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 论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之间的关系
论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之
间的关系
2012年法商论坛第一卷
论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之间的关系
李程林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063)
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涉及贷款欺诈类的犯罪主要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了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和骗取贷款罪三个罪名,;厘清这三罪之间
的关系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是大有裨益的.本文从三罪的立法沿革,客观行为方面和主观目的方面进行了讨论,最后阐述了三罪之间的
关系.
关键字:诈骗:套取;欺骗;主观目的:法条竞合
一
,三罪的立法沿革
(一)贷款诈骗罪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贷款诈骗罪这一罪名,在以前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一般以诈骗罪定性处罚或
仅作为民事纠纷处理,由于贷款诈骗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性方
面,行为本身的特征方面,还是在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方面,与传
统财产罪中的诈骗罪均有所不同,同时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也有
明显的区别,因而将达到一定程度的贷款诈骗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或作为民事纠纷处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部会出现较多的问题,
也不利于打击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为此,1995年6月30日全国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l0
条首次将贷款诈骗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修订后的
《刑法》采纳了该决定规定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贷款诈骗罪
的罪状和法定刑.
(二)高利转贷罪
我国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设立高利转贷罪,这主要是因为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信贷的高度计划性和政府对
经济的直接干预导致金融活动中一般转贷行为很少,其危害性也
不严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
的决定》也未对此罪加以规定.1996年通过的《贷款通则》对贷
款做了限制,但在法律责任中都缺乏相应的刑事惩治规定.改革
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各行各业由于自身发展的
需要,必须有足够的资金周转,但由于我国对经济的宏观性指导,
对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贷款方的条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规模和方向等方面都有
必要的限制,因而并不是每一个申请贷款方都能贷到款项.因此
一
些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利用信贷资金紧张之机,采用各种
手段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高利转贷他人,从中
赚取利息差,牟取暴利,这种滥用贷款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
金融秩序,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当时我国刑法中缺乏
相应的刑事惩治规定,致使这种危害金融秩序恶行为得不到有效
的遏制.为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1997年
新刑法中将高利转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考虑到金融领域犯罪圈
不宜过分扩大,1997年《刑法》只增设了高利转贷一种滥用贷
款的犯罪.立法机关的这种过分审慎,也为后面增设骗取贷款罪
这一涵盖更广泛的滥用贷款犯罪埋下了伏笔.
(三)骗取贷款罪
7
此罪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即使是1997年新刑法颁
布之处也没有规定,直到《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才设立
这一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它对于弥补贷款类犯
罪的漏洞,有利打击犯罪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以前的刑法只是规
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高
利转贷罪,但是对于出于其他目的而滥用贷款的行为却没有规
制,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样的行为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
纷处理.比如对于确有证据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为不具备相关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不能归
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
这种行为是无法定罪的.可是这些行为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损
失,其危害性并不亚于贷款诈骗罪和高利转贷罪,如果不对这些
行为加以规制,无疑会放纵犯罪,甚至可能严重威胁国家的金融
安全.所以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学者都普遍认识到立法
上的不足,为了弥补滥用贷款领域立法上的漏洞,作为对贷款诈
骗罪和高利转贷罪的补充,骗取贷款罪的设立就是水到渠成的事
了.
二,三罪的客观行为
从三罪的法条表述来看,三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手段分别是
“诈骗”,”套取”,”欺骗”,虽然表述不同,但内涵是否有实质
上的差别呢?
首先,贷款诈骗罪的”诈骗”.贷款诈骗罪作为一种特殊的
诈骗罪,其与一般的诈骗罪应是一脉相连的,为了刑法条文的统
一
性,用词不宜随意变换,因此行为方式的表述延用”诈骗”也
是为了与一般的诈骗罪的统一.”诈骗”的含义也没有改变,从
客观上表述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其实是与”套取”“欺
骗”没什么区别的.但应注意的是,诈骗罪的”诈骗”本身已经
被刑法条文固定的主观上的含义,那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高
利转贷罪在主观上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骗取贷款罪在主观上并
无特定目的的要求,因而不能使用”诈骗”这一词.这应是其区
别于高利转贷罪的”套取”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关键所在.
