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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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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切实提高我司设备装备水平,确保电网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省公司有关规程,结合我司的特点和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管理的过程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到报废的整个过程的管理工作。 1.3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新建、扩建、技改和在役的输变电设备。 1.4本办法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各环节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发生设备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追究...

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生产设备全过程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加强设备管理,切实提高我司设备装备水平,确保电网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省公司有关规程,结合我司的特点和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管理的过程包括工程设计、设备选型、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到报废的整个过程的管理工作。 1.3本办法管理的范围是新建、扩建、技改和在役的输变电设备。 1.4本办法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各环节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发生设备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1.5设备的信息传递、反馈是全过程管理的耳目,必须建立正常设备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反馈,使设备全过程管理水平不断得以提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家电网生技[2005]172号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 国家电网生技[2005]173号输变电设备检修规范 3 职责分工 3.1 管理体系 3.1.1 公司成立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生技部,组长由分管生产副经理兼任,副组长由生技部主任兼任,组员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兼任。 3.1.2 相关部门应成立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有关部门领导兼任,组员由部门专业技术人兼任,其成员应相对稳定。 3.2 工作职责 3.2.1 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是: 3.2.1.1 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和国网公司、省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文件。 1 3.2.1.2 督促、推动和负责实施本标准。 3.2.1.3 负责全司设备全过程管理的组织、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3.2.1.4 参加主要设备建设工程的交、接验收,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各部门在全过程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提出评价和奖罚意见。 3.2.1.5 对设备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作技术、经济综合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 3.2.1.6 结合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可靠性统计分析,开展主设备的信息传递和反馈工作,提出落实反事故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意见。 3.2.1.7 落实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制度,定期对设备缺陷进行统计、分析。 3.2.1.8 组织全司各部门交流推广现代设备管理方法、检修新技术以及有关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 3.2.2 设备管辖部门工作职责: 3.2.2.1 生产单位各部门按照公司设备分界点管理,全面参与所管辖设备全过程管理,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生产运行、检修维护、更新改造的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3.2.2.2 物资公司受公司的委托负责对公司系统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的设备订购、监造、运输、到货验收等过程管理,并实行负责。 3.2.2.3 发展建设部负责基建工程,从工程初设审查到设备订购、监造、运输、安装、调试、验收、试运等过程管理实行负责。 3.2.2.4 生技部负责对我司基建、技改、大修项目所选用设备厂家的供货质量进行跟踪和评价,并会同物资公司对设备厂家的信誉进行评价。对设备存在严重严重缺陷的厂家,应及时上报省公司。 3.2.2.5 设备全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签字责任制和质量追溯制。凡参与全过程工作的有关设计、物资采购、工程验收、设备调试、设备运行等有关人员都应在参与的有关工作报告或验收资料中签字,以示负责。 3.2.2.6 各技术监督(专业管理)专责人应参加设备的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工程设计 4.1 电力设计除按有关设计规程设计外,还应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卫生、运行维护和检修方便,应将二十五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技术措施的有关要求落实到设计中。 4.2 设计单位要及时掌握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计算标准、设备进步的信息和发展动向,在设计中充分考虑可预见的技术发展裕度及电网建设发展的速度,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水平。 4.3 设计单位应至少对两个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设计方案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连续运行,维修性好,有利于事故的及时正确处理,能满足设备寿命周期内的需要,并考虑最终容量,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 4.4 设计单位在收到委托书,开展初设前,必须向设备全过程领导小组收集有关资料、充分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初设前建设单位意见讨论会。 