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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6-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理解986-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理解 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理解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出台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也昭示着我国行政行为与程序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形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管理农业农村经济...

986-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理解
986-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理解 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理解 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出台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也昭示着我国行政行为与程序法律MATCH_ word word文档格式规范word作业纸小票打印word模板word简历模板免费word简历 _1714146981715_2框架已经形成。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管理农业农村经济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执法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渔业法》,以及《植物检疫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其中30余个法条,赋予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机构一批行政强制权。 当前,农业农村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农业农村经济涉及主体和利益诉求更趋多元,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愿望,广大农民对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期待,国家保农产品供给、保农业和农村经济稳定发展、保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方面,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严格目标责任与考核,切实履行好法定职责,另一方面,适应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和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需要,坚持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学习和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的意义就在其中。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习理解,本条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行政强制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手段,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二是对行政强制进行规范,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乱”,包括“乱”设和“滥”用,指行政强制权的设定和实施比较混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皆设定行政强制,享有行政强制实施权的主体涉及几十个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乃至规范性文件授权的组织,执法主体繁多,职责交叉冲突,规范监督不力,导致行政强制权被滥用。二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效率不高,执法不力,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行政决定不能及时执行,难以有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行政强制法12年漫长的立法过程,最为困难、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如何平衡“公民权”和“行政权”,最终该法努力坚持了平衡、兼顾和最小侵害的原则,体现了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确保和维护公民权益始终应当是立法、执法、司法的根本出发点。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学习理解,关于行政强制的概念,我国法学界曾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2 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某一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权利予以强制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它包括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上的即时强制和行政调查中的强制三类行为,即“三行为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的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它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两类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法》最终采取了“二行为说”。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分,主要标准在于“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先行存在”和“是否有待履行的义务先行存在”。也就是说,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是“情况紧急”,不需要有待履行义务的行政决定先行存在,也不存在事先确定的“有待履行的义务”,是一种“暂时性限制或控制行为”,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决定”,它是在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是一种“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从这一概念定义上可以初步判断,《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行政调查中收集证据的行政执法措施,属于行政过程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实施与规范仍适用《行政处罚法》,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措施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先行登记保存则不能,。但是,按照严格依法行政要求,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出发,我们确有必要解决好以下问题,在其他方法能够确定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情况下仍滥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任意扩大证据登记保存范围,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证据登记保存,保存的证据不予登记或登记不规范,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与被处罚行为无关联性,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实施登记保存。 我们还必须搞清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 3 由罚,二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第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限制。第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第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完毕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学习理解,阐明了适用和不适用行政强制的范围。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依照特殊规定。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比如,《防震减灾法》、《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学习理解,由于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不得为单位和个人4 谋利原则等。行政强制四大原则的确立,就是为了杜绝滥用行政强制权的行为发生。本条规定体现了法定原则。 “无法律则无强制”。行政强制权是一种对公民、法人权益产生深刻影响的公共权力,它不能来自一般授权,必须来自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严禁行政强制主体自我授权。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优位,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所有行政强制行为都要与法律规定相一致,二是法律保留,即有些行政强制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学习理解,本条的规定体现了适当原则。该原则要求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强制权必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需,对公民设定行政强制义务应当适当,不能超出需要的限度。从实体上说,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以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标为限,应该冻结部分资金的,不能冻结整个账户。从程序上说,行政主体所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与要达到的目标之间有对应关系,要扣押商店里的违禁品,不能扣押违禁品以外的其他商品。