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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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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 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网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井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井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 国资事发[1995]第106号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第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一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头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 审批权限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申报程序。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四)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以及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 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提交单位领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元偿调出、报废、报损的资产,申报单位可凭核准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样式附后),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不低于《批复书)所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底价”的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书》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帐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均属国家所有,由单位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均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置,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及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 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胜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4(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5(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5(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6(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刀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单位名称; 2(住所; 3(单位负责人; 4(预算管理形式; 5(主管部门; 6(单位资产总额; 7(国有资产总额; 8(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 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丽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11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 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删企业财产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1(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网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井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 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井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井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 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国管财字「2000」32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2000年 2月 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行政好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除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井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计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 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调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 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沧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 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节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阵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旧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沙师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人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明〔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做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他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功、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上级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罚。 第二十一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户,审核固定资产预户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行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户,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技术部门参与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技术鉴定;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 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井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 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经国管局或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大和资金挂账严重或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国管局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具、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送国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987年7月31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87」第169号)同时废止。 高 等 学 校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教育部 教高,2000,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 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井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 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 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 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的6%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 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 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员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书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价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 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 备年度效益 评价表》的通知 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请参照执行。 文件中强调了要对高等学校的贵重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建立评价考核制度,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犒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附件一)及填表说明(附件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做好每年贵重仪器设备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根据要求适时将03类仪器设备的评价结果上报我司教学条件处。 此文请转发至所在地区高校(含教育部学校)。 附件:一、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二、填表说明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00年 4月 15日 附件一 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 ( )学年度 学校名称:, 仪器所在单位:, 购置日期:, 仪器名称及规格型号:, 仪器编号:, 单价(人民币万元):, 评价日期:, 仪器负责人: 学校审核意见(签字盖章): 电 话: 附件二 填表说明 一、范围 此评价体系适用于各类高等学校03、04类人民币10万元(含川万元)以上通用和专用仪器设备,对具特殊用途的贵重仪器设备可进行单项或选项评价。 二、规定 此评价优秀可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档次的仪器设备效益标准。共分五大项,14个数据项。仪器设备工作人员负责填写14个准确的数据(空项填零),交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核对数据。核对无误后,计势得分。 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设备:总分,90分以上; 良好设备:75分,总分,叨分; 合格设备: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设备:总分,60分。 三、数据填写 (一)机时利用 1(定额机时 03类仪器仪表: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一 7小时 X 5天 X 40周一 1400小时 专用设备:800 ,J?时,年 公式一 4小H4 X 5天 X 40周一 800小时 04类机械类:800小时,年 公式=4小时×5天×40周,800小时 2(有效机时: 必要的开机准备时间十测试时间十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二)人才培养 1(获得独立操作资格人员数系指通过各种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证书并经主管部门承认具有 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数。 2(在指导下能完成部分测试的人员数系指在仪器设备工作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 试实验的人员数。 (三)科研成果 各类奖中包括同级的奖项、同级别的发明及已授予的专利。 (四)服务收入 服务收入系指对校内、外服务的测试费,不包括本机组的科研费收入。 (五)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1(原功能数系指仪器设备本身原有的功能数。 2新增加功能系指自行研制开发,包括档次升级、技术改造及引进先进的软件功能等。 3(功能利用数包括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即:功能利用数一原功能利用数十新增加功能利用数 四、数据审核办法 教育部关于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的补充说明 教高司条函「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 为了使各高等学校能准确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港年度效益评价表》(教高司条函,2000,010号),特对填写《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有关各项做如下补充说明。 1(此表按照学年度填写。 2(表中各项(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开发)“小计”得分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 “分项得分”中凡超过10O分的,„小计”均按100分填写,未达到100分的按实际计算分数填写。 3(加权后得分:机时分最高:30分 人才培养分最高:20分 科研成果分最高:25分 服务收入分最高:20分 功能利用开发分最高:5分 各项未能达到满分的按照实际加权计算一得分(小计分乘以权重系数)填写。 4,以后每年年初给教育部上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表时,请将(03类)单价4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得分情况按照教育部统计文件要求填写上报。 请将此文转发至所在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含教育部直属高校)主管设备的部门,以便更好地指导并严格审核学校各机组表格的填报情况。为保证全国汇总数据的准确性,各省级教委在上报教育部前要对各校上报的贵重仪器设备得分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核。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00年5月30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资事发,1995,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的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人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会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 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要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往管部n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小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升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开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 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 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1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以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令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 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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