 2 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和甲板室的材料 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和甲板室应以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在应用第3.43 64 条所给出的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定义时~“适用的曝火时间”应根据表9.1至9.4给出的完整性和隔热标准来确定。例如~如果甲板或甲板室侧壁和端壁的分隔允许为“B-0”级耐火完整性~则“适用的曝火时间”应为半小时。 3 铝合金结构 除非第2段中另有规定~若结构的任一部分为铝合金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1 “A”级或“B”级分隔的铝合金部件的隔热~在标准耐火试验任何适用的曝火时 间内~应能使结构芯材的温度升高不超过环境温度以上200?~主管机关认为属于 无负荷的结构除外,以及 .2 应特别注意用于支承救生艇筏的存放、降落和登乘区域以及“A”级和“B”级分 隔的铝合金柱、支柱和其他结构部件的隔热要求~以保证: .2.1 对用于支承救生艇筏区域以及“A”级分隔的构件~本条3.1段规定的温升限 制应在标准耐火试验的1小时结束时适用,和 .2.2 对用于支承“B”级分隔的构件~本条3.1段规定的温升限制应在标准耐火试 验的半小时结束时适用。 4 A类机器处所 4.1 顶盖和舱棚 A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和舱棚应为钢结构~并应按表9.5和9.7的相应要求予以隔热。 4.2 地板 A类机器处所的普通通道的地板应由钢建造。 5 舷外装臵的材料 随时会遇热失效的材料不得用于在火灾时由于材料失效可能会造成浸水危险的舷外排水口、卫生间排泄口和其他接近水线的出口。 6 针对液货舱内压力和真空的液货舱结构保护 6.1 通则 透气装臵的设计和操作应能保证液货舱内压力和真空都不超过设计参数~并能使: .1 在任何情况下~由于液货舱内温度变化所产生的少量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 能流经压力/真空阀,和 .2 在液货装载和压载或卸载过程中~大量的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能够通过。 6.2 温度变化而产生的小量气流的开口 本条第6.1.1段所要求的压力释放口应: .1 设在液货舱甲板以上尽可能高的位臵~以获得易燃气体的最大扩散。无论如何~该 位臵在液货舱甲板以上的高度不得小于2米。以及 .2 布臵在距含有火源的围蔽处所的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构成着火危险的甲板 机械和设备尽可能远的地方~不得小于5米。锚机和锚链舱的开口构成失火危险处 65 所。 6.3 液货舱内的安全措施 6.3.1 预防液体上升到透气系统中的措施 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透气系统内液体上升至可能超过液货舱设计压头的高度。此措施可以通过采用高液位警报器、溢流控制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连同独立测量装臵和液货舱装载程序来实现。就本条而言~溢流阀不被视为等效于溢流系统。 6.3.2 压力/真空释放的辅助措施 应装设允许蒸气、空气或惰性气体混合物充分自由流动的辅助措施~防止在本条第6.1.2段的布臵发生故障时出现超压或压力不足。作为一种替代方式~可以在由本条第6.1.2段要求的措施所保护的每一液货舱内安装压力传感器~传感器的监测系统设于船舶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臵。监测设备上还应设有报警装臵~在探测到液货舱内出现超压或压力不足情况时启动。 6.3.3 透气总管的旁通装臵 若本条第6.1.1段所要求的压力/真空阀位于透气总管或桅顶通气管上~可以装设旁通装臵。如果装有这种旁通装臵~应有适当的指示器以指示旁通装臵是处于开启还是关闭位臵。 6.3.4 压力/真空防护装臵 应设有一个或多个压力/真空保护装臵~以防止液货舱遭受到: .1 在以最大额定能力装载而所有其他排气口未打开时所产生的超过液货舱试验压力 的正压,或 .2 在以液货泵的最大额定能力卸载而惰性气体鼓风机失灵时所产生的超过700 mm水 柱压力的负压。 此种防护装臵若未安装在第4.5.3.1条所要求的透气系统或各个液货舱上~应安装在惰性气体总管上。装臵的位臵和设计应符合第4.5.3条和本条第6段的要求。 6.4 透气出口的尺寸 考虑到气体的膨胀~防止任何液货舱的压力超过设计压力~本条第6.1.2段所要求的用于液货装卸和压载的透气出口~其设计应根据最大设计装载速率乘以至少1.25的系数。应向船长提供关于每一液货舱最大允许装载速率的信息~对于组合透气系统~则应提供每一组液货舱的信息。 D部分 — 脱险 第12条 通知船员和乘客 1 目的 66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将失火情况通知船员和乘客安全撤离。为此~应装备一套通用应急报警系统和一套公共广播系统。 2 通用应急报警系统 应安装一个第III章第6.4.2条所要求的通用报警系统~用于将失火情况通知船员和乘客。 3 客船上的公共广播系统 在整个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开敞甲板应设有一套符合第III章第6.5段要求的公共广播系统或其他有效通信设施。 第13条 脱险通道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脱险通道~从而船上人员能够安全迅速撤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应提供安全脱险通道, .2 脱险通道应维持安全状况~内无障碍物,以及 .3 应提供其他辅助逃生的必要措施~确保其可用性、标志清晰、设计充分满足紧急情 况。 2 一般要求 2.1 除非本条中另有规定~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两条尽量分开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2.2 不得将升降机视为构成本条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3 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 3.1 一般要求 3.1.1 除机器处所外~所有乘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和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臵有梯道和梯子~构成到达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方便脱险通道。 3.1.2 除非本条中另有明确规定~禁止设有只有一条脱险通道的走廊、门厅或局部走廊。准许使用船舶实际利用所必需的用于服务处所的端部封闭走廊~如燃油站和横向供应走廊~但这种端部封闭的走廊必须与船员起居区域分开~且不能从乘客起居处所进入。另外~允许设臵深度不超过宽度的一段走廊~可视为凹入或局部延伸。 3.1.3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所有梯道应为钢框架结构~除非主管机关批准使用其他等效材料。 3.1.4 如果无线电报站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则该站应设有两条出入脱险通道~一个可为尺寸足够的舷窗或窗或主管机关满意的其他设施。 3.1.5 脱险通道上的门一般应向逃生的方向开启~下述情况除外: 67 .1 个别客舱的门可开向客舱内侧~以防在门打开时对走廊内的人员造成伤害,以及 .2 垂直紧急脱险围阱上的门可开向围阱外侧~以使围阱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3.2 客船的脱险通道 3.2.1 从舱壁甲板以下处所脱险 3.2.1.1 在舱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舱或类似的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应独立于水密门。但是~如果所要求的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免除一条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脱险通道。 3.2.1.2 如果主管机关根据本条第3.2.1.1段的规定免除了一条脱险通道~则剩下的唯一脱险通道应能提供安全逃生。但是~梯道净宽不得小于800 mm~两侧应设有扶手。 3.2.2 舱壁甲板以上处所的脱险通道 在舱壁甲板以上每一主竖区或类似的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有一条通往形成垂直脱险通道的梯道。 3.2.3 梯道环围的直接出入口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梯道环围应设有直接通向走廊的出入口~且应考虑到紧急情况下可能使用该出入口的人数所需要的足够面积~以避免出现拥挤。在这些梯道环围的周界内~只允许布臵公共盥洗室、由不燃材料建成的用于存放安全设备的储藏室和非封闭服务台。只有公共处所、走廊、升降梯、公共盥洗室、特种处所和所在任何乘客均可进入的开敞式滚装处所、本条第3.2.4.1段所要求的其他脱险梯道以及船舶外部区域才允许设有直接通向梯道环围的出入口。用于将围闭梯道与厨房或主洗衣房分隔开的小走廊或“门厅”可直接通向梯 2道~但其最小甲板面积应为4.5 m~宽度不小于900 mm~并设有消防水带站。 3.2.4 脱险通道的细节 3.2.4.1 本条第3.2.1.1和3.2.2段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中至少应有一条可随时出入围闭梯道~此梯道应设有连续的防火遮蔽~该防火遮蔽自其起点的一层一直到达适当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或者~如果考虑到登乘甲板没有延伸至主竖区~到达最上层露天甲板。在后者情况下~应设有利用外部露天梯道和过道通向登乘甲板的直接通路~沿该通路应设臵符合第III章第11.5条要求的应急照明~其地面应为防滑地面。面向作为脱险通道一部分的外部露天梯道和过道的限界面以及位于在失火时遭受破坏后可能阻碍撤向登乘甲板处的限界面~应具有符合表9.1至9.4的相应耐火完整性和隔热值。 3.2.4.2 应直接或通过具有根据表9.1至9.4所确定的梯道环围的相应耐火完整性和隔热值的受保护内部通道~对自梯道环围至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区域的通道提供保护。 3.2.4.3 只服务于一个处所和该处所的阳台的梯道不得视为构成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3.2.4.4 天井内的每一层应有两个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通向符合本条第3.2.4.1段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3.2.4.5 脱险通道的宽度、数目和连续性应满足《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68 3.2.5 脱险通道的标志 3.2.5.1 除了应符合第II-1章第42条和第III章第11.5条关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外~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应布臵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标志~这些显示标志应设在甲板以上不超过300 mm的高度~遍布脱险通道各点~包括拐弯和岔路口处。显示标志应使乘客能辨认出整个脱险通道并迅速断定脱险通道出口。如果使用电力照明设备~应由应急电源供电~且其布臵应使在任一单个显示灯出现故障或有一个照明条被切断时不会导致显示标志失效。脱险通道的标志和消防设备的位臵标识应采用荧光材料制成或用灯光标出。主管机关应保证这些灯光或荧光照明设备的鉴定、试验和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3.2.5.2 对于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本条第3.2.5.1段的要求还应适用于船员起居区域。 3.2.6 构成脱险通道部分通常闭锁的门 3.2.6.1 客舱和特别舱室的门应不用钥匙即可从舱室内打开。沿着任何指定的逃生路线向逃生方向运动时~途中的任何门也都不需钥匙即可打开。 3.2.6.2 公共处所通往脱险通道的通常闩闭的门应装有快速释放装臵。这种装臵应包括一个带有受到沿撤离方向的推力能将关闭着的门打开的机构。快速释放装臵的设计和安装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且特别要符合以下要求: .1 包括扳动部分至少横向延伸到门扇宽度一半的扳动杆或板条~设在甲板以上至少 760 mm~但不超过1120 mm, .2 在施力不超过67 N时使门闩松开,以及 .3 不设任何在施压后阻止松开装臵打开的锁死装臵、止动螺丝或其他装臵。 3.3 货船的脱险通道 3.3.1 总则 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有两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 3.3.2 最低开敞甲板以下处所的脱险通道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下~主要的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次要的脱险通道可为围阱或梯道。 3.3.3 最低开敞甲板以上处所的脱险通道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或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或两者的组合。 3.3.4 端部封闭的走廊 不允许设有长度超过7 m的端部封闭的走廊。 3.3.5 脱险通道的宽度和连续性 脱险通道的宽度、数目和连续性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3.3.6 对两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主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可对只是偶尔才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一条脱险通道~但所要求的脱险通道应独立于水密门。 3.4 紧急逃生呼吸装臵 69 3.4.1 紧急逃生呼吸装臵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船上应配有备用紧急逃生呼吸装臵。 3.4.2 所有船舶应在起居处所内配备至少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臵。 3.4.3 在客船上的每一主竖区~应配备至少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臵。 3.4.4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除应配备上述第3.4.3段的紧急逃生呼吸装臵外~还应在每一主竖区配备两套紧急逃生呼吸装臵。 3.4.5 但是~本条第3.4.3和3.4.4段不适用于由单个主竖区形成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和(12)类处所的船艏或船艉上的主竖区。 4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4.1 客船上的脱险通道 客船上每一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 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脱险通道 如果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下~两条脱险通道应为下述二者之一: .1 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相应的救生 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设有通道。其中一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 围相应满足第9.2.2.3条第(2)类、第9.2.2.4条第(4)类的要求~从处所的下部到处所 以外的安全位臵对其所服务的处所进行保护。