4.5 基建项目初设审查前,应组织召开初设审查预备会,对初设审查形成统一意见。初设审查预备会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为全过程领导小组有关成员。 4.6 对工程的设计总评价,应经过一年的实际运行考验后才能认定。在这一年中,设计单位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回访,听取设备管理人员意见,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设计的质量、并写出总结报告。如有因设计和选型不当,造成设备不能安全、经济运行和满发以及维修有困难等状况,设计单位应提出改进设计的方案和图纸。 5 设备选型 5.1 设备技术规范中有特殊技术条件要求时,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包括生产单位)、制造单位协商落实,作为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附件,并列入工程设计概算书。若为重大设备,在供货合同中应按国家规定预留保证金。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生产单位的意见,若有意见分歧,设计单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优化方案比较,由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协调。 5.2 对新建、扩建和生产改进工程订购的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具有一定运行经验的产品,否则不得在我司安装运行。 5.3 工程设备招标技术规范书应遵循本办法。设备选型以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合理为 原则择优选择设备。一般情况下,选用的设备应是经运行鉴定(产品鉴定)、运行业绩良好的产品。必要时可由工程主管部门召开会议,确定主要设备招投标、购置的依据。 5.4 技术协议签定必须经厂方代表、设计人员、工程主管部门、生技部有关技术监督专责等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技术协议中应体现设备运行中技术监督的具体反措要求。 6设备的订购和监造 6.1设备采购达招标标准的应采取招标方式,个别特殊设备因技术条件等原因,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采取议标、询价等形式。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规定编写招标书。 6.2 批量招投标后的产品,原则上同一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的同一种电气设备应采用同一厂家、同一型号的设备。 6.3 设备原则上从省公司中标厂家选用。 6.4 应按规定对110kV变压器、GIS等设备进行工厂监造。驻厂监造代表应由熟悉被监造设备结构特点、技术要求、规程制度,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监造过程中发现设备重大问题除及时向制造厂提出外,应及时向公司分管部门领导汇报,必要时可抄送省公司相关部门。 6.5 设备出厂运输前,厂家应按产品特点、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包装和标示,安装必要的防潮、防振监测设备。包装箱中应装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资料和图纸。 6.6 运输工具和装卸设备应符合规定,装卸和承运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设备到达后,物质采购人员、安装、监理、生产单位,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验收并出具证明。设备交货时尽量避免中间环节、减少搬运次数,尽可能一次运到现场。运输中发生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处理。运到现场验收合格后的设备保管由安装单位负责。 7 设备的安装、调试与试生产 7.1 设备安装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安装单位对施工、安装、调试质量和试运行期间的安全、消缺负总责。建设单位与施工安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从安装费中预留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设 备安装质量保证金。 7.2 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在选择输、变、配电工程的施工安装单位时,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严格对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选择具有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施工安装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技术组织措施方案,确保安装质量。 7.3 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和产品技术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 7.4 施工现场的设备开箱,应由物资供应部门、业主、监理、厂家四方在场。按发货清单进行清点、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共同签证,对装箱中的技术资料,原件交生产单位存档保管,复印件由施工安装单位保管,供施工时使用。 7.5 如发现供货产品与合同不符或有质量问题,损坏、缺件等情况,业主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并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当设备解体发现缺陷时,由施工安装单位会同业主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设备缺陷要报分管领导报告,并呈报省公司。 7.6 设备投产前应经全面检查、检测合格,确认无不合格项和遗留缺陷,并出具书面报告。用于施工、检测的工器具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7.7 在设备调试、分部试运前,公司将组建由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产和运行单位(部门)组成的启动验收委员会。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调试、试运行的组织领导工作。 7.8 在分部试运转、整套启动、带负荷试运行期间,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施工安装单位配合进行设备试运转工作。 7.9 整套设备的调试、试运转工作必须经生产单位按有关规程规定认证签署意见后,方能结束。 7.10 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和设计任务的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协调土建施工与设备安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它设计修改问题。 