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德与法治之间--建国之父们对美国宪法的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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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
在道德与法治之间--建国之父们对美国宪法
的设计述评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3卷第1期
在道德与法治之问
一一
建国之父们对美国宪法的设计述评
姜杰
(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1787年美国宪法设计的两个重要思想便是人性恶的观念和对权力不信任的观念,由此
设计出了为防止权力
滥用的制衡机制,而这对美国民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人性恶;权力;民主;美国宪法
中图分类号:DF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40(2009)01-0136-03
美国宪法以及通过宪法而建立起来的宪政体制,是人类
文明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人类社会在政治文明追求方
面的一个重要成果.它的最大的意义就在于,将欧洲文艺
复兴时期以来对于理性政治活动的追求变成了一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实
践.[1](P6宪法体现出了建国之父们对人性中弱点的承认,
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改造和遏制这弱点的努力,即通过
限制总统权力,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于一人之手从而危害国
家,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美国宪法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
与法治的观念的激烈的思想交锋,同时也可领略到独裁与民
主之间存在的转化可能性,为防止这种转化,开国之父们
可谓是殚精竭虑,苦思冥想,借鉴古代的和启蒙思想家的
智慧,践行三权分立的思想与学说,防止美国的民主制度
变质,蜕化到独裁与专制.为此他们更多的是运用法治,
制度作为依托,而非是凭着对人的道德的信任.
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具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不
同部门之间的权力也作出了相应的划分,这些都确保了联邦
政府正常的运转,同时以法治为原则,更好得服务于人民.
“这部宪法对政府来说就是法律.”[(P252)1787年宪法对联邦政
府而言,是其行动的准绳,也是衡量其行动是否合理与合法
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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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说是对人民权利的保障,不如说是对政府权力
的框定.”政府公布一部根据人民意愿制订的宪法,这部宪法
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对政府加以控制的法律.”
(P252)殖民地的经历以及欧洲旧大陆的种种事例,让这些建国
之父们看清了”君权神授”,君权制及人治社会这些旧观念,
旧制度的危害与弊端.他们在设计美国宪法的过程中力求
摒弃这种传统的模式.在他们的眼中,政府应当是”法治的
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3](P229)殖民地人民追求自由的理
想,也是这些建国之父们在设计宪法的时候不得不考虑的问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之一,应当说联邦政府的建立与自由理想的实现并不矛盾,
恰恰相反,联邦政府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的自由理
想服务的.这一要求反映在宪法当中便是”自由意味着政府
只应当有权采取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行动,从而任何人都不
得拥有专断性权力”.口](P223)宪法归根结底应该是为人民谋求
福祉的,它的权力来源也是人民.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原
则,”与其说是指代表必须经常重选,不如说是意指这样一个
事实,即人民——被组织成一个立宪的群体…一拥有排他性
权利以决定代议立法机构的权力.宪法因此而被认为是对人
民的保护,以抵抗一切专断性的行动,不论是立法机构所为,
还是其他政府部门所为.”f31(P223—224)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最终宪法成为联邦政府的
行为准则,这其中很好得体现出了法治的原则与精神.运用
法律之手段对政府加以约束,通过美国宪法的形式得以实现.
“法治原则,为l7世纪的英国人视作高于国王或议会,为清
教徒崇尚为高于世俗事务和宗教事务,为哲学家视作宇宙间
的支配性原则,为殖民地人民据以反抗议会专制主义的根据,
而正是这一法治原则现在又被确立为联邦的根本原则.,,【3]
(P405法律地位在美国的确立,一切政治事务根据法治的原
则与精神办理,这在当时那个君主制盛行的时代,是破天荒
的,这也恰恰是美国对世界宪政的最大贡献之一.