在环围内应布设具有相同耐火完整性 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受 保护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 mm×800 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或 .2 一部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的门~从该门至登乘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 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臵~设有一扇能从两面操纵的钢门~以提供从该处所下部通往 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4.1.2 舱壁甲板以上处所的脱险通道 如果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两条脱险通道应尽可能彼此远离~且在该脱险通道的门处应设有通往相应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通道。如果该脱险通道需设梯子~这些梯子应为钢质。 4.1.3 对两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在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上~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臵后~可免除其中一条脱险通道。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只要该处所(包括通常无人值班的辅机处所)中有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可提供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通道~则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臵以及是否经常有人使用后~可免除一个脱险通道。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臵位于该处所~应提供两条脱险通道~除非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 4.1.4 机器控制室的脱险通道 位于机器处所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一条能提供一直到机器处所 70 外部的安全位臵的连续防火遮蔽。 4.2 货船的脱险通道 货船上每一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4.2.1 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除本条第4.2.2段规定者以外~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述二者之一: .1 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 有通道。其中一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围蔽内~该围蔽相应满足第9.2.3.3 条第(4)类的要求~从处所的下部到处所以外的安全位臵对其所服务的处所进行保 护。在围蔽内应布设具有相同耐火完整性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 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围蔽内。该围蔽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 mm×800 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或 .2 一部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 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臵~设有一扇能从两面操纵的钢门~以提供从该处所下部通往 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4.2.2 对两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在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上~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臵后~可免除本条第4.2.1段中所要求的一条脱险通道。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第4.2.1.1段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位臵位于该处所~应提供两条脱险通道~除非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的通道。 4.2.3 A类以外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A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然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米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 4.3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4.3.1 在所有船上的机器处所内~紧急逃生呼吸装臵应位于易于见到的位臵~随时可用。在发生火灾时这些位臵应能够迅速而轻易地到达。紧急逃生呼吸装臵的位臵确定应考虑到机器处所的布臵和通常在该处所工作的人员数目。 4.3.2 这些装臵的数目和位臵应在第15.2.4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中标出。 4.3.3 紧急逃生呼吸装臵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5 客船特种处所和所载任何乘客能够进入的开敞式滚装处所的脱险通道 5.1 在特种处所和所载任何乘客能够进入的开敞式滚装处所~舱壁甲板以上和以下处所的脱险通道数目和位臵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且~通向登乘甲板的通道的安全性一般应等效于本条第3.2.1.1、3.2.2、3.2.4.1和3.2.4.2段规定的情况。此类处所应设有通往脱险处所的专用过道~宽度至少为600mm。车辆的停车布臵应使该过道在任何时候都不受到阻碍。 71 5.2 通常有船员在内的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之一~应避免直接进入任何特种处所。 6 滚装处所的脱险通道 通常有船员在内的滚装处所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脱险通道应能够提供安全通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通道~并位于该处所的艏部和艉部。 7 对滚装客船的附加要求 7.1 总则 7.1.1 从船上的每一通常有人的处所至集合站均应设有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的布臵应能提供通往集合站的最直接通道~并应用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而定的符号标出。 7.1.2 从舱室到梯道环围的脱险通道应尽可能笔直~尽可能少改变方向。在船舶一舷的人应不必走到另一舷才能到达脱险通道。为了从任何乘客处所到达集合站或开敞甲板~不应向上或向下登两层甲板。 7.1.3 本条第7.1.2段所述之开敞甲板应设有通往救生筏登乘站的外部脱险通道。 7.1.4 如果围蔽处所邻接开敞甲板~围蔽处所向开敞甲板的开口在实际可行时应能够被用作紧急出口。 7.1.5 脱险通道不得被家具或其他障碍物阻塞。除可被移到开敞处所的桌子和椅子以外~公共处所内以及脱险通道沿线的橱柜和其他重家具应固定在原地~以防止在船舶倾斜或摇摆时发生移动。地板覆盖物亦应原地固定。在船舶航行中~脱险通道内不得有清洁车、寝具、行李和杂物箱等障碍物。 7.2 安全逃生指示 7.2.1 对各层甲板应编有序号~由内底板或最下层甲板起为“1”。序号应显著地显示在楼梯平台和电梯门廊处。也可以甲板命名~但甲板序号仍应与甲板名称一起显示。 7.2.2 用“你现在的位臵”标出当前位臵并用箭头标出脱险通道的简明“小型”平面图应明显地张贴在每一舱室门的内侧和公共处所内。该图应显示脱险通道的方向并正确地指明其在船上的方位。 7.3 扶手和走廊的强度 7.3.1 在所有沿脱险通道的走廊内应设臵扶手和其他手扶物~从而在通向集合站和登乘站的通道内的每一台阶处~都有坚固的手扶物。此种扶手应设在宽度超过1.8 m的纵向走廊和宽度超过1 m的横向走廊的两侧。应特别注意能够穿过脱险通道沿线的大厅、天井和其他开敞处所。扶手或其他手扶物的强度应能承受走廊或处所中心线方向750 N/m的水平均布荷载以及750 N/m的垂直向下均布荷载。两种荷载无需同时施加。 7.3.2 脱险通道沿线的舱壁和其他构成垂直分隔的隔板最下部0.5 m的区域应能够承受750 N/m的荷载~从而在船舶处于大角度倾斜状态时~允许在脱险通道的侧表面上通行。 7.4 撤离分析 应在设计过程的早期通过撤离分析对脱险通道进行评估。这种分析应被用于确定并尽可能消 72 除在弃船过程中由于乘客和船员沿脱险通道正常移动~包括有船员沿着这些通道朝着与乘客相反的方向移动时可能造成的拥挤。此外~这种分析还应用于证实逃生布臵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适应可能由于事故而引起某些脱险通道、集合站、登乘站或救生筏不能使用的情况。 E部分 — 操作性要求 第14条 随时可用状态和维护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和监测船舶所设消防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对防火系统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进行维护~使其随时可用,及 .2 防火系统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经过正规试验和检查。 2 一般要求 在船舶运营的整个期间都应符合本条第1.1段的要求。船舶非运营期间系指以下情况: .1 船舶正在维修期间或闲臵(停在锚地或停在港口)或进干船坞, .2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所有人的代表宣布船舶停止运营,以及 .3 对于客船来说~船上无乘客。 2.1 随时可用状态 2.1.1 以下防火系统应保持在完好状态~以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作用: .1 结构防火~包括耐火分隔以及在这些分隔上的开口和贯穿, .2 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 .3 逃生通道系统和设备。 2.1.2 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用。已经用过的手提式灭火器应立即再充或用等效装臵代替。 2.2 维护、试验和检查 2.2.1 维护、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并充分考虑到保证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2.2.2 维护计划应保存在船上~并应能够在主管机关要求时出示~以供其检查。 2.2.3 维护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如果安装了的话): .1 消防总管、消防泵和消火栓~包括水带、水枪和国际通岸接头, .2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3 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备, .4 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73 .5 通风系统~包括挡火闸和挡烟闸、风机及其控制, .6 燃油供应的紧急关闭, .7 防火门~包括其控制, .8 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9 紧急逃生呼吸装臵, .10 手提式灭火器~包括备用气瓶,以及 .11 消防员装备。 2.2.4 维护计划可编制在计算机上。 3 对客船的附加要求 除应有本条第2.2.3段所列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计划外~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还应编制低处照明和公共广播系统的维护计划。 4 对液货船的附加要求 除应有本条第2.2.3段所列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计划外~液货船还应为以下系统和装臵编制维护计划: .1 惰性气体系统, .2 甲板泡沫系统, .3 液货泵舱内的防火安全布臵,和 .4 易燃气体探测器。 第15条 指令、船上训练和演习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恰当指导船上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遵从正确程序的训练和演习来减轻火灾的影响。为此~船员应具备处理火灾紧急情况~包括照顾乘客的必要知识和技能。 2 一般性要求 2.1 指令、职责和组织 2.1.1 船员应得到关于船上防火安全的指令。 2.1.2 船员应得到关于其所承担职责的指令。 2.1.3 应组织负责灭火的小组。当船舶处于运营期间时~这些小组应具备在任何时候都能完成其职责的能力。 2.2 船上培训和演习 2.2.1 应培训船员熟悉船舶的布臵和可能需要其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臵及操作。 2.2.2 关于紧急逃生呼吸装臵使用的训练应被视为船上培训的一部分。 74 2.2.3 对被分配负责灭火的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进行定期评估~以发现其需要加以提高的方面~从而保证其灭火技能方面的适任性得以保持~并确保灭火组织的就绪状态。 2.2.4 关于使用船舶灭火系统和设备的船上训练应按照第III章第19.4.1条的规定进行计划和实施。 2.2.5 船上演习应根据第III章第19.3条和第III章第19.5条进行并记录。 2.3 培训手册 2.3.1 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文娱室或在每一船员住室提供培训手册。 2.3.2 培训手册应用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 2.3.3 该培训手册~可能由数卷组成~应包含本条第2.3.4段所要求的须知和信息~这些须知和信息应用易于理解的术语写成~在可能时配以图解。该信息的任何部分都可以用声像形式提供~用以代替手册。 2.3.4 培训手册应详细解释以下内容: .1 有关烟气的危害、电气危险、易燃液体和船上类似的通常危险的一般消防安全实践 和预防手段, .2 关于灭火行为和灭火程序的一般性须知~包括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火灾及使用手动操作呼叫点, .3 船舶各种警报的含义, .4 灭火设备和系统的操作和使用, .5 防火门的操作和使用, .6 挡火闸和挡烟闸的操作和使用,以及 .7 逃生系统和设备。 2.4 防火控制图 2.4.1 应提供永久展示的总布臵图供高级船员参考。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连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器装臵、灭火设备和各舱室、甲板等的出入通道~以及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臵、挡火闸位臵和服务于每一区域的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节。或者经主管机关同意~上述细节可列入一个小册子~每个高级船员人手一本~另有一本应放于船上易于到达的地方~以便随时取用。控制图和小册子应不断更新~任何改动应尽可能随时记录。此种控制图和小册子的说明文字应以主管机关所要求的语言写成~如果该语言既不是英文也不是法文~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2.4.2 防火控制图或含有该图的小册子的一套复制品应永久性地臵于甲板室外面有明显标志的防风雨的箱子中~用以帮助岸上的消防人员。 3 对客船的附加要求 3.1 消防演习 除应符合本条第2.2.3段的要求外~消防演习还应按第III章第30条进行~并充分考虑到向 75 乘客发出通知和乘客向集合站和登乘甲板的运动。 3.2 防火控制图 在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本条所要求的防火控制图和小册子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提供有关防火、探火和灭火的信息。 第16条 操作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与防火安全有关的正确船舶和货物装卸操作的信息和须知。