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建法规重点详细系统归纳与分析(可编辑)
2012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复习重点
建造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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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注册管理
概念:
注册建造师
1、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按规定注册 取得注册职业证书和职业印章
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未取得注册职业证书的职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言下之意:小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一定需要建筑师担任)
相关考题
1、下列有关建筑师执业的行为中,合乎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的是( C )
A、李某参加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得知考试成绩通过后即以建造师的名义在某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B、王某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多年,并以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经所在单位同意,以建造师的名义在当地的一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C、陈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没有通过,但其单位急需用人,仍然聘任其为小型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
D 、吴某参加了建造师的执业资格考试,虽然没有通过,但其单位因急需用
人仍然以建造师的名义聘任其为某工程的项目经理。
2、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的前提规定( B )
A、备案 B、注册 C、审批 D、认证
3、万某2006年9月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假如他成绩合格,就可以( C )
A、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B、通过注册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C、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通过注册以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D、取得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注册申请
注册的受理,审批,核发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例题:张某受聘于上海闵行区某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单位,2006年1月在上海浦东新区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期间,获悉其建造师考试合格,并已取得资格证书。张某所在工作单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张某( D )
A、可以自行向南通市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B、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事或江苏省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C、因当通过其所在单位向奉贤取建设主观部门申请注册。
D、只能通过其所在单位向上海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初始注册
申请条件:?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规定:?初始注册申请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规定申请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前提:须在同一单位内申请注册。
PS:
以上注册需提交的材料见书P2―P3,其间只有变更注册需要提交执业印章
例题:
以下建造师注册手续中应当提交执业印章的是( C )。
A、初始注册 B、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工程师李某经考试合格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工作单位变动,通过新聘
用单位进行的注册属于( A )。
A、初始注册 B、延续注册 C、变更注册 D、增项注册
工程师肖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后,因故没能在3年内申请注册,3年后必须( B )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A、重新取得执业资格 B、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C、提供新的业绩证明 D、符合继续执业的条件
注册建造师延续执业,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 B )年。
A、2 B、3 C、4 D、5
注册建造师卫某2006年1月办理了延续注册,2007年1月因工作调动而办理了变更注册,变更后他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在( A )年内有效。
A、2 B、3 C、4 D、5
解题: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由于已经办理过延续注册,并且已经过了一年,总有效期3年减去一年还有二年,所以选A答案。
6、(多选题)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B、D、E )
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填写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注意:这是注册时提交的资料)
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
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行
(二)不予注册 重点:见本笔记本P 对比表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2个或2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出发尚未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
年的;
因第5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到申请注册
之日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到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
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PS:记忆方法:关键词关系
例:
因执业活动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5年
其他原因 受刑罚 执行完 不满3年 不予注册 吊销注册证书 不满2年
注册之日前3年 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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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这些情行都将被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四)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又称:注销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消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规定的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既(三)的8个情形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受到刑事处罚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例题:
某2007年取得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赵某所在单位因违法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主管部门应对赵某作出( D )的决定。
A、不予注册 B、撤消注册 C、吊销注册 D、注销注册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员,处罚完毕满( D )年,才能申请建造师注册。
A、2 B、3 C、4 D、5
考点:受刑罚处罚的二个年限,一是因执业受刑罚满5年;其它原因受刑罚则是满3年
注册建造师王某2006年3月1日,因违规被吊销注册证书,正常情况下他只能在( B )后再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1日 B、2008年3月1日
C、2009年3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考点:吊销注册证书后的申请年限为2年。
赵某于2006年9月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但他在2004年3月担任项目经理时所负责的工程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则他只有在( A )后才能申请注册。
A、2007年3月 B、2007年9月 C、2009年3月 D、2009年9月
二、执业管理
执业范围原则性规定: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在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具体规定:
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的
项目负责人;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注册建造师的权利与义务:(书P4-P5阅读了解即可)
权利与义务中都有的一条是: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有关练习题: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 D )资质的企业。
A、特级 B、一级 C、甲级 D、建设工程服务
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施工单位的注册建造师,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二个项目施工的负责人。
可以从事项目总承包管理、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咨询。
经受聘单位同意,临时出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保证执业成果质量的前提下,以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第二职业。
注册建造师有权( D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受聘或执业。
允许信得过的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
4、建造师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相关工作连续二年以上的,应( , )
注册。
A、中止 B、变更 C、重新 D、注销
吴某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后,可以受聘到建设工程( A、B、C、D)
单位。
A、勘察 B、设计 C、施工监理 D、招标代理 E、材料供应 注意:材料供应不属于建设工程单位,所以E答案是错的。 6、(多选题)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造师的职业范围包括( B、C、D )。 担任工商管理工作。
担任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建设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规定的其他业务。
