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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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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讲述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讲述 律师的权利义务篇 第一节 执业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律师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律师权利的本质来看,它应该是一种职务性权利,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律师如果不从事法律规定的业务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次,从律师权利的范围来看,它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两类。法定权利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所固有的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继受权...

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讲述
律师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职业道德讲述 律师的权利义务篇 第一节 执业律师的权利 一、律师权利的概念 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对于律师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从律师权利的本质来看,它应该是一种职务性权利,是律师以其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职务身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律师如果不从事法律规定的业务活动,则不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次,从律师权利的范围来看,它可以分为法定权利和继受权利两类。法定权利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所固有的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继受权利是律师在业务活动中由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于继受权利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授予,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本章所讲的律师权利是指律师的法定权利,而不涉及其继受权利。 再次,从律师权利的内涵来看,它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律师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 二是律师依法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是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赋予律师的权利,都是上述内涵的具体化。 二、律师权利的内容:根据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具有以下权利: 1、阅卷权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文书及的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据此,律师执行职务活动,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律师享有阅卷权,是顺利开展刑事辩护、代理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的必要手段,通过查阅案卷,达到掌握事实和证据、熟悉和了解案情的目的。 查阅案卷时,律师应对案卷中的各种材料进行认真阅读,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种证据,应注意研究各种证据之间有无矛盾、所控事实是否存在、案件性质和危害结果是 否严重。 律师在查阅案卷时,一般首先查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据:刑事辩护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首先要查阅起诉书,了解起诉书的内容;民事原告的代理律师则可以通过阅卷了解被告答辩状的要点及主要依据。对于发现的疑点、矛盾和重点问题,律师可以摘录,摘录的材料应存人律师事务所档案。摘要笔录要注意客观、全面,对被告人或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两方面情况都应摘录,防止主观片面;要注意摘录原话,防止断章取义;摘录要注明出处、页码、时间等。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可以随时委托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涉及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组织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012年两法修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律师的会见权作出规定,并实现两大突破:一是会见无需公安司法机关批准,只需只需持有三证,没有会见次数的限制;二是会见不被监听;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其通信,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搞好辩护工作的重要环节。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其通信,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线索和证据,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遵守看管场所的有关规定,严防犯罪嫌疑人、被告大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的发生。会见时,律师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任何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约定或承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供或诱供。会见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或提供重大案件的侦破线索—,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现出极为反常情绪的,应及时告知有关司法机关;会见时,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保守秘密。(保密义务例外的情况:刑诉法四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 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会见结束后,要按看管场所规定的手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 3、调查取证权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基本前提。两法虽都规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但规定有冲突:刑诉法规定需要取得相关人员的同意为前提,故形同虚设;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证和律所证明即可直接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所获得证据的可靠性,律师进行调查应有两名以上;制作书面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盖章;提取物证或书证的可以在律师开列清单上签名盖章。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这一规定确认了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不等于必须拒绝辩护或代理。律师行使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时要分清情况,区别对待,不应轻率从事。一般说来,以下情况律师应拒绝辩护或代理:(1)委托人既不如实陈述案情,又坚持要律师违背事实为其开脱罪责,或者要律师代其向法庭回答问题的(2)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的;(3)委托事项违法的;(4)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律师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有委托 合同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司法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律师不能拒绝辩护: 第一,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的性质、罪名正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严重而又不如实陈述案情,从法律上看不存在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罚的情节和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持要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又没有附加无理要求的;律师不应拒绝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虽然不能从实体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理由,但仍可以从程序的角度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保证其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人道的对待,从而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第二,起诉的事实不真实或有误,被告人却承认起诉不真实或有误的事实,愿意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如实陈述案情的。例如,有的被告人把别人的罪行说成是自己的罪行,替别人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其所犯的是轻罪,但顺着错误的指控承认自己“罪行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如实陈述案情而拒绝辩护。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罪行问题上,有人主张律师应予揭露,这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它有悖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目的和国家设立辩护人的宗旨。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辩护人所行使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和扩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目的,是通过律师参与诉讼使自己的辩护权得到充分行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要求,是有利于自己,而不会不利于自己。因此,如果允许辩护律师揭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结果,不是得到帮助和利益,而是受到控诉,恶化了自己在诉讼中的境况。显然,这超越了律师权限,背离了辩护原则。其次,从宏观上看,它会导致律师失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给整个刑事辩护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带来被动。