其次,高利转贷罪的”套取”与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单
从文字上来看,这两个字眼的区别似乎很大.但笔者认为其实两
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它们应与”诈骗”在客观表述上是
以样的,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刑法之所以在两个不同犯
罪中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原因在于高利转贷罪只是针对金融
机构信贷资金加以’套取’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骗取的对象则既包括金融机构的贷款,还包括票据承兑,信用
证,保函等,对于其中有些对象用’套取’的手段显然很难讲得
通.事实上,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的行为,也是一种骗取贷款的行为,因为转贷牟利不可能成为向
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理由,如果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就只
能以虚假的理由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1]
综上,”诈骗”,”套取”与”欺骗”在客观表现上是没有本
质不同的.”诈骗”与”套取”,”骗取”的不同表述,只是为了
区别其在主观方面与后两者的不同,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而后两者则分别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和无特定目的要求;”套
取”与”欺骗”的不同表述,是因为二者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前者只是针对信贷资金,而后者范围要广,包括贷款,票据承兑,
金融票证等.
三,三罪的主观目的
《刑法》明确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高利转贷罪要求具有高利转贷的目的,因此两者
都是属于目的犯,无特定目的就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行为人所
实施的骗取贷款的行为也必须是特定目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行为.
与这两罪不同,刑法条文中对于骗取贷款罪并没有”以……为目
的”的明确表述,那么本罪有没有目的要求?对此,理论上观点
不一.有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有犯罪目的,但必须是除了非法
占有和高利转贷以外的其他滥用目的.[2]有观点认为,从历史
演变所探寻出的立法意图中可以得出骗取贷款罪在主观方面应
具有”非法使用”的目的.[3]还有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主观
并无特殊目的的要求,主观方面只要求是故意.[4]
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骗取贷款罪不应有特定目的的
要求.理由如下:
第一,不应局限于立法沿革来解释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
的.很多人认为本罪是以转贷牟利以外的其他非法使用为目的,
主要是基于本罪的立法沿革考虑的,的确,本罪的设立主要是由
于滥用贷款领域的立法漏洞,即刑法中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
贷款诈骗罪和以转贷牟利为目的的高利转贷罪,而对于出于其他
的滥用目的的行为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修正案
(六)》才设立了本罪.虽然本罪的立法原因是出于补充立法漏
洞,但是否能因此确定本罪的犯罪目的仅是指除了非法占有和转
贷牟利以外的其他滥用目的?笔者不这么认为.立法原因是这样
的,但写入《刑法》中的时候也许会出于法律的稳定性的考虑,
从更宽的范围上来立法,以防止法律条文不断的修改,变动.因
此,对于本罪的设立没有狭隘的限定某种犯罪目的,从而可以有
较强的适应性.笔者还认为,每个罪名肯定都有其立法的原因,
但是不管其立法原因是什么,一旦写入《刑法》条文,就应严格
按照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解释,因为人们是在解读法律条文而不是
解读历史,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从本罪的法律条文
可以看出,本罪并没有对目的做出规定,如果立法真要将其规定
为目的犯就应该明确规定”以非法使用为目的”的字眼,可是条
文并没有写出.如果我们不顾条文内容,依照立法沿革人为的加
上这一所谓的犯罪目的,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还有,法律不
只是为司法机关人员看的,还是提供给普通群众了解国家法律
的,因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知道或者关心某个罪名的立法沿革,
他们之关注于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本罪的法条内容中并没有犯罪
目的的字眼,所以人们也不会想到本罪犯罪目的的问题,如果我
们这些法律人再向其解释本罪的立法沿革和所谓的犯罪目的,那
8
么笔者想问,这是在解释法律,还是在人为造法?
第二,参照域外立法例来看,本罪不设特定目的会更有利
于贷款欺诈行为的打击.对于经济欺诈犯罪,发达国家的刑法大
多采用非目的犯的立法方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非法目
的.如《德国刑法典》256条b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关于信贷条
件的许可,放弃或变更的申请中,就有利于贷款人且对其申请的
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经济关系提出不真实或不完全的资料,或
以书面形式作不真实或不安全的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或未在附件中说明资料
或报告所表明的经济关系的恶化,而其对申请的判断又非常重
要的就构成信贷诈欺罪.[5]可见按照该规定,只要行为人在贷
款申请中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真相,无需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目
的,都构成信贷诈欺罪.再如《美国法典》第l8编第1014节
规定了虚假的贷款与信用申请罪.也同样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
的非法目的.[6]域外立法之所以对经济诈欺犯罪不采用传统的
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即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
构成要件要素),是基于以下考虑:传统诈骗犯罪的构成模式主
要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它所涉及的仅仅是个人财产的
安全:而经济诈欺犯罪发生在,体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
对市场的信心成为经济的支柱,经济过程的诈欺行为已不仅仅
是只涉及到被骗者个人的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响了
人们对市场的信心,影响了市场的心理秩序,具有超个人的价值,
因而对于经济诈欺犯罪,无法适用传统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来
处理.[7]在笔者看来,我国的骗取贷款罪不设定特定的目的,
同样会起到上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立法效果,从而全面打击贷
款欺诈类犯罪,保证信贷领域的安全.与国外立法不同的是,我
国还有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骗取贷
款罪作为一个普通条款,仍然可以起到全面防范的作用,而且更
为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其一,由于高利转贷和贷款诈骗
行为的常发性,严重危害性,我国刑法单独设立罪名重点打击,
它们相对于骗取贷款罪是特殊条款,按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原
则,符合这两罪的按照两者处罚,如果两罪不构成,但却能符合
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则按照骗取贷款罪来定罪,这样就防止了
这两种犯罪行为因构不成前两罪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其
二,对于高利转贷和贷款诈骗行为以外的滥用贷款行为,只要符
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就构成本罪,从而将所有滥用贷款行为
纳入本罪范围内.
