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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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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形式第四章 国家形式 l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l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必须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并服务于国家性质。 l 我国宪法在规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l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1.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A. 在君主立宪...

第四章 国家形式
第四章 国家形式 l 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一国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体制。 l 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性质的关系: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必须与国家性质相适应,并服务于国家性质。 l 我国宪法在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我国人民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l 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型: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 1. 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A. 在君主立宪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下,君主虽然名义上掌握最高国家权力,但实际上不在有专制政体下的无限权力,其权力行使要受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一般来说,君主立宪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想妥协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的表现。(英国1868) B. 二元君主立宪制,主要产生于封建残余势力比较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二元制君主的权力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君主扔保持很大的实际权力,在国家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日本1868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 C. 议会君主立宪制,主要产生于资产阶级势力强大,封建势力仅有一定影响或出于特定目的而保留君主地位的国家。(英国、比利时、日本) 2 共和制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l 共和制,指国家的最高权力实际上或名义上都不属于一人所有,而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掌握的政体。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体,按其特点可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三种形式。 A. 议会制,也成为责任内阁制,是资产阶级共和政体中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意大利、德国) l 特点:议会在国家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总统由选举产生,一般不掌握实际权力,只为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l 总统制,以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的政权组织形式,最早实行于美国,其后其他一些国家也模仿美国采用了总统制,实践中有美国式总统制和法国式总统制两种典型形式。 l 美国式:总统由民选产生,对选民负责,即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在国家生活中占有主导地位;军事、内政、外交等行政权由总统实际掌握,各部长经议会同意由总统任免,重大决策由总统作出;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总统对议会和法院有一定的制约权。 l (续上)议会行使立法权,对总统行使一定的制约权,可以依法对总统提出弹劾并予以定罪,但无权罢免总统。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对议会立法和总统行使职权实行制约。 ? 法国式: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半总统制”。 a.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主宰行政大权,同时还设有政府总理; b.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时,总理必须向共和国总统提出政府总辞职; c. 总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除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公布法律、发布命令、赦免和外交等一般国家元首的权力外,还享有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不经总理部署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发布总统咨文、否决议会的议案、解散议会以及统率军队等特别权力。 C. 委员会制,是瑞士采用的一种证券组织形式,自1847年由瑞士宪法确认。独树一帜,是共和制政体中的一个特别典型。 ? 联邦委员会是瑞士的最高行政机关,委员会由联邦议会参、众两院联席会议选出7名委员组成,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会选举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兼任联邦总统,任期1年,不得连任,期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再另选出新的副主席。 2.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1 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服务的;而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和制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之上,并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服务的。 2 组织活动原则不同: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制;资本主义,“三权分立”。 3 民主的范围和形式不同:社会主义,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资本主义,少数人的民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l 《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 l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程序,首先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各级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特定政治制度。 l 民主集中制,就是既有民主,又有集中,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在集中的指导下实行民主,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一种原则。 l 主要表现: A. 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 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实行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国家结构形式 l 国家结构形式,指的是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用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实质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l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有着密切的联系。 A. 国家结构形式解决的是领土结构内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即体现政权体系纵的方面。 B. 政权组织形式侧重解决的是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体现政权体系横的方面。 l 国家结构形式的分类: 1. 单一制,以普通行政单位(省、县、乡等)或同时包括自治单位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 ? 特点:国家设有统一的立法机关和统一的中央政府;全国只有一个宪法;按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 2. 联邦制,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的。 ? 特点:除有整个联邦的宪法、法律和最高国家机关以外,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最高国家机关,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 l 国家整体与其组织部分之间不同的权力划分,是联邦制与单一制最重要的区别。 l 美国宪法规定的联邦制度权限的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则: 1. 联邦政府与各州的权力,以联邦宪法定之,双方在宪法确定的权限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2. 各州政府在联邦宪法确定的权限内,对其政治机构有自主组织权,无须经过联邦政府的授权; 3. 为保证这种权力的稳定性,宪法的修正须获得双方的同意; 4. 为保证联邦宪法确定的权限,各州对联邦有参政权。 l 宪法为列举的权力归于各州。 l 单一制和联邦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国家权力的来源不同。 l 单一制下,地方权力来自中央;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权力来自各成员单位。 l 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 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 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l 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域划分(宪法第30条) 1. 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省、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 2.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3. 特别行政区: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宪法第31条) A. 全国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B.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a. 省、自治区一般分为设区的市、自治州;某些省、自治区下设有地区或者盟;个别省(如海南省)也直接领导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b. 直辖市分为区、县、自治县。 c. 地级划分:地级(即设区的市、自治州、地区或盟)划分为县级(即县或旗、自治县或自治旗、区、不设区的市)。 d. 县级划分:县级划分为乡级(乡、民族乡或镇),街道办事处的级别相当于乡级政府。 e. 四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 f. 行政区划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限(《宪法》第62条第12项、第89条第15项)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国务院 批准省级的区域划分 批准地级、县级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级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划分 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县、市、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l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1. 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第6条) 2. 边界争议处理程序(《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1、12条) 1 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2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 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4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 5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 6 党的民族政策是:巩固民族团结的政策,民族平等的政策,全面落实和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 7 宪法在序言和有关条款中规定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 1. 民族自治地方 1 只有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宪法》第30条第3款) 2 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自治州的行政地位相当于设区的市,自治县的行政地位相当于县。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只包括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宪法》第112条) 3. 自治机关人员的民族要求 1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 2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包括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 民族乡尽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但其乡长应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其人大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4.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 1 组织公安部队(《宪法》第120条) l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2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 l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回复。 特别行政区 l 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l 《宪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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