诚然,律师在某+具体案件中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助于在一时一事上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但是,律师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一旦让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群众知道,就会在群众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后果,失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应当知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的信任与否及信任程度如何,是律师辩护能否顺利进行并获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如果律师失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他就可能被拒绝参加辩护;即使勉强参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会对律师严加防备,守口如瓶,或以沉默相对抗。这样;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和 获取材料、信息的来源便会中断,辩护工作就难以开展甚至陷入困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群众对律师抱怀疑或不信任态度,律师辩护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可见,律师辩护是长远之计,它需要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充分信任和通力合作。只有这样,才能对控诉形成强有力的制约,促使案件公正处理,从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律师在具体案件中揭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能维护的利益,是个别的、暂时的。因此,两者比较,其利弊与得失一目了然。 5、获得开庭通知的权利 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应有较充裕的时间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否则在未认真了解案情并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仓促出庭,必然导致在庭上的活动流于形式,从而难以保证办案质量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1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刑事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留有律师准备出庭所需的时间;律师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法院延期审理,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的时间内予以考虑;人民法院应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前送达辩护律师;案件开庭审理后,如果改期继续审理,在再次开庭前,法院也应适时通知承办律师。 切记是通知,不是“传票” 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 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律师为了履行职务,享有广泛的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 (1)对法庭的不当询问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或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 (2)发问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被告人发问,也可以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向以上人员发问占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发问的内容正当、必要,法庭就应当准许,不应予以限制或制止;律师发问的内容须与案件有关,否则将被法庭制止或被发问人拒绝回答;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询问,被问人有义务据实回答,法庭对于律师发问情况和发问人回答的内容应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在卷。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在法庭上,律师有权提出新的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 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质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法庭或对方当事人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到庭的证人,有权进行质证; (5)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处于同等法律地位,辩论机会均等董律师有权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相互辩论。审判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进行辩论的权利,不准随意责令律师退庭。 7、辩护豁免权 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代行上诉的权利 8、 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提起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因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在刑事诉讼中,凡有律师参加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该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中列上律师姓名和单位。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征询被告人对判决、裁定的意见。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律师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直接提起上诉。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律师不应越俎代庖,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才能行使。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明知裁判有误也不上诉,或担心上诉加刑而不敢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当向当事人讲明道理,提出建议,如果当事人仍坚持不上诉的,律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强迫当事人上诉。 9、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律师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律师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律师有权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代理申诉、控告。 10、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律师法第3条第4款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占”因此,律师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这既是律师的一项权利,也是律师行使其他权利的保障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缺乏切实必要的法律保障的问题确实存在,侵犯律师人事权利,干扰、刁难律师工作,不尊重律师,侮辱、报复、陷害律师,甚至公开将律师驱逐出庭、非法拘捕律师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因此,强调该项权利,对于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十分重要。 11、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律师承办诉讼案件,有权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副本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的副本;律师参加仲裁活动,有权获得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的副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凡属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附起诉书副本一份,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有律师辩护的第一审案件,检察院如提起抗诉,也应附抗诉书副本交由法院转发辩护律师;凡有律师参加诉讼的刑、民案件,无论一审、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发给承办律师副本。 此外,凡有律师参加的仲裁案件,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副本也应转送承办律师或律师机构。 1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97条同时规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司法机关滥用强制措施或超期羁押,从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律师接受委托参加刑事诉讼,在这方面可以发挥制约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有权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对公检法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向原批准或决定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13、其他申诉控告权 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节 执业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严格确定律师的义务,是律师正确行使权利的必要保障。 律师义务与律师职业道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义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律师职业道德,是调节律师职业行为的总纲,具有概括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律师义务,是在律师职业道德下律师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的操作性规范,比较具体和实在,具有可行性或操作性。律师职业道德不能代替律师义务,它通过律师义务的全面遵守才能得以体现和贯彻。 二、律师义务的内容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一名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当各律师事务所同时指派该律师到异地进行业务活动时,则该律师将无法履行职责;同时,当该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无法确定应向哪个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因而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这种情况也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进行教育、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与管理。因此,我国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但由律师职业的委托性和服务性所决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即既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执业,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执业。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私下接受委托从事执业活动,私下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仅会妨碍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声誉,减少律师事务所的收入,而且会因委托关系不合法、不稳定或容易产生乱收费而给委托人带来损害。