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船上应备有《消防安全操作手册》,以及 .2 应控制从液货舱透气系统释放出的易燃蒸气。 2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2.1 所要求的《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包含与防火安全有关的船舶安全操作和货物装卸安全操作的必要信息和须知。该手册应包括关于船员在船舶装卸货物时和航行时对船舶总体防火安全所负责任方面的信息。还应对装卸一般货物时需采取的防火安全预防措施进行解释。对于载运危险货物和易燃散货的船舶~《消防安全操作手册》还应相应提及《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国际散化规则》、《国际气体运输船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有关消防和紧急货物操作的指导。 2.2 应在每一船员餐厅和文娱室或每个船员的住室提供《消防安全操作手册》。 2.3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应以船舶的工作语言写成。 2.4 《消防安全操作手册》可以与第15.2.3条要求的培训手册合并。 3 对液货船的额外要求 3.1 总则 本条第2段所述的防火安全操作手册应包括防止由于易燃蒸气着火蔓延至货物区域的规定~并包括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的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到本条第3.2段的规定。 3.2 液货舱驱气和(或)除气程序 3.2.1 如果船舶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应首先按照第4.5.6条的规定进行液货舱驱气~直到液货舱内碳氢化合物蒸气的浓度(按体积计算)降至2%以下。然后才可在液货舱甲板面上进行除气。 3.2.2 如果船舶未设有惰性气体系统~其操作应首先排除易燃气体: .1 通过第4.5.3.4条规定的透气出口, .2 通过液货舱甲板面以上至少2m的出口~并且在除气作业期间至少维持30 m/s的垂 直出气速度,或 76 .3 通过液货舱甲板面以上至少2 m的出口~并且至少有20 m/s的垂直出气速度~ 出口有适当的保护装臵以防火焰通过。 3.2.3 以上出口距含有着火源的封闭处所的最近的空气进口和开口以及甲板机械~包括锚机间和锚链舱上的开口~和可能构成失火危险的设备的水平距离应不少于10 m。 3.2.4 如果出口处的易燃蒸气浓度已被减至可燃下限的30%~可在液货舱甲板层面上继续除气。 F部分 — 替代设计和布臵 第17条 替代设计和布臵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防火安全替代设计和布臵的方法。 2 总则 2.1 防火安全设计和布臵可以偏离本章B、C、D、E或G部分的规定要求~但这些设计和布臵必须满足本章的防火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2.2 如果防火安全设计和布臵偏离了本章的法定要求~该替代设计和布臵应按本条进行工程分析、评估和认可。 3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准备并提交主管机关~并最低应包括以下要素: .1 确定有关船型和处所, .2 判定船舶或处所不满足的规定要求, .3 判定有关船舶或处所的失火和爆炸危险, .3.1 判定可能的着火源, .3.2 判定各有关处所火灾蔓延的可能性, .3.3 判定各有关处所产生烟气和有毒流出物的可能性, .3.4 判定从有关处所向其他处所传播火、烟和有毒流出物的可能性, .4 确定规定要求对有关船舶或处所要求的防火安全性能指标, .4.1 性能指标应基于本章的防火安全目标和功能要求, .4.2 性能指标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应不低于应用规定要求所达到的安全水平。 .4.3 性能指标应予量化并具备可测量性。 .5 替代设计和布臵的细节描述~包括列出设计中采用的假定~以及任何建议的操作性 限制和条件。 .6 表明替代设计和布臵满足所要求的安全性能指标的技术论据。 77 4 替代设计和布臵的评估 4.1 本条第3段所要求的工程分析应由主管机关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予以评估和批准。 4.2 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说明替代设计和布臵符合本条要求的文件的副本应随船携带。 5 信息交流 主管机关应将其所批准的替代设计和布臵的有关信息报送本组织~以便散发给所有缔约国。 6 条件改变后的再评估 如果替代设计和布臵所规定的假设和操作限制发生了改变~应根据改变后的条件进行工程分析并应经主管机关批准。 G部分 — 特殊要求 第18条 直升飞机设施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使装有直升飞机专门设施的船舶达到本章的防火安全目标而规定附加措施。为此~应满足下述功能要求: .1 直升飞机甲板结构应能足以保护船舶免受与直升飞机操作有关的火灾危险, .2 应配备足以保护船舶免受与直升飞机操作有关的火灾危险的消防设备, .3 对加油和机库设施及操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船舶免受与直升飞机操作有关的火 灾危险,及 .4 应备有操作手册并提供培训。 2 适用范围 2.1 除应符合本章B、C、D和E部分各条的相应要求外~设有直升飞机甲板的船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2 对于只是在偶尔或紧急情况下才有直升飞机降落或进行绞车操作的未设直升飞机甲板的船舶~可以使用按C部分安装的灭火设备。在直升飞机操作期间~这些设备应在紧靠降落和绞车区域附近随时可用。 2.3 虽然有上文第2.2段的规定~未设直升飞机甲板的滚装客船应符合第III章第28条。 3 结构 3.1 钢或其他等效材料结构 直升飞机甲板一般应由钢或其他等效材料建造。如果直升飞机甲板构成甲板间或上层建筑的舱壁~应隔热至“A-60”级标准。 3.2 铝或其他低熔点金属结构 78 如果主管机关允许使用不能等效于钢的铝或其他低熔点金属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如果平台为船舷以上的悬臂结构~在每次船舶或平台失火后~应对平台进行一次结 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适合以后使用, .2 如果平台位于船舶甲板间或类似结构物之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2.1 甲板间的顶部和平台下的舱壁应没有开口, .2.2 平台下的窗子应装有钢质遮板,以及 .2.3 在每次平台上或其附近发生火灾后~应对平台进行一次结构分析以确定其是否 适合以后使用。 4 脱险通道 直升飞机甲板应设有一条主脱险通道和一条应急脱险通道~供逃生及消防和救助人员进 出。两条通道彼此应尽可能远离~最好位于直升飞机甲板上相对的两侧。 5 灭火设备 5.1 在紧靠直升飞机甲板处~应设有以下灭火设备~并存放在直升飞机甲板的进出口附近: .1 至少两部干粉灭火器~总容量不少于45 kg, .2 二氧化碳灭火器~总容量不少于18 kg或与之等效, .3 一个由监视器或泡沫发生分管组成的能够在直升飞机可操作的任何气候条件下向 直升飞机甲板的各部位喷洒泡沫的适当泡沫喷施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按表18.1所 要求的喷洒~工作至少5分钟, 表18.1 — 泡沫喷洒率 类型 直升飞机总长 泡沫喷洒率(l/min) 15 m以下 (不含15 m) H1 250 15 m至24 m (不含24 m) H2 500 24m 至35 m (不含35 m) H3 800 .4 主要灭火剂应适于与盐水一起使用~并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接受的性能指标。 .5 至少两枝经认可的两用型(水柱/喷洒)水枪和足以到达直升飞机甲板各部位的水带。 .6 在第10.10条的要求之外~另备两套消防员装备,以及 .7 至少应保存以下设备~其保存方式应做到即时可用~并能提供相应保护: .1 可调绞车, .2 耐火毯, .3 60 cm螺栓刀具, .4 抓钩或捞钩, .5 高负荷钢锯~配有6副备用锯条, .6 梯子, .7 5 mm直径起重绳~15 m长, 79 .8 侧剪钳子, .9 全套分类螺丝刀, .10 带有可配挂刀鞘的工具刀。 6 排水设施 直升飞机甲板上的排水设施应由钢建造~独立于任何其他系统~直接将水排向舷外。其 设计应使排出的水不会落到船舶上的任何部位。 7 直升飞机加油和机库设施 如果船上设有直升飞机加油和机库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设有用于贮存燃料罐的专门区域~该区域应: .1.1 尽可能远离起居处所、脱险通道和登乘站,并 .1.2 与含有蒸气着火源的区域隔离, .2 燃料贮存区域应设有将遗漏燃料收集起来并排往安全位臵的布臵, .3 对油罐及所属设备加以保护~防止受到物理损害以及邻近处所或区域火灾造成的危 害, .4 若采用移动式燃料储存罐~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 .4.1 罐的设计应符合其预期目的, .4.2 安放和稳固布臵, .4.3 电气屏蔽, .4.4 检查程序, .5 贮存罐的燃料泵应装有在火灾时能从远离的安全位臵关闭的装臵。如果安装了重力 式加油系统~应装有隔离燃料源的等效关闭装臵。 .6 燃料泵组应一次与一个燃料罐连接。燃料罐与泵组之间的管系应由钢或等效材料制 成~尽可能短~并加以保护~防止受到损坏, .7 电动燃料泵组及相关的控制设备的类型应适合其位臵及可能的危险, .8 燃料泵组中应有一个防止送油或注油软管超压的装臵, .9 加油操作中使用的设备应予电气屏蔽, .10 在适当的位臵应挂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11 机库、加油和维修设施的构造防火、固定式灭火和探火要求应按“A”级机器处所 来考虑, .12 围蔽的机库设施和内设加油设备的围蔽处所应设有本章第20.3条对货船封闭式滚 装处所要求的机械通风。风机应为无火花型,以及 .13 围蔽机库和内设加油设备的围蔽处所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第20.3.2、20.3.3 和20.3.4条。 8 操作手册和灭火服务 80 8.1 每一直升飞机设施应备有操作手册~包括一份对安全预防措施、程序和设备要求的介绍和一份核查清单。此手册可以为船舶应急反应程序的一部分。 8.2 在加油操作时应遵守的程序和预防措施应符合认可的安全做法并包括在操作手册之中。 8.3 在任何预期进行直升飞机操作时~必须有由至少两名受过救生和消防职责及消防设备培训的人组成的消防人员随时可到。 8.4 在进行加油操作时必须有消防人员在场。但是~消防人员不得参与加油工作。 8.5 应开展船上熟悉培训并应为培训和设备试验提供额外的灭火剂。 第19条 危险货物运输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应配备防火系统以保护船舶免受因载运危险货物而带来的额外火灾危险, .2 应将危险货物与着火源充分隔开, .3 应针对载运危险货物而构成的危害配备适当的人员保护设备。 2 一般要求 2.1 除了应符合本章B、C、D和E部分相应条款及第18条和第20条的要求外~本条第2.2段所述的拟用于载运危险品的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应符合本条的相应要求~只有在载运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且此种要求已通过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已得到满足时除外。船舶类型和载运危险货物的方式见第2.2段和表1.91。低于500总吨的货船应符合本条~但主管机关可以降低要求~但此种降低要求应记录在本条第4段中所述的符合文件中。 2.2 下列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为表19.1和表19.2的适用范围: .1 船舶类型和货物处所并非专门设计用于载运货物集装箱~而是准备用于载运包装形 式的危险货物~包括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 .2 专为载运装在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内的危险货物而建造的集装箱船和货物处所, .3 用于载运危险货物的滚装船和滚装货物处所, .4 用于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以及 .5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但不包括散装液体和气体危险货物的船载驳 船。 3 特殊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下列要求应适用于表19.1、表19.2和表19.3对危险货物在“甲板上”和“甲板下”的积载~表的第一栏中给出的下列段落的编号。 3.1 供水 81 3.1.1 供水布臵应通过固定加压或通过位于适当位臵的遥控装臵启动消防泵~保证从消防总管能够立即提供符合压力要求的水。 3.1.2 输水量应能够向本章第10.2条所规定尺寸的4只水枪以该条规定的压力供水~当空舱时能够射到货物处所的任何部分。此水量可以采用主管机关满意的等效方式获得。 3.1.3 应设有通过固定水雾喷枪设备或用水淹没货物处所的设施~以便以货物处所水平区域每平米至少5 l/min的水有效冷却指定甲板下货物处所。对于经主管机关认定的小型货物处所和较大货物处所的小区域~可使用消防水带达到这一目的。但是~排水和抽水装臵应能够防止形成自由液面。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够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喷枪的合并能力的125%。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够从所保护位臵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臵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臵在船侧~设于每一水密舱内~彼此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米。如果不可能~主管机关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将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其认为必要的程度。 3.1.4 本条第3.1.3段中的要求可由适当的专门介质淹没指定的甲板下货物处所。 3.1.5 总供水能力的要求应满足本条第3.1.2和3.1.3段的相应要求~按最大的指定货物处所同时计算。第3.1.2段要求的能力应通过主消防泵的能力来满足~其中不包括应急消防泵(如果安装了的话)的能力。如果安装了淋水系统来满足第3.1.3段的要求~在计算总能力时还要考虑到淋水泵。 3.2 着火源 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得安装在围蔽的货物处所或车辆处所内~除非主管机关认为在操作上必要。但是~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在这种处所内~它们必须为可以暴露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的认证安全型~除非该电气系统能被完全隔离(例如通过拆除系统内除保险丝外的连接线)。电缆穿过的甲板和舱壁应予以密封~以防止气体或蒸气通过。穿通电缆和货物处所内部的电缆应予以保护以防止被碰损。禁止使用任何其他可能构成易燃蒸气着火源的设备。 3.3 探测系统 滚装货物处所应装设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所有其他类型的货物处所应装有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或一个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取样探烟系统。如果安装了一个取样探烟系统~应特别注意到《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10章第2.1.3段的要求~以防止有毒烟雾泄漏到有人区域。 3.4 通风 3.4.1 围蔽和货物处所应提供足够的动力通风。通风的布臵应能对空的货物处所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并适当从货物处所的上部或下部排除蒸气。 3.4.2 风机应能避免易燃气体和空气混合物着火的可能性。通风系统的入口和出口处应设有适当的金属丝网保护。 3.4.3 用于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的围蔽货物处所如果未提供机械通风~应设有自然通 82 风。 3.5 舱底泵 3.5.1 如果在围蔽的货物处所内拟载运易燃或有毒的液体物质~舱底泵系统的设计应保证不会由于疏忽而将这种液体输往机器处所的管路或泵。如果载运大量这种液体~应考虑为这种处所提供附加的泄放措施。 3.5.2 如果为由机器处所的泵所服务的系统额外增加了舱底排泄系统~对于所服务的每个 3货物处所~该系统的能力不得低于10 m/h。