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风险防控
(五)审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从我局的稽查岗位设置情况看,主要力量在检查岗位,每个审理人员一般要面对四个以上检查组,并且稽查人员除检查实施人员定岗单一外,其他环节人员一般是双岗双责,从工作量上看,审理人员不但要对稽查违法案件进行审理,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而且还要完成其他岗位的工作量,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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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等。特别是目前税收政策变动频繁,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并做到随时更新,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自由裁量权引发的执法风险。特别是在行政处罚的过程表现尤为突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条款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给税务干部带来了很大自由裁量权~从而出现了“高告知、低处罚”、“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执法风险,又如在滞纳金加收、税额核定,调整,、纳税评估等管理环节~“自由裁量权”容易被滥用~诱发税收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