《行政强制法》第5条、第23条、第45条等对适应原则作了细化规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学习理解,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是我国政府长期以来实行的一项法治原则。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我们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先告诫当事人,并通过说服教育,给予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换言之,行政强制应当是在穷尽教育手段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手段。教育先行,强制次之,这是要求,也是方法。 5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学习理解,本条的规定体现了不得为单位和个人牟利原则。禁止谋利原则是公务廉洁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政府的宗旨体现。其法理基础主要有二,一是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应当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运用。“寻租”活动,权力与利益交换,必然造成行政强制权廉洁性丧失,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二是行政机关所设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必须与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的内在关联,否则即是一种权力滥用和恣意,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其职责作商业化的使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学习理解,本条明确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拥有的五大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权利救济原则是一项基本的行政法治原则。这一条文非常完整地规定了对行政强制的权利救济制度。从救济阶段来看,既包括事前救济,也包括事后救济,从救济体制来看,既包括内部救济,也包括外部救济,从赔偿义务机关来看,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司法机关。 目前行政处罚的案卷反映出,我们的工作有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不足够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二是不注意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致当事人是否有陈述、申辩,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这一程序,没有证据,记录,证明,三是形成行政决定时,没有回应当事人的申辩。正确的做法是,行政决定法律文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有以下内容,如实反映当事人的申辩要点,然后进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正确的,明确予以采纳,不正确的,说明理由,明确不予采纳,最后才行成行政决定。 6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学习理解,本法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五大种类进行了梳理。农业部门履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涉及,一,、,二,、,三,、,五,四种,我们分别分析之。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渔业法》第45条有“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的规定,《动物防疫法》第31条“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等,在特定情形、特定区域影响了特定人员的人身自由。 查封,涉及的农业法律法规表述还有“封存”、“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等,。《现代汉语词典》对“查封”一词解释为“检查以后,贴上封条,禁止动用”。查封是将物品封存在原地,粘贴封条,保持物品原有的状态。对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设备一般使用查封措施。 扣押。《现代汉语词典》对 “扣押”一词解释为“拘留、扣留”。扣押是防止当事人转移物品等,而将物品转移其他的地方封存,并不一定带回执法部门,可以由执法部门选择合适的地方存放,但是扣押期间执法部门须对扣押的物品负责。查封与扣押都是强制性措施,未经执法部门的同意当事人不得擅自销毁、转移、隐匿或销售。执法部门和当事人都不得对物品的封存状态进行改变。2006年印发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中查封,扣押,文书已经与《行政强制法》冲突,需要修改,2012年起切勿使用。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目前农业法律法规还明确了一些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动物防疫检疫方面“强制免疫,接种,”、“隔离,观察,”、“消毒”、“实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 7 在疫区使役”,植物检疫方面“采取措施,彻底消灭”,渔业方面“禁止其离港”。《动物防疫法》的有关释义中,对有关概念、规范作了解释。隔离是动物防疫人员对易感动物进行检查后,当事人根据检查结果,在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将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与健康动物隔离开来,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应分别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严禁无关人员、动物出入隔离场所。封锁是指在发生严重危害人、动物健康的动物疫病时,由国家将动物发病地点及其周围一定范围的地区封锁起来,禁止随意出入,以切断动物疫病的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的一项严厉的行政措施。封锁只适用于以下情况,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封锁令的发布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毒是指采取机械性、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消灭或杀灭由疫源排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是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紧急免疫接种是指发生动物疫病时,为了迅速控制和扑灭疫病的流行,而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动物进行的应急性免疫接种。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学习理解,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防止被滥用,特作本款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学习理解,本法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分别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权限,只有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才能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问题。两点应当明晰,第一,法律优位。相关领域有法律的,行政法规、地方法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相关领域有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所以,我们在适用《国务8 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15条、《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33条时,要特别注意相关领域是否有上位法,有上位法的,适用上位法。第二,国家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均无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例如,国家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并不属于“尚未制定法律”的情形,一些地方立法对国土资源部门赋予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有 规定,将只能停止执行。 关“查封”的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学习理解,由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所以对这两项的设立权只能由法律来进行规定,国家并没有轻易下放。截止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学习理解,本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六大方式。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中,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一般区分为“作为、不作为义务”两大类。按照行政主体“作为、不作为义务”,区分为直接强制执行和间接强制执行。 9 间接强制执行一般规定有“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方式。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由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而不是制裁其违法行为,一旦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就不应再实施执行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即是“执行罚”。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如代为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和代出义务工都是典型的代履行。 直接强制执行,包括对动产的执行方式,主要为“划拨”,,对不动产的执行方式,主要为“拍卖或依法处理”,,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情形,恢复原来状况或者退还财物的情形。