7、(多选题)下列选项中( A、B、D )是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在执业范围外从事相关的执业活动。(不允许)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介入与自己有厉害关系的商务。(不允许)
8、(多选题)下列选项中( A、B、D )是注册建造师享有的义务。 遵守法律、规范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章。
能力较强者应担任二个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负责人。(不允许)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及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本人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这条是权利)
PS:多选题的计分是每选对一个给0.5分,选错全部没分,所以当已经有把握选对了二个,第三和第四个答案宁可放弃,除非你有全部把握。
多选题一般一题是二分。
当选了一个答案,第二个没把握也要赌一下,选你最有把握的一个,以0.5赌2分还是合算的。
言之,在有把握选对了二个答案时,其他的答案可以放弃的,失分不会多的。
9、王某于2006年11月通过建造师资格考试,2007年6月1日进行了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B、D、E )。
王某须在3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题中已经说明进行了注册,所以这句话是对,但是不适用本题答案)
王某申请延续注册时应提交原注册证书。
2007年11月王某变更到另一家企业,则变更注册后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错:变更后的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王某的初始注册有效期至2010年5月31日。
因增加执业专业,王某申请增项注册。
10、在下列个项中,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 A、D、E )。
甲某曾于1年前因犯罪被判处管制2年。(执行中)
乙某5年前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执行已完)
丙某今年已经63周岁。(未到65周岁)
丁某去年担任项目负责人其间,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戊某因事故中受伤,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下列关于各位建造师的表述,属于应收回建造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有( A、B、E )。
赵某年龄已经满65周岁。
钱某所注册施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孙某曾于10年前受过刑事处罚。
李某申请在二个以上施工企业注册执业。(这一条是不予注册的条款) 周某在事故中死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这一项规定将被取消估计不会考) 只要记:共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四、监督管理
1、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检查中不得:暂扣、收缴、吊销注册证书) 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管理措施之撤销注册(书P6重点理解)
重点记忆:?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查处地:违法行为发生地。
?谁发证,谁撤销。
?撤销的其他情形(书P6)
(注:都是非正常渠道获得注册证书的情况)
练习题:
何某受聘于上海闵行某工程施工单位,2006年9月在上海获得建造师证书;
2007年4月在江苏南通某项目工作其间,串通监理降低工程质量。何某所在单
位工商注册在上海奉贤。则( D )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何某查处。 A、闵行区 B、奉贤区 C、上海市 D、南通市
要点:案发地 查处地
2、(多选题)经注册的建造师因( A、E ),将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发生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
工地管理混乱,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变更执业单位。
工作需要,同时在本公司承包的2个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 受贿行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
注意:D项是禁止行为,但不属于吊销注册的情形。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监督中,发现建造师丁某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
违规。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采取的措施包括:( A )。
吊销丁某的执业证书。(违反了谁发证吊销)
要求丁某所在单位提供丁某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属正确行为) 要求丁某就其签署的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如实回答。(属正确行为) 将丁某的违法违规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丁某的注册机关。(属正确行为) 刘某2007年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2008年刘某与所在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并开始在新单位上班,则( D )。
刘某应办理注销注册手续,同时由新单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刘某原来单位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新单位提出新注册申请。
刘某因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执业印章继续有效。
刘某因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执业印章失效。
难点:不予注册、吊销注册、撤消注册、注销注册的区别与适用情形。
不予注册 撤消注册 注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注册人员滥用职权准予注册的 1、单位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的
2、申请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注册 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注册的 2、已与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3、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3、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 4、受到刑事处罚执行中(注意不同起因的年限不同) 4、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获得注册的 4、年龄超过65周岁 5、被吊销证书未满2年 5、其他 5、撤消注册的
6、前3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吊销注册证书的 7、聘用单位不符合要求 7、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的 8、年龄超过65周岁
8、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9、其他 PS:以上都是不正当手段取得所以要撤消改正错误的发放 9、其他 第二节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
法律体系包括法律部门
宪法部门:
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附属的低层次的法律。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主要有:
1、《民法通则》
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原则。商法虽然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但民法的许多概念,规则和原则也通用于商法。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
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劳动法》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
防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书P7
刑法: 书P8
诉讼法: 书P8
有关习题
1、法律体系是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 A )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A、法律部门 B、法律形式 C、法律等级 D、法律规范
2、下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属于民法的是( C )。
A、建筑法 B、环境保护法 C、合同法 D、安全生产法
(经济法) (环境保护法) (民法 ) (社会保障法)
3、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 B )的法律,包括安全法、消防法等。
A、社会治安 B、社会福利 C、社会秩序 D、社会环境
4、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C )和其他公害的法律。
A、社会治安 B、社会福利 C、防治污染 D、社会环境
5、(多选题)我国的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以及( C、D、E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D、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E、刑法与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
PS:掌握法的纵向和横向效力
1、法的纵向效力: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2、法的横向效力:
新法优先于旧法
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不溯及既往原则(溯:回溯、追溯,逆的意思) 3、法的制定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有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
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解释:全国人
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不负责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解释有根本的不同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 合称“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政府规章 省、较大市政府 PS: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制定机关裁决。
例题:
1、法律效力等级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下述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D )。
国际条约 宪法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 部门法规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法规
2、行政规章是由( D )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A、地方人民政府 B、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C、国务院 D、国家行政机关
3、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在其( B )规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A、管辖范围内 B、法定权限内 C、行政区划内 D、辖区内