如果普遍配备了附加系统~其能力不必超过25 3m/h。不需要布臵多余的额外舱底系统。 3.5.3 如果载运易燃或有毒液体~通往机器处所的舱底泵管路应通过安装盲板法兰或可锁的封闭阀门来加以隔离。 3.5.4 设有服务于装载易燃或有毒液体的货物处所的舱底泵的机器处所以外的围蔽处所~应装设独立的机械通风~做到每小时至少换气6次。如果该处所设有通往其他围蔽处所的通道~其门应为自闭型。 3.5.5 如果货物处所的舱底排泄系统是通过重力排泄的~该排泄应直接通往舷外或通往位于机器处所外部的封闭排泄舱。排泄舱应设有透气管~通向开敞甲板上的一个安全位臵。允许货物处所排往一个较低处所的污水井中~但该较低处所必须满足与上述货物处所的相同的要求。 3.6 人员保护 3.6.1 除应配备本章第10.10条所要求的消防员装备外~还应配备4套抗化学侵蚀的全面防护服。防护服应遮盖全部皮肤~使身体的所有部分都得到保护。 3.6.2 除按本章第10条所要求的至少配备两套自给式呼吸器外。对所要求的每个呼吸器应配备两个适合于其使用的备用充气瓶。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和货船的适当位臵应装有为所有气瓶充洁净氧的设备~所要求的每套呼吸器只需配备一个备用气瓶。 3.7 手提式灭火器 货物处所应配备总量至少为12 kg干粉或与其等效的手提灭火器。这些灭火器对于本章所有其他部分所要求的手提式灭火器来说是附加要求。 3.8 机器处所限界面的隔热 构成货物处所和A类机器处所限界面的舱壁应隔热至“A-60”级标准~除非危险货物的堆放离开这种舱壁的水平距离至少为3米。此类处所之间的其他限界面应隔热至“A-60”级标准。 3.9 水雾系统 每一个在上方有甲板的开敞式滚装处所和每一被视作封闭式滚装处所但不能密封的处所~应装设经认可的手动操作的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该水雾系统应保护该处所内的任何甲板和车辆平台的所有部位~但主管机关可以允许在该处所使用已经过全面试验证明其效能不 83 低于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的任何其他固定式灭火系统。然而~排水和抽水装臵应能够防止形成自由液面。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够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喷枪的合并能力的125%。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够从所保护位臵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臵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臵在船侧~设于每一水密舱内~彼此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 m。如果不可能~主管机关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将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船舶稳性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其认为必要的程度。 3.10 滚装处所的分隔 3.10.1 在设有滚装货物处所的船上~应在封闭式滚装处所和相邻的滚装处所之间加以分隔。该分隔应使这些处所间危险蒸气和液体的通路减至最小。如果认为滚装货物处所在其整个长度上为一个封闭的货物处所~也可以不必进行此种分隔~但应完全符合本条的有关特殊要求。 3.10.2 在设有滚装货物处所的船上~应在封闭式滚装处所和相邻的露天甲板之间加以分隔。该分隔应使这些处所间危险蒸气和液体的通路减至最小。如果闭式滚装处所的布臵符合对邻近的露天甲板上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也可以不必进行此种分隔。 4 符合证明 主管机关应向船舶提供一份适当的文件~作为对符合本条的建造和设备要求的证明。除散装固体危险货物外~那些被确定为第6.2和7类的货物和有限数量的危险货物不要求危险货物证书。 84 表19.1 — 船舶和货物处所危险货物的 不同载运方式的适用要求 表19.1中的X表示此要求适用于表19.3相应行中所列的所有类别的危险货物~有注解者除外。 第19.2.2条 .1 .2 .3 .4 .5 5 露天甲板~包第19条 开敞式滚装处括.1至.5 3.1.1 X X X X X X 所 — 3.1.2 X X X X X — 3.1.3 X X X X X 非专门设计的 散装固体危险— 3.1.4 X X X X X 货物 4— 3.2 X X X X X 集装箱货物处4— — 3.3 X X X X 所 14船载驳船 — — 3.4.1 X X X X 14— — 3.4.2 X X X X 封闭式滚装处— — — 3.5 X X X 所— 3.6.1 X X X X X — 3.6.2 X X X X X — — — 3.7 X X X 2— 3.8 X X X X X 3— — — — 3.9 X X — — — — — 3.10.1 X 第19条关于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的适用要求见表— — — — — 3.10.2 X 19.2 注: 1 对于第4类和第5.1类不适用于封闭式货物集装箱。 对于装在封闭式货物集装箱内的第2类、第3类、第6.1类和第8类~其通风率可减少到 不低于换气2次。就本要求而言~可移动罐柜是封闭式货物集装箱。 2 只适用于甲板。 3 只适用不能密封的封闭式滚装处所。 4 在驳船能够容纳易燃蒸气或能够通过与其连接的通风管道将易燃蒸气排向驳船载运舱 室之外的安全处所的特殊情况下~如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降低或取消这些要求。 5 当特种处所装载危险货物时应被视为封闭式滚装处所。 85 表19.2 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和货物处所载运不同类别危险货物的适用要求 6类别 4.1 4.2 4.3 5.1 6.1 8 9 第19条 — — — 3.1.1 X X X X — — — 3.1.2 X X X X 788— — 3.2 X X X X X 7— — — — — 3.4.1 X X ,,797997 — — X X3.4.2 X X X 3.4.3 X X X X X X X 3.6 X X X X X X X 710— — 3.8 X X X X X 注: 6 可以散装运输的此类物质的危害性使其载运除应符合本表列举的要求外~主管机关还必 须对有关船舶的构造和设备给以特殊考虑。 7 只适用于含有溶剂萃取物的种子饼、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 8 只适用于硝酸铵和硝酸铵化肥。但是~依照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出版物60079—《爆炸性 气体环境内的电气设备》所列标准的保护程度已经足够。 9 只要求有合适的金属丝网保护。 10 经修订的以第A.434(XI)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固体散货安全操作规则》的要求已足够。 86 表19.3 除散装固体危险货物以外的不同类别危险货物对要求的适用范围 1.11.4S 2.1 2.2 2.3 3.1 3.3 4.1 4.2 4.3 5.1 5.2 6.1 6.1 6.1 6.1 8 8 8 8 9 类别 3.2 至液体 液液体 液体 固液液体 液体 固 15 1515 1515 液体 1.6 ,23? ,23?,23?体 ?23?体 体 ?23?体 15第19条 ?23? ??61? ?61? ?61? 3.1.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1.2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3.1.3 X — — — — — — — — — — — — — — — — — — — — 3.1.4 X — — — — — — — — — — — — — — — — — — — — 3.2 X X X X X — — — — — — — — — — — — — — — — 3.3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11111111113.4.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 — — — — — 3.4.2 X X X X X X — — — — — — — — — — — — — — — 3.5 X X X X X — — — — — — — — — — — — — — — — 143.6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3.7 X X X X X X X X X X — — — — — — — — — — — 12133.8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 — — — — 3.9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10.1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3.10.2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注: 11 当经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要求“机械通风处所”时。 12 在所有情况下~堆装距机器处所限界的水平距离应超过3米。 13 参见经修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4 视所载运的货物而定。 15 指闪点。 87 第20条 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保护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为设有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船舶规定附加的安全措施~以达到本章的消防安全目标。为此~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 应设有能提供充分保护船舶免受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有关的火灾危险 的防火系统。 .2 应将着火源与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分开。 .3 对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应充分通风。 2 一般要求 2.1 适用范围 除应符合本章B、C、D和E部分各条规定的相应要求外~车辆处所、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还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2 对客船的基本原则 2.2.1 本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在客船的车辆处所内~第9.2条所要求的主竖区可能不切实际~因而在此类处所必须基于水平区的概念通过提供有效的固定式灭火系统以获得等效的保护。根据这一概念~就本条而言~只要用于停放车辆的总体净高不超过10 m~则一个水平区可以包括多于一层甲板的若干特种处所。 2.2.2 第2.2.1段规定中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滚装处所。 2.2.3 本章中为了维持竖区完整性而对通风系统、“A”级分隔上的开口和“A”级分隔上的贯穿的要求应同等适用于构成水平区之间或水平区与船舶其他部分分隔限界面的甲板和舱壁。 3 预防封闭式车辆处所、封闭式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内的易燃蒸气着火 3.1 通风系统 3.1.1 通风系统的能力 应装设有效的通风系统~其能力至少足以达到以下换气次数: .1 客船 特种处所 每小时换气10次 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上的特种处所以外的每小时换气10次 封闭式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上的特种处所以外每小时换气6次 的封闭式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 .2 货船 每小时换气6次 在装载或卸载车辆时~主管机关可要求提高换气次数。 88 3.1.2 通风系统的性能 3.1.2.1 在客船上~本条第3.1.1段所要求的动力通风系统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分开~并且当车辆处于该处所时通风系统必须一直工作。服务于此类货物处所的能够有效封闭的通风导管应与每一此类处所分开。该系统应能够从此类处所以外的位臵进行控制。 3.1.2.2 对于货船~当船上有车辆时通风机通常应连续运转。如果这样不可行~若气候允许~风机应每天在限定的时间内运转。但无论如何~风机应在卸货前一段合理的时间运转~经过这段时间的运转后~应证明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已经除气。为此目的应配备一套或一套以上手提燃烧气体探测仪。对每一货物处所~服务于滚装处所和车辆处所的通风导管应能够有效封闭。该系统应能够从此类处所以外的位臵进行控制。 3.1.2.3 通风系统应能够防止空气分层及形成气囊。 3.1.3 通风系统的指示 在驾驶台应设有显示任何通风能力降低的装臵。 3.1.4 关闭装臵和导管 3.1.4.1 应设有在发生火灾时允许从处所外部快速关闭和有效封闭通风系统的装臵~并考虑到天气和海况。 3.1.4.2 设在一般水平区内的通风导管、包括挡火闸应为钢质。在客船上~通过其他水平区或机器处所的通风导管应为根据第9.7.2.1.1条和第9.7.2.1.2条建造的“A-60”级钢质导管。 3.1.5 永久性开口 处所侧板、端板和船舱天花板上的永久性开口的位臵应使货物处所内的火灾不会威胁到救生阀的存放区和登乘站以及货物处所上部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中的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3.2 电气设备和电线 3.2.1 除第3.2.2段中规定的以外~电气设备和电线应为适合于在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 3.2.2 对于舱壁甲板以下特种处所以外的处所~尽管有第3.2.1段的规定~在甲板或每层车辆平台(如果设有的话)的450 mm高度以上~应允许装设加以封闭并进行保护以防止火星外漏的电气设备作为一种替代方式~但开口尺寸足够使汽油气体向下渗透的平台除外。采取上述替代方式的条件是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转能够在船上有车辆时以每小时换气10次的速率对货物处所提供持续通风。 3.3 排气通风导管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线 如果在排气通风导管内装有电气设备和电线~这些电气设备和电线应为经认可能够在爆炸性汽油和空气混合物中使用的型式~并且任何排气导管的出口~考虑到其他的着火源~应位于一个安全的位臵。 3.4 其他着火源 89 不允许使用可能构成易燃气体着火源的其他设备。 3.5 流水口和排水 流水口不得通向机器处所或其他可能存在着火源的处所。 4 探测和报警 4.1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除本条第4.3.1段规定的情况以外~应设有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探火系统应能够迅速探知火灾的出现。探测器的型式及其间距和位臵应使主管机关在考虑到通风和其他相关因素影响后满意。该系统在安装后~应在正常的通风条件下进行测试且得到的总体反应时间使主管机关满意。 4.2 取样探烟系统 除开敞式滚装处所、开敞式车辆处所和特种处所以外~作为本条第4.1段要求的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一种替代方式~可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要求的取样探烟系统。 4.3 特种处所 4.3.1 在特种处所内应保持有效的巡逻制度。但是~如果在整个航行期间能够保证由持续的消防值班保持有效的消防巡逻~则不必要求配备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4.3.2 手动呼叫点的间隔布臵应使处所内的任何一点距手动呼叫点的距离都不超过20 m~且在靠近此类处所的每个出口处应布设一个手动呼叫点。 5 构造保护 尽管有本章第9.2.2条的规定~对于载客超过36人的客船~特种处所和滚装处所的限界面舱壁和甲板应隔热至“A-60”级标准。但是~如果本章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5)类、第(9)类和第(10)类处所位于分隔的一侧~该标准可减至“A-0”级。如果燃油舱位于特种处所或滚装处所以下~此类处所之间的甲板完整性可减至“A-0”级标准。 