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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等 新出联[2006]8号 2006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培训费、宣传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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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等 新出联[2006]8号 2006年8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教育厅,教委,、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培训费、宣传费等各种名义~向教材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收取市场准入性质的费用~增加了学生家长负担~导致腐败~助长了教材出版、发行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地方保护现象也有所抬头~社会反响强烈。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教材出版发行环节中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问题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市场秩序~降低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成本费用~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现就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收取费用。 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严禁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等环节违规收取“培训费、宣传推广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为销售中小学教材向各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违规支付上述各种名义的费用。 二、严格控制教材成本价格。 出版、发行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严格控制教材成本。物价部门在核定教材价格时不得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支付的上述费用计入教材成本。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新闻出版、物价、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向出版、发行单位收取费用的部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屡纠屡犯、情节严重的~要建议上级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对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退还出版发行单位~无法退还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收缴国库。对违规支付费用的出版、发行单位~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改进完善售后服务。 出版、发行单位要做好中小学教材售后服务工作~帮助教师了解教材的编写意图、特点特色和教材的配套资源~同时收集教材使用的反馈信息~不断提高教材质量。对教材缺页、倒页、脱页的~要及时提供包退包换等服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 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治理中小学教材 教辅市场商业贿赂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湘治贿办纪(2007)1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湘治贿办纪(2007)1号 二00七年十月九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秩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等单位就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治理商业贿赂有关问题于2007年8月16日召开了联席会议。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和我省有关规定,就目前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讨论,形成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商业贿赂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教材是学生学习的基本资料,教辅是指与教材配套,在教学中同步使用的学生读本。教材与教辅同属一种特殊商品,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名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在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发行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市场秩序。 二、正确把握界定中小学教材、教辅市场商业贿赂行为的政策界限 (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原则 认真领会和把握中央和省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规范中小学教材、教辅资料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使大多数人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二)界定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政鬣界限 1、在教材、教辅经营发行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业贿赂: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提供、接受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接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红利等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具有教辅出版、发行资质的经营者,在教辅经营发行中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支付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折扣,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并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者,不作为商业贿赂对待。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者,属于商业贿赂。 3、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新出联[200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教材市场的意见>的通知》(湘办[2004]41号)要求,任何部门、学校和有关企 2 事业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等环节不得违规收取费用。出版发行单位依据湘办[2004]41号文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支付的“教师培训费”和依据省有关政策支付的“新教材推广奖励费”等费用,用于教师培训等用途,以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并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管理者,不作为商业贿赂对待。违规给予或者收受各种名目的费用,构成商业贿赂者,应依纪依法按治理商业贿赂要求查处。 4、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 (三)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原则 纪委、检察、法院、监察、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等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以及本《纪要》等有关要求,准确把握商业贿赂的处罚幅度。坚持依纪依法的原则,严格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宽严适度,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建立健全教材、教辅市场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一)加大对非法出版、发行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力度 按照中央和省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出版、发行经营者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买卖书号、变相买卖书号、非法出版发行、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教材、教辅市场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非法出版、发行单位或个人利用商业贿赂手段进行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严厉查处有关部门、学校和个人利用职务之便,在教材、教辅出版发行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的违法犯罪案件。新闻出版、物价、教育、监察、检察、公安、工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针对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教辅市场管理相关制度 与中小学教材配套、同步且纳入“作业本”收费范围的教辅的立项、审查、选用、出版(租型)、发行等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与省教育厅共同制定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并报省政府审定。 (三)严格规范教材、教辅价格,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中小学教材价格,参照中小学教材定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核定教辅价格,对定价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高定价问题。各出版、发行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控制教材、教辅成本,使学生能用上质优价廉的教学用书。 (四)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选购教辅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要求或强迫学生和家长订购其他一般性教辅资料。 (五)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新闻出版、教育、监察、物价、公安、工商、纠风等部门应依职责不定期组织对我省流通的中小学教材、教辅的内容质量、编校质量、印刷质量、价格和出版发行交易行为进行检查,加强出版、发行环节的监管。非法出版、发行和质量低劣的教材、教辅,勒令停止出版、发行和使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湖南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十二个单位 3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教〔2009〕32号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得以贯彻落实。根据国家一系列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力度,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2009年春季起,取消农村学校向住校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农村学校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从紧核定。 2、城市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生自愿购买校服的,学校经批准可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不高于2008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 3、农村学校学生使用的作业本,由学生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城市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见附表一)。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严禁学校统一组织或老师指定征订,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5、学生保险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保险机构投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代保险机构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6、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4 二、调整高中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切实规范择校收费行为 1、从2009年春季起,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见附表二)。 2、取消高中阶段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组成。书籍课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执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 3、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要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择校生招生资格和计划、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学校不得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三、严格执行改制学校收费政策 改制学校(原称“国有民办学校”、“公办民助学校”或“公办学校参与主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经清理规范为公办学校的,要统一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经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的招生收费政策。从2009年春季起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春季开学时已经收取超过同类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的费用要退给交费学生。 四、严格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5 1、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利益。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省统一制定的中小学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和规定,各市州制定的教育收费文件应及时报省备查。 2、中小学校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确保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要认真履行教育收费公示责任,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严禁各级各类机关单位和部门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下达或分摊书籍资料发行任务;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等经营服务性费用。 4、中小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包括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资金、基金。 5、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监督检查。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负责地督促辖区内各中小学校和有关单位执行教育收费各项政策,及时接受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问题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中小学各种教育乱收费现象,尤其要加大查处违背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向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用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中小学教育收费秩序,维护中小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从2009年春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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