4、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为( D )。 部门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低于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二者不可比
PS:这题,我也弄不明白
5、下列关于法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C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一般规定。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6、(多选题)
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下属于建设法规形式的有( A、B、C )。
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建筑市场管理条理。(地方性法规) 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部门规章) 某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公办学校全部向外来工子女开放,不收取
任何赞助费用。
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PS:
要点:通知不是法规的形式
第三节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民事权利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
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
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了解: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
物: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的条件:?人可以控制、?有经济价值 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要求结
果。
这种结果表现为二种:
物化的结果 (房屋、道路、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智慧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例如:文学作品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分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民事权利之: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概念(有助于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民事权利 概念 例 支配权 对权利标地的直接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请求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 形成权 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撤消权、解除权、追认权 抗辩权 依法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PS:总结
自然人
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客体
民事权利
内容
民事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体现出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
法律关系内容决定着法律关系的性质。
习题:
以下不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D)。
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属于自然人) B、无国籍的人(属于自然人)
C、税务局 (属于法人) D、董事会(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组织)
PS:这题比较刁钻,大概记住答案吧
决定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C )。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要素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 A )关系。
A、权利和义务 B、合法 C、合同 D、财产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 C )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物化结果和非物化结果。
A、行为人 B、能力人 C、义务人 D、权利人
5、(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关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 A、B、D )。
A、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B、行为内容合法; C、行为人合法;
D、行为形式合法; E、行为执行合法;
6、以下关于民事权利和义务表述正确的是( D )。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进行各种活动;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应的;
以下( B )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A、在建工程; B、抗辩权(属于民事权利)
C、侵权行为; D、商业秘密;
8、(多选题)甲建筑公司承接由乙房地产公司的5栋住宅楼的施工业务,甲与乙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随即甲建筑公司向丙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10吨,挖掘机一台,并签定了租赁合同。在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及租赁合同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B、D、E )。
5幢住宅楼的销售权;(既不是合同范围内,此外权也不属于客体的种类)
建造住宅楼的施工行为;(行为)
10吨钢管所有权; (所有权不是客体,如果答案改为“10吨钢管”,就是“物”属于客体的种类之一,就要选进答案)
10吨钢管的使用权;(行为)
挖掘机的使用权;(行为)
9、下列( D )不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A、国有土地; B、水流; C、矿藏; D、太阳(人不能控制、无价)
10、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 D )。
A、概念; B、客体; C、结果 D、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
主体变更?主体数目发生变化?主体改变(又称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客体范围变更?客体性质的变更
内容变更?权利增加?权利减少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1、自然终止。(目的达到)
法律关系的终止分为 2、协议终止(目的没有实现,双方共同行使解除权)
3、违约终止(单方行使解除,目的没有实现)
?主体一方违约
?发生不可抗力:不承担违约责任。
习题:
1、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进口钢材,签定合同前,甲得知乙新到一批采用新技术生产的进口钢材,于是决定改购买这批新品种的钢材。甲乙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属于( B )。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权利变更; D、义务变更
2、当事人一方破产导致的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称为( D )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协议终止; D、违约终止
PS:
关于法律事实
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均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法律事实变更、终止同样需要有法
律事实出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行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法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
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如果改为“完全的”则是错误的说法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如果改为“一致”则是错误的说法
行为内容合法?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形式合法
习题:
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是指行为人( D )。
A、言行要有法律根据; B、作出承诺; C、语言规范; 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
一下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是( A )。
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该是相应的)
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行为内容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下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 )。
招标人甲以侵权为由追究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
建设单位乙依法进行报建登记(不属于设立民事权利于义务的行为) 分包商丙与施工队长张某订立内部承包协议(违法行为) 丁某与女友相约去看电影(属于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合作关系,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B )。
某施工企业被迫与工程所在地的一家劳务公司订立一份高于市场价的砂子
运输合同。
某施工单位委托一工程咨询公司负责项目的索赔服务。 为了谋取中标,某施工单位与一开发企业订立一份合作开发合同。 某分包单位在未征得总包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再次分包。 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 D )法律行为。
A、民事; B、合同; C、非要式; D、要式
6、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行为人进行( B )的形式。
A、法律表示; B、意思表示; C、规范表示; D、行为表示
PS: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一、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某项民事活动,是否从事某种民事行为,是否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民事主体作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充分自由地表达其真实意愿,以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
第三、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当相互协商,彼此就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一致的协议。
第四、民事主体依法自由从事民事行为,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民事权利,是指民法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享有某种民事利益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使相对的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必要性。
第二、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直接相互对应的。在任何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都需要另一方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权利表现为法律保障其实现的性质,民事义务体现为法律强制其履行的特性。应特别注意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内在要素的行为;