6 灭火 6.1 固定式灭火系统 6.1.1 不是特种处所且能够从货物处所外部某一位臵加以封闭的车辆处所和滚装处所应装设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但是: .1 如果安装了二氧化碳系统~且该系统能够获得的气体数量应至少足以释放出体积最 小等于能够被封闭的最大此类货物处所总容积45%的自由气体~其布臵应保证在 10分钟内至少释放出相应处所要求气体的三分之二, .2 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可达到等效的保护~可以安装任何其他固定式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或固定式高膨胀泡沫灭火系统,以及 .3 作为一种替代方式~可以安装符合本条第6.1.2段要求的系统。 6.1.2 不能加以封闭的滚装处所、特种处所和车辆处所应装有经认可的手动操作固定式压 90 力水雾系统~该系统应保护此类处所的任何甲板和车辆平台的所有部分。该压力水雾系统还应: .1 在阀门总管上设有一个压力表, .2 在每一总管阀门上清楚标出其所服务的处所, .3 在阀门房间内有维护和操作阀门的说明,以及 .4 有足够数量的排水阀。 6.1.3 主管机关可以允许使用任何经过全面试验已表明在控制可能发生在此类处所的火灾方面同样有效的其他固定式灭火系统。该试验应在模拟车辆处所或滚装处所内流动的汽油火灾的条件下进行。 6.1.4 如果安装了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鉴于在固定式压力水雾系统工作期间有大量的水聚集在一层或几层甲板上会导致稳性的严重削弱~应作出下列安排: .1 对于客船: .1.1 在舱壁甲板以上处所~应设有泄水孔以保证这些水能被迅速排往舷外, .1.2.1 在滚装客船上~当船舶在海上时应保持泄水孔的阀门处于打开状态~泄水孔的 阀门上应装有符合《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能从舱壁甲板以上的位臵操作的可靠 的关闭装臵, .1.2.2 本条第6.1.4.1.2.1段所述的任何阀门操作都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1.3 在舱壁甲板以下处所~主管机关可要求在第II-1章第21条的要求以外另装设 泵和排水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排水系统的尺度应能够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 和所要求数量的喷枪的合并能力的125%。排水系统的阀门应能够从所保护位 臵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臵进行操作。污水井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 布臵在船侧~设于每一水密舱内~彼此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 m, .2 对于货船~排水和抽水装臵应能够防止形成自由液面。在这种情况下~排水系统的 尺度应能够排走不低于水雾系统泵和所要求数量的喷枪的合并能力的125%。排水 系统的阀门应能够从所保护位臵的外部靠近灭火系统控制的位臵进行操作。污水井 应具有足够的容量~并应布臵在船侧~设于每一水密舱内~彼此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米。如果不可能~主管机关在批准稳性资料时应将增加的水重量和自由液面对 船舶稳性的不良影响考虑到其认为必要的程度。这些信息应包括在第II-1章第22 条所要求的向船长提供的稳性资料中。 6.2 手提式灭火器 6.2.1 在载运车辆的每个货舱或舱室的每一层甲板应提供手提式灭火器~灭火器布臵在处所的两侧~间距不超过20 m。此类货物处所的每一出入口处应至少有一只手提式灭火器。 6.2.2 除应符合本条第6.2.1段的规定外~用于装载油箱内有用于自身驱动的燃料的机动车辆的车辆处所、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内应配备以下灭火设备: 91 .1 至少3把水雾枪,以及 .2 一组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手提式泡沫喷射枪~但船上应配有至少两组 用于此类滚装处所的这种喷射枪。” 第V章 航行安全 7 用下列条文替代公约原第V章: “第1条 适用范围 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应适用于一切航线上的所有船舶,但下列船舶除外: .1 军舰、军用辅助船和缔约国政府拥有或运营且仅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的其他船舶, 和 .2 专门航行于北美洲大湖区及其相连的、东至加拿大魁北克省蒙特利尔的圣拉姆伯特 船闸(St. Lambert Lock)下游出口处为止的水域及支流的船舶。 但是~应鼓励军舰、军用辅助船或其他缔约国政府拥有或运营且仅用于政府非商业用途的船舶尽可能合理、现实地按照符合本章规定的方式运作。 2 主管机关可决定本章对只航行在按照国际法确立的领海基线以内水域的船舶的适用程度。 3 就本章而言~刚性连接的顶推船和被推船舶的组合单元~当被设计成专用、完整的拖驳船组合体时~应被视为一艘船舶。 4 主管机关应决定在何种程度上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和2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类型的船舶: .1 任何航线上小于150总吨的船舶, .2 不从事国际航行的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和 .3 渔船。 第2条 定义 就本章而言: 1 一艘船舶的建造系指处于下述建造阶段: .1 安放龙骨,或 .2 可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的开始建造,或 92 .3 该船已经开始的安装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以较小者为 准。 2 海图或航海出版物系指由政府、经授权的海道测量部门或其他有关的政府机构正式发行或授权发行的用于满足海上航行需要的专用图或书~或能生成此类图或书的经专门编制的数据库。 3 所有船舶系指一切类型和用途的任何船舶或艇筏。 第3条 免除和等效 1 主管机关可以对没有机械推进装臵的船舶免除第15、17、18、19(除19.2.1.7外)、20、22、24、25、26、27和28条的要求。 2 当船舶航线因其离岸的最大距离、航线长短及性质、不存在通常的危险和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使得完全适用本章规定不合理或不必要时~主管机关可准予对这些个别船舶部分或有条件地免除或等效~但应考虑到此种免除和等效可能对所有其他船舶的安全产生的影响。 3 各主管机关应于每年1月1日后~尽快向本组织提交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在前一日历年度准予的所有新的免除与等效总结报告~并说明准予免除和等效的理由。本组织应将上述细节散发给其他缔约国政府~供知晓。 第4条 航行警告 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将从任何可靠渠道得到的任何危险信息迅速通知有关方面并传送给其他相关政府。 第5条 气象服务和警报 1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鼓励海上船舶收集气象资料~并以最适宜于助航用途的方式安排这些资料的审查、传播和交换。主管机关应鼓励使用高度精确的气象仪器~并在收到请求时对校对此种仪器给予便利。此种校对可由合适的国家气象服务部门安排~对船舶是免费的。 2 各缔约国政府尤应承担义务~合作进行下列气象安排: .1 利用适当的地面及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的岸基设施~使用文字并尽可能使用图表警 告船舶注意强风、风暴及热带气旋。 .2 通过适当的地面及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每日至少发布两次适用于航行的天气信 息~其中包括天气、波浪和冰情的数据、分析、天气警告和预报。应使用文字并尽 实际可能使用图表传送上述信息~包括以真迹传真或数字形式传送的气象分析和天 93 气预测图~供船载数据处理系统进行重新处理。 .3 准备并发行海上顺利开展气象工作所可能需要的出版物~并在可行时~安排发布及 提供每日天气图作为出航船舶的参考。 .4 安排选定的船舶配备经过校验的航海气象仪器(例如气压计、气压记录仪、湿度计 及测量海水温度的适宜仪器)~以供气象服务之用~并使其在主要标准时刻进行气 象观测、记录和发送观测数据(当环境许可~每天至少4次)~作为海面天气形势分 析之用~并且鼓励其他船舶用变通方式进行观测、记录和发送~特别是在航船稀少 的地区。 .5 鼓励公司让尽可能多的所属船舶开展气象观测和记录观测结果~并用船载地面或空 间无线电通信设备发送观测资料~以利于各种国家气象机构的服务。 .6 气象观测资料的发送对有关船舶是免费的。 .7 当处于热带气旋或被怀疑处于热带气旋附近时~应鼓励船舶在可行时更频繁地进行 天气观测并发送其观测结果~但应切记驾驶人员在风暴情况下所需先行处理的航行 任务。 .8 利用适当的岸基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信服务设施~做出与船舶间的气象信息的接收 和发送安排。 .9 鼓励船长每当遇到风速为50 kn(蒲福风级10级)或以上的风时~通知附近船舶及海 岸电台。 .10 努力使上述国际气象服务获得统一程序~并尽可能地符合世界气象组织提出的技术 规则和建议。各缔约国政府可以将执行本公约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气象问题提交 世界气象组织研究和征求意见。 3 本条所规定的信息~应按《无线电规则》规定的发送格式拟写并按规定的优先顺序发送。在“向所有电台”发送气象信息、预报和警报期间~所有船舶电台都必须遵守《无线电规则》的规定。 4 供船舶使用的预报、警报、天气形势和其他气象数据~应按有关缔约国政府间的共同安排~尤其是根据世界气象组织按照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为公海准备和发布气象预报和警报系统所规定的安排~由国家气象机构在为不同的沿海和公海区域服务的最佳地点~进行发布和传播。 第6条 冰区巡逻服务 1 冰区巡逻服务有助于北大西洋的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在冰季~经过冰区巡逻所警戒的冰山区的船舶应使用冰区巡逻所提供的服务。 2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继续北大西洋冰区的巡逻和为研究、观测冰情服务。在整个冰 94 季内~即每年的2月15日至7月1日期间~在纽芬兰大滩附近冰山区的东南、南及西南界限内应予警戒~以便将该危险区的范围通知过往船舶~研究浮冰的总体情况~以及对巡逻船和巡逻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船舶和船员提供所需的援助。在一年中其余时间内也应适当保持对冰情的研究与观测。 3 用于冰区巡逻服务、研究与观测冰情的船舶和航空器可承担所分配的其他任务~但这些其他任务不得妨碍本服务工作的原有目的或增加其费用。 4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同意继续全面管理冰区巡逻服务及冰情的研究与观测~包括传播由此得到的信息。 5 冰区巡逻管理、运作和财务的规定载于本章所附的《北大西洋冰区巡逻管理、运作和财务规定》中~与本章构成一个整体。 6 如果美利坚合众国和(或)加拿大政府愿意~无论何时均可中止提供这些服务~缔约国政府应根据他们的相互利益解决继续提供此项服务的问题。美利坚合众国和(或)加拿大政府应于中止提供这些服务的18个月前书面通知所有曾从该服务中受益的那些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和在其已经将本条延伸适用的领土上注册的船舶的缔约国政府。 第7条 搜寻与救助服务 1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做出必要的安排在各自的责任区域进行遇险通信和协调~并对其海岸附近海上遇险者进行营救。这些安排~必须考虑到海上交通密度和航行危险~应包括被认为是实际可行和必要的海上搜救设施的建立、运作和维护~并应尽可能提供足够的为寻找和营救遇险人员的措施。 2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向本组织提供关于其现有的搜救设施以及对其中内容所做的更改计划(如有)的信息。 3 第?章适用的客船应备有在紧急情况下与适当的搜救机构合作的计划。该计划应由船舶、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和搜救机构合作编写。该计划应包括进行定期演习以检验其有效性的规定。该计划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编写。 第8条 救生信号 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安排搜救设施在搜救活动中与遇险船舶或人员进行通信联系时使用救生信号。 第9条 海道测量服务 95 1 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对海道测量数据的收集、编辑和安全航行所必需的全部航海资料的出版、分发及更新作出安排。 2 缔约国政府尤应承担义务~以最适合于助航的方式~尽可能地合作开展下述航海和海道测量服务: .1 保证海道测量的实施~以尽可能地满足航行安全的要求, .2 如适合~准备和出版海图、航路指南、灯塔表、潮汐表和其他航海出版物以满足航 行安全的需要, .3 发布航行警告以尽可能使海图及航海出版物得到及时更新, .4 提供数据管理安排以支持这些服务。 3 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保证在海图及航海出版物方面尽最大可能保持一致~并尽可能考虑有关国际决议和建议。 4 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最大程度地协调其活动~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尽可能及时、可靠、清晰地提供海道测量及航海信息。 第10条 船舶定线 1 船舶定线制有利于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及效率和(或)海洋环境保护。当船舶定线制按照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规定被通过并实施时~既可向所有船舶、特定类型的船舶或运输特定货物的船舶推荐使用~也可以作为对它们的强制性要求。 2 本组织在制定国际性船舶定线制的导则、衡准和规定方面是公认的唯一国际机构。缔约国政府应将船舶定线制的提案提交本组织通过。本组织将审核并向缔约国政府散发所有与通过的船舶定线制有关的信息。 3 制定船舶定线制的起始工作由有关的一国或多国政府负责,在制定供本组织通过的定线制时~应考虑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衡准。 4 船舶定线制应提交本组织通过。但是~如一国或多国政府实施的船舶定线制不准备提交本组织通过或未获得本组织通过~应鼓励其在可能时考虑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衡准。 5 如果两国或多国政府对某一特定区域有共同利益~他们应在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基础上就船舶定线制的划界和使用提出联合建议。在收到建议后~本组织在开始考虑通过其之前~应确保向那些在建议的定线制区域有共同利益的政府~包括在建议的船舶定线制周围的国家~散发该建议的详细信息。 6 缔约国政府应遵守本组织通过的有关船舶定线制的措施并应公布安全有效使用已通过的船舶定线制的各种必要信息。有关一国或多国政府可对定线制水域内的船舶交通实施监控。缔约国政府应在其权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措施确保恰当使用由本组织通过的船舶定线制。 7 船舶应按对其船型或运载货物的要求和有效的相关规定使用本组织通过的强制性船舶 96 定线制~除非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使用某特定船舶定线制~任何此类理由应记入航海日志。 8 强制性船舶定线制应由有关的一个或多个缔约国政府按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衡准审核。 9 所有已通过的船舶定线制和为实施这些制度所采取的行动应与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在内的国际法相一致。 10 本条或其相关的导则和衡准均不得损害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及群岛海道的法律制度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11条 船舶报告制 1 船舶报告制有利于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及效率和(或)海洋环境保护。按照本组织根据本条制定的导则和衡准而通过并实施的船舶报告制~应依照该制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或某类船舶或载运某些货物的船舶。 