对第,六,项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可能有比较宽泛的理解,我国目前的立法多为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如《食品卫生法》第39条规定了对腐烂变质食品的“强制销毁”。 涉农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很少,初步分析,一是《动物防疫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销毁、扑杀。销毁,词义上形容物质,物体,的毁灭性破坏,是指发生动物疫病时,对病死的动物、扑杀的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采取深埋或者焚烧处理的一种消灭或杀灭由疫源排到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是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扑杀是将患有疫病动物,有的甚至包括患病动物的同样动物人为地致死,并予以销毁,以防止疫病扩散,把损失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决定扑杀措施的主体是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二是《草原法》第71条规定,包括对逾期占用草原建筑物的“依法强制拆除”,对逾期不恢复草原植被的“代为恢复”。 另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9条、《兽药管理条例》第62条、第63条均有“责令10 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的类似规定。销毁,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有的物品进行毁灭性破坏,属行政机关主动作为,监督销毁,是指在行政机关监督下,由当事人对其所有的物品进行毁灭性破坏,行政机关是被动作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9条、《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48条“责令召回”,情形相似。如何理解这类执法行为的法律性质,各方面存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行政处罚,第二种是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种是行 。行政法中的行政政命令。对此,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权威解释,大多数接受行政命令说 命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主要特征表现为,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行为,通常以书面形式做出,行政命令的本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义务即行为规则,责令相对人履行除害处理、销毁、扑杀、召回、退货、改作他用等义务,行政命令以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确保不能无害化处理的农产品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们实施这类措施时,还是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告诉当事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决定要求销毁物品的对象、时限、地点,接受监督的具体办法,当事人的权利,以及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决定的法律责任等,,并依法送达。 现实中,“监督销毁”这一措施确实面临落实的困难。如当事人坚持不主动销毁有害农产品,甚至转移之,我们就必须查封或扣押,鲜活的如何保存,还有必要消耗财政经费保存,,,然后经过一个比较复杂、费时的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来,对违法行为就存在“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做吧,程序复杂,可能“费力不讨好”,还有法律风险,不如不作为,这一认识还得克服,矛盾还有待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 ,学习理解,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和切实维护相对人权益,设立本条。《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第34条设立了 “强制拆解”、“强制拆除”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法》生效后,行政法规设立的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待国家进一步明确。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学习理解,本条反映了法律在起草、修改、如何实施等方面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学习理解,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法特别规定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程序。同时,规定了行政强制实施中的具体评估程序。更广泛的疏通了民意渠道,有利于群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我国西周时代就有了“三刺”制度。就是指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即“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重大疑难案件首先应交给群臣来讨论,群臣讨论尚不能决定,再交给官吏们讨论,仍不能决定者,交给国人商讨决定。这种制度一方面是原始氏族时代的遗风,体现了对立法的慎重。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学习理解,过去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是由实施强制的各机关自行规定程序,不一致,不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进行实质审查还是12 形式审查,是由行政庭受理还是由执行庭直接执行,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统一。由于缺少统一的程序规定,执行中随意性大,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故而法律在规定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同时,也从程序上加强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本法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执法实践中用得比较多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等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对行政机关查询企业财务账簿、交易记录、业务往来等明确了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学习理解,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强制法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予,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动作”运行,不得出现“非规定动作”。二是对情节轻微的处理。《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条规定将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学习理解,本条是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主体和人员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强制实施权不得委托,这与其他行政权力的实施显著不同。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个别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随意性大,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发生,影响法制的严肃性。 农业部门内,要注意防止出现“委托机构,如县农业局所属的事业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工作部门,办、处、科、股,、临时机构以及加挂牌子的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均不能以其名义 1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也不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明确的独立执法主体,履行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渊源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只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还应注意的是,除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编制部门依法、专门作出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规定,任何其他文件不能设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学习理解,本条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相应的十个程序。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效途径,实体的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法治的一个本质要求就是,程序不合法即一切不合法。我们必须坚决克服“只要实体合法就行了”、“严格执行程序太复杂、太麻烦、太困难、效率低”的思想,万万不可抱侥幸心理,也不要有“我是在维护公众利益、程序差点问题大不到那儿去”的想法,务必严格按法律明确的“规定程序动作”来工作,否则难免“一时失足千古恨”。还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规定动作”可能与《行政强制法》有不一致的地方,遇到这一情形时,要么适用《行政强制法》,要么逐级请示怎么办,不要出现“执法违法”。 14 实践中,在流动摊贩、物流等环节发现的违法物品,尤其是严重违法物品,货主,当事人,一弃了之,行政机关执法文书无法送达,查封、扣押以及随后可能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均无法启动,是个长期、经常困扰执法人员的问题。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学习理解,体现了“事急从权”的原则。