事实行为属于构成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行为。民
事行为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应是合法行为。被代理人
内部授权委托或法律规定
代理人
外部行为
第三人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缺一不可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不需指定过程)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所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需要指定过程)(?和?都属于法定代理)
PS: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关键区别是依据不同。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1、当授权不明确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又称:有权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
任。
?没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 的责任承担 ?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对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的,代理人对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 紧急情况除外。
(四)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事务完成;
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注意:这里没有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取消指定;
监护关系消灭;
相关习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是( B )。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属于委托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属于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 代理人辞去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人死亡(属于委托或指定代理终止)
以下不属于无权代理的是( A、B、C )。
没有代理权进行活动;
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
代理权终止后进行活动;
滥用代理权进行活动;(部分有权代理,部分无权代理) 代理权限约定不明确;(属于有权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了维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
法权益设计的,法定代理属于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原则上应代理被代理的有关
( D )方面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允许代理的行为。 A、生意; B、财产; C、合同; D、责权
以下构成代理关系的是( A )。
A、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 B、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
C、总包与分包 D、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 注意:本题是从题意上选择A,但是他们之间不一定构成代理关系。 由于不具备编写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甲房地产公司依照《招标投标
法》有关规定,与乙招标代理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公开招标工作,
请问:甲、乙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属于( C )。
A、法定代理; B、指定代理 C、委托代理 D、无权代理 四、财产权制度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重点:债权、物权和知识产权
关于债权:
(一)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
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PS:债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给付有二个含义1、作为;2、不作为
(二)债的发生根据:是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
(这个法律事实就称为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合同:合同是引起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债权?权利(要回来)
债务?义务(给出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又称为“致人损害之债”
不但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但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注意:没有赔偿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
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
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
(三)债的消灭(考试重点)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因履行而消灭:(自然终止)债权人的利益得一实现; 债因抵消而消灭:
(1)必须是对等债务
需符合的条件: ( 2)必须是同一类的给付之债;
(3)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限期;
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的含义:
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
债权人下落不明;
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
而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法。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应当归国库所有。
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一具体的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
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
相关习题:
1、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承包人有请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而发包人则因相应地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这些都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都是( D )的关系。
A、债权; B、权; C、责权; D、债
提示:
债权:只包含权利;
债:有二个含义,一是债权,二是债务。
2、张某原是甲建筑公司的采购员,辞职后与王某合办一家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张某现以甲公司的名义与长期负责甲公司大客户丙公司签了3000吨钢材购销合同,丙公司对张某辞职并不知情,则对该合同承担付款义务的应该是
( A )。
A、甲建筑公司; B、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C、张某; D、张某、王某与乙建筑设备租赁公司
PS:(1)这题的债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的双方是甲建筑公司和丙公司,张在中间是表代理行为,承担付款义务的是甲建筑公司,这个法律关系履行结束后,甲公司可以向张某起诉,追回公司的损失。
(2)张某的行为,与乙公司无关。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获得的利益。下列情况能发生不当得利的是( D )。
A、施工单位向工人支付工资; B、施工单位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
C、施工单位为工人发放降温费; D、施工单位计算错误多给张某三天工钱。
承包商有责任在没有竣工验收之前保护好工程,这是基于( A )之债。
A、合同; B、无因管理; C、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
4、(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一般不能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 A )。
A、乙建设单位向若干施工企业发出招标公告;
B、某企业在银行取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多支付其2万元;
施工企业塔式起重机倒塌将附近一超市砸毁;
设单位将施工企业遗留的施工设备代为保管。
关于物权: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通常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例: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
(占有、使用、收益) 地役权 居住权
他物权
抵押权(不动产、动产)(不转移占有)
担保物权 质押权(动产、财产权利)(转移占有) 留置权(动产)(转移占有)
(三)物权的保护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不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PS:
物权的保护法中不存在“违约赔偿”,因无“约”可违。 对物权的侵权构成的是侵权责任。
物权确权只能向法院请求。
相关习题:
1、(多选题)某承包商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将自己在建的房屋进行了抵押。
银行对房屋的这种物权属于( A、C )。
A、他物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地役权; E、自物权 民法上所谓的他物权是指( B )。
A、他人所享有的物权; B、在他人的所有物上享有的物权; C、某些特定物上的物权; D、没有所有人的物权; 我过《民法通则》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 D )。 A、所有权; B、担保物权; C、限制物权; D、用益物权; 购房者购买未竣工的房屋所获得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 A )。 A、债权; B、物权; C、所有权; D、使用权
关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人身性)
2、专有性(独占性、排他性)
知识产权4项特征: 3、地域性
4、时间性
依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法定保护期后,该
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主体:作者与著作人
著作权 客体: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具有?独创性 即:作品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
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
内容: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 ?发明人或设计人
主体:专利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即: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受让人
知识产权 专利权 客体: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有效期:发明专利的期限是20年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10年