此外,还会造成税款损失,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为克服上述弊端,我国律师法第25条第l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人账。” 律师法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3、必须依法纳税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律师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4、 实践中,有的律师不是靠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优质服务。而是靠给委托人或有关人员以回扣、劳务费,靠贬损其他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去获取案源,靠与案件承办人拉关系甚至行贿等手段去赢官司,这既损害了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违背律师职业道德,也不利于律师间的平等竞争,从而有害于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我国律师法第26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我国对律师实行司法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过渡。为实现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有效管理,确保律师培训、教育和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律师法第45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由于以往的工作岗位与原所在法院、检察院有着特定的联系,为了实现司法公正,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也为了维护律师队伍的声誉,律师法第41条明确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应当指出,根据这一规定,这类律师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两年内只是不得从事诉讼业务,但可以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而且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国家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法律对于公民的平等保护。法律援助义务主要应该由律师承担,周此,律师法第42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8、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 私。 律师在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由其身份和工作特点所决定,必然接触到某些国家秘密,知悉当事人的一些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与公民个人的声誉有关、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国家秘密一旦被律师泄露,将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旦被律师有意无意地泄露出来,不仅会使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个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而且会使律师失去当事人的信赖,有损于律师的威信,不利于律师业的发展。因此,律师法第38条将保守职务秘密规定为律师的一项重要义务。 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律师依据法律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帮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排除不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律师接受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诉讼,那么将无法同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维护一方而损害另一方,而且也无法正常收集证据、参加辩论,从而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因此,我国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律师是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而执行职务的,当然不应当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否则将难以防止律师利用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之便利,欺骗委托人,巧取豪夺其权益,或者被对方当事人向律师出让权益的引诱所诱惑,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且也难以避免代理人不择手段地去左右争议的处理结果,导致干扰审判的情况发生。同时,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忠实地为委托人服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金钱、物品,往往会导致律师背弃委托人的利益,与其职责发生根本冲突,从而也就无法为委托人尽职尽责地办理法律事务。 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律师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不得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只有委托事项本身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欺诈等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有关事实的,为了避免与律师的职责发生冲突,律师才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我国律师法第29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作为法律工作者,律师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不能通过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去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的目的。本项义务要求律师不得为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于委托人及律师本人,而私下与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见面,或者进行不正当的应酬;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书记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律师在为当事人进行诉讼代理、辩护以及参与仲裁活动时,既要忠实于当事人,又应忠实于法律,严格依法执业;既应尊重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又应尊重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因此,律师不得对法院、仲裁机构有欺骗行为,包括不得制作、提交和陈述虚假的证据,或者隐瞒事实;不得采用威胁、利诱手段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瞒证据。同时,证据对对方当事人也至关重要。对方当事人有取得证据、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权利。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伪进行质证,但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包括以威胁、利诱的方式使知情人不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不出庭作证。因此,律师法第35条第5项所规定的本项义务,可以保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准确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决。 14、不得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15、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应当尊重法院,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官的指引下进行诉讼活动,这是各国对律师的普遍的义务要求。依照律师法第40条第8款,律师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但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包括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不得实施有损于审判、仲裁威信,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法律责任篇 第一节 律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法第七章以专章对律师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律师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规定律师法律责任的意义 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纯洁律师队伍,提高律师素质,增强律师的自律性,维护律师的形象,提高律师的声誉,从而保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认真履行职责,实现职业目的。 第二节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 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其违反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律师法47、48、49条相关规定,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5)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法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整顿;(5)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2年修正的律师法具体如下: 1、根据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 (1)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2)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3)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4)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5)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根据律师法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2)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3)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4)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根据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另外第2款还规定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4、根据律师法50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 