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须知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后,发生变更事项,应根据《天津市总工会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一、申请变更登记
1、填报《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⑴“基层工会法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收入情况”、“资金情况”、“场所情况”和“隶属工会名称”七个项目中,哪项发生变更,填写该项相应的“原确认登记事项”和“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没有发生变更的项目不填;
⑵“申请变更文号”填写基层工会就变更事项向上级工会打请示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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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号(如没有文号可以不填写),“上级工会批准文号”填写就该变更事项上级工会批复的文号。如办公地址变更,“申请变更文号”和“上级工会批准文号”可以不填写,出具相应证明即可;
⑶在“申请变更原因”一栏中如实填写原因;
⑷“基层工会签章”一栏填写“我会因×××原因,原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特此申请变更登记”。现任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
⑸如果基层工会与审查登记机关之间还存在一级工会组织,则该级工会组织应在“上级工会审查意见”填写“经审查,该会变更事项属实,且符合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条件,请予变更登记。”并加盖本级工会组织公章。
2、报送如下材料
⑴变更事项的相应证明(至少一式二份);
⑵交回旧证书(三个缺一不可)。旧证书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
二、审查换证
审查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准予变更登记。“审查登记机关意见”中填写“经审查,该会变更事项属实,且符合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条件,准予变更登记”,并加盖工会公章。
2、换发证书。审查登记机关重新发放新证书,证书编号不变,并返回基层工会保存一套变更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