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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违反水利法案件罚锾金额裁罚基准表经济部水利署违反水利法案件罚锾金额裁罚基准表 附表一 經濟部水利罫違反水利法案件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附註一: 款處罰罰鍰違規條款及事項 裁罰基準 次 條款 金額 一 第九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一萬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十二塞水道者。 八千金額,惟不得低於一萬八千元。 條 元以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 上九分之一。 萬元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以下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

经济部水利署违反水利法案件罚锾金额裁罚基准表
经济部水利署违反水利法案件罚锾金额裁罚基准表 附表一 經濟部水利罫違反水利法案件罰鍰金額裁罰基準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附註一: 款處罰罰鍰違規條款及事項 裁罰基準 次 條款 金額 一 第九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一萬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十二塞水道者。 八千金額,惟不得低於一萬八千元。 條 元以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 上九分之一。 萬元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以下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九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九萬元。 二 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十二一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萬元金額,惟不得低於一百萬元。 條之第一款、第七十八條第二款、以上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二第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款規定,五百分之一。 一款 毀壞或變更海堤、蓄水建造物萬元 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或設備、河防建造物、設備或以下 之一。 供防汛、搶險用之土石料及其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他物料或排水設施者。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百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百萬元。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修 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額 六分之一以下者,依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 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修 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額 四分之一以下超過六分之一者,依第一目 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二 分之一。 三 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一、啟閉水閘門罰一百萬元;移動或毀損水閘十二二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萬元門或其附屬設施,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條之第二款、第七十八條第三款、以上金額加一倍為罰鍰金額,惟不得低於一百二第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五百萬元。 二款 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 萬元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 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以下 分之一。 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百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百萬元。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啟閉水 閘門者,依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 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修 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額 六分之一以下者,依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 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十、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修 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額 四分之一以下超過六分之一者,依第一目 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二 分之一。 四 第九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一百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十二使用洪氾區之土地者。 萬元金額,惟不得低於一百萬元。 條之以上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二第五百之一。 三款 萬元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以下 一。 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百萬元。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百萬元。 五 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一百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十二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萬元金額,惟不得低於一百萬元。 條之定,填塞河川水路或排水路者。 以上 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二第五百分之一。 四款 萬元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以下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百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百萬元。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修 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額 六分之一以下者,依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 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修 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額 四分之一以下超過六分之一者,依第一目 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二 分之一。 六 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百一、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十二三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萬元百立方公尺以下者,罰一百萬元,每增加條之第三款、第七十八條第五款、以上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百立方公尺,以一二第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五百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五十萬元;未達十五款 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者。 萬元立方公尺者,以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 以下 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五款規定處罰之。 棄置有毒廢棄物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一 百立方公尺以下者,罰二百萬元,每增加 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百立方公尺,以一 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一百萬元;未達十 立方公尺者,以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 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五款規定處以最高罰 鍰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百萬元。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百萬元。 七、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五目情形,且棄 置廢土或廢棄物在三十五立方公尺以下 者,依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計算之裁 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五目情形,且棄 置廢土或廢棄物超過三十五立方公尺在五 十立方公尺以下者,依第一目、第二目及 第四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二分之一。 七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一百一、採取土石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下者,罰一百 十二第四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萬元萬元,每增加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百立 條之者。 以上方公尺,以一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十萬 二第五百元;堆置土石在一千立方公尺以下者,罰 六款 萬元一百萬元,每增加一千立方公尺:不足一 以下 千立方公尺,以一千立方公尺計之:加罰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第九 十萬元。 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十二 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三款規定,未經許可採取或堆條之 分之一。 置土石者。 二第 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七款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百萬元。 七、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 百萬元。但有第一目至第六目情事之一, 且採取土石數量經乘以前一年度當地產銷 調查縣市量價表之級配價格計算所得利 益,超過五百萬元者,依上開計算所得利 益金額作為罰鍰。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採 取土石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下或堆置土 石在三百三十立方公尺以下者,依第一目 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 分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採 取土石超過一百五十立方公尺在二百五十 立方公尺以下或堆置土石超過三百三十立 方公尺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下者,依第一目 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二 分之一。 八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十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十二一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萬元金額,惟不得低於六十萬元。 條之以上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三第三百分之一。 一款 萬元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以下 之一。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十二二款規定,毀壞埤池、圳路或 一。 條之附屬建造物者。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三第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二款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三百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三百萬元。 九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十一、啟閉水閘門罰六十萬元;移動或毀損水閘十二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萬元門或其附屬設施,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條之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以上金額加一倍為罰鍰金額,惟不得低於六十三第三百萬元。 三款 萬元 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 以下 分之一。 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三百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三百萬元。 十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六十一、棄置廢土或廢棄物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六十二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萬元十立方公尺以下者,罰六十萬元,每增加條之者。 以上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百立方公尺,以一三第三百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五十萬元;未達十四款 萬元立方公尺者,以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 以下 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五款規定處罰之。 