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1)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2)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3)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4)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5)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6)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7)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律师法第51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1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为此,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对律师给予警告处罚和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责令改正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处罚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结束,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 定;对律师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和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再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或集体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受到罚款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 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条件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除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外,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这种委托关系属于民法领域的代理关系。当事人授予律师一定范围的代理权并付给律师约定的报酬,律师则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代理权限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损害赔偿,其实质就是民事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具体包括: 1、律师必须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例如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出卖当事人利益等;也可以是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2、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指律师实施损害行为是由于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如果律师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原理,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当事人的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工作中存在过错,但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害,那么律师只应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如果律师的行为系正当执业,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4 反律师职业规范,也不违反委托合同,亦不超越代理权限,即使当事人受到经济损害,也不能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5、律师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如果律师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则不是律师的执业过错行为,而是发生在律师执业以外的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及其他责任,但不属于律师赔偿责任,也不属于律师法第54条调整的范围。 二、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原则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此,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律师事务所对所属律师在执业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的限度;二是因违法执业或过错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律师,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应该向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的限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律师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其方式以财产性经济补偿为主,非财产性的补偿措施为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 (2)由于律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所以一般以损失填补和恢复原状为原则,经济赔偿的数额一般只能等于而不能高于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允许当事人自由处分,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国家一般不作干预。 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认为需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律师追偿,该律师的赔偿责任一般以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为限。 第四节 律师刑事法律责任 一、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体 所谓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有的国家在关于律师的职业规范和执业纪律中规定了律师的刑事责任,或者在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惩戒中包含有刑事处罚的内容。例如,在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如有蔑视法庭或者违抗法庭命令的行为,将受到监禁的处罚。又如,在欧洲某些国家,律师保守职务秘密是强制性的义务,如果律师故意或过失泄露职务秘密,要受到罚金甚至剥夺自由的刑事制裁。 关于律师的刑事责任,要注意律师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反映律师职业行为的不适当性,区分律师个人犯罪和律师职务犯罪。从个人角度来看,律师对其自身的与执业活动不相关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属于一般主体刑事责任,与律师执业是否适当无关。 从职业角度来看,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例如,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等,说明律师执业不适当,构成律师的职务犯罪,则属于律师的刑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具有该条列举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律师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单单指执业律师,还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单位犯罪已成为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为适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随着刑事法律法规的增补和完善,国家已明确规定单位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律师事务所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占在执业活动中,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或者律师事务所成员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因严重失职给国家、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追究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责任。 二、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行贿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行贿罪。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 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单位行贿罪。我国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介绍贿赂罪。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毁灭、伪造证据罪。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个人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占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单位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我国刑法第23l条规定,单位犯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9条的规定处罚。 三、刑事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 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如何理解: 1、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界定:一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三是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的活动; 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特别程序:案件管辖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追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所在的律师协会。 律师的职业道德 参见2009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第六条 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 (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律师职业纪律(详见2009年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一、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第二、 律师在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 律: 第三、 律师与同行之间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第四、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第五、 律师与管理机构关系方面应当遵守的执业纪律: 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 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 法权利。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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