在紧急情况下,应当是法定情形,不可自己想当然,,执法人员可以立即决定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事后要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注意不是“口头同意”呵。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学习理解,体现了行政强制以“必要性”和“适当性”为限度。这是对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公权力的规范。本法在进行二审时,有同志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对此,本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本条的规定说明了,《行政强制法》不是为了强制而强制,而是着眼于解决问题。本法在维护行政强制权威的同时,更注重对公民合法权利保护,贯穿了以人为本的法律精神。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学习理解,本条明确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时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理办法,同时保障当 15 事人的知情权。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学习理解,明确实施主体。查封、扣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同一物品不能同时采取查封、扣押两种行政强制措施。参见第9条。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学习理解,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杜绝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本条在二审时增加第一款规定,三审时增加第二款规定。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是当前一些地方、部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最为突出问题,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克服、严格问责。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学习理解,本条是对查封、扣押执法文书的要求。严格程序,规范文书,缺一不可。我们需要对目前的相关执法文书格式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6 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学习理解,本条规定了查封、扣押的期限,检测、检疫的费用承担,以及相关告知制度,十分明确具体,目的是严控行政强制权滥用。 这里顺便谈一下检验结果送达和复检有关问题。依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实质上明确了抽查机关应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抽查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15日内有要求复检的权利及复检渠道,这些须书面作出,并填写《送达回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4条要求,“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我们应当借鉴、照办。 关于复检的费用承担,《行政强制法》、《产品质量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可能是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谁举证不力,谁承担法律后果”的原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7条明确“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这是目前国家有关机关对此的唯一规定,应当参考适用。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 17 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学习理解,明确了在查封、扣押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履行的各种义务。为减少机关负担,执法人员应尽量避免损毁、损失所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和财物。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学习理解,第二十五条规定,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从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学习理解,本条体现了行政纠错、更正机制,应严格按程序办事,尽量避免错扣、错封行为的发生。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学习理解,冻结存款、汇款涉及公民财产权,国家尤为严肃,故而专门作出规定。 18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学习理解,需要各行政机关提前与各大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资金冻结、划转工作预案》,明确工作流程、内容、人员职责,方能做到按程序、不拖延、不泄密、不违法四项要求。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 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学习理解,时限要求三日内完成告知义务。必须做到冻结理由充分、冻结依据引用准确、冻结期限起止理解无歧义。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学习理解,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从采取冻结措施到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本条可与第廿七条互参。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19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学习理解,行政决定执行难是个长期困扰我国的问题,主要原因有,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效率低,法院审查过多,程序不规范,执行的期限过长,影响行政效率,申请法院执行,行政机关要向法院交执行费。针对上述问题,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学习理解,本条是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成立的三要素是,一是作出行政决定,书面形式,并送达,包括公告等方式送达,,二是当事人未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三是法律明确赋予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如《动物防疫法》第31条第,三,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即将有关权力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20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学习理解,本条设立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理解起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应当是,第一步,作出行政决定并送达,34条,即行政机关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说为或不为一定作为,。第二步,作出“催告书”并送达,35条,。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作出“催告书”,内容见本条要求,,并依法送达。第三步,听取陈述、申辩,36条,。当事人不陈述、申辩的,记录归档。陈述、申辩的,应当认真听取和记录。对当事人的意见要复核审查,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告知当事人,不成立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第四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37条、38条,。对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依据本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以上程序,不可省略、跨跃、违背,有关要求,不可从简,否则,强制执行决定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学习理解,在第八条基础上,本条再次重申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我国西周时就有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称之为“五听”制度。是指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内容真伪的五种方式。分别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从而判断陈述真伪。五听制度说明在西周时期中国人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这是中国司法心理学史上的重要的一笔。本条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工作也有极有意义,应当遵照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21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学习理解,注意强制执行和立即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学习理解,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要规定有, 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22 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学习理解,中止和终结是两个概念,容易混淆。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学习理解,防止权力滥用。出现错误,行政机关是要承担国家赔偿等责任的,相关人员也要承担相关法律、行政纪律等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学习理解,这一制度是个创新,比《行政处罚法》第52条有明显进步,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执行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既保证了行政决定的执行,又减少了社会冲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履行行政强制执行义务的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分析、研究,成立的,可以与当事人签订《执行协议》,不成立的,继续强制执行。 