7.11 在主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生技部应组织运行、检修人员参加、熟悉设备,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7.12 调试工程由调试单位负责组织,并对特殊新型设备安装提出要求,负责编制调试方案、 各阶段试运行及整组总启动方案并组织实施。完成联合试运行后提出系统、设备存在缺陷及处理意见。 7.13 试运行24小时后的35 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纳入可靠性统计范畴,可靠性统计按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的有关评价规程进行。事故的报告与 考核 绩效考核绩效考核表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系统绩效考核指标 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 7.14 在试生产阶段及产品保证期内,安装单位职责: 7.14.1 安装单位对由于安装质量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及时修理,并承担修复费用。由于设备本身缺陷,包括制造厂对所供的设备实行“三包”(在合同内确定)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配合。 7.14.2 新建工程投产送电后的一年试生产期间,设备的缺陷处理及不影响送电的工程遗留问题,工程安装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必须继续跟踪处理,并严格按我司《缺陷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要求执行。 8 生产准备与移交生产 8.1 生产单位(部门)在生产准备阶段应根据设备或系统特点,编制系统图、运行规程和事故处理规程,对设备进行编号和挂牌等,建立设备台帐,组织运行人员熟悉设备。 8.2 移交生产单位前设备应无缺陷。移交时,安装单位应将设备的安装记录、试验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的说明书和附图、竣工图、设备装配图、厂家使用及安装说明书、以及专用工具、测试仪器(包括说明书和配件)、随机备品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移交生产单位,若有遗失,安装单位应负责赔偿。 9 生产管理 9.1基本要求 9.1.1 生产单位的运行、检修管理必须认真执行安全规程、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规程以及检修规程,认真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不断改善设备的技术状况,实现设备安全、经济、可靠运行。 9.1.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明确设备主人及管理界限,做到管理到位、责 任到人。 9.1.3 严格执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对一时无法消除的缺陷应制定临时运行措施。做好设备缺陷统计和分析工作,掌握运行规律,突出抓好设备薄弱环节的管理。 9.1.4 设备检修应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实行以预防性检修为主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定期检修,逐步研究推广运用在线检测诊断技术,开展状态检修。 9.1.5 建立输变电设备可靠性管理制度,实行可靠性指标管理,分解可靠性指标,层层落实。 9.1.6 严格执行设备异动管理制度,设备异动时应按规定办理异动手续,并及时更新系统图及设备台帐,确保图实相符。 9.1.7 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技术监督工作,及时查找设备隐患,落实有关反事故技术措施,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大科技的投入,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9.1.8 开展对设备和部件的物质寿命、经济寿命、技术寿命的全面分析,结合设备检修,依据评估结果对设备进行局部的技术更新或改造。 9.1.9 建立健全备品备件管理办法,确保备品备件随时可以安装使用。 9.1.10 设备发生事故时要严格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进行调查、统计、分析、考核,并落实反事故技术措施。 9.2检修计划管理 9.2.1设备检修计划分为三年滚动规划、年度检修计划以及月度检修计划。月度检修计划安排在每月的月度调度计划中。 9.2.2 设备检修三年滚动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的内容及时间参照《省电力有限公司修理项目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9.2.3 技术改造和科技攻关项目涉及设备停电部分应列入年度检修计划中。 9.2.4 各生产部门应在每年6月份前,将下一年设备检修计划及时上报生技部。生技部对各部门上报的检修计划进行全面审核,统一上报省公司。 9.2.5 各生产部门应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年度检修计划,编报月度设备检修进度计划,于每月 20日以前报送调度所,调度所结合电网承受能力,尽可能在月度停电计划中给予安排。 9.3设备检修周期和工期 9.3.1 设备的检修周期按照《关于印发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设备标准化检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电生产〔2006〕604 号)执行,检修工期详见附表。若有以下不同情况可区别对待: 9.3.1.1对运行状况较好的设备,为充分发挥设备潜力,降低检修费用,通过技术鉴定,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检修间隔。 9.3.1.2 输电线路检修,应积极推广带电检修作业。 9.3.1.3 在检修中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原计划工期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延长检修时间,但必须报调度所批准。 9.3.2 设备应按规定周期进行定检。新安装运行后的设备首检时间不得延迟,推迟检修与试验应经分管领导批准。 9.4检修过程与质量管理 9.4.1 设备检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努力实现安全、优质、文明、高效、节约的目标。 9.4.2 设备检修严格按检修标准作业卡(工艺卡)执行,严格检修工艺和流程,对设备大修应组织编制网络图,实行定置管理。 9.4.3 对于非标及更新改造项目应按规定编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做好技术交底。9.4.4 各单位应建立检修质量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严格执行检修质量三级(班组、车间、公司)验收制度,并在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建立质量管理控制的H点(停工待检点)、W点(质量见证点),明确验收成员。设备的运行主人要参与设备的试转、总体验收,以监督设备检修质量。 9.4.5 大修或技术改造中所用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应经检验合格。 9.4.6 检修过程中应做到“三不、三无、三齐、三不乱、三不落地、四早、六确保、六不漏、三齐全”,检修场地当天清理。 9.4.6.1三不:不玩忽职守、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 9.4.6.2三无:检修现场无油迹、无灰水、无杂物。 