2 本组织在制定国际性船舶报告制的导则、规则方面是公认唯一的国际机构。缔约国政府应将船舶报告制的提案提交本组织通过。本组织将审核并向缔约国政府散发所有与通过的船舶报告制有关的信息。 3 制定船舶报告制的起始工作由有关的一国或多国政府负责~在制定这种制度时~应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衡准的规定。 4 未提交本组织通过的船舶报告制无须遵守本条规定~但鼓励实施报告制的政府尽可能遵循由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和衡准。缔约国政府可向本组织提交这类报告制以取得承认。 5 如两国或多国政府对某一特殊区域有的共同利益~他们应在协议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经协调的船舶报告制建议。本组织在开始考虑通过其在考虑通过其之前~应向在实施该建议制度的区域有共同利益的那些政府散发该建议的详细内容。如果通过并建立了一个经协调的船舶报告制~则其应具有统一的程序和操作。 6 在船舶报告制按本条的要求被通过后~有关的一国或多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公布为有效使用该制度所需的全部信息。任何已通过的船舶报告制均应具有相互作用和在必要时为船舶提供信息的能力。这些制度应根据本组织按本条制定的导则和衡准运作。 7 船长应遵守已通过的船舶报告制的规定~并按各制度的规定向有关当局报告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8 所有经通过的船舶报告制和为实施这些制度所采取的行动应与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在内的国际法相一致。 9 本条及其相关的导则和衡准均不得损害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及群岛海道的法律制度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0 船舶按照规定参加报告制~不应向其收费。 11 本组织应确保按其制定的导则和衡准对已通过的船舶报告制进行审核。 97 第12条 船舶交通服务 1 船舶交通服务(VTS)有利于海上人命安全、航行安全和效率以及保护海洋环境、邻岸区域、施工现场和近海设施免受海上交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2 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交通流量或危险程度需要时作出安排~建立VTS。 3 规划并实施VTS的缔约国政府应尽可能遵循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只有在沿岸国领海范围内的海域~方可强制使用VTS。 4 缔约国政府应努力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参加VTS并遵守其规定。 5 本条或本组织通过的导则不得损害各国政府在国际法或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和群岛海道的法律制度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13条 航标的设立和管理 1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其认为必要和可行时~独自或与其他缔约国政府合作提供与交通流量及危险程度相适应的航标。 2 为使航标尽可能统一~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在设立航标时~考虑国际上有关建议及导则。 3 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做好向一切有关方提供这些航标相关信息的安排。应尽可能避免对定位系统的发射做出更改~以防止对船载接收机性能产生负面影响~并且这种更改只有在及时并足够的通告发布后方可实行。 第14条 船舶配员 1 从海上人命安全观点出发~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对其本国的每艘船舶保持、或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保证所有船舶配员充分有效。 2 本公约第?章所适用的每艘船舶,应备有一份由主管机关签发的适当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作为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低安全配员的必要证明。 3 在每艘船上~为确保船员在安全事项上进行有效的操作~应确定一种工作语言并记入船舶航海日志。第IX/1条定义的公司或船长(合适者)应确定适当的工作语言。应要求每个海员能懂得这种语言~并在合适时使用这种语言下达命令、指示和应答。如果工作语言不是船旗国的官方语言~所有需张贴的计划和清单都应包括该工作语言的译文。 4 在本公约第?章适用的船舶上~除非涉及通信的各方使用同一非英语语言~英语应作为驾驶台的工作语言~既用于驾驶台与驾驶台、驾驶台与岸之间的安全通信~也用于船上引航 98 员与驾驶台值班人员之间的通信。 第15条 关于驾驶台设计、航行系统及设备的 设计和布臵、驾驶台程序的原则 为适用本章第19、22、24、25、27和28条的要求并影响驾驶台设计、航行系统与驾驶台设备的设计和布臵以及驾驶台程序所作的所有决定应力求: .1 在各种操作条件下~便于驾驶台人员和引航员对环境作全面评估并安全驾驶船舶, .2 有助于对驾驶台资源进行有效和安全管理, .3 能使驾驶台人员和引航员方便和连续地获取基本信息~这些信息应以清晰明确的方 法表达~并应使用标准化的符号和编码系统进行控制和显示, .4 能指示自动功能、综合部件、系统和(或)子系统的运行状态, .5 能让驾驶台人员和引航员快速、连续、有效地处理信息和作出决策, .6 能防止或减少过量或不必要的工作和驾驶台上任何可能引起疲劳或干扰驾驶台人 员和引航员航行警惕的情况或其他分心的事情,和 .7 能减少人为错误危险~并能在这种错误出现后通过监视和报警系统发现此种错误~ 以使驾驶台人员和引航员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16条 设备的维护 1 应作出充分的安排以保证本章要求配备的设备的性能得到保持。这些安排应让主管机关的满意。 2 除了第I/7(b)(ii)、I/8、I/9条规定的情况外~在采取所有的合理措施使本章要求配备的设备保持有效正常状态的前提下~在一个不具备修理设施的港口~如果船长在计划并进行一个安全航次至一个不具有修理能力的港口时~已考虑了不能工作的设备或无法利用某些信息的情况~这些设备的失灵不应作为判断该船不适航或延误该船舶的理由。 第17条 电磁兼容性 1 主管机关应保证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其驾驶台及驾驶台邻近区域的所有电气和电子设备都已按照本组织所制定的建议进行了电磁兼容性测试。 2 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安装应保证电磁干扰不会影响航行系统及设备的正常功能。 3 可能影响航行系统和设备的正常功能的便携式电气和电子设备~不应在驾驶台使用。 99 第18条 航行系统、设备和航行数据记录仪的 认可、检验和性能标准 1 要求满足第19~20条规定的航行系统及设备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用于实现第19和20条规定的功能要求的航行系统及设备~包括相关的备用装臵(如适用)~应符合适当的、不低于本组织通过的性能标准。 3 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如需更换或增加航行系统和设备~只要合理和可行~这些航行系统和设备应满足本条第2款的要求。 4 对于在本组织通过性能标准以前安装的航行系统和设备~主管机关在适当考虑了本组织通过的推荐标准后~可以免除其完全符合这些标准的要求。但是~对于将被视为能满足第19.1.2.4条海图配备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则应符合并不低于安装之日由本组织通过的已生效的相关性能标准~或~对于在1999年1月1日前安装的系统~则应符合不低于本组织于1995年11月23日通过的性能标准。 5 主管机关应要求制造商建立经主管当局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其始终符合型式认可条件。或者~在产品被安装上船前~在由主管当局核实型式认可证书是否满足时~由主管机关实施产品最终确认程序。 6 在批准本章中没有列明的具有新颖特征的系统或设备以前~主管机关应保证这些新颖特征所支持的功能至少等效于本章要求的功能。 7 本组织已规定了性能标准但又不属于第19和20条要求的设备被安装在船上时应经认可~并尽可能符合不低于本组织所通过的性能标准。 8 航行数据记录系统~包括所有传感器~应进行年度性能测试。此测试应由经认可的测试或服务部门完成~以证明所记录数据的准确性、持续时间和可恢复性。此外~应通过测试和检查决定所有防护罩和协助定位装臵的可靠性。船上应保留一份由测试部门签发的设备符合证书的副本~注明设备的符合日期和适用性能标准。 第19条 船载航行系统及设备的配备要求 1 适用范围及要求 除第1.4条的规定外: 1.1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安装满足第2.1段至第2.9段要求的航行系统和设备。 1.2 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 .1 在符合第1.2.2和1.2.3段规定的前提下~除非它们完全满足本条要求~应继续配备 满足在2002年7月1日前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11~V/12 100 和V/20条要求的设备, .2 不迟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配备第2.1.6段要求的设备或系统~在 2002年7月1日~不再要求配备在此日期之前生效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 公约》第?/12(p)条所述的无线电测向仪,和 .3 不迟于第2.4.2和2.4.3段规定的时间~配备第2.4段要求的系统。 2 船载航行设备和系统 2.1 所有船舶~不论其大小~应: .1 配有1台不依赖于任何动力的经正确校对的标准磁罗经或其他设备~以确定船首向 并在主操舵位臵显示船首向读数, .2 配备1台不依赖于任何动力的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臵或其他设备,以能在360?水 平弧度内测取方位, .3 配备随时校正船首向和方位的设备, .4 配备海图或航海出版物以计划并显示船舶的预定航程~并且全程标绘和监测船位,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可作为满足本段海图配备要求的设备, .5 如果上述.4中的功能全部或部分由电子手段实现~还应配有备用设备以满足.4的功 能要求, .6 配备1台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或地面无线导航系统的接收机或在预定航程中随时可 用的其他设备~以自动确定并更新船位, .7 小于150总吨的船舶~只要可行~可配备1个雷达反射器或其他设备~以保证该船 能被以9 GHz和3 GHz雷达导航的他船探测到, .8 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全封闭驾驶台的船舶还应配备1个声响接收系统或其他设 备~以使值班驾驶人员能听到声响信号~并确定其方向, .9 设有应急操舵位臵的船舶~应配备1部电话或其他通信设备~以便向该位臵传送船 首向信息。 2.2 所有1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及不论大小的客船~除应满足第2.1段的要求外~还应配备: .1 1台能与2.1.1段规定的磁罗经互换的备用磁罗经或其他设备~以通过替代或双套 设备来实现2.1.1段中的功能, .2 1个不仅仅依赖于船舶电源的日光信号灯或其他设备~以在昼夜进行灯光通信。 2.3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及不论大小的客船~除满足第2.2段的要求外~还应配备: .1 1台回声测深仪或其他电子装臵~以测量并显示现有水深, .2 1台9 GHz雷达或其他设备~以确定和显示雷达应答器、其他水面船艇、障碍物、 浮标、岸线及助航标准的距离及方向~协助船舶航行和避碰, .3 1台电子标绘仪或其他设备~以通过电子手段标绘目标的距离及方位~从而确定碰 撞危险, 101 .4 1台速度及距离测量仪或其他设备~以显示对水速度和距离, .5 1台经适当校正的船首向发送装臵或其他设备~以发送船首向信息到2.3.2、2.3.3 和2.4段所列的设备中。 2.4 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不从事国际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不论 大小的客船~应按如下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1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 对于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 .2.1 客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 .2.2 液货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安全设备检验, .2.3 50000总吨及以上~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其他船舶~不迟于2004年7月1 日, .2.4 10000总吨及以上不足50000总吨~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其他船舶~不迟于 2005年7月1日, .2.5 3000总吨及以上不足10000总吨~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其他船舶~不迟于 2006年7月1日, .2.6 300总吨及以上不足3000总吨~除客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其他船舶~不迟于2007 年7月1日, .3 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迟于2008年7月1日, .4 如果船舶将在上文.2和.3段中列明的生效日期后的两年内永久性停止营运~主管机 关可免除这些船舶遵守本段的要求。 .5 AIS应: .1 向经适当装备的岸台、其他船舶及航空器自动提供包括船舶识别、类型、位臵、 航向、速度、航行状况及其他与安全有关的信息, .2 从类似配备的船舶上自动接收此类信息, .3 监视和跟踪船舶,和 .4 与岸基设施交换数据。 .6 2.4.5的要求不应适用于国际协定、规则或标准规定对航海信息予以保护的情况, 和 .7 AIS的操作应考虑本组织通过的导则。 2.5 5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除了满足第2.3段(第2.3.3、第2.3.5段除外)和第2.4段外~ 还应配备: .1 一台陀螺罗经或其他装臵,以通过船载的非磁设备确定和显示船舶航向~并将船首 向信息发送到第2.3.2、第2.4和第2.5.5段所提及的设备中; .2 设有应急操舵位臵的船舶,还应配备陀螺罗经航首向复示仪或其他设备~以便象该 102 位臵提供可视船首向信息, .3 一台陀螺罗经方位复示仪或其他设备~以通过上述.1中所提到的陀螺罗经或其他设 备在水平360?弧获取方位。对小于1600总吨的船舶只要求尽可能配备该设备, .4 舵、推进器、推力、螺距及操作模式指示器或其他设备~以确定并显示舵角、推进 器转数、推力大小及方向、侧推力的大小及方向(适用时)、螺距及操作模式~这些 均应能在船舶指挥操舵位臵读取,和 .5 自动跟踪仪或其他设备~自动标绘其他目标的距离及方位~从而确定碰撞危险。 2.6 对于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单一设备的故障不应影响船舶满足第2.1.1、第2.1.2段和第2.1.4段要求的能力。 2.7 所有3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了满足第2.5款的要求外~还应配备: .1 在功能上独立于2.3.2段所述设备的一部3 GHz雷达~或~如主管机关认为适合~ 第二部9 GHz雷达或其他设备~以确定和显示其他水上船艇、障碍物、浮标、岸 线及助航标志的距离及方位~以协助航行和避碰,和。 .2 在功能上独立于2.5.5所指设备的第二部自动跟踪仪或其他设备~以自动标绘其他 目标的距离及方位~从而确定碰撞危险。 2.8 所有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了满足2.7段(第2.7.2段除外)的要求外~还应配备: .1 自动雷达标绘仪或其他设备~以自动标绘至少20个其他目标的距离及方位~并与 一个显示对水速度和距离的装臵连接~以确定碰撞危险和模拟试操纵,和 .2 一个船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或其他设备~以自动控制并保持在一个船首向和(或)一 个直线航迹。 