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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老挝法律汇编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99年第四届国会第三次全会第02号决议通过 ( 1999年4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09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为了长期地保护人的健康包括自然资源及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管理、考察、培育、恢复植被及保护环境的原则、规章以及各自措施,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环境 环境是指按天然形成或某一目标周围人为建造的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一切物质如:人、动物、植物及对人类生存、人类和大自然发展有正面...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老挝法律汇编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99年第四届国会第三次全会第02号决议通过 ( 1999年4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09号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环境保护法的任务 为了长期地保护人的健康包括自然资源及大自然的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管理、考察、培育、恢复植被及保护环境的原则、规章以及各自措施,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环境 环境是指按天然形成或某一目标周围人为建造的有生命和无生命的一切物质如:人、动物、植物及对人类生存、人类和大自然发展有正面和负面相互影响的其他物质。环境由已形成生成平衡的土地、水、森林、植物、动物、微生物、山、岩石、矿产、空气等组成。有关文物、古迹、城市、建筑物、振动、声音、光线、颜色、气味等是人类劳动所创造,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为保护环境不受破坏、使环境优美、脱离污染,不对人畜、动植物和生态平衡造成不良影响作贡献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的义务 政府以新闻媒介的方式指导和促进环境保护,教育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树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包括推进严格执行有关环境和政策和法规。老挝公民、外籍人及在老开展生产经营或活动的外国籍人及外因人一律有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五条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由下列组成: (一)须以保护环境为根本任务,解决、维护环境为重要工作; (二)在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须有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计划; (三)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一切组织机构、个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四)对危害环境者必须对法律负责; (五)必须节约使用自然资源、原料和能源,减少各种污染、拉圾、以便持 续发展。 第六条 国际关系与合作 政府促进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和合作,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 保护环境 第一节 保护环境 第七条 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指制止一切将要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导致社会和自然环境被破坏或退化的活动。 第八条 对环境影响的评估 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是指发生于开发项目及各种事务中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过程包括制定各种办法、措施,以便解决和减缓对社会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此外, (一) 科技和环境保护机构须制定有关对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及办法的总规章; (二) 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各发展项目及事务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科技和环 境保护机构制定的总原则,制定有关环境影响评估办法及程序的规章; (三) 立项前认为对环境有影响的各开发项目及事务,必须按本条第1款和第 2款规定提出环境保护评估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以便向获得授权的环境监督机构提交 办理审批; (四) 本法宣布实施前,已在建的各开发项目及事务,如果认为对环境造成危 害,必须向获得授权的环境监督机构提交解决环境问题的各种措施及办 法,以便办理审批手续; (五) 对环境影响的评估须有从中受到影响的地方政府、群众组织机构参与。 第九条 科技的使用 在开展生产经营中必须结合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如对环境有微量的影响,也应严格按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执行。引进或传播关系到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必须获得有关部门和科技环境机构的许可。 第十条 建设和维修 开展道路、桥梁、自来水系统、修理业、浇灌、通信、电力及各种建筑业建设或维修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有防范措施包括对策,对造成烟雾、粉尘、振动、噪音、光线、颜色、气味、拉圾、各种障碍的问题,必须按有关部门和环境监督机构制定的标准、规章加以解决。 第二节 自然资源的保护、开采和利用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 是指按天然生成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如;土地、水、空气、森林、微生物、植物、矿产、岩石等,是为各族人民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提供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种类 自然资源由发下两类组成: (一)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指不可再生的资源如土地、水、空气、森林、生物等,如果按计划、技术指标正确管理、保护、开采和利用上述资源,资源将不会枯竭。 (二)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是指再生的资源如:矿产、岩石。如果合情合理地进行管理、保护、开采和利用上述资源,将能够持久地持续多代人。 第十三条 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 组织和个人一律有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 ,一旦发现对资源造成危害,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防范措施和解决。 第十四条 开采和利用自然资源的管理措施 从事开采、运输、储藏、加 工或利用自然资源的个人或组织,必须严格按土地法、森林法、水及水资源法、矿产法、农业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生物保护 生物或生物学是指生态系统的任何一个自然领域 内的植物、动物、昆虫及微生物。科技和环境机构必须建立有关生物管理保护的总规章的措施。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划出生物保护区并规定禁止和非禁止种类,以便保护、繁衍该品种。每次引进、出口动植物、昆虫,必须严格按有关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文化、历史及自然遗产区的保护 任何从事生产、经营、服务 或事务的个人或组织,如果将对文化、历史及自然遗产区造成不良影响如古寺院、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圣地、历史遗迹、旅游区、自然风景区或自然保护区等必须严格按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产生的或人为产生的对人民生 命财产、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或某一现象如:洪灾、旱灾、风灾、泥石流、虫灾、传染病、地震、原油泄漏及其他等。 第十八条 抗击自然灾害的义务 个人或组织一律有义务抗击自然灾害,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必须立即向附近的地方政府或组织报告,地方政府或组织必须协调政府和社会各部门,以便寻找抗击上述自然灾害的办法,同时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一切力量群策群力,出工出力共同抗击自然灾害。如果自然灾害在附近多地发生,有关地方政府为寻找抗击上述自然灾害的办法,必须严格互助协调。 第十九条 国家抗灾委员会 政府成立国家抗灾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必 须同将发生自然灾害、正发生自然灾害或已发生自然灾害的当地政府配合,以便起草计划、规定有关抗灾和灾区重建的各种措施,同时必须正常关注今后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及地点。 第三章 污染的控制 第一节 污染 第二十条 污染 污染是指有毒或杂质混入水中、土壤中、空气中,改变 物理化学现象,超过了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致命环境有毒并且危及人身健康以及动植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种状态。 第二十一条 污染种类 污染种类是由水污染、土壤污染、空气污染、有 毒化学物污染、放射线污染、 拉圾污染、来源于振动、噪音、光线、颜色、气味侵扰所组成。水、土壤、空气污染是指由于各种有毒和杂质超过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而引起改变其物理化学成份的现象,从而成为有毒物,对人身健康以及动植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拉圾污染是指产生于危险的或非危险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的物品的污染。这些物品未正确动用于生产或社会性消费中而混入环境中并超过所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对人身安全、健康以及动植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有毒化学物污染是指产生于混入环境中的物质或毒质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对人身 安全、健康以及动植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污染。放射线污染是指连续地产于 放射源的污染,其放射线超过所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会危及生命或各种有机细 胞。来源于振动、噪音、光线、颜色、气味的污染是指振动、噪音、光线、颜色、 气味的侵扰超过所规定的标准,对人身健康以及动植物和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 控制污染的义务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控制污染的义务 个人或组织一律有义务参与控制污染的 工作,从事工农业、服务生产、手工业或其他行业经营的,必须利用各种科学技术和安装设备,以便控制污染并使其按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污染防控标准 各级环境监督机构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自 身的职能和任务建立规章,制定有关污染防控的环境质量标准。开展各种行业的个人或组织必须严格保证防控水、土壤、空气、有毒化学物、放射线、 拉圾、来源于振动、噪音、光线、颜色、气味侵扰的污染。禁止在污水超标未经处理前,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以零星方式向水渠、自然水源或其他地方倾倒。禁止排放超标的烟雾、气体、气味、有毒化学物和粉尘。生产、进口、使用、运输、储藏及销毁有毒化学物或放射性物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措施执行。禁止制造超标的振动、噪音、光线、颜色、气味。禁止零星倾倒各种拉圾。必须规定拉圾倾倒区。先分类再到规定的区域焚烧、掩埋或销毁。鼓励利用有关处理、生产、再生利用的技术工艺处理拉圾。禁止进口、运输、转移危险拉圾物经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有领水、领土或领空。 第四章 解决、恢复环境 第一节 环境问题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解决环境问题是指制止所发生的情况的同时,以制定和实 施有关环境质量的规章、标准及措施的方式,改善受上述情况影响的物体,使之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义务 个人或组织必须主动参与环境问 题解决。