在具体设计美国宪法时,开国之父们遇到了关于人性的
问题.人们探讨人的本性问题由来已久,在古今中外的历
史上举凡有两种观点比较盛行,这就是”性善论”和”性
恶论”.西方的传统看法是’’陛恶论”.这一点也被早期
的建国之父们所吸收,并积极地运用于构筑美国宪法的过程
当中,这便表现为道德与法律的思想交锋.在总结了邦联
国会经验的基础上,华盛顿认为,”我们应按照现实来认
识人性:人不能完美无缺.”…(P230)”最能欺骗一个人的东
西,莫过于他自己没有抑制的内心;对于道德”在设计政
作者简介:姜杰(1982-),男,河南商城人,山东师范大学2006级世界史专业研究生
?
136?
治体制和确定若干宪法性制约和控制手段时,每个人都应当
被假定为一个恶人,在其所有的行为中除了追求私利就不会
有其他目的.我们必须借助于这种私利统治他,同时,尽
管他具有无穷的贪欲和野心,我们还必须利用他的私利使他
为了公众利益进行合作.”[6](P2卜28在建国之父们看来,
道德是靠不住的,必须用法律,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由此而产生的是他们对于权力的不信任.杰斐逊说:”信
任是到处产生专制的根源——自由政体是建筑在防范戒备上
的……由于防范戒备而不是由于信任,我们才制定了一些有
限的宪法条文,其用意是限制那些我们不得不把权力信托给
他们的人.……因此,关于权力的问题,不能再去讲什么
对人的信任,而是要用宪法的锁链使它受到束缚,不能为
非作歹……,,【5](P232-23.以主张强化行政权力而闻名的亚历山
大?汶密尔顿在《联邦主义者》第75号中也提出警告说:
纵观人类行为的历史经验,实难保证常有道德品质崇高的个
人,可以将国家与世界各国交往的如此微妙重大的职责委之
于如合众国总统这样经民选授权的行政首脑单独掌握.…
【P这些已充分看出建国之父们在道德和法治之间进行着激
烈的思想斗争,进行着艰难的思想抉择,凭借他们丰富的
经验,最终选择了法治,而非道德作为约束权力的有力
武器.
建国之父们教导人们不要信任权力,而是要抵制权力,
对之实行平衡控制,以权力制约权力.那些美国宪法制定
者们深刻地懂得,任何个人或个别机构都是不可靠的和不可
信赖的.大权独揽可以使一个人失去判断力,有时有碍他
对于现实的观察力,针对此种情形,防止滥用权力的唯一
保障,是多种多样的独立的政治见解和相互影响的制度.
“反对忽视人类灵魂阴暗面的那种设计的论点,或者更实在
地说,反对忽视自我利益作为一种主要动机的那种设计.”
[8](Pzo)美国建国之父们没有回避人类本身存在的缺点,恰恰
相反,他们正是从这点出发考虑问题,考虑如何设计宪
法,使得人类的这类自私的缺点能够服务于社会,这就是
建国之父们的高明之处,他们做到了,并且做的相当成
功,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了法治手段,可以说是”以
恶治恶”,前一个”恶”可以理解为宪法,法治手段,
制度化的规章制度,后一个可以理解为人类对于权力而存在
的那种缺陷.,
正是由于人自身存在的弱点缺陷,单凭依靠个人的道德
是于事无补的.美国宪法的设计并不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之
上,而是想方设法通过机制,法律,制度来限制人的种种
恶习的蔓延,从而确保美国民主制的正常发展.美国的宪
法为人们提供了均衡对立的制度和权力,来防止各个部门篡
夺政权的危险”如果美国的总统是有良心和讲道义的人
(他们中间的大多数确实如此),这当然很好:但是,这
一
点谁无法保证.,,[](P187)正如尼克松当政时期的副总统斯
皮罗?T.阿格纽在某一个场合所说的,每一桶苹果中总免不
了有一两个”烂苹果”.在美国的宪法之下,只要有均衡
对立机构,诸如国会,法院和州政府等机构来行使它们的
均衡对立权力,人们就不需要依靠幸运来维护他们的自由.