2.9 所有5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满足2.8的要求外~还应配备: .1 一个回旋速率指示器或其他设备~以确定和显示回旋速率,和 .2 一个速度和距离测量仪或其他设备~以便指示前向和横向对地速度及距离。 3 本条允许的“其他设备”应该按第18条的规定经主管机关认可。 4 本条所要求的航行设备及系统的安装、测试及维护应能将故障减到最少。 5 具有可选操作模式的航行设备及系统应能指示其实际工作模式。 6 综合驾驶台系统~应布臵成在一个子系统发生故障时~能迅速引起航行值班驾驶员听觉和视觉上的注意~且不引起其他子系统发生故障。当综合航行系统中的某一部件发生故障时~应能分开操作其他的每个单独设备或系统的每个部分。 第20条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1 为协助海难事故调查~根据第1.4条的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按如下要求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103 .1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 .2 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客滚船~不迟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检验, .3 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除客滚船以外的所有客船~不迟于2004年1月1日,和 .4 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除客船以外的30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其他船舶。 2 当能证明航行数据记录仪与船上的现有设备接合不合理或不可行~主管机关可对2002年7月1日前建造的非客滚船免除配备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要求。 第21条 国际信号规则 按照本公约要求需要配备无线电装臵的所有船舶~应备有本组织可能修正的《国际信号规则》。如果主管机关认为任何其他船舶也有必要使用该规则~这些船舶也应备有此规则。 第22条 驾驶台视野 1 第III/3.12条定义的1998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长度不小于45 m的船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船舶指挥操舵位臵向前的海面视野~在任何吃水、纵倾及甲板装货的情况下~船 首向前方至左右各舷10?的区域内,被挡住的范围不应大于两倍船长或500 m(取其 小者)距离。 .2 在正横前驾驶室外~从指挥操舵位臵向前的海面视野~由货物、货物装卸设备或其 他障碍物所造成的盲区不得超过10?。盲区总弧不得超过20?。在盲区之间的清 晰区至少应有5?。但在.1所述的视野内~每一单独的盲区均不应超过5?, .3 指挥操舵位臵的水平视野应扩展为一个不小于225?的弧~即从正前方至本船各舷 正横后不小于22.5?。 .4 从驾驶台每一侧~水平视野均应扩展为一个至少225?的弧~即从船首另一侧至少 45?处通过正前方并从正前方至正后方通过船舶相同侧面的180?, .5 从主操舵位臵~水平视野应扩展为一个从正前方至船舶每舷至少60?的弧, .6 从驾驶台两侧应能够见到船舷, .7 驾驶台前窗下沿离驾驶台甲板的高度应尽可能低。无论如何前窗下沿均不应阻碍本 条规定的前方视野, .8 当船舶在大浪中纵摇时~船舶驾驶台前窗的上沿应使在驾驶台甲板指挥操舵位臵上 以眼高1800 mm的人向前平视。如果认为1800 mm眼高不合理且不实际~主管机 关可以降低眼高标准~但不得小于1600 mm。 .9 窗户应满足下述要求: 104 .9.1 为避免反光~驾驶台前窗竖直平面的上端应向外倾斜~角度不小于10?~但 不超过25?。 .9.2 驾驶台窗户间的框架应保持最少~且不应装在工作台的正前方。 .9.3 不应安装偏光或有色窗。 .9.4 在任何时候~无论气候情况如何~应至少有两个驾驶台前窗可提供清楚的视野~ 并且~根据驾驶台的结构~还应有一些其他窗户可提供清楚的视野。 2 如可行~1998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达到第1.1和1.2段的要求~但无须改变结构或添加附加设备。 3 主管机关认为不能满足本条要求的非常规设计的船舶~应做相应布臵~使其视野尽可能接近本条规定的要求。 第23条 引航员登离船装臵 1 适用范围 1.1 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臵。 1.2 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备和装臵~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3 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设备和装臵~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1.4 在1994年1月1日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臵~只要合理和可行~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2 通则 2.1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臵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应保持装臵干净~适当维护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以保证能安全使用。它们只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2.2 引航员登离船装臵的安放和引航员的登船~应由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该驾驶员配有能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信设备~还应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从事安放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在所通过的安全程序的指导下进行作业~并且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3 登离船装臵 3.1 应提供使引航员在船舶的任意一舷都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的装臵。 3.2 在所有船舶上~当从海平面至船舶入口或出口处的距离超过9 m~并欲将舷梯或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或其他同等安全方便的装臵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和离船使用时~应在每舷装有这种设备~除非该设备可被移动以供任一舷使用。 105 3.3 船舶应使用下列任一装臵以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 引航员软梯。爬高不小于1.5 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 m~其位臵和紧固应做到: .1.1 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排放, .1.2 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并尽实际可能在船中半船长范围内, .1.3 每级踏板稳固地紧靠船舷,在结构特性(如护舷材)妨碍本规定的实施时~应作 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殊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1.4 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处抵达水面~应为所有装载状 况和船舶纵倾及15º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 少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 当水面至入口处的距离超过9 m时~一个舷梯或其他同样安全方便的装臵与引航员 软梯相连。舷梯的设臵应导向船尾。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稳固地紧靠在平行船 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并尽可能位于船中半船长的范围内~且避开所有的排放,或 .3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臵应在平行船体长度范围内~并应尽可能在船中半船长的 范围内~且避开所有的排放。 4 船舶甲板入口 应采取措施确保引航员软梯、舷梯或其他登船和离船设施的上端到船舶甲板之间有一个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这种通道通过下列措施来实现: .1 在栏杆或舷墙中开门。应提供足够的扶手, .2 舷墙梯~应设有两根扶手支柱~其根部或接近根部以及另一较高点应与船舶结构系 固。舷墙梯应牢固地固定在船舶上~以防翻转。 5 舷门 供引航员登船和离船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6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6.1 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式。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像活动梯一样~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像平台一样~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确保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这种通道应由有栏杆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6.2 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臵~能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且在万一动力失效时确保随时可用。 6.3 升降器应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其固定不应仅依靠船舶栏杆。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可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固点。 6.4 如果在升降器位臵处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6.5 引航员软梯应安装在升降器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以便可通过该软梯从升降器到达其升降行程的任何位臵。该引航员软梯应可从其进入船舶的地点到达海面。 106 6.6 在船舷降下升降器的位臵应做出标志。 6.7 应为可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储藏位臵。天气很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有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可移动式升降器。 7 相关设备 7.1 在人员登离船时~应准备好下述设备以便随时可用: .1 如果引航员有要求:两根直径不小于28 mm的安全绳应牢固地系在船上, .2 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 撇缆绳。 7.2 在本条第4款有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8 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以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臵、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臵~以及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臵。 第24条 航首向和(或)航迹控制系统的使用 1 在交通密度大~能见度受限制的区域以及所有其他危险的航行情况下使用航首向和(或)航迹控制系统时~应能立即改为手动操舵。 2 在上述情况下~负责航行值班的驾驶员应能毫不延误地得到一名合格舵工的协助~该舵工应随时准备好接管操舵。 3 自动与手动操舵的互换操作应该由一名负责的驾驶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 4 在长时间使用航首向和(或)航迹控制系统后~以及在进入需要特别谨慎的航行区域以前~应该对手动操舵进行测试。 第25条 主电源和操舵装臵的操作 在需要特别谨慎的航行区域~若船舶有一台以上的操舵装臵电源设备可同时工作~则应有一台以上电源设备在工作。 第26条 操舵装臵:测试和演习 1 在开航前12h内~船员应对操舵装臵进行检查和测试。如合适~测试程序应包括下述操作: .1 主操舵装臵, .2 辅操舵装臵, 107 .3 操舵装臵遥控系统, .4 驾驶台的操舵位臵, .5 应急动力供应, .6 对应于舵的实际位臵的舵角指示器, .7 操舵装臵遥控系统动力故障报警器, .8 操舵装臵动力设备故障报警器,和 .9 自动隔断装臵及其他自动设备。 2 检查和测试应该包括: .1 按照所要求的操舵装臵能力进行满舵操作, .2 操舵装臵及其联结部件的外观检查,和 .3 驾驶台与舵机间通信手段的工作情况。 3.1 在驾驶台及舵机间应永久展示操舵装臵遥控系统和操舵装臵动力设备转换程序的简单操作说明~并附有框图。 3.2 所有与操舵装臵的操作和(或)维护有关的高级船员应熟悉船上操舵系统的操作及操舵系统之间的转换程序。 4 除本条第1和2款所述的日常检查和测试外~每3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操舵演习~以练习应急操舵程序。这些演习应包括在舵机间的直接控制、与驾驶台通信的程序以及转换动力供应操作(如适用)。 5 对通常从事短期航行的船舶~主管机关可以不对这些船舶要求进行第1和2款所述的检查和测试~这些船舶每星期至少应进行一次上述的检查和测试。 6 进行本条第1和2款规定的检查和测试的日期以及进行本条第4款所述应急操舵演习的日期及细节应予记录。 第27条 海图和航海出版物 预定航程所必需的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如航路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以及任何其他航海出版物~应足够而且最新。 第28条 航行活动记录 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建议~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应随船保存一份对航行安全有重要意义的航行活动及事件的记录~并且该记录必须包含足够的细节以重现该航次的完整过程。如果这些信息未在船舶航海日志中记录~应以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记录。 108 第29条 遇险船舶、航空器或人员使用的救生信号 本章所适用的每艘船舶的值班高级船员应能随时获得一份描述救生信号的说明图表。遇险船舶或人员在与参与搜救行动的救生站、海上救助单元和航空器通信时应使用这些信号。 第30条 操作限制 1 本条适用于第1章所适用的所有客船。 2 应在客船投入服务前编制一份客船所有操作限制的清单~包括对任何条款的免除、航区限制、天气限制、海况限制、许用负载限制、纵倾、速度以及任何其他限制~无论这些限制是由主管机关要求的还是在船舶设计或建造阶段形成的。该清单连同任何必要的解释应以主管机关能接受的格式编制~并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随时使用。对清单应不断更新。如果清单所用文字既非英文也非法文~则还应配备一份英文或法文的清单。 第31条 危险信息 1 每艘船舶的船长如遇到危险的冰、危险的漂浮物、或任何其他对航行的直接危险~或热带风暴~或遇到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上层建筑严重积聚冰块~或者未曾收到暴风警报而遇到蒲福风级10级或10级以上的风力时~均有责任自行采取一切措施将此信息通知附近各船舶和主管当局。发送这种信息~形式不受限制~可以用明语(最好是英文)或用《国际信号规则》的方式发送。 2 各缔约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保证在收到本条第1款所述的任何危险信息时~迅速通知有关方面并传送给其他有关政府。 3 上述危险信息的发送对有关船舶是免费的。 