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
:计划生育 国有企业 政策 国有企业员工计划生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0 湖南省计划生育2010
篇一: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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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与探索
作者:虞克西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9期
摘要: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鉴于此,本文结合现阶段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对当前的工作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并总结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等问题,并从领导意识、网络健全、有的放矢、提高素质和开拓创新五个层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计划生育; 形势;建议
中图分类号:R169.4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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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A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新变化,遇到了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健全计划生育工作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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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计划生育工作载体,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注重企业内部女员工的计划生育关怀,贯穿工作始终,以
促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当前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了30多年的探索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已经有了自己的具有企业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内容。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就是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政策,不断建立和(转 载于: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国有企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是什么)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开展。
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理应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综合管理、优质服务作为整个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各单位生产经营文明建设的一票否决来考核兑现。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为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牢抓实,为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注入活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出良好的人口安全环境。
当前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已经形成了 独特的地位,连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要素,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了职工及其亲属观念的转变和职工素质的提高,营
造了和谐的家
篇二: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与探索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与探索
摘要: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组成部分,它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鉴于此,本文结合现阶段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对当前的工作形势进行认真分析,并总结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等问题,并从领导意识、网络健全、有的放矢、提高素质和开拓创新五个层面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计划生育; 形势;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新变化,遇到了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进一步提高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创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建立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健全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丰富计划生育工作载体,把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注重企业内部女员工的计划生育关怀,贯穿工作始终,以促进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当前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经过了30多年的探索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已经有了自己的具有企业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内容。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就是要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要求,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
作的各项政策,不断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共同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开展。
国有企业党政领导理应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要把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综合管理、优质服务作为整个企业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作为各单位生产经营文明建设的一票否决来考核兑现。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为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牢抓实,为企业职工素质的提高、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注入活力,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出良好的人口安全环境。
当前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形势与任务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在企业的发展历程中,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已经形成了
独特的地位,连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经营管理等成为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管理要素,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了职工及其亲属观念的转变和职工素质的提高,营造了和谐的家的氛围,使企业的管理、发展始终处于良好的人口环境里,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减轻了压力,增加了活力,带来了动力。
但,国有企业计划生育工作,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完善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企业特有的难点、重点和热点问题。
篇三: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江苏省和无锡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公司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1.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是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条例。
2 组织及管理