通过健全的制度来维护人们的自由,美国以后的发展道路充
分证明了其运行的有效性和持久性.
在分析了人性本恶的基础上,建国之父们对权力充满了
极其地不信任.为了确保联邦政府的正常运作,他们设计
出了一套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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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我们常说的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在这
一
问题上,建国之父们对欧洲那种传统的立法高于行政司法
的权力架构进行了大的修正,使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
间达到了基本平衡与相互牵制制约的局面.
在建国之父们的眼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如何限制立法
部门的权力过大的问题.美国的宪法可以说是一部限权宪
法,”所谓限权宪法,按我的理解,系指对立法机关规定
某些具体限制的宪法.”[3】(P399)其实早在与宗主国发生冲突
之前,殖民地人民就知道了两种为英国一般法律思想多少感
到陌生的观念:一是人权学说,二是以成文宪法的方式来
限制立法权力的可能性甚或必要性的观念.托克维尔认为,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两大危险的威胁:第一,立法权完
全屈服于选举团的意志;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权力都向
立法权靠拢.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
法者则尽力减弱了他们.”…(P”?杰斐逊也说:”我国政府
的行政权,并非我所担心的唯一问题,或许可以说不是我
担心的主要问题.立法机构的暴政才真正是最可怕的危险,
而且在今后许多年仍会如此.行政权的暴政虽然也会出现,
但要在很久以后.’,【g](P300)从以上的阐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建
国之父们担心的是立法部门权力过大所导致的问题.为了防
止这一情况的出现,他们在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的关
系方面,”代表们放弃了立法权为最高权力的欧洲启蒙思
想.根据邦联时期的政治实践,他们特别害怕较能反映下
层民众意志的立法机关,因此特意在宪法中加强行政和司法
机关的独立地位及所属权力.’,【10](P59)麦迪逊引用孟德斯鸠的
话说,”既然保证的法律可以由议会产生,也可以由议会以暴
政的方式得以实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立法与执法部
门的权力必须分开.,,[1](P79)建国之父们在分析了欧洲旧大陆
的国家权力分配之后,认为议会(国会)权力过大不可取,应
当在各个部门之间分权,以达到平衡局面的出现.
当时是王权普遍存在的时代,建国之父们削弱立法部门
过大的权力,但是给国家首脑的权力却很大,这就使他很有
可能轻易地转变为独裁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建国
之父们认为必须通过制衡来防止,同时还得考虑让制衡不得
对威望和行为的效果有实质性的削弱,这对新的联邦能在列
国中站得住脚是很有必要的.关于分权制衡的思想,华盛顿
说,”没有人比我更强烈地主张对政府每一部门都应加以适当
的约束和合理的牵制了.但是,只因为政府人员有做坏事的
可能,就使政府绝对无权,使政府人员毫无能力执行必要的
任务,我还找不到适当理由来赞同这种观点.’,[](P238)从中我
们已可以看出,华盛顿在主张对权力进行分权制衡的同时,
也主张不能因为人的这种从事恶的活动的可能性就不将权力
赋予给政府工作人员,关键问题是如何建立应对这种从事坏
事的良好的应对机制.对此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让华
盛顿甚为满意,”新宪法至少有一点可取之处,就是采取了比
人类迄今所建立的任何政府所采取的还要多的防范和其它难
以逾越的措施,以防止走向暴政.在凡人的世界中,不能期
望完美无缺,但是现代的人类在国家治理方面已有明显进步.
即使目前呈献给美国民众的政府体制在实验中发现未能达到
应有的完美程度,还可以根据宪法随时加以改进.,,[](P239)
在进行分权的同时,还必须要保证各个部门之间权力的
相互制衡,凭此防止权力集中于某一部门.关于在分权基础
上的相互制约与平衡,汉密尔顿的论述最具有代表性.当
?
l37?