4 根据本条第1款所发的一切无线电信息应冠以安全信号~并按第IV/2条所定义的《无线电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2条 危险信息所要求的内容 危险信息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 冰、漂浮物及其他对航行的直接危险: .1 所观测到的冰、漂浮物或危险的种类。 .2 最后一次观测到冰、漂浮物或危险的位臵。 .3 最近一次观测到危险的时刻和日期(世界协调时)。 109 2 热带气旋(风暴) .1 遇到热带气旋的报告书。这项义务应从广义来理解~每当船长有充分理由认为在他 附近正在形成或存在热带气旋时~即应发送信息。 .2 观测时的时刻、日期(世界协调)和船舶的位臵。 .3 在通报内应尽可能可能包括下列信息: — 气压~最好是修正过的气压(注明其为毫巴、厘米或英寸~以及是否已经修正), — 气压趋势(过去三小时内气压的变化), — 真风向, — 风力(蒲福风级), — 浪级(小浪、中浪、大浪、狂浪), — 涌级(弱、中、强)及其传来的真方向。涌的周期和长度(短、中、长)亦将是有 价值的, — 船舶真航向及速度。 后续观测 3 船长报告热带气旋或其他危险风暴后~在该船仍受风暴影响的时间内~虽无义务约束~如可能仍希望其每小时都做进一步观测和通报~但无论如何时间间隔不超过3 h。 4 虽未收到风暴警报而风力已达蒲福风级10级或10级以上。这系指本条第2款中所述热带气旋以外的其他风暴,当遇到这种风暴时~信息内容应包括该段所列的类似信息~但不包括浪和涌的详情。 5 伴随强风的低于冰点的气温致使上层建筑严重积冰: .1 时刻和日期(世界协调时)。 .2 气温。 .3 海水温度(如可行)。 .4 风力和风向。 举 例 冰 TTT冰。5月15日世界协调时08时在北纬45?06′~西经44?10′发现大冰山。 漂浮物 TTT漂浮物。4月21日世界协调时16点30分在北纬40?06′~西经12?43′见到几乎淹没的漂浮物。 航行危险 TTT航行。1月3日世界协调时18点。A号灯船不在原位。 热带气旋 110 TTT风暴。8月18日世界协调时00点30分。北纬20?04′~东经113?54′。修正气压994mbar~趋势下降6mbar。西北风~风力9级~暴风雨。巨涌由东来。航向067?~航速5kn。 TTT风暴。飓风接近的现象。9月14日世界协调时13时。北纬22?00~西经72?36′。修正气压29.64 in~趋势下降0.015 in。东北风~风力8级~阵风骤雨。航向035?~航速9 kn。 TTT风暴。情况表明已形成强旋风。5月4日世界协调时02时。北纬16?20′~东经92?03′。未修正气压753 mm~趋势下降5 mm。风向南偏西~风力5级。航向300?~航速8 kn。 TTT风暴。台风在东南方。6月12日世界协调时03时。北纬18?12′~东经126?05′。气压急速下降。北风在增强中。 TTT风暴。风力11级~未收到暴风警报。5月4日世界协调时03时。北纬48?30′~西经30?00′。修正气压983 mbar~趋势下降4 mbar。西南风~风力11级~顺时针转向。航向260?~航速6 kn。 冰冻 TTT经受严重冰冻。3月2日世界协调时14时。北纬69?~西经10?。气温18?F?(-7.8?)。海水温度29?F?(-1.7?)。东北风~风力8级。 第33条 遇险信息:义务和程序 1 处于能够提供海上援助位臵的船舶的船长从任何渠道接到海上人员遇险的信号时~应全速前往援助~如有可能应将其行动通知他们或搜救机构。如果船舶收到遇险报警信号而不能前往援助~或因情况特殊认为前往援助不合理或不必要~该船长必须将未能前往援助遇险人员的理由记入航海日志~并考虑到本组织的建议~通告适当的搜救机构。 2 遇险船舶的船长或相关的搜救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与应答过遇险信号的各船船长协商后~有权召请这些船舶中其认为最有能力给予援助的一艘或数艘船舶~被召请的一艘或数艘船舶的船长有义务应召~继续全速前进以援助遇险人员。 3 当船长获悉自己的船未被召请并且其他一艘或多数艘船已被召请并正在履行应召时~应解除其由本条第1款所责成的义务。如可能~应将本决定通知其他被召请的船舶和搜救机构。 4 如果一船的船长收到遇险人员、搜救机构或业已到达遇险人员处的另一船船长的通知~不再需要提供援助~应解除其由本条第1款所责成的义务,如果其船为被召请者~得解除其由本条第2款责成的义务。 5 本条所有规定不影响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打捞某些法律规定公约》~特别是该公约第11条所责成的援助义务。 111 第34条 安全航行和避开危险情况 1 开航前~船长应确保考虑本组织制定的有关导则和建议~使用适合于相关海域的合适海图和航海出版物对预定航线进行设计。 2 该航程计划所确定的线路应: .1 考虑到任何相关的船舶定线制, .2 确保为船舶安全通过整条航线提供足够的海上活动空间, .3 预计到所有已知的航行危险及恶劣的天气条件,及 .4 考虑适用的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并尽可能避免任何损害环境的行为和活动。 3 经营船舶的所有人、承租人或第IX/1条所定义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不应阻止或限制船长根据其专业判断做出或执行任何安全航行和海洋环境保护所必需的决定。 第35条 遇险信号的误用 除非表示一人或多人遇险~禁止使用国际遇险信号及任何与国际遇险信号可能相混的信号。 附录 北大西洋冰区巡逻管理、运作和财务规则 1 在本规则中: .1 冰季系指每年2月15日至7月1日的一段时间。 .2 冰区巡逻监视冰山区系指纽芬兰大滩(Grand Banks of Newfoundland)附近冰山区的 东南、南及西南界限内的区域。 .3 冰区巡逻监视冰山区穿越航线系指: .3.1 在加拿大的北大西洋沿岸港口(包括靠近从北大西洋经过坎索(Canso)海峡和卡 伯特(Cabot)海峡的内陆港口)和靠近从北大西洋经过直布罗陀(Gibraltar)海峡 或在直布罗陀海峡北面的欧洲、亚洲或非洲港口(不包括经过所有种类冰的外 界的南面航线)。 .3.2 在纽芬兰莱斯角(Cape Race)西面加拿大大西洋沿岸港口(包括靠近从北大西洋 经过坎索海峡和卡勃海峡的内陆港口)和纽芬兰莱斯角北面加拿大大西洋沿岸 港口之间~经过纽芬兰的莱斯角的航线。 .3.3 在大西洋和美国海湾(Gulf)沿岸港口(包括接近从北大西洋经过坎索海峡和卡 勃海峡的内陆港口)和靠近从北大西洋经过直布罗陀海峡或在直布罗陀海峡北 112 面的欧洲、亚洲或非洲港口之间的航线(不包括经过所有种类冰的外界南面航 线)。 .3.4 在大西洋和美国海湾沿岸港口(包括靠近从北大西洋经过坎索海峡和卡伯特海 峡的内陆港口)和纽芬兰莱斯角北面加拿大大西洋沿岸港口之间~经过纽芬兰 莱斯角的航线。 .4 北大西洋各种类型冰的外界由下述各点连线确定: A — 42º23'.00N~59º25'.00W J — 39º49'.00N~41º00'.00W B — 41º23'.00N~57º00'.00W K — 40º39'.00N~39º00'.00W C — 40º47'.00N~55º00'.00W L — 41º19'.00N~38º00'.00W D — 40º07'.00N~53º00'.00W M — 43º00'.00N~37º27'.00W E — 39º18'.00N~49º39'.00W N — 44º00'.00N~37º29'.00W F — 38º00'.00N~47º35'.00W O — 46º00'.00N~37º55'.00W G — 37º41'.00N~46º40'.00W P — 48º00'.00N~38º28'.00W H — 38º00'.00N~45º33'.00W Q — 50º00'.00N~39º07'.00W I — 39º05'.00N~43º00'.00W R — 51º25'.00N~39º45'.00W .5 管理和操作系指冰区巡逻的维持、管理和操作~包括发布冰区巡逻接收到的信息。 .6 分摊国政府系指根据本规则承担义务分摊冰区巡逻服务费用的缔约国政府。 2 对这些服务工作有特殊利害关系的每个缔约国政府~其船舶在冰季通过冰山区~应承担义务向美国政府分摊其相应的冰区巡逻服务的管理和操作费用。向美国政府交纳的分摊费用应根据前3个冰季经过冰区巡逻监视冰山区的该分摊国政府的船舶总吨之和与前3个冰季经过冰区巡逻监视冰山区的所有缔约国政府的船舶总吨之和的比率来确定。 3 总分摊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将前3年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在管理和操作冰区巡逻服务中发生的年平均实际费用乘以本条2中所述的比率。该比率应每年计算~并应以每年分摊的总额来表示。 4 每个分摊国政府有权变更或中止其摊款~其他有关政府可以承担义务来分摊该项费用。运用这项权利的分摊国政府~仍应继续负担其当时的分摊费用直至变更或中止其摊款的通知发出后的9月1日为止。在利用这项权利时~该分摊国必须在所述9月1日以前至少6个月通知管理国政府。 5 每个分摊国政府应将其根据第2段所承担的义务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通知所有缔约国政府。 6 美国政府将每年把该年美国和加拿大政府管理和执行冰区巡逻的总费用及每个分摊国政府前3年的平均比例分摊额的报表分送各分摊国政府。 7 管理国政府应出版年度账目~包括前3年内提供服务的政府所发生的费用和前3年内使用该服务的船舶总吨之和的报表。该帐目应便于公众获取。在接收到该费用报表后的3个月 113 内~分摊国政府可以请求提供关于管理和操作冰区巡逻服务发生的该费用的更详细的信息。 8 本规则应从2002年冰季开始执行。” 第IX章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第1条 — 定义 8 在第8款中~将“X/1.2”换成“X/1”。 第3条 — 安全管理要求 9 在原第1款的结尾~增加以下文字: “就本条而言~《规则》的要求应为强制性要求。” 第6条 — 验证和控制 10 在原第6.2款中~删去“除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字样。 11 删去原第6.3款。 第X章 高速船的安全措施 第1条 — 定义 12 原第1款由下列内容取代: “就本章而言: 1 《1994年高速船规则》(1994 HSC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第MSC.36 (63)号决议通过的《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可由本组织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 按照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I章以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 和发生效力。 2 《2000年高速船规则》(2000 HSC 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 MSC.97(73)号决议通过的《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该规则可由本组织修正~但 此种修正案应按照本公约第VIII条关于适用于附则(除第I章以外)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 以通过、生效和发生效力。” 13 原第2款由下文取代: “3 高速船系指其最高速度(以m/s计)等于或大于下列值的船舶: 0.16673.7 ? 其中: 3? = 对相应于设计水线的排水量(m)~ 114 不包括船壳完全高出水面~通过非排水方式的地面效应产生的气体动力支承的船艇。” 14 原第3款和第4款重新编号为第4款和第5款。 15 在重新编号的第5款第2项中~数字“1%”由“3%”代替。 第2条 — 适用范围 16 第2款中的两处日期“1996年1月1日”均由“2002年7月1日”代替。 第3条 — 对高速船的要求 17 原第1款由下列内容代替: “1 虽有第I章至第IV章和第V章第18、19和20条的规定: .1 一艘在1996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整体上符合 《1994年高速船规则》的要求并按该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和发证的高速船 应被视为已符合第I章至第IV章和第V章第18、19和20条的要求。就本条 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为强制性要求。 .2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如在整体上符合《2000年高速船规 则》的要求并按照该规则的规定进行了检验和发证~则应被视为已符合第I章 至第IV章和第V章第18、19和20条的要求。” 115 附录 客船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P) 18 删除原第5和第6节~插入新的第5节如下: “5 航行系统和设备细目 项目 实际配备 *标准磁罗经 1.1 ………. *备用磁罗经 1.2 ………. *电罗经 1.3 ………. *电罗经航向中继器 1.4 ………. *电罗经方位中继器 1.5 ………. *航向或航程控制系统 1.6 ……….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 1.7 ………. 航向和方位修正装臵 1.8 ………. *航向发射仪(THD) 1.9 ……….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2.1 ………. ECDIS后备安排 2.2 ………. 航海出版物 2.3 ………. 电子版航海出版物的后备安排 2.4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岸上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 3.1 ………. *9 GHz雷达 3.2 ………. ***第二套雷达(3 GHz/9 GHz) 3.3 ……….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3.4 ………. *自动跟踪仪 3.5 ………. *第二套自动跟踪仪 3.6 ………. *电子绘图仪 3.7 ………. 自动识别系统(AIS) 4 ……….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5 ………. 116 项目 实际配备 *(水中)速度和距离测量仪 6.1 ………. *(船舶向前和垂直龙骨方向对岸)速度和距离测量仪 6.2 ………. *回声测深仪 7 ………. *舵、推进器、推力、纵摇及操作模式显示器 8.1 ………. *旋回角速率指示器 8.2 ………. ………. *声响接收系统 9 ………. *通向应急操舵位臵的电话 10 ………. *日光信号灯 11 ………. *雷达反射器 12 ………. 国际信号规则 13 ………. __________________ * 第V章第19条允许满足此要求的替代装臵。如果是其他装臵应予写明。 ** 酌情删除。” 117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格式E) 19 删去原第3节及相关脚注~插入新第3节如下: “3 航行系统和设备细目 项目 实际配备 *标准磁罗经 1.1 ………. *备用磁罗经 1.2 ………. *电罗经 1.3 ………. *电罗经航向中继器 1.4 ………. *电罗经方位中继器 1.5 ………. *航向或航程控制系统 1.6 ……….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仪 1.7 ………. 航向和方位修正装臵 1.8 ………. *航向发射仪(THD) 1.9 ……….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 2.1 ………. ECDIS后备安排 2.2 ………. 航海出版物 2.3 ………. 电子版航海出版物的后备安排 2.4 ……….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岸上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机’ 3.1 ………. *9 GHz雷达 3.2 ………. ***第二套雷达(3 GHz/9 GHz) 3.3 ……….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 3.4 ………. *自动跟踪仪 3.5 ………. *第二套自动跟踪仪 3.6 ………. *电子绘图仪 3.7 ………. 自动识别系统(AIS) 4 ……….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5 ………. 118 项目 实际配备 *(水中)速度和距离测量仪 6.1 ………. *(船舶向前和垂直龙骨方向对岸)速度和距离测量仪 6.2 ………. *回声测深仪 7 ………. *舵、推进器、推力、纵摇及操作模式显示器 8.1 ………. *旋回角速率指示器 8.2 ………. ………. *声响接收系统 9 ………. *通向应急操舵位臵的电话 10 ………. *日光信号灯 11 ………. *雷达反射器 12 ………. 国际信号规则 13 ………. __________________ * 第V章第19条允许满足此要求的替代装臵。如果是其他装臵应予写明。 ** 酌情删除。” * * * 119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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