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消防器材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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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1. 主副井上下口、井下变电室、皮带机操作室,重要设备硐室和机
电设备集中点处必须配置消防器材。
2. 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畅、干燥、悬挂位置醒目。 3. 装设的器材有干粉灭火器、消防锹、沙箱。
4. 消防器材的有效点应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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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
示。
5. 各施工地点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工队负责配置管理。 6. 机电硐室、水泵房、皮带机头等地点由通防部统一配置和管理。 7. 消防器材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清楚灭火器的有效使用期,保证消防
器材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的消防器材由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更换。 8. 井下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丢失、损坏的,使用单位要及时配备安
设,由通防部监督执行,
9. 所有消防器材、设施、设备不得用于消防无关的工作 10. 严禁任何人损坏、丢失或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11. 消防器材丢失、失效、损坏如不及时更换者,对使用单位、施工
队和个人,视情节严重给予100—500元罚款。
12. 如发现人为破坏,擅自挪用消防器材的工人给予100—300元罚款。 13. 消防器材被破坏、擅自挪用找不到责任人时,对使用管理单位罚
款500元。
以上各项制度,望施工队组织学习,并认真执行。
通防部
2011年10月10日
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