四,三罪的关系
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要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
在主观上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罪都有各自特定的目的,因
而不存在法条上的竞合关系,在这方面理论上没有争议.而骗取
贷款罪在主观上法条并没有特定的目的要求,因而对于其与高利
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之间的关系,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
认为,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之问并没有交叉重
合,是一种平行互补的关系.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是一种一
般与特殊的关系,即法条竞合关系.[8]也有观点认为,骗取贷
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是交叉型的法条竞合关系,这种交叉型的法条
竞合关系意味着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重合或
相互包容.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实际上也是一种法条竞合关
系.[9]
笔者是赞同后,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首先,从三罪的构成要件来看.从客观行为方面来看,骗取信用
罪中的”欺骗手段”与高利转贷罪的”套取”行为和贷款诈骗罪
(下接第64页)
(上接第8页)
的”诈骗”行为,在实质上没有区别,都体现了手段的
欺骗性,只是法条表述上不同而已.从客观结果方面看,骗
取信用罪要求给银行等信用机构带来重大损失和具有严重情
节;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
要求诈骗数额较大,在后两罪具备数额要件的同时也有可能
给银行带来重大的损失.从主观方面来看,由于骗取贷款罪
主观上并无特定目的的限制,只要客观上骗取了金融机构的
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就构成本罪,因此该罪在主观方面可以包容高利转
贷罪和贷款诈骗罪的主观要求.从主体方面来看,骗取贷款
罪的主体包括了自然人和单位,高利转贷罪的主体也包括自
然人和单位,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因此骗取贷
款罪的主体是可以包容后两罪的主体要件的.综合这三个方
面可以得出:骗取贷款罪能够包容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
的犯罪构成,因而骗取贷款罪是普通法条,高利转贷罪和贷
款诈骗罪是特殊法条,前罪和后两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
其次,从法条竟合的定义来看.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
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
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
法条的情况.换言之,法条竞合是指法条之间具有竞合(重
合)关系,而不是犯罪的竞合.[10]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
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
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
部分.这就导致一个犯罪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
犯罪构成.法条竞合情况下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是由
刑法错综复杂的规定所致,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因此,只有
当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时,才能认定为
法条竞合关系.而两个法条之间处于相互对立或者中立关系
时就不存在法条竟合关系.从法条竞合的形成能够原因上看,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因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而设立特殊
法条.(2)因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而设立特殊法条(3)因犯罪
目的的特殊性而设立特殊法条.(4)因犯罪手段的特殊性而
设立特殊法条.(5)因结果的特殊性而设立特殊法条.(6)
因手段,对象等的特殊性而设立特殊法条.[11]具体到骗取
贷款罪,高利转贷罪和贷款诈骗罪,可以看出,骗取贷款与
后两罪无论在客观行为方面还是在主观方面都是存在竞合关
系的,即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而不是没有
任何重合的对立关系或者中立关系,因而骗取贷款罪与高利
转贷罪,贷款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这种关系的产生,
从原因上看,是上述的第(3)点,即因犯罪目的的特殊性而
设立的特殊法条.
最后,三罪间法条竞合关系的确立更能全面打击贷款欺
诈类的犯罪行为.这是因为骗取贷款罪作为普通法条能起到
最后的保障作用.以贷款诈骗罪为例,按照法条竞合的特殊
法优于普通法的处理原则,当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
贷款时,应优先适用贷款诈骗罪;但是要构成贷款诈骗罪还
要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限制(比如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的
行为没有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则不能构成本罪,此时如果能
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则完全可以按照骗取贷款罪来
定罪,这样就不会放纵犯罪,普通法条起到了最后的保障作
用.可是如果像有些观点所说的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之
间是平行互补,对立的关系,骗取贷款罪不能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那么在上述提到的情况下,就无法按照骗取贷款罪来
定罪,最后只能认定无罪,这样就会放纵了犯罪行为.
作者简介:李程林(1986一),女,山东省青岛人,华东
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10级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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