但是,也要防止当事人借助这一制度,让案件二、三年内都办不结,把执法机关、执法人员都拖得不想办下去了。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3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学习理解,在最初的草案中就禁止了上述这些行为,但是没有规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这就属于容易落空的条款。最终版本的法律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搞“夜袭”、节假日强制执行,或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学习理解,未经公告,不得强制执行。这是专门针对过去个别执法部门不经公告便强行拆除公民建筑物等违法行为而专门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学习理解,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导致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在二审时本条增加了第二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学习理解,拍卖所得必须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归公。 24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学习理解,行政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划拨存款、汇款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学习理解,拍卖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学习理解,通篇贯穿了依法处理的立法思想。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学习理解,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代为履行的一种执行方式。现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维护交通安全、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等事项。为此,本法明确了代履行的范围,加强对代履行的规范。 农业法律法规中,《草原法》第71条有“代为恢复”,即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学习理解,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代履行,对代履行的范围、程序等条件进行了限制和明确。代履行决定书“送达方式”应注明送具体使用直接、委托、留置、公告、邮寄等。采用邮寄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栏内,并用文字说明。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学习理解,体现了“事急从权”的原则,特殊情况下的强制执行程序相应简化。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学习理解,特指没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如执行协议,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又未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效力、时限存疑或者发生变化,故应当以行政机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申请的起算日。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本条规定申请期限为“三个月”,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8条规定的“180日内提出”有所不同。所以大家要特别注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属于行政处罚的,应当仍为180日,属于行政强制的,则在三个月内。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学习理解,申请的前置条件。行政机关必须先发出“催告书”,参第35条,,且催告书26 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方可申请。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学习理解,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文书要求。“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依据”应当在《附件》中分项列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应材料。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学习理解,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以及异议处理渠道。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学习理解,一般采取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第五十五条的要求。法院审判力量、精力、专业技术能力等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也不必要对每一申请进行严格的实质审查。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7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学习理解,特别情况下进行实质形式审查。注意几个“明显”,行政机关明显执法违法,人民法院当然不会支持你,其后果只能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学习理解,紧急情况下,申请和执行程序有所简化,但仍需得到法院院长的书面批准。农业领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危害性植物检疫对象、有毒有害食用农产品等,应当涉及公共安全。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28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学习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夜间”是指晚北京时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之间的期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法定节假日”共三类,分别是全体公民放假、部分公民放假、少数民族习惯节日。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学习理解,这方面问题多多,我们一些地方农业执法中也有存在,足以引起警觉。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学习理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采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等手段据为己有的都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要受到行政处分,同时还将会受到党内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习理解,再次重申了法律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的原则。我国早在西周时期就产生了“五过”制度,是专门用于追究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 29 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学习理解,泄密、拖延、错冻多划、解除不及时是金融机构最易触犯的四大违法类型。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习理解,必须保证进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习理解,,:,: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了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30 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学习理解,10日内,指工作日,10日以上,言下之义应当是自然日。注意这一关于期限的明确,以及《行政许可法》第82条对期限的明确,在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中,也应当遵守这些期限规定。不少人不注意法律附则中的这些概念明确,因小节,失大过。 第七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学习理解,本条主要是针对各级各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判断是否属于这一条规定的单位,最为重要的标准有两个,一是相关机构获得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如《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第3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法法规、国家部委或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授权无效,二是相关机构依法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农业部门内部,植物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获得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授权。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语,《行政强制法》立法过程漫长、反复修改,内容丰富、涉及面宽。如何准确理解和有效贯彻执行,相信还有一个过程。采取东抄抄、西拿来的办法,我结合平时工作中的一些体会,尤其是如何防止我们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理清一些认识上的误区,拟了此稿件,供大家学习这部法律时参考。 3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 邓继志 2011年10月20日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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