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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训练]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 出版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版次 2009 年11 月第1 版 印次 2009 年11 月第1 次印刷 开本 185mm * 260mm 页数 188 页 ISBN 978-7-81104-927-5 定价 24 元 目录介绍 第一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刑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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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综合知识参考资料 出版 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 版次 2009 年11 月第1 版 印次 2009 年11 月第1 次印刷 开本 185mm * 260mm 页数 188 页 ISBN 978-7-81104-927-5 定价 24 元 目录介绍 第一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二章 宪法 第三章 行政法 第四章 民法 第五章 刑法 第六章 劳动法 第七章 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 第二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 第一章 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第二章 社会主义公民道德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第三章 社会主义荣辱观 第三部分 四川省情省策 第一章 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第二章 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第三章 中国西部的经济大省 第四章 四川基本省策 第四部分 公文写作 第一章 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第二章 公文的格式规范 第三章 公文的撰写 第五部分 事业单位 第一章 事业单位改革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后记 附:四川省人事厅关于修订发布省属事业单位公共课目考试大纲的公告 按照《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 人发〔2006〕34 号) 的要求,省政府序列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统一实行公共科目考试。为了适应新形势需 要,我厅对公共课目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共课目考试大纲——《四川 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 习大纲》予以发布公告。请报考省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的考生按此大纲复习准备。原 2006 年11 月20 日发布的《〈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 附: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知识》考试复习大纲 本大纲仅供参加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科目考试——《综合 知识》笔试的考生复习和考试时参考。 《综合知识》笔试的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析题和 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请考生重点掌握以下知识内容。 第一部分 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与作用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及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与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五)立法的概念及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以及法的效力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及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国体和政体概述及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我国的统一战线和政治协商制度(会议),国 家的标志和国家的结构形式,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经济制度及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性质、地位、产生、任期、职权等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合法要件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主体与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设定、分类 、作用、原则、程序及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等 (五)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概念、特征与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分类和构成要件等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 务机关和追偿制度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参加人等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程序和参加人以及 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和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和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分类,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 征、种类及代理权的行使 (四)物权与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内容和分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的概念、特征、订立和 担保 (六)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及著作权的保护,专利权的概念、客体 、内容、专利申请原则及期限,商标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期限和保护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 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方式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及刑罚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八)刑罚的种类 (九)量刑、缓刑、减刑、假释、累犯、数罪并罚、时效以及自首和立功等刑罚的具 体运用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和种类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 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四)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原则、处理方式、程序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五)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七、劳动合同法部分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劳动合同法的宗旨、适用范围、各方义务等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基本规定、种类、必备条款和试用期 (三)集体和同和竞业限制等特别规定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第二部分 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部分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二)社会公德规范 (三)职业道德规范 (四)家庭美德规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四川省情省策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人口、民族分布概况 (二)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 (三)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四)科技文化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地理位置 (二)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天府之国”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五)大熊猫故乡与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和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西部投资热土和西南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通讯网络 四、四川基本省策 (一)四川当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四川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基本思路和“四破除,四强化” (三)四川现阶段的发展定位 (四)四川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及“四个优先” (五)四川经济发展的基本格局、工业强省战略的“7+3”产业发展规划 (六)四川推进新型城镇化要建立的城镇体系 (七)推进四川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任务和城乡统筹发展体制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八)汶川“5.12”大地震及四川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目标 (九)四川奋力推进的“两个加快”和实施的“八项民生工程” 第四部分 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作用、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 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排列顺序、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 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第五部分 事业单位常识 一、事业单位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特点、类别及登记(备案)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公开招聘的原则、方法、基本 条件和主要程序,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以及聘用合同的类型、必备条款、订立、变更 、终止、续订、解除与违反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基本条件要 求、岗位聘用以及岗位设置的程序和权限、职责和分工等 (五)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和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等次与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方法和程序、以 及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的组织管理等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与分类、依据和意义、处理渠道和预防、特点和基本原则等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与区别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概念、特点、原则、依据以及人事争议诉 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和意义等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申请条件与时效 第五部分 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 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 、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六部分 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的测试,了解应考者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第一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 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 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 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I(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 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 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 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 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 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 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 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 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这是其 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下会章程只适用i 几 工会会员,宗教规 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这甲 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 性,是就其整体来说 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 区,军职条例只对军 人适用等等。 东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 但其他社会规范 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 制力的属性,才能在 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 而是靠法的强制性 起作用。所以,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 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 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将 变成一般社会规范。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法 律规定人们可以 做什么行为,允许人们做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法律规范也要求人 们在法律上承担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 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法的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 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 利和义务,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 律制裁。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 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 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 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 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 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 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 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 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一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 法与经济的一 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住用于经济基 茹出。(2)法与社会生产 力的关系。生 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 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 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作用:(1)引导作用:(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4) 制 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l)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2)调 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政策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 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 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表现在:(l)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统治阶级丙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 扫一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3)调 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二)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政党政策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执政党的政策在政 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1(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 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日标等 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1 )意志属性不同 法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 公开;政党政策 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 组织和成员,允许有 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 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政策则不具有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 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政策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 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巨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 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 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政党政策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独立的 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 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 重要特征。政策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像法那样严格 和专门化。但这并不意味政策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2(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一方面,执政党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立法需在执政党 根本政策的指导一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往往把在实践中成熟的执政党政策经特定程序转化 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具有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普遍效力。但是,无论是党的政策对立 法的指导,还是法将政策转化为法律,都不是一个简单、当然的过程,中间存在一系列立法 特有的专门性机制,因此应在(承认立法机关相对独立性、尊重法的形式合理性和程序正当 化要求的前提下运作。