每个公民或组织有权对任何给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给危及人身健康以及动植物和环境的行为投诉或起诉。 有关对环境造成问题的行为的投诉或起诉,应提交事件发生地政府或环境监督机构解决。有关部门自收到投诉或起诉30日内受理解决,如情况特殊应及时受理解决。如果受理该投诉的政府或环境监督部门未能解决问题,应在7日内把该投诉向自己的上级提交或提交附近的环境监督机构,该投诉或起诉将在30日内受理解决,然后通知投诉人。 第二节 恢复环境 第二十六条 恢复环境 环境修复是指被破坏的或退化的环境得以恢复、改 善并生态平衡。 第二十七条 恢复环境的义务 个人或组织有义务积极为恢复环境献计献 策,出工出力。 第二十八条 恢复被自然灾害破坏的地区 对已形成自然灾害的,灾区内 关部门的监督下,负责处理恢复受破坏的地区的环境。自然灾害发生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采取积极措施恢复该地区的环境。 第二十九条 文化、历史及自然遗产的修缮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和建 筑物、民族的艺术及历史遗迹必须受到保护、修缮,以便保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受到自然灾害影响的风景名胜,应得到修复和保护。 第五章 环境保护基金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基金 国家鼓励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以便用于环境的 调研、保护、处理修复包括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基金的组织和管理将另作规定。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基金来源 该基金来源如下: 1、政府预算; 2、各个开发项目和事务; 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3、国内外各组织机构的援助; 4、经营单位及一般个人的赞助 5、来源于基金的利息或收益。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基金的使用 环境保护基金将被用于下列事务: 1、处理紧急和重要的环境问题; 2、用于环境保护工作有关的环境监督及其他法律行为组织实施的科研项 目; 3、鼓励教育、培训和树立环境意识; 4、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活动进程如:世界环境日、植树日、国家放鱼日及其他; 5、基金的行事管理。 第六章 环境方面的国际关系和合作 第三十三条 环境方面的国际关系和合作 政府鼓励和外国及各有关环 境保护组织联系开展合作,争取外援,交流经验,提高干部研究运用先进科技的 能力,参与有关保护和解决环境问题的国际活动,加入与环境有关的国际条约。 环境方面引起国际争端的处理 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环 第三十四条 境造成不良影响并由些引起国际争端,在自己参与缔交或参加共同签署的国际条 约的基础上,以寻求共同解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七章 环境监督 第三十五条 环境监督机构 环境监督机构由下列组成: 1、科技和环境机构; 2、部级环境监督工作组; 3、省、市、特区环境监督工作组; 4、县级环境监督工作组; 5、村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科技和环境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中央级别的科技环境机构 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1、为监督环境,为政府在把有关环境的战略规划具体细化过程中充当参 谋; 2、在组织实施环境监督工作中正常地向政府报告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情况;3、为组织监督有关环境工作的所有活动,是与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 府的协议中心; 4、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研究,寻找防治、处理修复环境问 题的措施; 5、跟踪检查、组织落实有关环境战略规划、计划、项目及法规; 6、出具或吊销从事环境专业服务的任何组织的许可证; 7、按有关对环境影响评估的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起草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向各开发项目及有关行业介绍; 8、受理、解决人民群众与各单位有关环境问题的设诉; 9、配合有关职权部门对环境、动植物、人身健康造成影响的经营勒令整 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改、中止、迁移或取缔; 10、提高环境专业干部的水平,同时开展教育、培训,为社会各阶层树立 环保观念,配合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11、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服务,组织宣传、综合和评估有关环境的新闻资 料系统; 12、在环境保护工作范围内与国际组织联系和合作; 13、按政府赋予的或按有关法规,履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部级环境监督工作组的权力和义务 1、根据环境和科技机构制定的总规则和计划,起草、组织落实本部门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则和计划; 2、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分析与本部门有关的解决、修复环境问题的 防治措施; 3、起草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报告,向隶属本部门的开发项目和事 业单位介绍; 4、跟踪检查、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 5、向权力组织机构建议,对环境、动植物、人身健康造成影响的经营勒令整改、中止、迁移或取缔; 、为解决环境问题,就有关环境工作与科技环境机构、地方政府及各有关6 单位协商交换意见; 7、提高环境专业干部的水平,同时开展教育、培训,为本部门所有单位树立环保观念; 8、组织宣传、综合评估有关环境及自然资源的新闻资料; 9、与国际环境保护组织联系和合作; 10、按部交办或有关法规履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省、市、特区环境监督工作组 省、市、特区和科技 环境机构协调,成立各自的环境监督工作组。