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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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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3号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

北京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3号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京民优发〔2011〕47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2003年北京市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和《北京市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京民优发〔2004〕207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予以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同)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的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根据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科学增长机制,即依据上年度本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水平的增长幅度予以调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2和附件3。 三、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每人每年1.8万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万元,其中赴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双倍标准发放,每人每年4万元,新标准从2011年冬季征兵开始执行。 四、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调整工作,确保抚恤补助金和优待金发放准确无误,同时做好2011年10月至12月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对2011年期间抚恤补助关系迁移的优抚对象,其2011年10月至12月的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由迁出区县负责。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金的发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标准最高的一类发给。 五、2011年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所需增量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拨付,2012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义务兵优待金由区县财政安排,其中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按双倍标准发放所增加的经费今年由市财政负担,从明年起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2.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3.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标准  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中央标准)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中央残疾抚恤金标准 (元/年) 附件2: 烈属、在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对象类别 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元/月.人) 原标准 新标准 孤老 烈士遗属 1641 1828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566 1745 病故军人遗属 1417 1579 烈士遗属 1492 1662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417 1579 病故军人遗属 1267 1411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984 3324 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1492 1662 非孤老在乡复员军人 抗日战争 1342 1495 解放战争 1267 1411 建国后(1954年11月1日之前入伍) 1120 1248 带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 1045 116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539 600 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539 600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3: 在乡残疾军人定期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伤残级别 伤残性质 原标准(元/月) 新标准 (元/月)         一级 因战 1492 1662   因公 1462 1629   因病 1433 1596   二级 因战 1402 1562   因公 1373 1530   因病 1342 1495   三级 因战 1313 1463   因公 1283 1429   因病 1253 1396   四级 因战 1224 1364   因公 1194 1330   因病 1164 1297   五级 因战 1134 1263   因公 1089 1213   因病 1045 1164   六级 因战 999 1113   因公 955 1064   因病 911 1015   七级 因战 865 964   因公 805 897   八级 因战 746 831   因公 687 765   九级 因战 627 698   因公 552 615   十级 因战 477 531   因公 403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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