9.4.6.3三齐:拆下的零部件堆放整齐、检修工器具放置整齐、材料备品堆放整齐。 9.4.6.4三不乱:临时电源不乱拉、设备不乱放、垃圾不乱丢。 9.4.6.5三不落地:使用工器具不落地、拆下零部件不落地、油污和脏物不落地。 9.4.6.6四早:缺陷预见早、解体早、防范早、重大问题解决办法和措施落实早。 9.4.6.7六确保:确保在检修过程中不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确保检修质量,保质保量按计划全面完成检修任务,并做到一次启动成功;确保检修周期,发供电设备小修保优质,发供电设备大修保全优;确保技术经济指标,保证修后设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好于修前水平,力争达到设计水平;确保文明检修,修后设备零部件、标志齐全,外观整洁,设备见本色,检修现场整洁;确保缺陷修后不复现。 9.4.6.8六不漏:安全措施不漏、检修和试验项目不漏、技术数据测量不漏、检修部位不漏、缺陷隐患消除不漏、验收把关不漏。 9.4.6.9三齐全:检修方案和检修标准作业卡(工艺卡)齐全、检修记录工整齐全、检修总结和试验报告完整齐全。 9.4.7用于定(年)检的工器具应检测合格。设备的检测(试验)项目应齐全,方法正确,数据准确且符合规定。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应经审核、批准。应重视检测(试验)结果与历史数据比较,异常或不合格的设备不能投运,个别轻微数据异常无备品更换又不得不投运的,应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临时投运,但应尽快修理或更换。 9.4.8 设备大修应由有资质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 9.4.9 设备检修结束后,应将检修情况及时记入对应的设备技术台帐中,同时办好有关设备异动竣工手续,对省公司重点跟踪的大修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还应组织技术评估工作,并将总结报送省公司。 10 验收管理 10.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电力设备安装调试工作结束后,安装调试、监理和运行单位应 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10.2 新建、扩建工程验收由启委会组织运行单位(生技部、调度所、营销部、安监部、变电部、送电部、保卫部、行政科等部门)组成工程验收组进行验收。技改工程验收由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应遵守《电网送变电工程启动试运及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电建﹝2005﹞4号)、《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和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电生〔2005〕139号)的要求进行。 10.3 电力设备验收管理必须贯穿电力建设改造全过程,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启动投运等分阶段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分为设备(含专用工具)和资料验收,由验收组及时做出评价。10.4 电力设备提交验收前,应向业主单位提供清晰的试验数据纪录、监理报告、班组、部门、公司三级验收报告、设计修改通知单等相关资料。对于不能有效提交上述报告的工程,验收组可以不予验收。 10.5 电力设备验收实行签字制度,并编写电气设备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报有关单位,并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11 技术监督管理 11.1 电力设备技术监督应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颁发的各种规程、规定、条例和反事故措施,实行对电气设备的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专业队伍素质,为全网安全、经济运行服务。 11.2 电力设备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在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技术监督; 11.3 电力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应按《省电力有限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条例》执行。 12 设备的报废 12.1设备达到规定的报废年限,必须先经技术评价确认后才能报废。提前报废应先请生技部进行技术鉴定。 12.2 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更新或报废: 12.2.1经过预测,继续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 12.2.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经济效益差的。 12.2.3虽经大修能恢复性能,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12.2.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12.3废旧物质应按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处理。 13 奖惩与考核 131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生技部。 13.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3.3 对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以主变压器(包括母线、母联开关、互感器、避雷器等)和线路(包括刀闸,开关、互感器、耦合电容器)作为输变电设备考核单元。13.3.1 110 kV输变电设备建成投运后一年内,因设计错误影响正常运行或造成事故的,扣罚设计单位一定数量的质保金。因施工质量影响正常运行或造成事故的,扣罚施工安装单位一定数量的质保金,因产品质量问题影响正常运行或造成事故,按照设备订货合同扣罚制造厂一定数量的质保金。上述责任单位应负责损坏设备的修复或更换,并承担费用。以上问题涉及到公司内部有关单位责任的,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及绩效奖罚规定处罚。 13.3.2 对因管理不力,类似事故不断发生,甚至发生恶性设备事故、严重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的行政领导或有关人员,按电安[2002]359号文《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考核,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分析、限期整改。 13.3.3 对未履行好设备全过程管理职责,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其考核办法按照《关于下发市供电有限公司输变电可靠性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实行 13.3. 4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安装规范或运行、检修规程、规章制度,威胁安全生产或导致重大设备事故的,除按9.4条考核外,如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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