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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_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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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_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_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 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 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维持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2007年11月30日作出的对被告赵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07年11月的工资2236元,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车补及通讯费1000元。 员工赵某在2007年10月 18日申请休丧假三天,但随后其为申请丧假所提供的亲属死亡诊断证明被认定是假的。据此,公司按照管理制度的规定,将其作为自行离职处...

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_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
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_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法律案例] 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 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维持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2007年11月30日作出的对被告赵某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判决原告支付被告2007年11月的工资2236元,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车补及通讯费1000元。 员工赵某在2007年10月 18日申请休丧假三天,但随后其为申请丧假所提供的亲属死亡诊断证明被认定是假的。据此,公司按照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规定,将其作为自行离职处理。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撤销该公司所作出的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司职员。2007年10月18日,被告以其外祖父去世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原告假期三天,原告自2007年10月 19日至23日共休假五天。在公司的要求下,被告向公司出具了其外祖父的诊断证明书,该诊断证明书记载被告外祖父于2007年10月18日死亡,但被告未向公司出具死亡证明书。经公司查证,被告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为虚假证明。原告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提供无效的假期证明按旷工计算,一个月内旷工三日以上者(含三日),公司有权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2007年11月30日,公司以被告旷工三日为由,对被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被告于2007年12月1 日申请仲裁,2008年1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撤销原告公司作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07年11月的工资2236元及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车补及通讯费合计1000元;3、原告公司支付被告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7日的工资 4702元;4、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车补及通讯费合计1000元。该裁决书第四条与第一条属于重复给付,且原告公司作出的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起诉要求法院维持原告公司对被告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判决原告公司不支付被告上述工资及费用。 被告赵某辩称,本人于2005年9月1日到原告公司工作,任职加盟主管。2007年10月 16日,公司派被告前往上海工作。被告到达上海后,发现工作期限及住宿条件与公司的承诺不符。被告打电话询问公司销售经理吴某,吴某让被告请丧假赶回北京帮助她干私活,并为被告开具了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公司批准被告丧假三天,被告于2007年10月19日开始休丧假,三天丧假期满后,被告向吴某请示后又休息了两天的年休假。2007年11月30日,公司以被告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被告辞退。公司将被告的工资发放至2007年10月,未发放被告11月的工资,欠付被告2007年11月的工资2236元及2007年7月至11月的车补及通讯费共计1000元。2007年11月18日,被告将自己怀孕的情况告知了公司,被告不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5年9月1日入职原告公司,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8月30日止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被告继续在原告公司工作。2007年10月16日,原告公司派被告出差上海工作。2007年10月18日,被告编造其外祖父病故的事实向原告请假,并向原告出具了虚假的诊断证明书,原告批准了被告的丧假申请。被告自2007年10月19日至23日休假,其中20、21日为休息日。后原告查明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属于虚假证明,于2007年11月30日以原告旷工三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被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此时,被告处于孕期。原告将被告工资发放至2007年10月,未发放被告2007年11 月的工资2236元及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车补及通讯费共计1000元。2007年12月1日,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其2007年11月工资、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17日的工资以及2007年7月至2007年11 月车补及通讯费。2008年1月31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另查,原告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各种假期无证明、证明无效或伪造、涂改各种假期证明者”视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日以上者(含三日),公司有权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诉讼中,被告称其2007年10月22日及23日的休假不属丧假,为年休假,但其未向本院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明细单、诊断证明书、原告公司管理制度汇编、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应当遵守。被告采取欺骗的手段,伪造丧假证明,骗取休假,应视为旷工。被告称其2007年10月 22日及23日的休假不属丧假,为年休假,因其未向法院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原告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被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维持其对被告作出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7年11月 30日解除,原告应支付被告2007年11月的工资以及2007年7月至2007年11月的车补及通讯费,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12月以后的工资。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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