棄置有毒廢棄物十立方公尺以上且在六 十立方公尺以下者,罰一百二十萬元,每 增加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百立方公尺, 以一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一百萬元;未 達十立方公尺者,以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 款,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五款規定處以最 高鍰罰鍰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整。 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三百萬元。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三百萬元。 十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六十一、建築面積在三十帄方公尺以下者,罰六十 一 十二建造工廠或房屋者。 萬元萬元,每增加五帄方公尺:不足五帄方公條之以上尺,以五帄方公尺計之:加罰十萬元。 三第三百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五款 萬元一。 以下 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三百萬元。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三百萬元。 七、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五目情形,且建築 面積在十帄方公尺以下者,依第一目、第二 目及第四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五目情形,且建 築面積超過十帄方公尺在十五帄方公尺以 下者,依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計算之 裁罰金額乘以二分之一。 十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六十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 二 十二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萬元金額,惟不得低於六十萬元。 條之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以上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三第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三百分之一。 六款 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 萬元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水者。 以下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三百萬元。 七、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三百萬元。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之未經 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且 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 額六分之一以下者,依第一目至第三目及 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之未經 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且 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在法定罰鍰最低 額四分之一以下超過六分之一者,依第一 目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 二分之一。 十第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三十一、未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罰三十萬元。 三 十二不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者 萬元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條之以上一。 四 一百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五十一。 萬元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以下 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一百五十萬元。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一百五十萬元。 十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十一、採取土石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下者,罰 四 十二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者。 萬元 五十萬元,每增加一百立方公尺:不足一條之以上百立方公尺,以一百立方公尺計之:加罰五第二百十萬元;堆置土石在五百立方公尺以下一款 五十者,罰五十萬元,每增加一千立方公尺:不 萬元足一千立方公尺,以一千立方公尺計之: 以下 加罰十萬元。 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 分之一。 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二百五十萬元。 七、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二 百五十萬元。但有第一目至第六目情事之 一,且採取土石數量經乘以前一年度當地 產銷調查縣市量價表之級配價格計算所得 利益,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者,依上開計算 所得利益金額作為罰鍰。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採 取土石在八十五立方公尺以下或堆置土石 在一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下者,依第一目至 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分 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採 取土石超過八十五立方公尺在一百二十五 立方公尺以下或堆置土石超過一百五十立 方公尺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尺以下者,依第 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 以二分之一。 十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五十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 五 十二定,未經許可圍築魚塭、種植萬元金額,惟不得低於五十萬元。 條之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以上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五第建造物或其他設施者。 二百之一。 二款 五十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萬元一。 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 以下 四、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十二定,未經主管機關或堰壩及水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條之庫蓄水管理機關許可施設建造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二百五十萬元。 五第物者。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二百五十萬元。 三款 十第九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所發有關一萬一、屬個人取用水無營利行為者,第一次處罰, 六 十三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二千罰一萬二千元,第二次處罰,罰二萬元,條 取水、用水或排水者 元以第三次處罰,罰四萬元,第四次以上處罰, 上六罰六萬元;屬個人取用水有營利行為者, 萬元第一次處罰,罰二萬元,第二次處罰,罰 以下 四萬元,第三次以上處罰,罰六萬元。 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三、致人輕傷者,依前二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二目金額加罰一倍。 四、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六萬元。 五、罰鍰金額不得高於六萬元。 十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十萬一、採取土石在五十立方公尺以下者,罰十萬 七 十三四款規定,採取土石者。 元以元,每增加十立方公尺:不足十立方公尺,條之上五以十立方公尺計之:加罰一萬元。 二第十萬二、行為發生於汛期中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一款 元以分之一。 下 三、致他人受損害者,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 之一。 四、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五、致人輕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致重傷者,依前四目金額加罰一倍。 六、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十萬元。 七、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 十萬元。但有第一目至第六目情事之一, 且採取土石數量經乘以前一年度當地產銷 調查縣市量價表之級配價格計算所得利 益,超過五十萬元者,依上開計算所得利 益金額作為罰鍰。 八、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採 取土石在十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依第一目 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金額乘以三 分之一。 九、屬不知法規首度查獲無第六目情形,且採取土 石超過十五立方公尺在二十五立方公尺以下 者,依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五目計算之裁罰 金額乘以二分之一。 十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十萬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 八 十三六款規定,排放不符水污染防元以金額,惟不得低於十萬元。 條之治主管機關放流水標準之污水上五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二第者。 十萬一。 二款 元以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一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規下 一。 十三定,未經核准排注廢污水或引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 條之取圳路用水,於埤、池或圳路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二第設施上或其界限內施設建造物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十萬元。 三款 者。 六、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十萬元。 第九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 十三五款、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 條之第五款、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六 二第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 四款 五款規定,種植或採伐植物、 飼養牲畜、養殖水產物、圍築 魚塭、插、吊蚵或其他養殖行 為者。 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第七款規定, 十三有其他妨礙河川防護之行為 條之者。 二第 五款 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四款、 十三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四款 條之規定,未經許可種植植物者。 二第 六款 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五款、 十三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五款 條之規定,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 二第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內原有形 七款 態之使用行為者。 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一項第 十三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排水之 條之行為者。 二第 八款 十第九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一萬一、依修復、回復原狀所需金額加一倍為罰鍰 九 十三所規定違反水庫主管或管機關元以金額,惟不得低於一萬元。 之三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活動項上五二、致他人受損害者,依前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第一目或行為者 萬元一。 款 以下 三、行為人為累犯,依第二目金額加罰二分之 一。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 四、致人輕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二分之一;十三六款規定,種植、採伐植物、 致重傷者,依前三目金額加罰一倍。 之三飼養牲畜或養殖水產物。 五、致人死亡或致生災害者,罰五萬元。 第二 六、 罰鍰金額不得高於五萬元。 款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三七款規定,有其他妨礙灌溉設之三施安全之行為者。 第三 款 第九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三六款規定,有其他妨礙堤防排之三水或安全之行為者。 第四 款 第九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六款規定,十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 之三 第五 款 第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款規定,十三未經許可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之三告與河川管理有關之使用行為第六者。 款 附註一:罰鍰金額以每千元為一單位,不足千元者,以千元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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