2.1 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领导(以下简称计生委)是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保证。公司各级组织应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公司计生委由公司总经理任主任,分管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团委书记、职工医院院长为副主任。公司一名专职干部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有一名主要负责人任计生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其分管范围内计划生育工作。各部门、分厂(分公司)由女工委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基础管理工作。
2.2 计划生育指标列入年度公司方针目标管理,列入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每季度按百分制对各部门、分厂(分公司)进行检查并同承包经济责任制挂钩考核。计划生育考核评分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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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如下:(见附表)
2.3 育龄夫妻必须与本公司签订计划生育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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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工进公司的外来合同工、临时工,劳资部门必须查验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无证明的不予使用。对退离职、除名者、长病假职工,专职干部应及时与街道计生委联系管理。
3 婚育规定
3.1 严格执行办理结婚登记程序。凡在本公司工作的男、女员工(包括合同工)需结婚者,由部门、分厂(分公司)签注意见,至计生办(女员工需体检)签注意见后,到公司工会出具结婚介绍信。经政府结婚登记处办妥法律手续才认可正式夫妻。凡未到晚婚年龄者,应积极响应晚婚,特殊情况需经公司计生委集体讨论,并交纳500—1500元晚育履约金后才能申请结婚登记。
3.1.1 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新婚青年以结婚证为凭证给予晚婚假期,限半年内使用,遇有特殊原因,可提出申请延长使用,但不得超过一年。
3.1.2 女方24周岁后生育的为晚育,也包括23周岁结婚后怀孕而生育的,可享受晚婚待遇。
3.1.3 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晚婚年龄,才能申请分配住房和接受公司的分房付款。
3.1.4 凡因特殊情况同意提前结婚者,在未达晚育期间的人流,按病假处理,由此造成其它方面的影响,一律由当事人负责。
3.1.5 如果男方为大龄青年(30周岁)女方未满晚婚年龄者,可酌情适当提前安排结婚及生育。
4 奖励和处罚
4.1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励:根据考核标准(指标)要求,凡季度考核得分满98分的部门、分厂(分公司)(且无软措施人流),按每一女工1.00元计算给奖金额,作为对部门、分厂(分公司)计
划生育的奖励。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给员工一定奖励,但必须用于计划生育方面。
4.2 对职工个人的奖励
4.2.1 晚婚奖励
4.2.1.1 为鼓励青年晚婚,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新婚夫妇赠送纪念品。
4.2.1.2 凡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增加婚假七天。增加的七天作计划生育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2.2 晚育奖励
4.2.2.1 晚婚妇女生育后,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在九十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延长三十天晚育假,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4.2.2.2 晚育的女员工,产后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工作能暂时离开),并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由计生办审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在120天产假的基础上,请长假六个月,享受基本工资80,。
4.2.2.3 根据政策,符合抱养条件的女员工,抱养一个孩子后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抱养后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享受育儿长假至小孩十个月,工资待遇与晚育者相同
4.2.2.4 对符合晚育一胎多生,可享受晚育待遇,同样可享受产后长假,休长假期间待遇和审批手续同独生,但不能领取独生子女证,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4.2.2.5 符合晚育年龄生育的产妇产后出院,公司负责用小车送
回家。
4.2.3 采取稳定性节育措施的奖励
4.2.3.1 凡女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10天计划生育假,男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7天,以利照顾妻子生活。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现有二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4.2.3.2 凡男员工施行结扎手术的,另增加5天计划生育假,女方给予计划生育护理假一天,以利照顾丈夫生活。并且对现有一孩者,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对现有二孩者,一次性奖励50元
4.2.3.3 凡采取女扎、上环、长效药、避孕针的育龄一线有定额女员工,月经期间奖励公假一天。如果怀孕给予适当营养费补助。其中带环怀孕人流的补助20元。
结扎怀孕人流的补助50元。另外,对于生一孩的育龄女员工,按规定第一次上环给予上环补助10元。
4.2.4 节育者的奖励
4.2.4.1 有生育能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育龄女员工,三年内无人流给予一次性奖励30元。
4.2.4.2 有生育能力,符合规定而生育二胎的女员工,三年无人流一次性奖励18元。
4.2.4.3 确属“带环怀孕”而进行人流者,不影响上述奖金。
4.2.4.4 经2—3次上环后均不适应上环的女员工,经医生同意取环而采取其它避孕措施:只要不怀孕“人流”,按上述情况奖励。
反之,取环后因避孕措施不力,仍怀孕“人流”,则按软措施人流处理。
4.2.5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
4.2.5.1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14周岁,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20元。独生子女入托、入园、招工、分房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惠。
4.2.5.2 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按规定年龄退休的增发5,退休金。终身无子女或独生子女夭折后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男女员工,到退休年龄退休时,由本人申请,公司计生委核定,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发给。
4.2.6 有关计划生育假期如晚婚假、晚育假、护理假、人流假、结扎假、上环假、取环假和经期公假,不影响全勤评奖。
4.3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
4.3.1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90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2 凡季度考核(标准见附表)总分低于85分,按经济责任制考核扣分。
4.3.3 全年内,有超计划生育的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奖金重扣。
4.4 对员工个人的处罚
4.4.1 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仍坚持早育者,扣除晚育保证金,并再罚款3000元。
4.4.2 对于有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员工,公司给予解除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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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3 育龄女员工因不适应稳定性措施,而采取短效避孕药、膜、套失败而怀孕,本人主动要求流产,则仍可享受计划生育假期和医疗费用,同时罚款100元。
4.4.4 凡不接受医生节育指导,不听女工委员及有关人员劝告,不采取任何措施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者,怀孕后的人流假按病假处理,同时罚款200元。
4.4.5 顺产3个月,剖腹产6个月,必须采取稳定性措施(绝育、上环、长效药),如不执行(个人每月罚款20—30元。(不适应者例外)
4.4.6 夫妻双方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除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外,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4.7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4.8 对部门、分厂(分公司)的处罚扣款原则上不予加罚于个人。
5 附则
5.1 计划生育经责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5.2 本条例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5.3 本条例经九五年四月十三日职工代表组长会议通过自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
计划生育考核评分标准(指标)
备注:1计划生育每季考核总分低于90分,扣除部门、分厂(分
公司)当月经济责任制1分
2计划生育每季考核总分低于85分,扣除部门、分厂(分公司)当月经济责任制2分 3总分满98分(且无软措施人流)可获得季度计划生育竞赛奖,按每一女工1.00元计算给奖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