省、市、特区环境监督工作组有权力和义务在本地范围内开展下列工作活动: 1、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总规划和计划,起草、组织落实本省、市、特区内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规定; 2、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分析、研究,寻找防治、处理本地修复环境问题的措施; 3、为解决环境问题,就有关环境工作与科技环境机构、地方政府及本地各有关单位协商交换意见; 4、跟踪检查、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政令、规定、规章; 5、受理、处理人民群众和各单位有关环境问题的投诉; 6、向权力机构提议,在本地区对环境、动植物、人身健康造成影响的经营勒令整改、中止、迁移或取缔; 7、收集、综合、研究、传播有关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新闻资料; 8、提高环境专业干部的水平,教育培训,为人民群众和各单位树立环保意识; 9、根据省长、市长、特区首长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县级环境监督工作组的权力和义务 县政府与本县所直辖的省、市、环境监督工作组协调,成立县级环境监督工作组。县环境监督工作组有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权力和义务在本县内开展下列活动: 1、根据省、市、特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规章,起草、组织落实有关本县的环保计划和规章; 2、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研究分析,寻求本县解决修复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 3、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政令、规定及各种规章的执行情况; 4、为解决环境问题,参与省、市、特区环境监督工作组、地方政府及本县有关部门协商交换有关环境工作的意见; 5、受理、处理人民群众和各单位有关环境问题的投诉; 6、向权力机构提议,在本地区对环境、动植物、人身健康造成影响的经营勒令整改、中止、迁移或取缔; 7、收集、综合、研究、传播有关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新闻资料; 8、教育培训,为本县的人民群众和各单位树立环保意识; 9、根据县长、省长、市长、特区监督工作组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履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条 村级人民政府在环境监督中的权力和义务 村级人民政府有权力和义务在本县内开展下列有关环境监督活动: 、根据县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划、规定、章程,组织落实有关环境保护的规1 划、规章; 2、宣传教育、发动人民群众参与防治工作,解决本村的环境修复问题; 、跟踪检查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划、规定、规章及各自说明的执行情况; 3 4、为解决环境问题,参与县环境监督工作组、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就有关环境工作报告的商议; 5、根据县或县环境监督工作组或有关法规,履行其他权力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环境检查 环境检查是指为使环境保护工作有效进行,检查有关环境修复工作、问题处理情况及防治工作、自然资源的利用、开采和污染控制的活动,使之符合法律。 第四十二条 检查种类 检查有以下3种: 1、按常规程序检查; 2、提前通知式检查; 3、突击检查。 按常规程序检查是指检查按日常的计划和在一定的时限内进行的检查。 提前通知检查是指一旦认为有必要,将提前通知被检查人所进行的计划外的检查。 突击检查是指不提前通知被检查人而进行的紧急检查。 在环境检查过程中,环境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执行。 第八章 奖励政策和处罚措施 第四十三条 奖励政策 对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将得到适当的表彰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四条 处罚措施 违反本法或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个人或组织被处以教育、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教育措施 违反本法或有关环境保护各种规章且情节轻微的个人scslao@ 老挝法律汇编 或组织,将被处以警告和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 罚款措施 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组织,将被处以罚款: 1、被教育培训后仍不改过的; 2、随便倾倒拉圾,对城镇清洁卫生、秩序造成影响的; 3、致使水、土壤、空气质量退化超过所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4、使用、制造振动、噪音、光线、颜色、气味,有毒化学物或放射性物质 超标,危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环境的; 、不按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规定执行的; 5 6、拒绝或不予环境检查主管部门配合的; 有关罚款程序将另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各自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个人或组织,必须承担由本人所造成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刑事措施 违反本法及有关环境保护各种规章的变为刑事行为的个人如:伪造许可证或环 保证书 身元保证书下载关于客户延期办款的保证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下载零件保证书下载质量保证书 ,不按环境质量标准执行或其他有关致使人员伤亡、丧失健康的行为,将被依刑法治罪。 第四十九条 并罪处罚 除了上述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款所规定的基本罪行外,违反本法的个人或组织,可以被执行并罪处罚措施如:中止经营、吊销许可证或取缔经营、没收用于该错误行为的设备、交通工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组织实施 本法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法律生效 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发布实施令之日起90天内生效。 与本法相违背的条款、规定一律废止。 国会主席 沙曼?维拉吉 999年4月3日于万象 scs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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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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