起算日:申请专利日
内容:
主体: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 客体: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不受商标权保护) 有效期:10年(自核准日起算)
商业秘密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由著作权行政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相关习题:
1、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有( A、B、C )。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标权; D、商业秘密; E、肖像权
工程师张某获得了一个发明专利,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任何时候,未经张某允许,其他人都不可以使用这项技术。(过了法定期限就可以)
其专利权在任何地点都会受到保护(专利权具有地域性)
张某不可能永远通过转让这项专利获得利益。
这项专利必须以张某名字命名。
3、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 A )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A、职务; B组织; C、集体; D、部门
PS:这题的相关内容书上没有,了解即可。
五、关于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超过诉讼时效其间的法律后果
胜诉权消灭
什么是胜诉权: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
胜诉权的存在,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 超过了诉讼时效其间,法律消灭了当事人的胜诉权,这就意味着当事人的民
事权利已经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实体权利不消灭:超过诉讼时效其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
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必考)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有: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时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特殊诉讼时效:由特别法规定诉讼时效
例: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运输向承运人要求的赔偿请求权,时效其间为1年。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
PS:诉讼时效期间的算法: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只与请求(债权)有关,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无关。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必考)
诉讼时效中止:(暂停的意思)(客观)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这是中止的前提),因?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归零:从零起算的意思)(主观)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
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
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
书面通知的,以通知到达相对人时重新开始;
口头通知的,以相对人了解通知内容时重新开始。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同上
PS:
请求的相对人包括:义务人、义务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相关习题:
1、甲施工单位在担任一项工程的总承包期间,遭遇多起法律纠纷。则以下
纠纷中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是( D )。
甲向乙供应商租赁10吨钢管,租金未付;(延付租金的,1年) 丙分包商堆放在甲料场中的材料因失火而损毁(寄存财务受损,1年)
丁工人在甲工地上不慎从脚手架上跌落(若受伤则按身体伤害,1年)
甲在丙分包商结算工程款时,由于出纳疏忽,多支付了8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本节经典例题,请弄明白)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个工地,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当时未予注意,5月29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骨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出院找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要求赔偿。二单位相互推委。次日,王某前往法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本案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5月29日届满;
本案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6月10日届满;
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王某6月11日的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解题:
王某是为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故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其间,为1年;
起算时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故起算日为:2002年5月29日;
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于己2003年5月29日届满;
但是,6月10日当事人提出要求,故此时诉讼时效中端,从6月10日考试重新起算,故诉讼时效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次日,王某去法院起诉,突遭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是适用这条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其间的最后6个月内,故本条不适用。
总结:答案为B。
3、2005年5月3日,某施工现场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了一名工人骨
折。由于在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一条约定:“如果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由工人责任自负,施工单位不予赔偿”,所以,在十五个月的疗养其间里,该工人没有向施工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则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D )。
由于有合同约定,任何时候该工人都无权要求赔偿。
由于合同无效,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由于疗养其间时效中止,该工人依然可以获得赔偿。
由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工人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无法通过起诉途径获得赔偿。
解题(仅供参考):
A答案:合同为无效合同,此说法明显错误;
B答案:合同约定无效,不构成可以获得赔偿的必要条件;
C答案:中止的条件是,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和其它障碍,疗养不构成不可抗力和障碍,行动不便可以用代理等方式提起起诉;此外,时间上也已经过了最后6个月。
所以选D答案。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之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注册建造师与注册建造师资格的区别。2、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
3、注册建造师的有效期:3年
4、变更注册时有效期的计算:变更前后相加连续计算
5、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
6、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必须是本专业一级建造师
7、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8、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
9、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0、相互告知义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
1、法律部门
通常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2、具体法律的部门归属
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
3、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我国法的形式。
4、各法的制定机关: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5、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宪法
1、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2、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监督权: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3、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法纳税。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民法
1、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2、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何谓自然人: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5、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6、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7、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的判断:不能辨认为无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为限
制行为能力
8、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如何参与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9、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10、法人与其他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机机构(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内设机构不是其他组织,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1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不是物
1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包括法定和约定)
15、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任何变更,都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6、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自然终止;协议终止;违约终止
