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企一[2001]22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市级
有关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授权经营企业、直属企业:
为了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
市产业发展中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重点新产品的研制
及产业化,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重庆市国
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决定,在“十五”后三年设立
“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为了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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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家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制订了《重庆市产业
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为了加强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
发挥市财政资金对我市企业产业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引导和激
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以下简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是指重庆市支持产业发展中
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进企业技术成果转移
扩散所使用的专项资金。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委员会负责
管理,各司其职。
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办理
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支持
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
市经委:负责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
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和创新中介服务机构
建设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编制年度
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服务和监督检
查,并组织验收。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市经委根据
国家和地区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技术政策,组织企业申报、按年
度编制发布的企业技术创新指导性项目计划。重点资助的项目
是:
(一)能够带动我市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新产品
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能够促进我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企业技术中心、
行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三)能够加快我市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的创新服务
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
(四)能够提高我市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专利产品研发、
重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五)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创新、改造项目。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企业为主体,
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不分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技术研发体系和财务核算
与监管体系;
(三)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研发条件,并在该领域具备了良好的
研发基础;
(五)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审定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
与开发资金项目申报表”及相关的项目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
意后,正式行文报市经委,抄市财政;
(二)市经委根据申报项目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估。
(三)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评估)意见、资金项目支持的
重点和市财政局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项目资金
使用计划,并下达项目经费安排的通知。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实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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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管理。市经委在
项目经费下达之前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主要内
容应包括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年度
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资金支持方式、产
权归属、共同责任等条款。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划
拨手续,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市直属单位的项目资金
由市财政局直接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控股集团公司和授权经营
企业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划拨给相应的控股集团公司
和授权经营企业,各区县所属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给
相应的区县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以及区县财政
局在收到项目资金安排的通知后的十五天内将经费足额划拨到
项目承担单位。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项目管理费:是指产业技术计划部门为管理产业技术
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及项目指南编
制费,组织项目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持的费用,优
秀项目及先进个人表彰费用等。此项费用由市经委报市财政局核
定;
(二)项目费:是指产业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
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
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其它费用:经市财政局批准开支的与产业技术项目研
究开发有关的其它支出。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对项目的资助方式为贷款贴息
和无偿拨款两种。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后,应按照国家和重
庆市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市经委负责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和合同执行
情况进行考核与监督;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
情况实施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项目完成后,市经委要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项
目承担单位要编报项目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备案。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
销,须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同意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
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财政局和市经委核批,项目剩余的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如数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
产业技术研发项目。
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
用。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
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
付的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局;相关的项目承担单
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技术研发资金项目。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经委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具
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