有人提出有关弹劾政治领导人的条款,赋予了立法机关以司
法权(众议院起诉,参议院审判),因而违反了”权力分
立”原则时,他解释道:”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
保持分离,就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这种
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
力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行政部门对于立法
部门的法案,能够断然或有条件地予以否决,最有资格的
政治学权威都承认,乃是对后者侵犯前者权力的不可缺少的
屏障.由此,我们也不妨根据同样理由确认,有关弹劾的
权力实在是立法机构手中防止行政部门侵权的重要制约手
段.”…(P337)绝对的权力则会导致绝对的腐败.从这个意义
上讲,分权与制衡体制的选择,表明人们在基本制度的安
排上开始愿意面对人性中的弱点.美国宪法的这种制度安排
的目的在于防止任何一种权力形成独裁性的权力.
分权和制衡的体制,就是要通过利益牵制的机制,来
达成权力之间的制约.那就是”用私利来制约私利,用权
力来制衡权力.”[11J(Ps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化
的手段让其为社会服务,通过权力的制约平衡,相互牵制
达到抑制某部门权力过于膨胀可能危及其它部门利益,并最
终危及人民利益的目的.恰如潘恩在《常识》中所指出
的,”如果良心的激发是天日可鉴的,始终如一的和信守
不渝的,一个人就毋需其它的立法者.”.倘若我们人
人都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什么宪法,也不需要政府了,
正因为我们不是,我们还有痼疾,比如自私,比如对权力
的无限渴望,因此我们必须通过这些手段来维持社会秩序,
使其能正常运转,确保人民的自由的实现.
美国的宪法充分体现出建国之父们的深邃的思想,这表
现在对人性的深入地挖掘上,由此充分的利用法治,而非是
道德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用权力来制衡权力防止
权力过于集中,从而保证了美国民主制度的健康发展,这也
是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可资借鉴的良好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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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军
?
138?
(上接130页)来,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从此步入快车道.
“对任何国家来说,法治都会表现为不同但都是漫长而
艰苦的过程.”尽管笔者认为《过程》文在这里又把法治
化误用为法治,但赞成这一论断.”不同”提醒我们应当
时刻关注中国国情,注意中国社会发展的特殊性,寻求中
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提醒我们还
要看到世界各国法治建设的普遍性规律,不可急于求成,
一
蹴而就,尽量做到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扬长避短,少
走或不走弯路.
在当代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下,客观上已经选择了
一
条政府主导的建构主义的法治化道路.忽视党和政府的领
导,希望像英美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
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我国法治化的
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
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
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
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
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
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
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是当代中国实现法治目标的前
提.在这里,还有,个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的问题,即”不
论在英美经验理性指导下,还是欧陆建构理性指导下,不少国
家都殊途同归地实现了法治化道路:一方面,法律成功地制
约政府权力,使”有限政府”理论和原则得以阐扬;另
一
方面,法律也有效地进行社会管理,使”社会自由有
序”的价值追求得以展现,这提示我们:两种法治的指导
思想间并不是水火不容,完全排斥的,它们之间具有能够
沟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融合的内在因子,……](P76’
这样,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必须有国内与国际两种参
照系.就国内而言,中国法治要合理贯通自身的传统与现代;
就国际而言,中国法治既要观照世界各国法治化的有益经验,
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发挥自己的独创性,为世界法治作出独有
的贡献.”这使得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
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
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
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这实际上是一种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会通境界,……作为法
治后进型国家和具有文化独创性的民族,中国不但可能在法
治化进程中沟通经验与建构,会通中国与西方,而且还极有
可能在此基础上为世人建构出,个独特的法治模式来.,,【l】
cP79)由于中国独有的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历史方位,中国的法
治化道路必然带有自己的特征.认识这些特征的目的,在于
将中国的法治化道路置于现实可行的基础上,客观地看待其
进程中的成绩与不足,既克服不顾国情,追求抽象法治理念
的理想主义,又避免陷入由人治走向法治这一漫长艰难过程
中的消极主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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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