17、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分: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民间借款是不要式法律行为;金融借款是要式法律行为
18、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要件: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9、代理关系的判断: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
20、代理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
21、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2、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
事项违法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注: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追认。)
24、表见代理的构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25、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6、转代理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情况紧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时除外
27、转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8、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终止情形的区别: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29、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30、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31、不当得利之债的判断:如拾得遗失物、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32、无因管理之债的判断:如救火、救人、饲养遗失动物
33、债的消灭原因:履行;解除;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
34、当事人死亡不必然导致债的消灭,只有在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中才会导致债的消灭
35、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36、著作权人身权内容:发表权(不是“发行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37、职务发明专利权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
38、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发明20年;其他10年。 40、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4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4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43、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45、诉讼时效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46、诉讼时效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物权法
1、物权的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质押的特点: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实现:除折价外,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物。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可自行拍卖和变卖质押物;但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时,出
质人拍卖和变卖质押物要通过法院
留置权的实现:不需要通过法院,但有至少2个月的留置期。 7、建设用地抵押后新增建设物的处理: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
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8、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9、可以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10、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11、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12、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3、实现留置权时:留置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14、物权的取得
不动产登记(国家所有权除外);
动产交付(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16、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17、三种特殊交付:
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18、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19、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20、物权的保护方式:确认权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损失赔偿。
这些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筑法
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档案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监理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主体: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施工单位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施工单位
2、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央企由住建部颁发)
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
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5、施工许可证的废止条件
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施工许可证的中止施工及复工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7、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8、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劳务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
9、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
10、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11、禁止的发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12、禁止的承包(违反则合同无效)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3、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14、超越资质承包有效的情形: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15、联合承包:连带责任;
同一专业资质认定时“就低不就高”
16、转包:绝对禁止(包括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17、转让、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8、分包规定
(1)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可以分包(总承包)
(2)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专业承包)
(3)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但不能指定分
包)。
19、违法分包情形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未有约定并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劳务分包不是再分包)
20、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法定连带责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 约定责任: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 2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2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
有额度限制:
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没有额度限制: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23、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只有在有明确约定时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3)设计文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4、监理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5、监理业务既不能转包,也不能分包。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招标投标法
1、基本原则:公开、公平(主体确定)、公正(程序)和诚实信用。
2、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投标人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包括法定要求和招标人要求)
6、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7、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8、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9、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0、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1、投标文件的提交: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
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截止时间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4、联合体作为投标主体和缔约主体的唯一性:联合体本身虽是多个法人实体,但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15、资质确定: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16、必须提交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作为废标处理)
17、再投标限制: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18、允许联合体变更: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19、必须指定牵头人: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