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一方面,被转化为法的政策因获得形式上的共同认同而具有了在全 社会一体遵行的普遍效力,获得了形式上的正统性。但同时,这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也 成为党进行政治活动和决策的约束和限制。党对法律的超越和违背,实则也是对自己己被固 定在法中且已取得形式正当性的政策的超越和违背;党对法的形式和程序上的正统性的尊重, 实则也是对自身执政合法性的确认。另一方面,法的实施通常也要借助为贯彻法律而制定和 颁行的政策的作用,借助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各个领域的积极活动。 同时,政策在法的适用 阶段还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允许适当参考党的政策,可借助政策进 行漏洞补充,疑难案件处理中政策可能成为法律推论的参考,等等。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 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 律,建立起民主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 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 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 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一能调动起广 大群众的积极性,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 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第三节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一是物质意义的渊源,这 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 法的渊源。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 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 案件的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成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 规范性法律文 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 关 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政法规外,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 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 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 是指省、 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 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 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 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也是指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根据我国宪法第33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 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依照此规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法也是我 国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 文件。在当代中 国法的渊源中,国际条约处于重要地位。《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 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人们 之间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 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 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 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 玉比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 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 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 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各种 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 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 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I!‐ ‐于法人解体。其权利能力范围 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公民的权 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 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 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 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通过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实现权利和 承担义务。法律中对白然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的规定,据此可以分为完全 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一般来讲,法人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始于法人成立之时,终于法人撤销或解散之时。但是法人的行为能力是 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而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有权利能力未必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丧失, 其权利能力不一定丧失。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它既一可 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又可以表现为权利 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意志。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 它既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也 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抑制自己的行为,以保障对方的权利。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 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包 括物品和物质财富。人身是由人的各个生理器官所组成的生理整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 是人的精神利益的承载体。随着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 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契约,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使 得人身不仅作为法律关系一的承载者,而且有些法律关系中人身己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精 神产品是人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和某种物质承载体记载并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 有形物体,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所承载的知识、信息、技术、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财富。某 些行为本身就可以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例如教师教教授行为、演员的演出行为等,这些行为 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比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I.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与国际接轨。 2.法制统一的原则 由于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较多,如果在立法中不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就会形成各行 其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造成混乱。要做到法制统一,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已经颁布生效后,就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起作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但对一些已 经滞后于社会现实,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就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制定新的法。 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原则 由于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执行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执 法争议。这就需要对法的条文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必须由有解释权的 国家机关来作出,以免各执行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自身的利益随意解释。 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 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 议事日程讨论决定的关 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 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 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子以正式公布。 第六节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执法、 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的实现:(2)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 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的执行,简称为“执法”,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贯彻 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 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是以国家名义来行使司法权,故一般简称“司法”。 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 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二、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 (一)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 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三个方面,即准确、合法、及时。所谓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 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合法,是指司法机关审理 案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及时,是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 为都必须平等地受到追究和制裁。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案件做出处理时,只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 不能以任何别的东西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都必须 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案件。 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这项原则有如下三层意惠:(I)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3)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这个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出发,采取唯物 主义态度,勇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于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 用的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适用于哪些人。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1)属人主义,即凡是本国 人,不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而对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适用。 (2)属地主义,即一国的法律适用于所 有在该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不在本国的本国人则不受本国法律约束。(3)保护主义,即任 何人只要损害了本国利益,不论损害者的国籍与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 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从原则上说, 中国公民在国外,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这样就会发生适用中国 法律同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对此,既要维护中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 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我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二)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及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一般而言,在一个主权国家内,法律适用于主权 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土,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国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 等。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 一经公布实施,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政权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只在它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三)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即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以及对其颁布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 律的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和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间 生效。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 一种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效力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 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 期。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 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 及力。我国社会主义法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宪法 第一节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宪法的概念及其地位 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在国家法律 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 文化制度。因为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 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 与宪法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宪法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 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 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 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 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 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宪法的本质 1(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l)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 法 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 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它是在反对封建专制 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分权原则、尊重基 本人权原则等,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社会主义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 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利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 义民主,都是对专制的否定,都是历史的进步。但资本主义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对 广大人民来说是专政,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的、 真实的。 二、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 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宪法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宪法是审定和检验其 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1.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 某些环节和体制作适当 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应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 行。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三、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是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宪法监督本 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宪法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宪法监督权,如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 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宪法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 依法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人大代表都由民卞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 民监督。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 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 年9 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宪 法。