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20、投标保证金提交人: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1、连带责任承担: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23、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4、不得以低于成本(指企业的个别成本)的报价竞标
25、开标时间和地点: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2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7、招标的主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28、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投标人可以不参加投标。
29、不予受理情形: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
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31、评标专家的选取
(1)随机抽取:一般情况下
(2)招标人直接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
32、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3、保密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5、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7、投标文件的修正原则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8、评标报告:
(1)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4)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39、中标候选人: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40、评标委员会专有权利:
要求投标人澄清
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推荐中标候选人
41、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4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5、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6、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47、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8、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或“黑白合同”)
49、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50、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垫资及利息处理:
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
51、招标条件:
已履行审批手续;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3、邀请招标情形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4、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5、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56、资格后审: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资格后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58、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59、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60、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1、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62、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3、标底: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64、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5、投标人有权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其拒绝延长时不能没收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66、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备案。
68、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社会中介组织。
69、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70、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
2、组织保障措施:保障体系;岗位责任
管理保障措施:人力资源管理;物力资源管理
经济保障措施: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社会保险四个方面)
技术保障措施: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管理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施工现场的管理
3、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形
(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4、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5、人力资源管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7、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8、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3)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
续使用。
9、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10、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11、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
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13、事故报告时间
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4、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15、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16、事故调查的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
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17、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8、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0、安全监督不得收取费用。
质量监督可以收取费用
受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都不能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
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9、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
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
设计方案
关于薪酬设计方案通用技术作品设计方案停车场设计方案多媒体教室设计方案农贸市场设计方案
;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应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承担民事责任。
4、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首先要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存在潜在的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又将其确定为违法行为。
5、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6、见证取样的责任: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保修的责任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9、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1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1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
1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4、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
(1)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
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3)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1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期对应
注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
16、缺陷责任期的起算: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保证金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18、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19、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
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20、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主要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主要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
主要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
主要手段: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1、区分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实体质量监督
(1)主体质量行为: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实体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安全关键部位现场抽查 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22、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
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
施。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
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
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二级建造师考试考点解析: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
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
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
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