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 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 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 了1975 年和1978 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 年 宪法公布以来经历了4 次部分内容的修正:1988 年4 月12 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 了第一条和第二条宪法修正案;1993 年3 月29 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 十1 条宪法修正案;1999 年3 月15 日,全国人大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 宪法修正案;2004 年3 月14 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宪法 修正案。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在国家 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 都是建立在4 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为定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 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主导着 国家政策的制定或改变。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宪法第2 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我国宪法第1 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决定 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 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土二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 共产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 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 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4) 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他们在宪法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 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参 政议政,不是与共产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5)政治协商 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6)各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四)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的)一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良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按其性质来说,其是宪法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 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 对国家大政方针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 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 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 和制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 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 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 为:(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 主的主要途径。(3)人民代表大会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 合的有效组织形式。(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形式除政体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 五星红旗。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 周围是 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 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 调整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 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领土构成、民族构成以及政治、经济和历 史文化传统等。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 家 的结构形式。其特征有:(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 据宪法制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 体系;(3)从中央与地方 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 而独立的权力:(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一统一的国籍。复合 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 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 邦联没有统一的宪法;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 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 上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 特征是:(1)从法律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2)从国 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3)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 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 外交权;(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 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 结构形式,原因在于:(l)这是我国数干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 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2)是由我国 “大杂居、小聚居”的 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活动的需要;(4)是全国各 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 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 地方国家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自治机关依法 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 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 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 (7)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 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 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 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 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的两 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上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中央 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 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命;特 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解释权 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 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立的税 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 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节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 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 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于1956 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之后,经 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 (一)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 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 家鼓励、支持和引旨,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火了人剥削 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国家坚持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在分配上也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的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计划和巾场是资源 配置的不同方式不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在社会卜义初级阶段,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下 的市场经济,是我国确立的经济体制目标。 (四)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 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一产不受侵犯。”“国家 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一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 就总味着从法律匕同特定国家发生了固定的法律关系,就具有该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 地位,并形成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 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与“人民”有区别。 主要区别是:(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2)公民 是具有某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 念与原则,在不同时期 有不同内容对象。(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木权 利是通过宪法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表明社会主体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 会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 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 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其内容既 包括在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又包括在存在一切不合理差别的领域中禁止差别对待。对于存在 合理差别的领域,法律可对平等权的例外条件作出规定,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 利。政治权利牡要表现为 两种形式:‘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宪法规定,年满 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一是公民有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表达意愿的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白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 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山:有信们」这种宗教的 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 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了言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任 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与权利 人身自由与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限制、搜查及侵害的自由,以及与人 身自由密切联系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 保护等内在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又是公民实现共他权利的物质前提条件,包括:财产权、 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即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有: 受教育权、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白由、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请求权 监督权即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建议、中诉、控告、 检举等权利。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主要 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即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主 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华侨和归侨、侨眷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 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 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节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大由选举产生的 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方法由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 五年。 (二)职权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其主要职权为: 1.宪法性职权即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 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 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人大有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 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 立法机关。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 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 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依法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4)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6)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 项的决定权。(9)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议。(10)全国人大授子的其 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 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 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权即根据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任免权国家主席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 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3.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 员令。 4.外交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 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国务院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 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它统一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 院每届任期五年, 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立法权包括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提出议案权包括法律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报告等涉及国家重大事 项的议案。 3.行政领导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领导。 4.人事行政权审定行政机构编制,依法任兔、培训、考核、奖惩行政 人员。 5.行政监督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有权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监督;有权撤销与法律和行政 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子的其他职权。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 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主席山全国人大选举;副主席、委员,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 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个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由于中央军委的特殊性质,宪法 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 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 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 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L 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 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 关,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卞 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 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千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任期相同。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具有双重从属的性质: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 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F1,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 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须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领导,对 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五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七、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卜涉。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 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 与同级人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ll、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性质、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二)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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